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4年12月
一、立法动向
1.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法律草案
12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举行。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2月21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增值税法草案、监察法修正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关于提请审议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渔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等。(来源:全国人大)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草案主要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完善部门职责表述,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监管和处罚相关规定,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完善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相关规定,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处罚到人的规定等。草案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来源:全国人大)
3.国家知产局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知产局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围绕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问题及相关审查政策展开,第一章归纳了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问题;第二章涉及发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对人工智能不具备发明人主体资格进行论证说明;第三章涉及方案客体的标准,就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如何满足方案客体要求进行解释说明;第四章涉及说明书的充分公开问题;第五章涉及创造性的考量;第六章提供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指引性意见。(来源:国家知产局)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规定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联营及其他垄断协议等情形,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形及审查规定等。(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
《指引》提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要求,加强制度刚性约束,保障制度落实落地,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7.两部门印发《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
12月13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部署五方面主要任务,明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认定规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地理标志名称、地域范围划定、保护要求等认定要素,负责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进行全面、完整和及时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规则,修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核准程序和要求,发布公告核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知产局将制修订地理标志保护系列标准,增加高质量的地理标志,加快推进原农产品地理标志转换用标,完善统一监管机制。(来源:国家知产局)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启动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
12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在浙江省温州市召开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现场会暨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启动会,系统总结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当前形势,部署开展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自2022年起组织开展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两年多来,各试点地区立足实际改革探索,工作举措亮点纷呈,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效。前两批35个试点地区发布制度性成果143项,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温州市出台全国首部商业秘密保护地方性法规《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针对商业秘密侵权焦点问题,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2024年前10个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113件,罚没金额3505.86万元。(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八严禁”“十不得”!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有了最新要求!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指导各地规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规范》统一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语言与案件查办等基本要求。明确了执法活动“八严禁”“十不得”禁止性规定,强化刚性约束,树立文明形象,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等问题发生,保障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规范》区分执法活动,针对不同执法场景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执法用语、案件办理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务实指引。(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12月22日至23日,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健全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机制,优化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会议强调,市场监管部门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统筹好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三对关系,确保监管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与改革开放举措协调配合;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营造良好市场消费环境,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断优化市场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加注重风险意识和问题导向,持续加大市场秩序规范力度,切实提高“三品一特”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市场监管新的贡献。(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
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威海市水务集团滥用在威海市市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定新建住宅小区供排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费用,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基础的认定
网某科技公司诉称:网某科技公司研发完成了一款名称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并于2013年取得国家版权局“OfficeTenl800系统软件(V1.8)”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等以非法手段获取并复制了网某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源代码,对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修改,并将烧录有与涉案软件源代码高度近似的软件的网关产品在市面上公开销售,以上侵害涉案软件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的行为,获利颇丰,同时还侵害了网某科技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故请求判令浙江亿某公司、苏州启某公司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二审认为:首先,本案系针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尽管涉案软件涉及GPLv2协议这一许可合同,但在OpenWRT系统软件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情形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不宜对涉案软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GPLv2协议约束、网某科技公司是否违反GPLv2协议、以及网某科技公司是否因此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理。其次,关于涉案软件是否受GPLv2协议约束,该问题涉及底层系统软件是否受GPLv2协议约束、上层功能软件是否构成GPLv2协议项下“独立且分离的程序”、二者间采用的隔离技术手段、通信方式、通信内容等如何界定以及软件领域对GPLv2协议传导性的通常理解与行业惯例等因素。在OpenWRT系统软件权利人并非本案当事人情形下,亦难以查明与GPLv2协议有关的前述系列事实。再者,浙江亿某公司与苏州启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网某科技公司通过GPLv2协议已放弃其就涉案软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的著作权。退而言之,即便假定网某科技公司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该假定瑕疵亦不影响网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针对公司高管的保密措施认定及客户名单经营秘密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
2011年9月,香港某科技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魏某乙、胡某为董事,胡某为唯一股东。2011年12月,深圳某科技公司在深圳注册成立。魏某乙在深圳某开发公司任职期间,于2011年11月向香港某开发公司的客户之一美国苹某公司发送邮件,称其和香港某开发公司的所有关键人员将转移到香港某科技公司,并在附件中附有报价单。后魏某乙、胡某于2011年12月向深圳某开发公司提出辞职。魏某乙自认,香港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与香港某科技公司的客户美国苹某公司、美国思某公司发生交易至今。
