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的法律定性和责任分担
近日,各大媒体密集报道了一则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大额直播打赏案例[1]。该案中,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称,其系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打赏,金额高达650万元。考虑到原告打赏期间为未成年人,且未经法定监护人追认,据此请求直播平台全额退款。法院经过审理却发现多处疑点,例如充值时间多发生在凌晨,与高中生的作息时间不符;涉案账号在直播平台所发表的评论内容明显指向成年人生活场景;原告母亲曾使用涉案账号进行直播连麦等。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有打赏行为均系未成年人所为;即便部分打赏由未成年人实施,但业已经过法定监护人事先默示同意,最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事实上,上述案件并非个例,它反映了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所谓的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可能并非未成年人所为。下文我们将穿过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类案件的“外在迷雾”,深入分析这类案件的“内在”事实和法理。
一、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外在迷雾”和“内里”
关于未成年人不得参与直播打赏这一点,基本属于行业通识。对此,行业主管机关也是三令五申。例如在2022年中央文明办、国家网信办、文旅部和广电总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中,第二条“工作举措”第一项就是“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要求直播平台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国家网信办在2026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中,专设“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一条,要求“网站平台不得向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向八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向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核验其收入证明材料。对发现疑似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应进行必要的核验,确系未成年人打赏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尽管上述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做了除外规定,即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后可以进行直播打赏。但众所周知,这一除外规定实践中很难落地成行,因为实践中父母同意未成年子女进行大额直播打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国内主流直播平台在落实主管机关要求、履行平台治理义务时,基本都是一刀切的拒绝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并将此体现在平台规则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中。例如抖音平台发布的《抖音钻石服务协议》(即充值协议)首部以下划线形式提示用户“平台禁止未成年人使用钻石服务。平台在此善意提醒,若您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您应对您监护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请您在未成年人使用本平台相关产品及服务时开启青少年模式及/或其他未成年人保护工具,监督、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相关产品及服务,同时加强对网络支付方式的限制与管理,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因此,无论是从行业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还是直播平台的合规治理实践,完全堵死了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的路径。鉴于此,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现象理应绝迹才是。但现实情况却是,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现象却是屡禁不止。原因何在?
症结在于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绑定成年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进行充值打赏。直播平台当前主要基于注册所使用的手机号进行实名认证和用户身份识别,因此自然而然的将未成年人错认为成年人,进而为其提供充值、打赏服务。一方面,电子产品业已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求未成年人完全脱离手机、平板电脑等产品很难成行,“熊孩子”偷着使用电子产品防不胜防;另一方面,直播平台面对海量用户,要求直播平台逐一核实、甄别每一个用户的真实年龄和身份信息,完全不切实际。两股诱因驱动之下,就造成了当前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屡禁不止的结果。
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所说的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实际上指的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手机号注册直播平台账号,或者直接使用成年人注册并曾使用的账号,进行直播打赏。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才是我们所讲的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本质。实务中,又有部分成年人打赏后反悔,谎称是未成年人实施打赏,并以此为借口,滥用直播平台设置的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退费制度,向网络直播平台申请退款,我们在在本文开篇提及的案件即是一例。上述两个因素交织,使得原本一目了然的“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变得扑朔迷离。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这一称谓之下,到底是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还是成年人直播打赏后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费,只能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判定。
二、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纠纷的法律定性及疑难问题
基于当前主流观点,网络用户和直播平台经营者之间成立双务、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在直播打赏类纠纷中,未成年人主张其为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过监护人的追认,因此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直播平台基于该合同所收取的充值、打赏款项应予以返还;直播平台则抗辩称二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有效,其据此收取的款项为合同对价,无需返还。因此,直播打赏纠纷中,二者在法律上争论的是网络服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在事实上争论的则是相关直播打赏行为到底是不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事实问题是双方争论的核心。在这方面,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从监护人的角度看,“熊孩子”偷偷摸摸使用家里人的手机注册直播平台账号,绑定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进行充值、打赏,直播平台却听之任之;从直播平台的角度看,后台数据清楚的显示是成年人注册账号并充值打赏,没有任何异常,何来未成年人一说?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进行个案裁判。具体而言,未成年人一方作为提出主张一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证明系未成年人在使用涉案直播平台账号;直播平台则可以提供反证,例如通过账号的人脸识别信息、注册信息、账号在平台所发表的评论和动态、充值和打赏规律、打赏主播的人群特点等,论证账号使用行为更符合成年人的习惯和特点,借此否定未成年人实施充值、打赏行为这一主张。在原告败诉的案件中,原因通常都是其无法举证证明充值、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
