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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5.1(总第29期)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4日 作者:君泽君深圳分所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

一、热点事件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31日,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共6件。

 

案例1中,法院正确把握解除合同的条件,支持老年人在合同约定的考虑期内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的请求,解决预付费“退费难”,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和老年人安心消费。案例2中,法院积极正确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生活方式安度晚年,满足老年人自身的养老需求。案例3中,法院制止子女无理阻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充分保护老年人享有的财产权利。案例4中,法院依法认定继子女应当向形成稳定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给付养老生活费,解决了老年人养老后顾之忧。案例5中,法院针对失独老人客观情况和特殊困难,积极组织相关各方进行调解,根据具体情况为老年人量身定制一站式调解方案,并积极督促履行,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彻底解决了老年人的生活焦虑和忧愁。案例6中,法院对司法裁判中发现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平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进行适老化改造,迈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初一公里”,助推老年人就业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做深做实老有所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zj8ftyz71aL0j9LA1eqvg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3日、12月12日,最高法分别发布第一批、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两批典型案例共8件。

 

第一批4个案例,主要涉及遗产管理人等民法典新增制度的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以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优秀的做法。案例1中,法院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完成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等事宜,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2中,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案例3中,法院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提前介入、指导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进行了司法确认。案例4中,法院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

 

第二批4个案例,主要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继承权丧失等制度。案例1中,戴某与前夫蔡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蔡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支持了蔡某取得房屋的诉讼请求。案例2中,当事人在遗嘱中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院根据必留份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实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尊重遗嘱自由之间的有效平衡。案例3中,当事人徐某为残疾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严某对徐某生前照料生活、死后料理后事,法院依法认定严某有权主张徐某死亡后遗留的保险利益。案例4中,高小某对父母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EMykXC7N0cuzuB9KxUz8Xg、https://mp.weixin.qq.com/s/Xn2X8lD7Pu5TBCYxnVTHgg

 

3.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

2024年1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

 

《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来源: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24086/content.shtml、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412/t20241213_3949608.htm

 

4.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4年12月9日,公安部官网公布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共24条,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来源:https://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c9879368/content.html

 

5.余华英拐卖儿童重审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2024年12月19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二审开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法院认为,余华英为获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期间分别伙同龚显良(已故)、王加文(另案)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都匀市、安顺市,重庆市大足区,云南省大理市、丽江市流窜作案,拐卖17名儿童,并将16名儿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王国付、杨希兰等人介绍卖到河北省邯郸市,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余华英伙同龚显良预谋拐卖儿童获利,通过精心准备,租赁房屋,熟悉环境,购买糖果、冰棒等手段接近被拐儿童,取得被拐儿童信任后实施犯罪,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余华英拐卖了17名儿童,把儿童当做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给被拐儿童家庭造成严重伤害,致使亲情离断,难以弥补,被拐儿童父母为寻找被拐儿童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辗转全国各地,有的父母为此身患疾病,甚至郁郁而终。余华英还在5起犯罪中同时拐卖了同一个家庭的两名儿童,2004年就因拐卖另外两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适用死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JD5kewFSa_MvmsfIOx_nw

 

二、案例分享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1日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四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应当给付养老生活费。

【基本案情】

柳某(女)与延某(男)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养老问题上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柳某与延某结婚时,延甲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柳某与延甲未形成抚养关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长中均受柳某的抚养教育,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延某去世后,柳某已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权请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给付一定的生活费。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应当综合考虑柳某和继子女的经济状况、柳某的实际需求等因素认定生活费金额。最终判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费1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人口逐年增加,再婚重组家庭夫妻面临养老新问题。继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与随着年龄增大而日益增强的养老需求之间的关系,影响到个人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需要准确把握和妥当处理。人民法院以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作为继子女是否应当给付继父母养老生活费的重要标准,符合法理和情理。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根据每名继子女的情况客观地做出认定和处理,有利于激励作为成年人的继父母关爱幼小,切实承担家庭责任,也有利于激励继子女孝老爱亲、相互扶持,推动亲情关系和谐美满。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zj8ftyz71aL0j9LA1eqvg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2日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四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基本案情】

高某甲与高小某系父子关系,高小某为独生子女。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间,做大手术,需要接送、看护和照顾,但高小某也未出现。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不仅未给予父母任何经济帮助,亦未有电话联系,没有任何经济和精神赡养,父母去世后,亦怠于对父母送终,对高某甲已经构成遗弃。遂判决:高某甲的遗产归高某乙继承所有;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归高某乙继承所有,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孝敬父母,是我国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给予子女生命和关爱,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是应有之义。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本案中,高小某三十余年对父母没有任何赡养行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对其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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