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4.6(总第22期)
一、法规速递
1.自2024年5月15日起,《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施行。
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共十章四十九条,相比原《办法》,对法规篇章结构及条文顺序作了调整,新增二十二条、删除十一条、修改二十六条。
此次修法注重与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相衔接,为妇女权益提供全面保护,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例如,修改反拐卖妇女和防治性骚扰相关内容、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妇女培训中心、明确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新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条款、明确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具体权益。此外,《办法》还强化了对妇女的法律救济,规定妇联、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救助责任、细化临时庇护场所设立要求和服务职能、新增联合就业约谈机制、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等救济措施。
来源:https://www.gzrd.gov.cn/gzdt/lfgz/lfgs/202403/t20240326_83998340.html
二、热点事件
1.202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促推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暨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七)。
202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个“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促推婚姻家事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各地法院在促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涉离婚、高额彩礼纠纷、推动移风易俗等方面的实践与创新。例如,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人民法庭以“线下场所+线上应用”模式推进家事纠纷诉源治理;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河堤人民法庭联动社会各界预防化解农村高额彩礼纠纷;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龙楼中心人民法庭通过发出《劝和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构建家庭关系“劝和与关爱”机制,化解离婚纠纷。
此外,多地法庭注重家事调解,并建立家事案件诉后回访机制、家事回访制度或者案后回访全流程家事调解机制,对判决履行情况定期跟踪回访。例如,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巨各庄人民法庭、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美岱召人民法庭、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黄沙港人民法庭、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燕店人民法庭等均注重“调解优先”,将调解贯穿于诉前化解、案件审理全过程;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山人民法庭通过设立“山茶花工作室”“花侨汇·家事解纷驿站”着力调解家事矛盾;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翠屏人民法庭聘请130名少先队辅导员、妇女主任、乡贤、退休教师等为家事调解员,联动多方力量推动多元调解。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3292.html
2.2024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其中案例涉及依法保护“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和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
2024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等四个案件作为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主题)予以发布,其中案例涉及依法保护“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和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
例如,在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中,“外嫁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屋自然存续期间,可以占用宅基地并办理确权登记,成为宅基地的权利人。行政机关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外嫁女”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以“外嫁女”与被诉宅基地登记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在有效保护诉权的同时,通过实体审理纠正错误登记行为,保障“外嫁女”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某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诉讼监督案中,明确给予烈士子女生活补助的给付起始时间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不因烈士子女是否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申请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
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405/t20240528_655297.shtml
3.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计42条,分别从总体要求,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加强组织保障这五个方面,对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意见》关注了以下问题:第一,注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例如,在离婚案件确定抚养权时,明确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第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一方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第三,通过引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等加强家庭保护与学校保护。通过构建犯罪成因逐案分析、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和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推动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5/id/7965282.shtml
4.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第40批指导性案例)。
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专题案例包括两件刑事案例和三件民事案例,具体包括:一、江某某正当防卫案。该案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准确区分因学生霸凌引起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行为;二、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该案根据实践发展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扩张,规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认定规则;三、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该案例通过综合考量饮酒未成年人自身及监护人、经营者等主体过错情况,认定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经营者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四、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这是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该案通过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进行探望的义务;五、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这是首例隔代探望指导性案例。该案明确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依法支持隔代探望,在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5/id/7965191.shtml
三、案例分享
案例一:人民法院报2024年5月14日第3版:同居十几年,没领证的“老伴”有继承份额吗?
【基本案情】
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先生与前妻离婚,儿子张立(化名)已经成年。2008年3月开始,张先生与刘女士同居,但碍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刘女士一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张先生一人。2010年初,张老汉患上尿毒症,生活、看病等皆由刘女士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也是由其签字。2021年初,张先生因病去世。刘女士因别无居所,一直居住在此前与张先生共同生活的房屋内。
2021年5月,张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张立陈述其父亲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为张先生的唯一继承人,该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房屋100%的份额。后该房屋变更至张立名下。 2023 年初,张立以所有权人身份诉至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刘女士搬离该房屋。法庭上,刘女士辩称该房屋是其与张先生同居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她认为,张先生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生活,自己对张先生的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
【法院判决】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二人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二人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共有。张立在父亲病故后,私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女士与张先生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先生的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张立对张先生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女士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因刘女士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对张立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女士搬离的诉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张立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同居析产纠纷作出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5/14/content_239797.htm?div=-1
案例二:人民法院报2024年5月22日第3版:公爹公婆出首付买房,离婚的儿媳妇能分吗?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小伟与小茜经人介绍后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为了以后更好地生活,两人准备购买婚房,并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但需要先行支付50万元首付款。 8月20日,因小伟积蓄不多,其父母向某置业公司转账10万元首付款。9月9日,小伟与小茜办理婚姻登记。15日,两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总g价款150万元,其中剩余首付款40万元,商业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小伟父母再次出资40万元用于首付。10月13日,两人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婚后两人感情一度尚可,并用夫妻共同收入归还房贷,但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
2023年12月底,两人在再次争吵后决定离婚,因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庭上,小伟主张该房屋虽然登记为两人共有,但首付款由其父母出资,后续贷款亦由其主要偿还,故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其可适当补偿小茜20万元。对此,小茜抗辩称房屋的首付款中仅有10万元是小伟父母婚前帮助支付的,剩余的40万元是否由小伟父母出资不明,且小伟父母在帮助出资时并未表明是其对小伟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对二人的共同赠与,遵循各半分割的原则。
【法院判决】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中,虽然小茜对于婚后支付的40万元首付款中小伟及其父母的具体出资情况不清楚,也不认可该部分 款项均系小伟父母出资。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按照小伟所述该款均系其父母出 资支付,因案涉房屋系小伟、小茜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小伟、小茜名下,在小伟父母对相关出资性质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小伟父母在小伟、小茜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归小伟、小茜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本应均分,但考虑到房屋现行价值220万元,另有10万元首付款系婚前支付以及剩余90万元贷款未归还,相关款项扣除后净值120万元,综合小伟、小茜对该房屋的贡献、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情况等酌情认定该房屋归小伟所 有,小伟折价补偿小茜60万元。小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作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5/22/content_240084.htm?div=-1
案例三:人民法院报2024年5月28日第6版:妻子给主播疯狂打赏,丈夫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着一家餐馆,闲暇之余,高某逐渐迷上了手机直播,在直播间结识了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间与孙某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其间,孙某以各种话术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其在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9个月内共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先后在孙某直播间打赏使用虚拟道具币数9176775个,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币为45万余元。
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天津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45万余元。庭审中,双方就打赏的性质问题产生了分歧。杨某表示,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两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关系以及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高某与孙某由主播和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恋人”关系。因此高某疯狂为孙某刷礼物与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赠与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恋情是不正当的,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系不正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返还高某打赏金额中所得收益45万余元。主播孙某辩称,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法院判决】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需要根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情况认定夫妻一方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处分权,同时需要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基础性效力条款。本案中,高某的直播打赏虽属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进行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同样存在一定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最后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即22万余元返还杨某。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作出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4-05/28/content_24034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