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 第二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第二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我们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了共计12期的月度推送;2022年,我们将每季度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重要立法动态进行季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欢迎您的关注与指导。
本期季报主要内容包括: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而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
2、新增、新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特殊规定。
3、新增、新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关于稳外资: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十六条政策措施》;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稳外资工作要点>的通知》;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的通知》;6)《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加强助企纾困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通知》;7)《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强化金融外汇服务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区国有企业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9)《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申报指南>的通知》。
(2)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商环境优化: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5)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1)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2)《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台资企业发展服务措施的通知》;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5)《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4、新增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5、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废止了《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及相应地方规范性文件
1、公布日期:
国务院于2022年5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与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工作实际,按照《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六个方面共33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陆续公布了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
2、出台背景:
2022年以来,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的风险挑战也在同步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正面临着新的挑战。“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出台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强调要切实把二季度经济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3、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全文提出六个方面共33项具体政策措施。包括:财政政策(7项)、货币金融政策(5项)、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项)、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项)、保基本民生政策(3项)。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第30项措施“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提出:
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此外,除《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规定的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整体性要求以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了增量措施。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外资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要“支持外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着力稳定外资外贸企业预期和信心”并规定了相关配套措施,具体包括: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专员服务机制、启用重大外资项目线上服务系统、通过视频会议和线上圆桌会议等形式加强与外资企业高管面对面沟通、由上海市贸促会免费为符合条件且有需要的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具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等。
二、新增、新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1、公布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5月31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税收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梳理形成共44项外贸外资领域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其中包含以下7条“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3)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4)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5)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6)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7)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科外函〔2022〕361号)
1、公布日期: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于2022年6月24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保安全守底线、促发展追高线,全力以赴稳外资稳外贸,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进一步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工作提出八项要求,分别为:
(1)加大企业帮扶工作力度。在药械注册申报、化妆品注册备案以及监管等环节进一步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在满足监管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做好服务。
(2)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高“两品一械”智慧监管能力;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稳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将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
(3)加快创新急需产品上市审评审批。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在药品方面,充分发挥药品审评四条快速通道作用,加快临床急需境外新药、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重大传染病用药等上市速度;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加快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审评审批,实施创新和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支持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鼓励和支持真实世界数据的研究和利用;在化妆品方面,持续完善化妆品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化妆品技术审评内审机制,研究制定化妆品安全评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制订新原料安全评价技术指南,初步建立安全评价数据库。
(4)推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以《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为依据,推进信息公开、专利权登记、仿制药专利声明、司法链接和行政链接、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制度的实施与细化。
(5)积极推进国际规则转化。加强药品国际监管交流合作,深入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积极转化和实施国际技术标准和指南,以监管国际化推进监管现代化。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修订工作,深度参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ICMRA)、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国际化妆品监管联盟(ICCR)等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推进相关指导原则转化实施。
(6)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实施。
(7)畅通企业诉求沟通渠道。做好对企业诉求的收集,及时梳理企业在注册、备案、生产、经营等环节遇到的问题。通过企业座谈会、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规制度的宣贯解读工作,并在监管中重点关注有关共性问题。
(8)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关注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疫情防控药械产品质量监管,坚持专项抽检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同时持续加强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法规宣贯、培训力度,持续加强监管。
(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8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20日公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2、修订背景:
