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4.12(总第28期)
一、法规速递
1.“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六条,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从重、从轻情节与追赃挽损程序。
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11/t20241118_673533.shtml#2
2.中国人大网公布《学前教育法》。
2024年11月8日,《学前教育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法》共九章八十五条,对学前儿童人身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提出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规定,要求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等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违法犯罪记录,并明确了不得聘任(聘用)的情形。
来源: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08_440883.html
3.北京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公开征求对〈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2024年11月21日,北京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公开征求对<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下称《条例》),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明确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特别强调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自动驾驶系统软件进行优化升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来源:https://dblz.bjrd.gov.cn/comment/detailDraft/info-052b0f55558e46cba6adf807192018bf.html
二、热点事件
1.最高法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25日,最高法与全国妇联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较为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
本批案例犯罪对象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类型除了最为常见的“打老婆”“打孩子”外,还包括家暴引发的杀人犯罪以及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在案例二中,被告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某(男)结婚十余年,刘某某经常酒后无故对赵某梅进行谩骂、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某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又无端用拳脚殴打赵某梅,并拽住赵某梅的头发将其头部撞在炕沿、柜角、暖气等处,致赵某梅面部肿胀、耳部流血,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后刘某某上床睡觉,并要求赵某梅为其按摩腿脚。次日零时许,赵某梅趁刘某某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捅刺刘某某胸部,未及将刀拔出就跑到其姨婆家中,并在发现刘某某死亡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刘某某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刘某某在婚姻生活中长期对赵某梅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晚又无故殴打赵某梅长达近两个小时,作为长期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赵某梅因不堪忍受刘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且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实施加害,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赵某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y1Oc20lsMzewHhKmtg7stw
2.国务院修改放假办法,增加2天法定假日。
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的决定》,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另外新增一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1/content_6986380.htm
3.北上广深均已取消普宅和非普宅标准。
2024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或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减按1%或2%的税率征收契税。契税税率按照住房面积是否达到140平方米确定;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土地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方面,北上广深四个城市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
2024年11月18日至22日,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广州市均发文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来源: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411/t20241113_3947450.htm
https://mp.weixin.qq.com/s/75_s_oX93DBdHlrsjX8rUA
https://zjw.beijing.gov.cn/bjjs/fwgl/tzgg/543461110/index.shtml
https://zjj.sz.gov.cn/gkmlpt/content/11/11741/post_11741022.html#2037
https://zfcj.gz.gov.cn/gkmlpt/content/9/9988/post_9988764.html#1090
三、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日微信公众号案例:根据未成年人意愿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定会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赵某(女)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二子,长子王某1于2012年1月出生,次子王某2于2017年2月出生。2018年4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长子王某1六岁、次子王某2一岁,均归母亲赵某直接抚养,父亲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此后,王某1、王某2随赵某共同生活,王某定期探望王某1、王某2。
2022年6月,王某接走王某1探望,此后,王某1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对此,王某主张系王某1不愿意回赵某处生活。2023年1月,王某以王某1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王某1。
法院征询王某1意愿,王某1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王某和赵某同意,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王某1偏内向,喜欢弟弟,在与母亲、弟弟交流时活泼、幽默;王某1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父亲家保姆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弟弟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裁判理由】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能否依据王某1表示愿随王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变更王某1抚养关系。
王某与赵某于2018年4月离婚时约定,长子王某1六岁、次子王某2一岁,均归赵某直接抚养,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双方一直如约履行,直至2022年6月,王某接走王某1探望,自此,王某1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至于其原因,王某辩称系王某1本人不愿回赵某处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王某此项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有悖诚信的行为,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王某的行为强行分离和阻断了王某1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致王某1长期无法与母亲亲近。时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王某1意愿,赵某已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见到王某1,故法院难以判断王某1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王某1的意愿不足以成为认定抚养关系是否变更的唯一依据。
据社会观护报告中王某1对于父亲和母亲的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赵某虽需要在进一步了解王某1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两个儿子的爱,但法院无法据此认定赵某存在不利于王某1健康成长的行为。王某1在对比父亲和母亲过程中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王某1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1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法院认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
综合上述王某1更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王某要求变更王某1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依据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的照顾关爱情况,对于成长环境优劣做出一定的识别和判断,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在抚养关系问题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征询其意愿。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有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亦有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应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审查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确定未成年子女意愿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对于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否则,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予以裁判。
本案中,王某1系在其长期未见到母亲的背景下形成的意愿,其所述原因经审查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本案亦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对于王某要求变更王某1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E9JpmgKP_5bkqapo2_L1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