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重点问题一问一答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战略地位愈发突出。当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但是各地都开始了围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探索。2024年9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关于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发〔2024〕79号)是中央部门层面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的主要指引。地方层面,2025年8月15日,广东省地方标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指南》(DB44/T 2664—2025)正式生效实施。
为了便于理解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本文梳理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登记主体、登记流程等问题,供企业参考。
1.什么是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处理者对其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
2.什么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参考《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通过审核,对已存证数据集合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证书的行为。
3.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后可以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相关证书可以作为登记权利人合法持有相关数据的凭证。
例如,登记证书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546号中法院认为数据集取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证明某某堂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和涉案数据集收集行为合法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涉案数据集收集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4.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是什么?
各省市地区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的定义并不统一,以当前各省市颁行的涉及数据登记制度的条例或办法为例,有的规范指向“数据”,有的是“数据集合”,还有的则是“数据产品”。
- 《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客体为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
- 《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 广东省地方标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指南》(DB44/T 2664—2025)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限定为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
-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中的登记对象则是数据产品知识产权,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资源,经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等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
虽然部分地区确实用“数据”作为登记对象的描述,但其实际审查重点同样要求是经过规则加工形成的数据集合,并不是原始数据。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本质是“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登记对象并非原始、零散的数据,而是经过整合、处理后的数据集合,或更进一步称为数据产品。《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还明确将“数据技术算法”也纳入其中。综合现有地方立法、试点方案及登记实践,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并非未经加工的原始数据,而是对合法来源的数据进行规则化处理、结构化组织或算法加工后形成的具有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工集合、数据产品、数据模型元素以及特定的数据技术算法等。
此外,虽然各地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对于登记对象的要求具有共同性:
- 来源合法合规:所有规定都强调数据必须是依法依规获取的,其来源的合法性是登记的前提。
- 经过实质性处理:数据必须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的处理,体现了登记对象的形成并非简单汇集,而是包含了加工和创新性劳动。
- 具有商业或实用价值
- 具有智力成果属性
- 权利主体明确:登记的权利归属于对数据进行处理加工的数据持有者、数据处理者或相关组织与个人。
总结来说,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对象是,基于合法来源的数据,经过规则化处理、算法加工或者结构化组织等实质性处理并包含一定创造性劳动,从而形成的兼具商业(或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或数据产品。
5.可以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主体有哪些?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对自行产生、协议获得、公开收集、获得授权的公共数据等合法来源获取的数据集合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6.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登记机构?
某些地方由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的机构。例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
7.企业应当如何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梳理识别:建议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前对内部数据资产进行梳理,识别经过加工处理、符合登记对象的要求。
合规审查:对拟登记对象开展合法性和权属合规审查,确保数据来源、处理过程及权属关系均合法合规。
登记流程:了解当地登记机构的具体流程和材料要求,提前准备存证、处理说明、权属声明等必要文件。
完成登记动作:按要求提交申请并完成登记,同时保留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登记证书,用于后续的确权、权属证明等作用。
8.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各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整体流程较为一致,目前多数地区已开通了线上申报系统或登记平台。登记主体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提交资料并跟踪审核进度。
在各地现行规则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基本流程如下(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以其实际操作指引为准,下图仅供参考):

9.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资产登记的区别?

10.办理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数据权益是否可以放在信托计划中?
办理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权益可以放在信托计划中。
根据《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同时,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也就是说,理论上信托财产的范围不限于有形物,还涵盖数据资产收益权、数据资产运营权等新型财产权利,只要该权利/权益是委托人合法享有且可转让的。
因此,只要数据知识产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且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纳入各类数据资产信托、数据权益信托或数据运营收益信托计划。
11.数据权益有何保护路径?
由于数据本身具有无形性、非稀缺性、可复制性等特点,与知识产权的部分属性存在相似性,因此可以借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数据权益进行保护。目前较为可行的路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内容本身或数据集的编排、选择和结构方式寻求通过著作权保护;通过保密措施保护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但一旦泄露即丧失保护;通过对数据处理技术方案的保护,实现对数据权益的间接保护。
在此基础上,各地探索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为数据成果的确权、凭证、流转与融资提供了新的工具。
然而,数据权益的独特性也带来了制度落地中的若干挑战,如权属界定复杂、数据来源合法性认定标准不一、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仍需进一步明确等。在利用上述模式保护数据权益的过程中,也必须正视现实中的局限性与挑战,相关制度落地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 《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3] 《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
[4]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5]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指南》(DB44/T 2664—202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指引(试行)》
[7] 杨东、申卫星、冯晓青、姚佳、顾昕、李迎新《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https://mp.weixin.qq.com/s/_4-8mxXBaOR23Q7qF-aakA
[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73民终546号
[9] 数据知识产权:内涵与登记实践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intellectual-property-of-data-implication-and-registration-practice.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