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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月报 第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作者:外商投资团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月报》2021年第十二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并从2021年1月开始,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月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本期月报为2021年《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月报》的收官之作,感谢您一路以来的关注与指导,我们将在2022年持续为您带来本团队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敬请期待!

 

本期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3)《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2、新增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的通知》;(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3)《关于印发<江西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4)《河南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7)《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新增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7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2、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在金融、汽车等领域推出了一批重大开放举措,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自2020年1月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起,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21年恰逢“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周年,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中国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等多个场合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推进了我国外资管理制度型开放,扩大了外商投资准入范围,发挥了自由贸易区“先行先试”作用。相较《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从33条缩减至31条,进一步深化了制造业开放,提高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精准度,优化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管理。

 

3、主要变化:

1)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2)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部分增加了“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对此,商务部给出说明,“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

 

3)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部分明确“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4)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适用负面清单:《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部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8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2、主要变化:

1)自贸试验区在制造业领域完全取消准入限制:《2020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制造业领域规定了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以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放开了上述两项制造业领域的准入限制,自此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实现了制造业条目清零。

 

2)自贸试验区在服务业领域取消和放宽了部分准入限制:《2020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规定“市场调查限于合资”且“禁止投资社会调查”。《2021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市场调查领域取消了外资准入限制;在社会调查领域放宽了限制条件,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3)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与《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保持一致,《2020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说明部分增加了“从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并且明确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应符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等。

 

(三)《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1、公布日期:

国务院于2021年10月31日公布。

 

2、出台背景:

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要求,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意见》要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

 

本次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主要目标在于经过35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3、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内容:

国务院在《意见》中提出了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10个重点任务,包括: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针对上述10个重点任务,《意见》提出了101项具体改革措施,其中关于“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的具体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支持试点城市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解纷平台,引入国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

 

2)探索将境内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作为签证材料:允许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境外市场主体进入试点城市参与仲裁活动的签证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件。

 

3)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结合国家外国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标准和本地区实际需求,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加大外籍人才引进力度。

 

4)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在试点城市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

 

5)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允许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等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才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6)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仅保留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以及授权代表人签字字样和公司印章样式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核心信息的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简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

 

7)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提升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赋予上海市、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允许广州市、深圳市保税油供应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进一步增强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吸引国际航行船舶。

 

(四)《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8号)

 

1、公布日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21年12月3日公布。

 

2、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放宽了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具体包括:

 

(1)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中,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需满足投资者应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以及提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2)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

 

(3)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前,应依法依规备案或取得对应的业务许可,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的通知》

 

1、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2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2、主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5日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更好利用外资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持续推动金融开放创新,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多币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发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对试点工作作出规范。《试点办法》要点如下:

 

1)试点企业的范围、组织形式:

1)《试点办法》所称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5)试点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2)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事项:

《试点办法》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商事登记设立后12个月内完成在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试点工作主管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金融发展局。

 

4)试点条件:

1)试点企业应注册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2)试点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内部治理架构以及管理人员资质等条件需符合中基协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至少2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5)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在中基协完成登记;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基协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

 

5)试点企业的名称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名称中注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私募基金性质的字样。未经试点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上述等字样。

 

6)试点企业募集资金的运用及投向:

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股权投资咨询;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投资业务: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上述投资业务中,如相关部门对其有管理要求的,试点企业应依规遵守)。

3)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规定,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导向,投向有利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或直接投资于实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参投基金应直接投资于实业项目。试点企业应确保其资金最终投向符合《试点办法》关于资金投向的规定。

 

7)试点企业的外汇管理措施: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试点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8)试点企业的托管规定:

试点企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基协相关要求办理托管。托管金融机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发现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的情况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9)试点企业的申请:

1)试点企业的认定: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应提交申请资料报协调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联合会商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试点企业出资人、管理团队、关联方的产业背景、资金实力、投资经验、投资领域等因素,审慎给予试点资格。

2)试点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持试点认定通知书到商事服务局办理注册商事登记,并依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有关规定向经济发展局报送投资信息。试点企业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3)澳门企业绿色通道: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探索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建立服务澳门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试点环境。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8号)

 

1、公布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1月20日公布。

 

