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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分明、进退有度——评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新规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9日 作者:刘嵘涛、邹安邦

深交所于2021年3月2日发布通知,将于同年5月17日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以下简称“正式办法”),替代于2015年生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版主协议”)以取代2015年公布的旧版同名文件(以下简称“旧版主协议”)。正式办法对暂行办法、新版主协议对旧版主协议的修改集中在交易申报的类型、程序和内容,能够在加强信息交流的同时简化交易操作,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市场运行。


在交易申报的类型方面,正式办法从两类增加到四类。暂行办法仅规定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两种类型,不仅没有办法对已经质押的债券及其孳息和其他附属权利进行灵活调整,在连续质押同一批债券时还需要重复填写质押券证券代码、质押券数量等质押权信息,也不能反映出特定债券连续质押的状况。正式办法则新加入了质押券变更申报和到期续做申报两种交易申报类型,其中质押券变更申报允许交易方换出或换入质押券,还可以换提取债券付息、分期偿还等所产生的孳息,从而使交易方能够对质押财产进行灵活调整;到期续做申报则允许债券所有者在确认上一笔债券质押回购交易完成后,仅填写金额、期限、利率和对方身份信息后就能将同一批债券用于下一笔债券质押回购交易中,减少了重复填写质押券信息的大量操作。


在交易申报的程序方面,正式办法全面采用一方申报、一方确认的新模式。按照暂行办法,交易申报时交易双方均需要主动进行申报操作,任何一方未进行操作即构成违约。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和旧版主协议第十五、十七条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正式办法和新版主协议对上述规定做了一定修改,在初始交易时只要求逆回购方提交结算指令,在质押券变更、购回交易和到期续做时只要求正回购方提交结算指令,另一方只需要确认即可。这一改动贴近行业惯例,简化了交易流程,能够方便交易参与方。


在交易申报的内容方面,正式办法延续了国家对金融风险加强监管的宏观政策,要求交易双方掌握更多对方的身份信息并加强风险管理。以初始交易申报为例,按照暂行办法,在质押券证券代码、质押券数量、交易金额、回购期限、利率等双方同意的交易细节之外,只需要掌握彼此的交易单元代码即可进行申报。深交所虽然也收集并披露了各交易方的其他身份信息,但交易方并没有动机去主动了解或相互沟通。正式办法要求交易的任何一方在初始交易申报时必须填写交易双方的交易商、交易主体、交易员等身份信息,这就为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流提供了足够的刺激因素,有助于落实正式办法第十八条对各交易方“自主加强风控、降低集中度、深入尽调”的要求。


此外,正式办法也从便利交易双方的角度出发,修订了其他方面的内容。例如以第三十二条修改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在每日汇总公布的信息中减少质押券细节,增加利率、涨跌等数据,更好地反映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市场的整体趋势;以第二十五条修改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针对逐笔全额结算和多边净额结算两种结算方式分别规定质押券的申报和使用事项。这些修订反映了深交所加强信息交流、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努力。具体修订之处可以参阅下文的附1和附2。
总体而言,正式办法主次分明、进退有度,以交易申报为焦点,从类型、程序、内容三方面入手,简化交易操作手续、增添交易调整手段、兼顾交易风险管控,同时也在其他方面做出便利市场参与者的改进,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修订。正式办法的出台加强了深交所的服务功能,也有助于提高交易主体的安全意识,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进步。

 

附1:暂行办法与正式办法新旧条文对比.

附2:旧版主协议与新版主协议新旧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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