为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行业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推动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2004年发布、2012年曾小幅修订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以适应2019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行业内外部环境变化,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3、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特殊规定:
本次修订后,《管理人办法》分为八章共78条,包括总则、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对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就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办法》作出以下两方面特殊规定:
(1)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管理人办法》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最近3年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4)累计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5)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适用本条规定。
(2)监督管理。《管理人办法》第66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和其他国家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三、新增、新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稳外资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44号)
(1)印发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7月5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外贸外资商贸企业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贸保稳提质,促进外资平稳发展,加快消费回暖复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包含四方面共23项具体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促进外资提质增效”提出:
1)着力新兴产业招引。对2022年度外商直接投资(FDI)超1000万美元的省十大新兴产业外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增资到位超过1000万美元的在皖外资企业、在皖新设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外资企业,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50万元。
2)支持外企总部和研发中心建设。对2022年度在安徽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中国区及以上总部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等企业在皖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按2022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5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3)强化重点项目包保服务。对商务部确定的重点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企业,开展省、部联动包保服务。发挥161个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作用,有效保障和维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2、《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1)公布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20个配套政策(“1+20”政策体系),其中与外商投资领域相关的配套政策为《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十六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分为三个方面共16条具体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提出了4项政策措施,包括:
1)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办好廊坊经洽会、跨国企业河北行和云招商系列活动,力争新引进一批投资金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同时组织召开国际跨国公司圆桌会议,积极对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动向,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股和重大合作项目落地。加大督导力度,推动重大合作项目落实落地。
2)强化外资企业服务。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健全常态化企业联系服务机制,持续做好重点外资企业包联帮扶,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融资、用地、环保、人员入境等困难和问题,用好部省外资信息直报平台,了解掌握企业诉求,梳理汇总问题清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更好发展。
3)全面落实外资奖励政策。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投向河北省重点发展产业;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到位外资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以吸引外国投资者以新设、增资、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在和河北省设立更多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总部;此外,针对境外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工业设计等领域企业,按“一企一议”给予资金支持。
4)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深入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内外资一致要求,推动落实外商投资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健全省市县三级投诉工作机制,依法处理外商投诉事项。
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商外资字〔2022〕425号)
(1)公布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于2022年6月14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推动自治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提出五方面共19项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深化对外开放。贯彻国家开放政策,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清理负面清单外的限制性措施;落实便利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各项政策,支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推动高端高新产业外商投资集聚发展,鼓励外资企业再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外资研发总部、开放式创新平台等,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和科技创新功能,落实各项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相关政策。
2)优化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自治区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由会员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协调解决重点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项目给予多方面支持;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体系,编制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鼓励盟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配套出台支持外资发展和促进招商引资的专项政策,并为外商投资企业精准提供政策查询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国投资者投资便利度,编制内蒙古外资招商引资项目库、制作并发布各盟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地图、做好外资企业普遍关注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强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为外资企业在项目行政审批、落地运营、产业配套、对接园区等方面提供支持。
3)强化外商投资促进。创新外资招商引资方式,坚持“走出去”招商推介和“请进来”考察对接投资促进相结合,强化产业链招商政策,支持龙头外资企业“以商招商”,开展对口国别(地区)招商;强化各盟市引资主体责任,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开放平台功能,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发挥好开放平台稳外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到资对年度内有实际到资且纳入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创新绩效激励措施以及人事制度,打造高水平、专业化外资招商人才队伍。
4)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建设陆空联合开放口岸和多式联运枢纽,加强中欧班列场站、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调节机制,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公路、铁路、航空等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加强人才保障措施,优化外籍人才入境手续办理流程以及就业审批办事流程,落实人才奖励制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从各环节做好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畅通外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重点外资企业融资给予支持;保障外资项目用地计划需求;完善以通信设施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5)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深入落实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外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各盟市、开发区应严格兑现向外国投资者及外资企业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认真履行已签订的各类合同;完善外资企业投诉机制;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标准制定。