2、内容概述:

《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北京市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以及组织保障要求。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北京市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要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更加自由便利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3、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在主要任务中提出要“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精准服务外资企业,更好吸引国际人才在京发展,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

1)打造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在首都之窗网站设立“涉外服务专区”,整合企业设立、外汇登记、项目核准备案等外资企业高频事项办事入口和办事指南,逐步实现提供全流程中英文在线办事服务;

2)聚焦政策辅导、审批办理、人才服务等方面,为申请设立中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综合服务。

 

2)便利外资企业准入:

1)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在线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业务;

2)放宽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员在京生活提供便利;

3)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民营医院申请成为本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

 

3)便利国际人才来京创业:

1)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发布“两区”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吸引国际专业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率先搭建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验平台,减免相关公证认证材料,查验结果可直接作为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等业务的依据;

2)加大外籍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结合国家关于外国高端人才、专业人才的相关标准,制定符合本市实际需求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加大外籍人才引进力度。

 

(三)《关于印发<江西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赣商务综合字[2021]76

 

1、公布日期:

江西省商务厅于2021年6月7日公布。

 

2、出台背景:

“十三五”时期,江西省实际利用外资从94.7亿美元增加到146亿美元,增长54%。在“十四五”时期新的发展环境下,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商务部《商务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西省商务厅出台《江西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江西省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3、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内容:

1)“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主要指标:

到2025年,江西省预期利用外资达195亿美元,预期平均增长6%左右。

 

2)外商投资领域相关重点任务:

《江西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构建商务发展新格局、建设高效率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高水平江西内陆双向开放、打造高能级商务发展平台、培育高质量商务发展新动能、筑牢服务保障体系等。其中与外商投资领域重点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

1)推动贸易与双向投资有机互动。以利用外资为突破口,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恳谈会、粤港澳大湾区经贸活动等经贸活动平台,突出招商功能,加快引进外向型企业,壮大产业集群,夯实外贸基础,带动外经发展。以对外贸易为渠道,充分发挥进出口企业信息广、渠道多的优势,积极开展以贸招商,以优质出口产品宣传江西,吸引投资。鼓励省内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开展股权投资,开展境外并购后返程投资,实现高水平“引进来”与大规模“走出去”有机结合。

2)大力引进现代流动龙头企业。引进国际知名流通企业,在省内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连锁门店等,推动南昌、九江、赣州、上饶等地引进盒马鲜生、山姆会员店等国际国内知名零售品牌企业,以及国内外酒店管理公司、知名连锁品牌酒店。

3)扩大投资开放领域。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深化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开放,支持外资和民间资本更多投向航空、电子信息、中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疗、教育、旅游、文化等重点领域,引导外资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对外投资管理机制,定期发布有关政策及国外投资环境、市场需求、项目合作、风险预警等信息。完善综合协调推进机制,建立政银企金融协作、多部门联席会议和协调推进、省市联动等机制。

4)开展“5020”项目攻坚行动。紧盯工业互联网、智联汽车、人工智能等产业新赛道,以隐形冠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创新型领军企业等为重点,聚焦境内外500强、央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行业100强等龙头企业,持续开展“三企入赣”“三百工程”,引进一批颠覆性和引领性强、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和后劲巨大的企业来赣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在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以及高端服务业引进一批“5020”大项目、好项目,筛选引进一批独角兽潜力项目,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5)推进产业链招商。抢抓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机遇,围绕全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14个重点产业链中的关键链条、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积极主动承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等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引进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力争成建制引进整体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建链延链;坚持融合补链,大力引进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第三方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优质企业,加快引进VR、移动物联网等数字产业重点企业,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实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数字经济与产业融合发展;立足科技强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价值链布局产业链,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者、优势领域领跑者、新兴前沿开拓者,加快招引航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端创新资源,增强产业链科技创新驱动力。

6)创新招商引资方法。注重以情招商、以商招商、驻点招商、专业招商以及大数据招商。做好高质量“双招双引”。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相结合。

7)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非禁即入”原则。落实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投资主体权益,完善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健全投资主体投诉工作网络,加强投诉维权处置力度,协调解决投资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

