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上“外债”发行的珠澳高速直通车——横琴澳门投资企业跨境投融资政策解读与应用
1999年12月20日零点的钟声敲响,在澳门飘扬了400多年的葡萄牙国旗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星红旗徐徐升起,标志着在葡萄牙管辖治理下400多年的澳门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一国两制”、“澳人治澳”使得澳门这颗南澳明珠在回归以来,经济实力持续增强。澳门经济总量由2000年的490.2亿澳门元增至2018年的4403亿澳门元(折合约3609亿人民币),人均GDP约为666893澳门元,约合8.26万美元。2019年12月20日,习近平主席出席了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并视察澳门特别行政区。习近平主席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评价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习近平主席还提到,当前特别要做好珠澳合作开发横琴这篇文章,为澳门长远发展开辟广阔空间、注入新动力。令旗所指,国家各部委立即联动响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保监会相继出台惠澳政策,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跨境投融资领域为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献上一份大礼。
一、外债政策红利
2019年12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为进一步便利横琴澳门投资企业跨境投融资出台相关政策。主要包括:
“(一)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横琴澳资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并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
(二)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允许横琴澳资企业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如目前仍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调整为宏观审慎模式。
(三)进一步放宽外债币种限制。允许横琴澳资企业外债签约币种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四)试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
(五)便利横琴澳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使用。横琴澳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六)进一步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横琴澳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下业务时,可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1]
具体解读以上六条政策红包,无一不体现出国家将积极推动惠澳政策的落地实施,支持澳门经济、贸易和投融资发展。
二、外债监管简述
所谓“外债”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对非中国内地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型偿还责任的本外币债务。借取外债即自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亦可称为“跨境融资”。针对目前外债监管的几个重点内容,对比本次外管局政策红利,不难看出国家各部委针对横琴澳门投资企业跨境投融资的大力支持。
(一)外债管理模式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在外债管理领域,有“投注差”和宏观审慎管理两种模式。
在原“外资三法”[2]的法律框架下,在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企业会确定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金额,这两者之前的差额简称“投注差”。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除融资租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借取外债的额度为其投资总额减去注册资本的差额,即“投注差”。但如果境外投资者的资本金尚未全部出资完成,则需根据到位的比例乘以“投注差”来计算外债额度。但现行生效的《外商投资法》[3]未明确提及“投资总额”的概念并且商务部出台的有关投资总额的规范性文件均已被废止,因此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及相应的投注差等外债管理规定后续如何适用,仍有待明确。
除了“投注差”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在2016 年开始推广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除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用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方式、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自主举借本外币外债。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两种模式中任选一种。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备案时,应明确其选择哪种模式。但如已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原则上不得再变更管理模式。本次外管局政策发布实施后,横琴澳资企业可以自由在上述两种模式中调整,灵活选择。
(二)外债登记及备案
根据外管局于2013年发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融资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至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备案手续。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备案后,发生提款、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通过其境内的外汇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目前,外管局正在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而无需再在每次签约后再逐笔去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备案手续),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此外,外管局亦已全面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管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
本次对横琴澳资企业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就涉及这一管理,即企业按照其净资产2倍规模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范围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然后在登记金额以内可以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均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三)外债资金结汇及使用
外债资金的结汇、使用同时需遵守外债合同的约定、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一般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例如短期外债一般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此外,尚未放开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
根据此前规定,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主要是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收入)支付使用时,应在支付时逐笔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用于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现外管局本次政策发布实施后,横琴澳资企业的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银行无需事前逐笔审核交易单证,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
(四)外债的偿还
外债的偿还可以根据所签署的外债合同在银行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自有外汇或者购汇偿还外债,外债的签约、提款和还款币种需要一致。银行会进行合规审核,包括本金、利息是否与登记情况匹配、外债提款项下的汇款人以及还款项下的境外收款人与债权人是否一致等。本次外管局政策发布实施后,允许横琴澳资企业外债签约币种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五)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外管局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将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并按照不同的方式这三种形式的跨境担保进行管理。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三、外债发行要义
本次外管局针对横琴澳资企业的政策红利,必将催生众多中资企业在珠澳横琴合作区设立新的跨境投融资平台,以便搭上本次“外债”发行的高速直通车。本所长期为中资企业跨境投融资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近期已协助某中资香港上市公司完成3.88亿美元的外债发行工作。作为发行人的中国境内法律顾问,针对外债发行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发行人完成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境内资产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出具、发行文件审查、出席发行人与各中介机构联席会议等。核心工作内容有以下几点供企业参考:
(一)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及2019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指引》,发行人可使用其境内子公司作为外债发行的备案申请人,并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外债发行的备案登记手续。同时,在企业完成外债发行工作后,还应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外债基本情况(发行时间、类型、币种规模、期限、地区及利率)、直接回流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二)拟定发行申请报告及发行方案
外债发行需由发行人及备案申请人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发行申请报告和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发行人概况(主体信息、股权架构等)、发行人业务概况、“三年一期”财务概况、备案申请人概况、外债发行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债权发行方案、发债资金投入项目概览表、偿债保证措施、外债发行计划、发行人承诺等。
(三)取得发行主体内部审批授权
外债发行需取得发行人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四)发行主体或债券评级
需要说明的是,发行人是否取得国内主体信用评级,不是必须的。境外投资人参与债券投资时一般仅参考发行债券的国际评级。但由于国际评级流程及耗时较长、境外评级机构不熟悉中资企业或不了解中国本土政策可能会导致评级低于预期、以及采用Reg S或144A规则发行美元债并不强制要求评级等种种原因,之前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大都未进行国际评级。不过国际评级高的债券发行,必然可以提升企业知名度、吸引更多境外投资人,因此我们建议实力雄厚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发债时应取得穆迪等专业机构出具的国际评级,若能达到投资级别(即BBB-或Baa3以上),则票息成本相对较低。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审议发行文件
发行人的中国境内法律顾问还需承担对发行人境内资产、重大债权债务、融资文件与限制情况、发债资金使用项目、备案申请人主体等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并针对调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也需要同时配合本次发债工作的各方境外中介机构共同审议相关发行文件。
四、结语
除了以上跨境投融资的外债政策红利外,众所周知在2019年10月12日第八届岭南论坛上,广东省金融监管领导表示,澳门有可能成立以人民币结算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澳交所”)。澳交所一旦成立,必将首先吸引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澳门本地公司即“濠江股”的强势回归。其次,在一国两制的国家政策扶持下,部分在沪深两地上市的A股和在香港上市的H股内地企业也会有部分选择来澳交所跨境上市。另外,作为全球最大的博彩中心和国际旅游圣地,相信以澳门的魅力,澳交所也可吸引更多葡语系国家股票以及大量博彩股来澳交所跨境上市。这些跨境投融资政策的相互联动,配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形势利好,势必将进一步优化澳门金融发展规划及跨境金融全球化的有序落实。相信不久的将来,澳门及珠澳横琴合作区必将在跨境金融投融资领域绽放别样光彩!
注 释:
[1]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信息http://m.safe.gov.cn/safe/2019/1220/14959.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外资三法”)。
[3] 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9年3月15日发布)(“《外商投资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19年12月26日发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生效,开始施行,原“外资三法”同步废止。根据《外商投资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外资三法”)于2020年1月1日同时废止;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