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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直播打赏纠纷疑难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0日 作者:糜志彬

近几年,精神病人直播打赏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相关案件不时出现在媒体报端。因为涉及特殊群体,这类案件一经报道就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仅以笔者个人近几年处理的直播打赏案件来说,涉及精神病人的直播打赏纠纷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吗?精神病人司法鉴定报告和司法宣告可否溯及既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出具的单方承诺/保证可否视为对后续打赏行为的追认?精神病人的充值、打赏款会全额退还吗?就上述精神病人直播打赏纠纷中的热门问题,下面我们将逐一讨论。

 

一、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直播打赏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就是其所患精神疾病对其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的实质影响,这决定了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也正是基于此,有观点将精神病人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观点明显失之偏颇。

 

首先,精神病人是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的统称,并非法律专业术语,其与法律上所讲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因此无法得出精神病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论。事实上,精神病人既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而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臆断。精神病人所患精神疾病应实质性影响其认知能力,并被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情况下,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张才可能获得司法机关支持。精神疾病的分类相对专业和复杂,每一种类对于患者认知能力的影响也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度精神障碍(如轻度焦虑症/适应障碍症等)、中度精神障碍(如中度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和重度精神障碍(妄想、严重认知混乱或自伤/伤人);按照疾病类型,可以分为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如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和神经症性障碍(如焦虑症、强迫症)。精神疾病的类型和轻重程度不同,对于患者认知能力的影响也不一样,在判断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司法机关会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

 

最后,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需要经过宣告程序,即由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认定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程序由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启动;通常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会作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发表意见。法院最终会以判决书的形式对于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做出认定。司法实践中,宣告程序通常都会被作为精神病人直播打赏类案件的前置程序。换言之,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先通过宣告程序,认定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再另案提起直播打赏类纠纷。否则,原告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可能会面临挑战:如果原告主张其主体适格,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则其必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张相矛盾;如果原告主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主体不适格,起诉行为自身就需要经过其监护人同意。基于上述原因,实务中,精神病人如果直接提起直播打赏类纠纷,司法机关通常会引导其先走宣告程序。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诉某主播合同纠纷案即是一例[1]。该案中,原告马某于2020年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和抽动秽语综合症,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行为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经法院判决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3年2月至12月期间,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马某先后注册多个某直播平台账号并进行直播打赏,至发现时已向主播黄某打赏万余元,其中涉案主播黄某分成7000余元。马某监护人曾联系黄某协商解决,但黄某对此置之不理,故马某及其监护人诉至鼓楼法院,诉请黄某应退还打赏分成7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在实施案涉民事行为前便患有精神疾病并被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情况下,马某所实施之打赏之行为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其监护人不予追认,故马某对黄某的打赏行为应属无效,黄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分成款项7000余元依法应予以返还。

 

此外,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会动态变化,而非一成不变,具体取决于精神病人所患疾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发病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余时间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正常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满十八周岁之后恒定不变不同。换言之,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会随着病情好坏动态变化。如果精神疾病被治愈,或者病情有较大改善,则精神病人则可能会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精神病人司法鉴定报告和司法宣告结果可否溯及既往?

 

从笔者过去几年处理的精神病人直播打赏案件和公开披露同类型案例看,精神病人直播打赏纠纷,大部分都是精神病人先实施了直播打赏行为,后续为了追回直播打赏款项,才应直播平台退款要求或遵照律师建议,启动司法鉴定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程序。在此情况下,就会发生直播打赏在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认定在后的问题,二者中间往往都隔着很长的时间,短则一年,长则十多年。笔者代理的一则案例中,原告从2015年开始充值、打赏,但直至2025年年底,其才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针对的是精神病人申请鉴定前后的精神状况,并不能直接反映精神病人历史情况。在此情况下,司法鉴定报告及基于报告所做出的司法宣告结果可否溯及既往呢?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持肯定观点,认为鉴定报告/司法宣告结果应该具有溯及力。一方面,精神疾病有其自然周期和规律,通常会有患病、加重、治疗这样一个过程,因此基于结果向前做适当推演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另一方面,正如法谚所述,“法律不强人所难”,苛求精神病人或其监护人在实施直播打赏的当时就做司法鉴定完全不切实际,通常都是精神病人实施了一段时间的直播打赏后,监护人才发现。同时,无论是申请鉴定还是走宣告流程,都需要时间。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过往涉及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和司法宣告结果的案件中,基本也持相同观点。

 

至于溯及期间的长短,目前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根据精神疾病的种类、精神病人历史就诊情况、在案证据等多重因素综合分析,个案认定。例如对于因幼年患有脑炎导致智力受损、发育迟缓而引发的精神障碍,治愈可能性很低,对于这类精神病人的鉴定报告,则可以向前追溯至首次实施直播打赏行为之时。