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稳外资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商函〔2022〕180号)
(1)公布日期:
陕西省商务厅于2022年4月14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商务工作座谈会、全国外资工作会议和商务部《2022年利用外资工作要点》要求,充分发挥陕西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聚力陕西省招商系统及各有关部门持续做好稳外资工作,陕西省商务厅提出《2022年稳外资工作要点》,包含八个方面共10条措施,并着重强调“2022年稳外资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挖掘增量、稳住存量、优化结构,以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为着力点,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更好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具体内容如下:
1)保障来陕外资准入顺畅。推动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按要求清理负面清单以外的限制性措施,研究和推动制造业外资发展,研究和推动外资并购等新模式,扩大外商投资渠道。
2)保障在陕外资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外商投资政策,研究制定陕西省外商投资鼓励类目录,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外资企业再投资项目予以适当奖励,加大利润再投递延纳税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利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开展外资研究、提供外资服务、促进外资招引、建设开发区外资服务平台予以支持,切实发挥资金作用。
3)保障在陕外资企业发展。建立重点外资企业清单,做好重点外资企业出入境“快捷通道”,加强与重点外资企业的联系,动态了解外资企业投资经营困难,加强与重点外资企业的联系,积极回应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4)保障来陕外资项目进度。加强重点外资项目综合服务,建立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形成重点联系责任清单,跟踪企业签约、建设、投产等落地进度;对重大外资项目开展建立协调专班,量身定做服务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相关外籍人员入境,基于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开辟环评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加强用能指导,优先协助保障用工需求。
5)保障在陕外资平台发展。促进开放平台创新提升,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发挥在陕稳外贸稳外资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外向型产业。引导推进建设国际合作产业园区,深化与重点外资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对接合作。
6)保障招引外资持续发力。发挥各类经贸展会和招商活动的投资促进作用,加大跨国公司邀请力度,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云招商”活动;加强与重点引资来源地商协会的对话交流,主动释放开放信号,积极宣介政策环境,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对接。
7)保障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做好外商投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加强《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培训;建立完善各地招商主管部门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解决系统改造、数据推送等问题;指导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填报年度报告、核实更正异常数据、排查未参报企业;按要求开展信息报告监督工作。
8)保障外商投资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定期编制发布地区外商投资指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协调工作,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等工作。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外资企业、外国商协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44号)
(1)公布日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7月9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部署要求,在落实好浙江省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外贸外资企业在人员出入境、要素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关于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十条措施》,其中,外商投资领域的具体内容如下:
1)保障商务人员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下,落实外贸企业白名单管理机制,引导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开设商务人士服务专窗;落实外籍人员来华邀请政策,优化办理外国客商来华签证邀请函,为来浙从事投资、创业、科研、经贸等活动的境外人员提供停留居留便利。
2)组织商务包机和定期航班畅通商务人员出入境通道。加大对境外参展、海外营销、来浙采购、境外投资等商务人员出入境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商务包机,推动增加定期航班航线和班次,加强对商务包机和定期航班的政策支持。
3)建立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协调机制。重点支持制造业、“卡脖子”技术领域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对在谈项目,由浙江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报经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审定后,承诺由省级给予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等要素的协调支持。对落地实施项目,优先纳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鼓励地方“十四五”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在保障区域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基础上,由浙江省和地方统筹给予污染物排放指标调剂倾斜;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省级排污储备量中协调解决。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项目推荐列入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计划,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项目推荐列入国家重大外资工作专班计划。
4)鼓励外资企业在浙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切实落实外资研发中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核定的研发投入金额,按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省内各类科技计划,承担科研攻关任务,并与省内创新主体开展联合研发合作。
5)建立重大外资项目服务直通车机制。建立省领导与跨国公司负责人联系机制,对世界500强等龙头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搭建省领导与企业高层直接沟通交流的绿色通道,推动项目落地。
6)多举措降低外资企业融资成本。用足用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外贸产业链贷款专项资金,引导商业性银行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作用,积极为外贸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和优惠费率。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将符合条件并具有结售汇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外贸企业的支持。差异化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盘活外资企业各类资产,通过“担保+信贷”“保险+信贷”等方式,提高授信金额。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还款暂时困难的外资企业,视情合理给予贷款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7)推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结算便利化。实施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举措。指导银行机构及时将优质外资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业务优质企业名单,提升外资企业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支持非金融企业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和在线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支持高新技术和“专新特精”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便利大型跨国企业统筹使用跨境资金。
6、《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加强助企纾困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通知》(苏汇发〔2022〕28号)
(1)公布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于2022年5月16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要求,为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积极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持续增强开放型经济对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助企纾困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通知,提出六个方面共22项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稳妥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更加便利”提出:
1)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扎实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市建设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开展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5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创新试点。推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增量扩面,让更多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2)拓宽跨境投资渠道。支持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并按规定便利外汇登记相关手续。
