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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5.2(总第30期)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1日 作者:君泽君深圳分所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

一、法规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共二十三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审判实践疑难问题,同时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71.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

 

来源: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501/t20250116_679579.shtml

 

二、热点事件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宗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明确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案例二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案例三明确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四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61.html

 

2.河南省高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5年1月3日,河南省高院发布八宗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明确需要扶养的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案例二明确夫妻一方负担抚育子女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案例三明确过错方家暴、出轨,依法支持受害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案例四明确农村妇女离婚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仍受保护;案例五明确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六明确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约定数额的抚养费;案例七法院通过调解达成细化探望权行使方式,保障残障儿童合法权益;案例八法院与多部门联动合力救助困境儿童,解决问题家庭的监护困境。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fMhiCGRw7P2eJo7AfTnvw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2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五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也包括一宗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从而决定不起诉案例。

 

在案例三中,法院判令王甲偿还李甲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甲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法院查明,王甲于2020年1月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与其妻王乙商议,预谋转移财产,王乙明知王甲被强制执行,为抗拒执行,仍与王甲于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所有财产转移给王乙,所有债务由王甲负担。2021年6月,王甲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宝坻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此后,法院还查明王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钱款用于赌博。法院将王甲、王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王甲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主动将判决确定的借款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甲,同时李甲向王甲、王乙出具了谅解书。后法院认定王甲、王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二人适用缓刑。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3101.html

 

三、案例分享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一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61.html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二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该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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