5月1日起单位行贿责任认定新规解读
长期以来,商业贿赂案件中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边界界定模糊,已成为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通过制定经营指标、审批相关费用、出台业务政策,员工负责具体执行。案发后,企业常以“此为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导致员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得以规避法律处罚。
此类“个人担责、单位免责”的乱象,在医疗行业药品“带金销售”、教育领域校园采购、建筑工程招投标等商业贿赂高发领域尤为突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已成为扰乱市场环境的突出问题。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彻底打破了上述责任推卸模式。该条款适用范围广,且明确划定单位行贿罪认定标准,企业以“与员工切割”的方式逃避刑事责任的路径已彻底不复存在。
一、 对于核心条款内容的解读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一)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二)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该条款的核心意义,在于将单位主管人员的决策行为直接认定为单位意志,不再仅以“总部书面审批”作为认定依据。只要行为目的是为单位谋取利益、相关利益归属于单位,即便由部门经理、区域主管作出决策,亦可直接认定为单位整体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经办人的刑事责任,经办人、业务员等相关人员并不会因单位犯罪认定而免除自身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涉及围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规定覆盖全行业领域,规制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涵盖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压实落地,企业无法再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免除罪责。
二、典型行业适用情形
第一,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为中标项目,向招标方、评标专家、行业主管部门输送好处费、回扣;以 “咨询费”“服务费”“茶水费” 等名义,通过员工或第三方转账;为获取施工许可、通过项目验收,向监管人员赠送礼金、礼品等行为。新规认定:只要行为目的为企业承揽项目、保障工程进度,由部门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决定,利益归企业所有,直接认定为单位行贿,企业不得以 “员工私下操作” 主张免责。
第二,市场销售与供应链领域销售人员为拓展渠道、争抢订单,向合作方决策人员实施行贿;以“招待费”“差旅费”“市场推广费”等名义套取资金,用于送礼、宴请;默许员工以提成、奖金垫付行贿资金,事后由企业报销等行为。依据新规认定:相关费用经企业审批、业务业绩计入企业营收、利润归入企业账户的,穿透认定为单位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第三,医疗行业以 “学术会议”“病例补贴”“科研经费” 等名义,变相向医生、科室、医疗机构支付回扣;开展药品 “带金销售”;通过第三方销售外包公司转移资金,掩盖行贿款项等行为。新规认定:由企业制定相关政策,医药代表实施 “带金销售” 以扩大产品销量,相关利益归属于企业的,依法认定为单位行贿,不得将责任转嫁至医药代表。
三、企业合规应对建议
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充分认知新规要求,摒弃既往不合规经营模式,在利益追求与合规经营之间作出合法选择,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坚守合规底线,树立长期经营理念。企业应坚决摒弃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短期利益的模式,坚守合规经营底线。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将被依法全部追缴,即便包含企业正常经营投入,相关利益仍难逃追缴后果,最终将面临法律制裁与经济损失双重风险,合规经营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唯一路径。
其次,完善合规管理,杜绝形式化合规。废止单纯以签订承诺书规避责任的形式化做法,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指标制定、费用审批、业务开展全流程。在销售培训、业务政策中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向员工清晰界定法律边界,告知员工个人行贿行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担责不免除员工个人责任。
最后,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费用真实性审核。学术费、推广费、招待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必须具备真实业务背景与完整凭证材料,严禁套取资金用于送礼等违规行为,从财务环节切断商业贿赂资金来源。
总结
自2026年5月1日起,商业贿赂责任认定逻辑发生根本性转变,由“员工担责、单位免责”转为单位为主、个人为辅、全链条追责。建筑、销售、采购、医药等各行业企业均需明确:依靠商业贿赂获取市场资源的模式已无生存空间,以员工作为责任挡箭牌的做法,最终将导致企业与相关责任人承担严重法律后果。坚守合规经营底线,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