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修改版解读
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公布19年来进行了首次修改,这是促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司法协助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新的《安排》,对于今后一段时期内地与澳门地区司法协助工作的进行,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决定》共11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安排》共27条。修改后的《安排》延续了原《安排》的体例结构,包括“一般规定”、“司法文书的送达”、“调取证据”、“附则”四个组成部分。其中,保留原《安排》条文未作修改及作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修改的17条,对原《安排》条文进行修改的8条,新增条文2条。
《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01 新增“司法协助网络平台”,扩展文书材料转递方式
《修改决定》第二项规定对原《安排》新增了第三条关于“司法协助网络平台”的规定,在传统的邮寄方式之外,结合新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将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纳入文书的转递方式之中,扩展了文书材料的转递方式。此外,该平台的启用将实现两地送达取证案件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和在线追踪,对于缩短内地与澳门的交流时间、加快委托交流进程、促进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02扩充互助法院级别,进一步提高司法协助效率
在原《安排》规定之下,内地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需要与澳门地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工作,只能层层上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转递。随着内地与澳门的交流进一步增强及粤港澳大湾区的进一步建设,内地与澳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亦将逐渐增多,《修改决定》中的第二项规定在原《安排》的基础上,提出“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在有授权下亦可直接与澳门终审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工作,省去了过往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和转递的环节,将进一步提高司法协助效率。
03补充证人视频、音频作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公布的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增加了证人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规定,与其相衔接,此次《修改决定》第八项亦新增了可以安排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规定,扩充了证人作证的方式,降低了证人作证的负担,有利于法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增强司法协助效率。
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基本法为依据,先后签署三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实现了内地与澳门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面覆盖。此次对《安排》的修改,顺应了“十九大”精神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趋势,为新时代下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增添动力。
以下随附笔者通过图表对比梳理此次新规中调整的条文内容,并附上简要的修订说明,以供大家学习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