8)打造高能级商务发展平台。创新试点示范平台,高标准建设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积极申报创建示范平台,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示范发展;提升产业承接平台,深入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升级,创新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园区,打造境内外联络招商平台;完善贸易促进平台;做强合作交流平台,打造重大活动平台,充分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

 

(四)《河南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商外资[2021]18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河南省商务厅、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于2021年11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

2019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要求充分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并提出了一系列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点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及《河南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推进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豫商外资[2020]6号),实施开放强省战略,打造高能级对外开放平台,规范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认定与管理工作,河南省商务厅会同河南省委外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3、主要内容:

1)主管部门:

河南省商务厅会同河南省委外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郑州海关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国际合作园区推荐申报,配合河南省商务厅做好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2)主要形式:

国际合作园区建设以“区中园”为主要形式。重点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及其他有条件、具备一定基础的区域建设国际合作园区。其中,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可申请整体建设。

 

3)申报条件:

1)发展规划明晰。编制了国际合作园区发展规划,具有可界定的发展空间。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土地利用符合集约节约标准。

2)体制机制健全。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配套政策完善,设立配备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推进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工作。

3)合作国别(地区)或产业明确。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上年度实际吸收外资1亿美元以上或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两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家以上。与合作国别(地区)的官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等签订了务实有效的合作协议,来自合作国别(地区)的实际吸收外资占比不低于30%;合作产业明确,拟申报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该产业领域内已积聚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外资企业和项目。

4)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无违法用地问题。近三年内如发生环境、安全等责任事故,以及企业重大投诉案件等,不得申报国际合作园区。

 

4)支持政策:

1)对于挂牌筹建和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河南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统筹用于国际合作园区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招商引资、宣传推介等。各国际合作园区于收到奖补资金下一年度三月底前向河南省商务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河南省商务厅会同河南省财政厅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

2)对引进落户的企业,符合《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相关规定的,在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0%的奖励。

3)鼓励引进高质量外资项目,对纳入双边高层互访见证的国际合作园区或落户国际合作园区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经河南省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国际合作园区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可以按中介招商有关管理规定申报及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4)对于国际合作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先进制造业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金融机构可优先给予支持。

 

5)动态管理:

河南省商务厅对国际合作园区采取动态管理。已授牌的国际合作园区,三年内,实际吸收外资年均增速低于10%,或者支持资金使用不合理、园区建设无明显成效的,督促整改提升;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摘牌。对挂牌筹建的国际合作园区,培育期满后仍未达到认定标准的,予以摘牌。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22号)

 

1、公布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内容:

1)综合保税区利用外资的主要目标:

至2023年底,实际利用外资力争达到1亿美元。

 

2)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重点措施:

1)建立综合保税区联合招商机制,完善企业名录库和实施项目库,实现综合保税区之间招商信息共享、项目互通、政策共济,打通“招商、整合、落地”三个环节;

2)推动综合保税区平台企业参与招商、业务培育、协助海关监管、信息平台运维等工作,建立平台企业收益补偿机制;

3)建立完善跨区域经济统计制度和产业转移利益分享机制;

4)培育或引进的加工制造企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每新增1家给予所在的综合保税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2000万元;

6)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3000万元。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6

 

1、公布日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1月12日公布。

 

2、出台背景:

“十三五”时期,重庆市实际利用外资每年均保持在100亿美元以上,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在“十四五”时期新的发展环境下,重庆市依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制定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编制了《重庆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3、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内容:

1)“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发展目标:

到2025年,重庆市预期实际利用外资每年保持在100亿美元以上。

 

2)外商投资领域相关重点任务:

《重庆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全面促进消费、完善现代内贸流通体系、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深化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推动商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推动数字商务发展、打造国际一流商务环境、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领导、加强规划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规划实施等。其中与外商投资领域重点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

1)全面扩大产业开放。实施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放宽服务业外资市场准入限制,持续扩大科技、商业、教育、金融、健康医疗、电力、电信、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开放;持续扩大制造业开放,落实好国家放宽产业外资准入制度,推动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开放水平,强化先进制造业国际合作,完善国际化制造业服务体系,保障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强农业开放合作。

