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跨境合规资讯--简讯|2021年12月23日
为积极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涉外经贸活动,充分发挥涉外律师在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中的公共服务作用,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定期收集、整合世界主要国家投资并购、跨境贸易以及商业合规运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主管机构近期动态及相关案例方面的最新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各类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本期要点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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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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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一、合规运营
(一)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发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含简析)
☆ 2021年12月15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发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较为全面地为企业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提供了相关参考。谈及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1]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引导企业在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界定时,除了列举常见的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类型外,还特别提示企业注意通过将隐性知识(未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表达的知识,存在于人的大脑中)转化成显性知识(以文字、符号、图形化等方式表达的知识)的形式将商业秘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便识别和筛选可被归类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依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常见的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类型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以及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此外,《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对于商业秘密中可被归类为国家秘密的信息的特殊管理。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将应当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的范畴划定在了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科学技术、刑事追查等领域;[2]同时,第十条就国家秘密的密级从高到低划分了绝密、机密及秘密三级,并实行分级保护。从定义来看,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并不完全相互独立,相反,两者的范围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交叉,对于那些既涉及国家安全利益而仅在特定时间内限于某些特定的人士知悉的、且又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可能落入了这个“重合”的范围。由于我国制定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对如何保守国家秘密进行了具体规范,这也意味着,企业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时,应当优先筛选商业秘密中是否有可归类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并确保对于国家秘密的管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商业秘密可能不仅是企业的“财富”,在某些情形下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不良管理或泄漏可能诱发破产风险,因此,构建内部体系有效管理商业秘密,将风险控制在源头显得尤为必要。目前《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已截止征求意见,我们建议企业关注其后续正式发布的相关动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构建、优化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二)外交部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对4名美国个人采取反制措施
☆ 2021年12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及财政部依据其国内法对中国4名官员进行制裁。针对此事,2021年12月21日,外交部回应“美方依据美国内法,借口所谓‘新疆人权’问题,对中方官员进行非法制裁。有关行径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中美关系,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强烈谴责”,并依据《反外国制裁法》进行对等反制,“自即日起对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席马恩扎(Nadine Maenza)、副主席特克尔(Nury Turkel)、委员巴尔加娃(Anurima Bhargava)、委员卡尔(James W. Carr)实施相应反制。反制措施包括禁止上述人员入境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澳门,冻结其在华财产,禁止中国公民和机构同其交易”。
*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是独立于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的联邦政府机构,依据经修订的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IRFA)设立。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的委员由总统或每个政党的领导人任命,依据其国内法,承担“监督国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相关职责,并负责向总统、国务卿和国会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跟进建议的实施。
海外
(一)美国商务部修订《出口管理条例》以加强对柬埔寨的出口管制
☆ 当地时间2021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在《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基于“柬埔寨政府实施的腐败和侵犯人权的行为违背了美国国家安全及外交政策利益”,宣布修订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以加强对柬埔寨的出口管制。
该最终规则对EAR进行了如下四项修订:
1、将柬埔寨列为受EAR第742.4(b)(7)节许可政策(该节适用于因国家安全原因受管制的物项)约束的国家;
2、将柬埔寨列为受EAR第744.21节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制国家;
3、将柬埔寨列为受EAR第744.22节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管制的国家;
4、将柬埔寨列入EAR第740节附录1中D:5国家组别内。
我们提示与柬埔寨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中国企业密切关注EAR规则变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做好应对,以降低相关域外风险。
(二)美国商务部将34个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 当地时间2021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在美国《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宣布将37个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其中包括34个中国实体(如需获取相关清单或受本事件影响需要寻求专业帮助,可与本团队联系)。
(三)美国财政部近期制裁动态
1. 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 当地时间12月9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美国制裁计划,将3名安哥拉个人、1名利比里亚个人、1名危地马拉个人、1名乌克兰个人、1名萨尔瓦多个人、1个乌克兰实体、2个南苏丹实体、1个中国澳门实体、1个马尔绍群岛实体、3个安哥拉实体列入SDN清单。
☆ 当地时间12月10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美国制裁计划,将6名孟加拉国个人、4名缅甸个人、1名朝鲜个人、1名俄罗斯个人、2个朝鲜实体、3个缅甸实体、1个俄罗斯实体、1个孟加拉实体、3名中国个人(其中1名中国个人被标识为受次级制裁)及3个中国实体(其中2个中国实体被标识为受次级制裁)列入SDN清单。
☆ 当地时间12月15日,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以对“参与全球非法毒品贸易的外国人实施制裁”。依据该行政命令,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将2个墨西哥实体、1个巴西实体、1名中国个人及4个中国实体列入SDN清单。
☆ 当地时间12月17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美国制裁计划,将1名中非个人列入SDN清单。
2. 美国财政部更新NS-CMIC清单
☆ 当地时间12月10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将1个中国实体列入NS-CMIC(Non-SDN Chinese Military-Industrial Complex Companies)清单。
☆ 当地时间12月1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将8个中国实体列入NS-CMIC清单。
如需获取相关清单或受本事件影响需要寻求专业帮助,可与本团队联系。
(四)美国财政部发布第16号与反恐相关的通用许可证
☆ 当地时间2021年12月10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第16号与反恐相关的通用许可证,授权相关主体可开展为《全球恐怖主义制裁条例》(Global Terrorism Sanctions Regulations)、《外国恐怖组织制裁条例》(Foreign Terrorist Organizations Sanctions Regulations)或经修订的第13224号行政命令所禁止的,涉及塔利班或哈卡尼武装分子(Taliban or the Haqqani Network)或任何为前述两个实体单独或合计持有50%或以上权益的实体的,为向阿富汗进行非商业个人汇款所必需进行的、偶发性的交易及活动。
(五)美国国务院更新《香港自治法》下“外国人士”报告
☆ 当地时间2021年12月20日,美国国务院更新了依据其国内法《香港自治法》(HKAA)需要提交至国会的关于“外国人士”的报告,其中新增了对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5位副主任的指定(前述5名个人已于2021年7月16日被列入SDN清单)。
叶姝欐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协助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定期获取与跨境贸易、境内外投资并购以及商业合规运营相关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行业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最新动态并洞悉相关域外风险。截止到本期为止,叶姝欐律师团队已经以双周报方式累计发布共43期资讯,如您需要了解本期及此前各期资讯的具体内容,可随时与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联系。
[1] 进一步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商业信息”进行了列举: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2]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