 

试以施某诉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2]为例说明之。该案中,原告施某起诉称,2019 年8 月27 日至2022 年7 月10 日期间,其在被告运营的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打赏,累计达207447元。2023年9月26日,原告因患有精神疾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充值、打赏行为与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匹配,且监护人对其所实施的直播打赏行为明确不予追认,因此该等行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直播打赏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充值行为发生在原告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因此不能当然地认定原告在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亦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主张其于2023年9月26日之前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能证明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其存在一定心理问题。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注册的涉案抖音账号具有一定粉丝量、关注量,至2022年6月28日,该账号发布了2216个视频作品,发布了16个直播作品,并在直播间发布评论与其他用户进行互动,账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综合上述两点,对于原告自首次显示精神病症状割腕后(2019年8月1日)即应当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张,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监护人事先一揽子追认行为的效力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精神病人二次直播打赏案件中。 实践中,部分网络直播平台在涉及精神病人直播打赏首次退费过程中,会要求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出具《承诺函》或《保证书》,内容为监护人承诺会加强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避免精神病人再次注册新账号进行充值、打赏;如果精神病人再次于该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进行充值、打赏,则监护人对于该等行为予以追认,并承诺不再向网络直播平台主张返还任何款项。对于上述函件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目前仍存在不同观点。

 

持有效观点的人认为,监护人事先出具的承诺函,意思表示真实,且在监护权范畴之内,应认定为有效,不应仅因结果有损被监护人的利益就予以否认。陈某诉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3]即是一例。陈某系未成年人,在案发前,陈某曾使用其父亲的个人信息注册了《逃跑吧!少年》的游戏账号,并绑定了其父亲的支付宝账号进行了充值(“前案充值”)。后在申请退费过程中,陈某的父亲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加强对于陈某的教育、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充值行为的再次发生;否则,陈某的父亲将承担全部责任。2022年3月至4月期间,陈某再次使用原游戏账号进行了充值,累计金额达17863.8元。因再次申请退费被拒,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充值行为由陈某实施,但涉案游戏账号由陈某父亲注册,且绑定了陈某父亲的支付宝账号,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充值行为由陈某实施 退一步讲,即便是涉案充值行为由陈某实施,基于陈某父亲所出具的承诺书,应视为陈某后续的充值行为均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其充值行为有效。在此情况下,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充值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原告诉请。

 

持否定观点的人则认为,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事先出具的承诺函预先概况性地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发生、金额巨大且与其智力情况明显不匹配的消费行为,有悖于监护制度保护被监护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目的和宗旨,应认定监护人构成无权代理,因此监护人的处分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实际上,不限于精神病人直播打赏纠纷,在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中,也存在关于监护人事先一揽子追认行为效力问题的争论,且由来已久。这就意味着短期内对于这一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下,直播平台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签署的《承诺函》或《保证书》所能达成的效果,要做好预期管理。

 

四、精神病人直播打赏的法律后果

 

如果精神病人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则其和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的合同则归于无效。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精神病人和直播平台互负有返还义务:直播平台应将其基于合同收取的打赏款项退还;精神病人则负有将虚拟礼物及获取的服务退还,考虑到礼物已经消耗完毕,服务无法退还,因此只能赔偿损失,从直播平台应该退还的打赏款项中扣除。此外,在这类案件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或直播平台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具有过错,具体而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往往存在监护失职,例如允许精神病人控制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大额资产,未对精神病人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消费设置任何限制等,或明知精神病人进行直播打赏却听之任之等;直播平台如果未能落实平台治理职责,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过错。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会基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分担。因此,实践中,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的精神病人直播打赏案件,绝大部分都是部分退还,而非全额退款。

 

董某某诉某直播平台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即是一例。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监护人对其所实施的充值、打赏行为不予追认,因此合同无效;(2)关于当事人过错及责任分担问题。原告监护人未对原告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其在较长时间内使用多个账号持续进行高额打赏,并采取对抗平台常规管理手段的措施,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原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等,酌情确定被告部分返还充值、打赏款项。

 

五、结语

 

精神病人直播打赏类案件涉及社会特殊群体,容易引发媒体关注,这进一步增加了这类案件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期待随着这类案件数量的进一步增多,审理标准和结果可以更加透明和有章可循。

 


[1] 参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官网文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主播|钱款能否追回》,https://fy.fzglfy.gov.cn /article/detail/2024/11/id/8181633.shtml,2024年11月7日。

[2] 施某诉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号:(2024)京0491民初8750号。

[3] 陈某诉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22)粤1972民初19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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