2)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加强《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欧CAI)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研究对接,深化准入后管理制度、开放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竞争中立规则、进出口产品标准等重点领域“边境后措施”改革,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先进制度安排;在推进国际合作中深化制度创新。

3)提升完善开放平台体系。充分发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自贸试验区、两江新区、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新区、经开区等国家级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优化开放平台布局,促进开放平台协同发展。

4)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创新外资利用方式,注重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同步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管理经验等;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鼓励外资更多投向数字经济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新兴领域,加大汽车、电子信息、装备等重点优势产业利用外资力度;壮大利用外资规模,发挥开放平台政策集聚和产业带动优势,增强重点国际会议、会展、论坛等活动影响力,吸引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完善外资招商联动机制;丰富招商引资渠道和方式;深化与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5)强化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政策适用、标准制定、资质条件、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依法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开行政支持政策、法规规章等,多途径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建立健全“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大外商投诉事项协调处理力度。

6)优化外商投资管理服务。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行政服务管家”队伍建设,提供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提升外籍人士来渝工作便利度。

7)利用外资重点领域。重庆市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农业领域,智慧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业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智能汽车、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新材料、先进感知、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消费品工业等;服务业领域,金融科技、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新型消费、跨境贸易、保税维修、健康服务、教育服务、智慧文旅等。

8)利用外资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增强外贸产业国际竞争能力。依托外贸企业信息、渠道和客商等资源优势,积极开展“以贸招商”,引进一批有实力、有技术的外资企业;强化贸易和双向投资联动发展,实施贸易投资融合强链行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多元化,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加强双向投资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境外投资企业渠道优势,带动返程投资。

9)营造自由便利的市场环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时发现并清理商务领域市场准入环节的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推动实现“非禁即入”。

 

(七)《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商务服贸字[2021]47

 

1、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深圳市商务局于2021年11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2、外商投资领域相关主要内容:

为推动深圳市服务贸易重点突破和全面提升,实现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发展实际,《深圳市关于加快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提出了关于推进服务贸易领域重大改革试点、促进服务贸易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引导新技术新业态赋能服务贸易、提升高端服务贸易发展能级、巩固扩大优势服务贸易规模、健全服务贸易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措施等一系列重点措施。其中与外商投资领域相关的措施主要包括:

 

1)深化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以落实综合授权改革试点为契机,推进更深层次的改革创新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放宽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教育等领域市场准入。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落实国家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逐步放宽和取消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2)创新发展跨境金融服务:扩大金融业领域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规则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经营机构。积极引进具备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金融机构,支持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推动跨境就医及理赔款跨境结算便利化。对金融领域服务贸易企业按照服务出口规模给予奖励。

 

3)大力发展跨境旅行服务:推动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旅行社审批权限下放,实行企业承诺制,简化外资旅行社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三、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1、公布日期和征集截止时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日公布,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日。

 

2、主要内容: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规定广东省依法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优化外商投资服务,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坚持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管理一体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分别从政府职责、负面清单管理、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商业秘密、金融服务、标准制定、企业标准、政府采购、科技研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外商投资企业人才工作许可、听取意见、优化服务、规范检查、包容审慎监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服务介绍

 

多年来,君泽君在外商投资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自成立之初,君泽君就积极参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活动,为众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设立后的经营活动和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渐成熟及中国企业的成长壮大,君泽君也参与了众多的外资并购项目。君泽君服务的境外客户来自世界各地(包括北美、欧洲、澳洲、日本、中东、韩国、香港、澳门、台湾和东南亚等);在许多交易中,君泽君也为中方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君泽君服务的行业涵盖制造业、通讯、IT、能源、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商业、医疗卫生、教育、消费服务、传媒、房地产等。

 

君泽君提供的外商投资法律顾问服务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君泽君有一批熟悉外商投资业务、具有着深厚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律师,部分律师还有着在审批机关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经验。君泽君曾受聘于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丹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和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就其在中国的投资事务提供法律顾问事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合并与分立、公司改制、反垄断审查、外汇、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法律服务。

 

君泽君外商投资与公司事务部主要成员

 

李旸 高级合伙人 李振合 合伙人 沈申琰 律师 颜菼 律师 仇雨桐 实习律师 张馨心 实习律师 范晓华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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