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6年8月
一、立法动向
1.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规划》明确“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专项工程,提出到2030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重点部署四方面任务: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转化运用能力,增加新质生产力相关知识产权供给,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共治;深化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参与和国际交流合作。另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双向赋能等12个专项工程。(来源:中国政府网)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完成修订
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6年修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已于7月23日以国务院令第842号公布,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将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专有权经登记产生,保护期为10年,并规定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满15年后不再受保护。条例增设独创性声明,完善登记撤销、权利恢复、转让许可、非自愿许可等制度;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者许可费倍数所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额。条例同时规定权利不得滥用,排除、限制竞争并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最高法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纳入案件范围,补充鉴定材料的证明规则,并调整作品发表、单纯事实消息、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等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限定于经批准出版的纸质报刊及与其内容、版式一致的数字化版本;报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仍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赔偿规则还增加合理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等考量因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巴中驾培行业垄断协议案处罚决定
8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巴中市道路运输协会组织1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1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7月作出处罚。
经查,行业协会先后三次组织驾校制定价格自律办法、统一培训收费,并设置低价招生罚款和教练员黑名单等内部约束;12家驾校还通过统一办公、统一受考、统一稽查、统一收费等方式维持协议。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行业协会罚款50万元,对12家驾校合计罚款142.28万元,全案罚款合计192.28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共5件。
案例涉及出借营业执照、伪造或者买卖认证证书、违规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等行为。四川泸州对4家长期出借营业执照、放任他人借名参与医疗器械投标的公司分别罚款15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新疆鄯善对借照中标、实际由他人施工的公司罚款1万元;江苏沛县、浙江湖州分别查处伪造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哈尔滨对在5个项目中违规收取电子招标文件费用的企业罚款21.03万元,并责令退还多收价款。(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经营者集中审查典型案例
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经营者集中审查助力整治“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
六起案件覆盖在线音频和网络音乐、光伏、储能、锂电池隔膜、汽车零部件、煤炭物流等领域。其中,腾讯控股收购喜马拉雅公司股权案因可能对在线音频播放平台、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附加5项限制性条件后获批;其余5起交易经审查后无条件批准。(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整改典型案例
8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整改典型案例第一批,共9件。
被纠正的政策措施主要涉及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服务、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增设审批、限制企业迁移、强制外地经营者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对本地商品给予歧视性补贴,以及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未经国务院批准向特定经营者提供选择性财政奖补。有关制定机关已通过修订或者废止文件完成整改。(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5.北京朝阳查处全市首例AIGC商业秘密侵权案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市首例AIGC领域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对涉案主体处以10万元罚款。
涉案企业自主研发内部AIGC商业软件,用于微短剧外语译制配音及多语种影视译制。核心员工在职期间私自拷贝软件、破解配套数据库,离职后设立新公司并使用该软件承接竞争业务。执法人员固定涉案电脑、服务器电子数据,交叉比对软件安装痕迹、数据库访问日志及项目产出文件,形成拷贝、破解、跨公司复用及获利的证据链。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作出处罚决定。(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基于合同履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管辖
谭某与市场经营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争议提交仲裁。履行期间,经营方以谭某同时在另一市场经营为由,将服务费提高至原标准的3倍。谭某以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和差别待遇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依据仲裁条款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管辖。案件既涉及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的认定,也关系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可以依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地域管辖。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最高法:要素省略发明的判断
美国某公司拥有一项压力传感器发明专利。无效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已经公开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现有技术未公开省略“叶片式弹簧”而仅使用两个螺旋弹簧的方案,维持专利权有效;一审法院撤销该决定,专利权人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在形式上并不排除未写明的结构或者步骤,认定其属于要素省略发明应当格外谨慎,并结合发明目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被省略要素在现有技术中的功能综合判断。省略某要素后不能实现其特定功能,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常不足以认定构成要素省略发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3.最高法:创造性判断中反向教导的认定
德国某公司的一项导线连接接触元件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该公司主张,对比文件设置摆动抑制部,给出了与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相反的技术教导,现有技术不存在获得本申请方案的技术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问题,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判断。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未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形成障碍,通常不构成反向教导。本案申请并未保持摆动抑制功能或者实现其他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放弃该功能并获得申请方案属于显而易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4.最高法:专利无效时侵权纠纷鉴定费的负担
在“骨传导扬声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原、被告分别预交鉴定费5.8万元。鉴定意见作出后,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同时明确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先行驳回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侵权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用一般由原告负担。本案鉴定费共11.6万元均由专利权人承担;如果无效决定此后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专利权人可以在另行提起的侵权诉讼中一并主张前案鉴定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5.全国首例游戏泄密刑事案一审宣判
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两名网络博主擅自传播游戏未公开内容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两名被告人为获取流量和打赏,未经授权发布《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绝区零》等游戏尚未上线的角色演示、技能动画和玩法视频,相关视频累计点击量分别超过60万次和30万次。虽然非法获利未达到传统追诉标准,法院依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信息网络传播数量认定达到入罪标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均适用缓刑。(来源:徐汇区人民法院)
6.恶意申请海关扣押货物构成申请不当
8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及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共某家公司长期在美国使用“BILOBAN”商标并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琅某公司在国内抢注相同标识后申请海关扣押,并以转让商标、举报和干扰海外店铺经营相要挟。涉案国内商标后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宣告无效。二审法院认定,琅某公司取得和行使权利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请扣押具有故意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申请海关保护措施不当”,改判全额赔偿共某家公司损失30万元。(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7.京津冀检察机关发布护航数字经济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检察机关联合公布京津冀检察机关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数字教育、高端装备、图书出版、网络游戏及数字音乐领域。人工智能案将模型及训练系统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数据恢复算力成本计入损失;智能制造案对跨区域制售假冒商标电气设备实施全链条追责;数字教育案认定超授权拆分、销售账号并供下载构成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案借助技术调查官审查非公知性及实质相同性。(来源:京检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