徐某某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即是一例[3]。该案中,原告徐某某起诉称,其系高中生,自2021年10月至12月10日,在快手平台充值共计9026元,用于向主播进行打赏消费;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充值款。被告抗辩称,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充值、打赏行为由原告实施;即便确系原告实施,涉案打赏分散在数百次打赏行为中,属于多次、小额打赏,属于原告认知范围,因此合同有效,打赏款不应退还。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主张涉案账号系其使用,但涉案账号实名认证主体为其父亲;从该账号关注的其他账号、打赏的主播类型等来看,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相似;且该账号由其父亲进行了人脸识别认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打赏行为系原告所为,最终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佘某诉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则是另一例。该案中,原告佘某诉称,其因学习需要配有手机,并以父母的名义开通手机号并注册了微信。暑假期间,佘某猜出其父母设置的微信支付密码,并将其微信钱包内的钱转账至自己使用的微信中,用于在虎牙平台充值、打赏,金额达1064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打赏款。被告抗辩称,案涉虎牙帐号的实名登记人非原告本人,第三方支付账户系成年人实名认证账户,其有合理理由认定该消费者系成年用户。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账户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于2019年7月1日进行充值,注册时间与充值时间间隔较长,与正常成年人的消费习惯不符;案涉充值行为集中在2019年7月份,按照生活常识可知,每年的7月份为各学校的暑假时间;2019年7月31日,案涉微信自助冻结了微信支付账户并重新设置了微信支付密码,符合正常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有类似的充值消费行为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案涉虎牙帐号内显示的“喜好主播类型”亦可与佘某的自述相互印证。综上,法院认为案涉充值、打赏行为的实际操作人为佘某具有高度盖然性。佘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其所实施的案涉充值、打赏行为明确不予追认,因此上述行为无效。
三、未成年人实施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确系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直播打赏行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置,并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上述规定,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返还财产,既包括直播平台向未成年人返还充值、打赏款项,也包括未成年人向直播平台返还虚拟礼物和增值服务。但考虑到虚拟礼物已经赠送给主播且消耗完毕,增值服务业已接受不存在返还的可能,所以只能折价补偿,即在直播平台应返还给未成年人的打赏款项中予以抵扣。在此基础上,法院会进一步基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直播平台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分担。在这方面,对于未成年人一方,主要看监护人是否充分履行了监护职责;对于网络直播平台一方,则主要看其是否充分落实了行政监管要求。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因素后,司法机关会做出裁判,通常都是判令网络直播平台部分返还充值打赏款。此前各地法院审理的未成人充值打赏案件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
吴某某和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就是一例。该案中,原告吴某某年仅12岁,使用其父亲的手机号注册了虎牙账号,并完成了实名认证,绑定了其父亲的支付宝。吴某某使用该账号进行充值、打赏,累计金额达47996.6元。吴某某的父亲发现后与被告协商退款,被拒绝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充值、打赏行为由吴某某实施存在高度盖然性,理由在于:(1)案涉账户的充值时间较为密集,且所有充值时间完全符合学生生活规律(工作日仅在放学后有充值行为,周末或节假日全天均有充值行为),与正常成年人的消费习惯、生活规律不符;(2)案涉虎牙账户中个人信息填写的年龄为11岁,与吴某某充值时的年龄相符,且该充值的虎牙账户昵称“年少无知”也更符合未成年人的命名偏好;(3)涉案游戏账户中订阅的直播为“第五人格”游戏直播、“王者荣耀”KPL职业联赛、“刺激战场”游戏直播等,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知,这是当前不少未成年人喜爱观看的内容;(4)吴某某父亲举证据证明涉案账号直播打赏期间,其一直在国外工作。在此情况下,吴某某因缺乏充分监护而在网络上耗费较多时间、金钱的可能性更大。吴某某的大额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且其父亲不予追认,因此该充值、打赏行为无效。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即吴某某的监护人未能尽监护义务,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信息和支付账号/密码,使吴某某能够注册账号并进行充值、消费;虎牙公司未能在技术和平台设置上采取充分手段预防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进行充值、消费,未能充分尽到保护、照顾义务,法院最终酌情确定虎牙公司向吴某某返还充值打赏款的三分之一。
曾有观点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直播打赏,一经认定,应予以全额返还。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在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该文件第9条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观点明显是对上述规定的片面理解。对此,最高院在2026年1月31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中做了进一步明确。《工作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针对无效合同诉请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诉请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因素,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责任。”因此,关于未成年人打赏款项一律应予以全额返还的观点明显是不成立的。
四、结语
2026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白皮书》内容显示,过去五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激增,年收案从2021年的50件跃升至2025年的997件,增长了近20倍;且案件类型高度集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比高达86.4%,主要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引发的退款纠纷[6]。可以预料的是,未来因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所引发的纠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居高不下。对于这一社会现象,其治理既需要直播平台投入人力物力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行为的分析和甄别,也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引导,任重而道远。
[1] 参见微信公众号“每日经济新闻”刊发文章《一家人狂掷650万!事后17岁女儿起诉平台,要求全额退款……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了》,https://mp.weixin.qq.com/s/gHTgKaDpq-mdmh8lf-wnEg,2026年5月30日。
[2] 参见微信公众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刊发文章《首互未来·六一特辑丨监护人放任、配合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充值打赏,构成对未成年人打赏的默示同意》,https://mp.weixin.qq.com/s/YTezNyfXNqFYGBymRnsxXg,2026年6月2日。
[3] 徐某某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号:(2022)京0491民初22269号。
[4] 佘某诉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案号:(2019)粤0192民初30976号。
[5] 吴某某诉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案号:(2019)粤0192民初1601号。
[6] 参见微信公众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刊发文章《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5年增长近20倍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指南》,https://mp.weixin.qq.com/s/k9WkzNwFuOrJFc86uQdjag,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