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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的政策突破和合规路径分析(上)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3日 作者:张宇峰

近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发布,开启了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的新试点。但银团贷款跨境转让具体如何操作,会涉及哪些监管规定,如何衔接境内外业务模式,目前仍不明确。因此,本文借此契机,对该等问题进行逐一分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介绍银团贷款跨境转让所涉及的境内监管法规,及对境内外交易模式进行简要分析;而(下)篇则分析每一种交易结构所会涉及的监管规则和登记、备案流程。

 

一、 政策背景:上海试点开启跨境银团转让新机遇

 

202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人行”)联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12月上海考察期间提出的“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落实,也是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鼓励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举措。

 

其中,《行动方案》在第二条主要内容的第8点提及,“集聚跨境银团贷款中心和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份额跨境转让试点,优化外债登记管理和跨境担保流程,更好满足境内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银团贷款需求。”这一条款不仅鼓励境内机构参与跨境银团贷款,更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银团贷款份额跨境转让的试点原则。

 

银团贷款跨境转让在国际市场非常常见,但在境内金融监管机制下一直未能推行。借此次《行动方案》提出的试点原则,本文将对银团贷款跨境转让在境内现行法规下所需遵守的规则及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程序进行分析,以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参考。

 

二、 银团贷款转让的监管原则:从“严格限制”到“规范松绑”

 

1.旧规框架:102号文的三重约束

银监会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02号文”),是信贷资产转让的核心监管文件,也同样适用于银团贷款转让,其确立了三项原则:

(1)真实性原则:转让双方需确保债权真实存在,禁止通过“回购协议”(如即期转让+远期回购)、“收益互换”等方式变相融资;

 

(2)整体性原则:不得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转让,即银行若转让银团贷款,需转让全部份额,且其他银团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在跨境场景中,境外机构因风险偏好差异,更倾向于部分参与/转让,因此该原则成为主要障碍);

 

(3)洁净性原则:转让后,受让方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协议,转让方需完全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得保留任何风险缓释安排,如隐性担保、差额补足承诺。

 

2.新规突破:《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革新

针对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金管局于2024年9月颁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4号,“《银团贷款新规》”),在银团贷款转让方面,对102号文作出以下调整:

(1)重申真实性原则:银团贷款转让应当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严禁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2)部分转让合法化:允许将未偿还本金和应收利息一同按比例拆分转让,但仍保留“同一银团成员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3)场内交易制度化:银团贷款转让应在金管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我们理解,此处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应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登中心”)。鉴于此,银团贷款转让应遵循银登中心“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原则;

 

(4)除上述变化外,《银团贷款新规》第五十七条同时规定“本办法关于银团贷款转让的未尽事项,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贷资产转让有关监管规定执行。”因此,对于102号文确立的三项原则,除整体性原则有所突破外,洁净性原则仍应继续遵守。

 

三、 转让方式:国际惯例与中国实践的适配性分析

 

银团贷款跨境转让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并根据所属交易市场(如贷款市场公会(Loan Market Association,LMA)和亚太贷款市场公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APLMA))使用配套的交易文本。由于适用法律和金融监管机制的不同,涉及境内的银团贷款跨境转让并不能完全沿用上述业务模式。因此,在了解境内相关监管规定后,我们有必要对境内外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的业务模式进行简要分析,以明确上述监管原则是否均适用于该等业务模式。

 

1.国际银团市场的主流模式

在国际银团市场,银团贷款跨境转让主要有以下三种业务模式:

(1)贷款让与(Assignment):权益的转移

转让方(Assignor)与受让方(Assignee)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现有债权(如已发放的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移。受让方仅从转让方处受让有关转让标的的权利,并不相应承担义务。

 

(2)合约更新(Transfer by Novation):权利义务的完整替换

受让方完全替换转让方成为贷款合同项下的新贷款人,并承接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方取消和解除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风险参贷(Sub-participation):间接风险分担

参贷方(Participant)与转让方(Grantor)签订独立协议,不介入原贷款合同,按比例承担借款人违约风险,转让方仍是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其在贷款合同项下作为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保持不变。风险参贷分为两类:

(a)融资性风参(Funded Participation):参贷方就所参与的承贷额部分支付资金给转让方,后者在贷款合同项下收到与资金参与部分相关的款项后转付参贷方;

 

(b)非融资性风参(Risk Participation):参贷方在参贷时不预付资金,仅承担相应风险,在借款人违约时按比例向转让方赔付参贷部分款项。

 

2.中国市场的本土化实践

结合境内监管规则,三种国际银团市场业务模式在境内衍生出不同的合规操作路径:

(1)贷款余额转让

(a)交易形式:贷款余额转让指转让方转让已经对借款人发放但尚未获得清偿的贷款资金额度。由于受让方受让的是贷款的债权,因此该模式与国际银团市场中的贷款让与(Assignment)较为类似。

 

(b)监管规则:贷款余额转让作为一种银团贷款转让方式,需要遵守《银团贷款新规》的规则。同时,贷款余额作为一种信贷资产,也需要遵守102号文的原则。因此,如使用贷款余额转让的方式,需同时遵守《银团贷款新规》规定的(1)真实性原则;(2)允许部分转让;(3)银登中心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及102号文规定的洁净性原则,监管规则较为严格。

 

(2)承贷额转让

(a)交易形式:承贷额转让指转让方转让已承诺但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由于承贷额转让既包含后续发放贷款的义务,也包含收回贷款余额的权利,即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因此与国际银团市场中的合约更新(Transfer by Novation)较为类似。

 

(b)监管规则:承贷额转让作为一种银团贷款转让方式,需要遵守《银团贷款新规》的规则,但与贷款余额转让稍有不同。如前所述,《银团贷款新规》第五十六条提出了在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的要求,而银登中心则承担信贷资产集中登记的职能。但按照通常理解,尚未提取的承贷额并不属于信贷资产。因此,就目前监管规定来看,选择承贷额转让的方式并不需要在银登中心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场内交易。

 

同样,由于102号文针对的是信贷资产的转让,而未提取的承贷额不属于信贷资产,因此承贷额转让也无需受102号文的限制(主要指洁净性原则的限制)。

 

(3)间接贷款

(a)人行与外管局于2022年颁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银行境外贷款通知》”)规定境外贷款业务包括“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其中,“间接发放本外币贷款”的情形,则与国际银团市场中的融资性风参类似。

 

如前所述,102号文规定洁净性原则,即受让方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在间接贷款(融资性风参)中,参贷方通常并不会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因此,如以间接贷款(融资性风参)的形式进行银团贷款的跨境转让,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认为不符合102号文的洁净性原则,从而产生合规风险。

 

(b)而对于非融资性风参,境内法规并无明确对应的规定,但实践中银行的境内外分支机构以非融资性风参的形式共同向客户提供贷款的交易方式并不少见。在非融资性风参中,参贷方同样不会与借款人签订协议,但与融资性风参相比,非融资性风参被认为违反102号文的洁净性原则的风险较小。我们理解其原因是非融资性风参在境内的运用更偏向于保证担保(参贷行通常把非融资性风参业务纳入“对外担保”等科目进行管理;外管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附件3也曾提及“境外担保人为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符合特定条件、一定金额以下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参与)”),而不是贷款转让,因此无需受102号文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洁净性原则限制。

 

综上,由于非融资性风参在境内未作为贷款转让进行管理,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不会受到《银团贷款新规》和102号文规定的限制。但该种监管模式容易引起监管漏洞,在后续银团贷款跨境转让的试点正式落地后,非融资性风参的业务性质是否会有改变,如何处理融资性风参和非融资性风参的业务模式和102号文洁净性原则矛盾的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的市场观察及监管机构的释疑。

 

四、 结语

 

银团贷款跨境转让是境内银行业对接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制度创新,有助于激发银团贷款交易活力及形成完善的银团贷款二级交易市场,从而为银行业带来新的利益增长点。我们在本篇文章中对银团贷款跨境转让所涉及的境内监管法规,及境内外交易模式进行了简要分析,在(下)篇文章中,我们将更聚焦于实操阶段,就每一种交易结构(如境内转境外、或境外转境内)所涉及的监管规则和登记、备案流程进行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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