最高法二审认为:法律规定“保密措施”要件,主要是为了强调权利人需将保密的主观意愿客观化,但并不意味着要求该保密措施万无一失、必须严格具体到与其所要求主张保密的内容一一对应。香港某开发公司在本案中所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系客户名单,涉及客户需求种类、报价原则等交易习惯、意向的深度信息,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资源,在工作中接触该信息的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理应知晓相关客户信息应属秘密信息。魏某乙、胡某作为香港某开发公司和深圳某开发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应基于诚信原则对两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深圳某开发公司、香港某开发公司为保护其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尤其是魏某乙还曾代表深圳某开发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其本人也从深圳某开发公司领取保密费。魏某乙以未单独与香港某开发公司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为由主张未采取保密措施,不能成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仅诉请确认特定行为构成垄断时的处理
某出租汽车协会在近二十年期间向其会员单位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发布《关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的自律意见》等指导性意见,涉及对出租车辆承包费的项目进行测算、调整等内容,其中部分自律意见因所在市的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通知宣布自2016年9月失效。在本案诉讼前,王某等四十名出租车司机以该出租汽车协会及相关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共同被告,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40件侵权民事诉讼,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上述40件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马某等九十人(含上述王某等四十名出租车司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出租汽车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马某等九十人造成横向垄断的民事侵权行为成立(没有提出要求该出租车协会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请求)。
最高法二审认为:本案为垄断纠纷,就本案一审原告马某等九十人的诉讼请求看,其主要请求法院确认武汉出租汽车协会的行为构成“横向垄断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没有据此提出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请求,故本案为确认之诉。 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确认侵权”“确认垄断”等之类确认之诉的案由,仅有特定的积极确认之诉(如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物权确认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等)和特定条件下的消极确认之诉(如否认亲子关系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换言之,“确认侵权”“确认垄断”等之类的诉讼主张不能直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民事责任),故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确认之诉提出,仅可作为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的理由同时提出,除非原告能够合理说明其单独提起上述确认之诉具有必要性和实效性等正当理由。这类确认之诉的必要性与实效性问题分别涉及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该纠纷。本案中,马某等九十人提起的“确认被告侵权”之诉既不直接针对权利义务关系,又不能期待通过确认判决直接、实质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起本案确认之诉缺乏诉的利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受理条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专利申请日之后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的采纳与证明力
本专利的权利人系某材料美国公司,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底物上形成氧化硅薄膜的方法。金某以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等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针对金某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提交了其在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针对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意见作为反证5,该反证5为补充实验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金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二审认为:反证5能否采信直接决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关的技术教导,进而影响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对于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之后补充提交实验数据,并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其专利具备创造性的,可以从如下方面予以审查:一是审查该实验数据及相应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决定是否应予采纳;二是审查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专利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该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该实验数据不能用于弥补专利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无代码比对时的实质性相似判断
北京某网络公司是某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长沙某信息公司是某APP的运营方。北京某网络公司以长沙某信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某APP上提供某游戏软件破解版下载的行为,侵害北京某网络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长沙某信息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亦时有发生。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和案件事实厘清民事法律关系。在此类软件的侵权比对判断中,如无法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可以结合网络游戏的用途和特点,从游戏的操作界面、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游戏软件的外在表达出发,结合游戏标题、载明的作者、简介以及特有商标标识等事实加以分析判断,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游戏创作者、运营者、服务者、衍生产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并注意保护游戏用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裁判对无法进行代码比对时网络游戏软件的实质性相似判断等提供了思路,切实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依法保护网络游戏开发、运营、服务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从事网络游戏衍生产业经营者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产品市场销量大但技术方案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应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手机计步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基于商业成功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合理性基础是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符合主流的社会规范和期待,即使专利产品市场销量大,也不足以认定其获得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业成功是从经济激励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价,它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基于商业成功认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商业成功是由技术方案本身直接导致。
关于条件一,基于商业成功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合理性基础是技术方案对社会的经济价值,故认定商业成功的关键在于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仅产品市场销量大,并不一定意味着获得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关于条件二,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是实现手机自动持续摆动,而计步功能是由手机本身的软件及硬件实现的。消费者购买专利产品或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的产品,主要是为了虚构行走步数以获取奖励、完成任务等,产品销量并非本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直接导致,而是与虚构手机步数所带来的不当利益相关。(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涉“蜜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公开宣判
11月29日下午,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某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四川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眉山中院一审判决。一审中,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尹某大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280万元。
2024年初,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金象)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成为唯一入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向权利人川金象赔偿2.18亿元,加上4.4亿和解金,共计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浙江发布一批数据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近日,在第七届世界浙商大会数据知识产权生态建设和赋能浙商新飞跃活动上,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在前期已有3例入选全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十大案例和6月12日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基础上,再次遴选推出20个数据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深度聚焦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发掘、登记及运用,全方位展示了数据知识产权在农业、医疗等多个行业及多样化应用场景中的广泛实践与潜在价值,供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借鉴参考。
这些案例深度聚焦于数据知识产权的发掘、登记及运用,全方位展示了数据知识产权在农业、医疗等多个行业及多样化应用场景中的广泛实践与潜在价值,供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借鉴参考。(来源: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