3)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经验复制推广。深化落实已出台的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各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做法,促进联动改革、联动开放、联动创新。
7、《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强化金融外汇服务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公布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于2022年7月1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总行总局近期出台的各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国家外汇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结合重庆实际,公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强化金融外汇服务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强化金融外汇服务、支持外贸外资稳定发展提出了六方面共19项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实施意见》主要针对以下两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1)便利跨境投资。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支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2)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的信贷支持。相关银行要充分用好央行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惠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且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外资企业倾斜支持。各级外汇局、各银行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满足涉外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帮扶受困中小外资企业渡过难关。
8、《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区国有企业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商资发〔2022〕12号)
(1)公布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11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开放合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有效提升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水平,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推进全区国有企业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就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提出了五方面具体内容:
1)深刻领会推进国有企业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首先,利用外资是连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渠道,对广西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双循环相互促进,构建双循环枢纽至关重要。提升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质量,是全区国有企业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工作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开放合作,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2)建立厅际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工作会商机制,梳理分析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方向和重点,研究解决利用外资的困难和实际问题,支持鼓励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良品牌等对外招商引资。
3)积极稳妥引进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充分发挥全区国有企业资源优势,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金融、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以及产业园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项目开展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发挥跨国公司在技术、管理、渠道等方面优势,进一步提升全区国有企业管理、技术水平。
4)搭建国有企业与外国资本对接合作平台。创设国有企业与目标企业对接洽谈平台,定期召开见面会、洽谈会、协调会;支持全区国有企业结合自身资源和产业链优势,瞄准重点企业包装推出合作项目,开展定向精准推介;支持全区国有企业参加各类重大经贸活动,参与国际投资促进活动;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及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建设历史性机遇,推动国有企业与RCEP国家经贸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合作项目落地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开区、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平台,用足用好制度和政策优势。
5)加大对外资项目的服务保障力度。国有企业利用外资,享受《广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有关利用外资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外资项目,自治区各级外资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项目奖励政策,积极协调国有企业外资合作项目土地、能耗、煤耗、排放指标等要素需求,加大跟进协调服务力度,推动在谈项目早签约、签约项目早落地、落地项目早到资。
9、《上海市商务委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申报指南>的通知》(沪商促进〔2022〕113号)
(1)公布日期: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于2022年6月21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17日,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上海市外资高质量发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制订并公布了《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深入持续推进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以取得实际成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该《实施细则》公布了《2022年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以便利有关单位和申报对象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3)主要内容:
《申报指南》围绕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支持范围、资金支持对象、申请项目的条件、支持方式及标准、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其中,资金支持范围包含:1)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日常运行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并优化服务功能;提供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开展外资企业服务、协调、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支持商会协会、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在优化营商环境、投资促进活动、规划编制、宣传推介、外资培训等方面开展公共服务项目;2)高标准建设区域开放平台: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产业研究,探索规划建设国际合作园,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开展符合经开区发展方向的相关改革试点;依托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开展长三角、中西部等区域投资环境展览展示、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公共服务。
资金支持对象的要求包括:在上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申请项目的条件包含:1)支持举办外商投资促进活动,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市实施国家战略任务,强化“四大功能”、深化“五个中心”、发展“五型经济”的总体要求,结合上海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区域特点,在境内外以线上或线下形式开展的投资促进活动,以推介上海投资环境为主要目的,促进投资、提升能级、推动品牌落地;2)支持开展产业转移公共服务,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大开发”等发展战略,围绕国内外产业有序转移和有效承接,开展相关投资环境展览展示、宣传推介、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服务;3)支持的其他公共服务,包括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日常运行和功能优化服务,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综合服务及协调,举办外商投资促进培训,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规划编制、投资指引、产业分析、营商环境评价,支持开展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的宣传推广等。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
(二)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4号)
(1)公布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2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围绕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推动制度创新,以更大力度谋划和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8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19条具体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精神,更大力度推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四川自贸试验区”)高起点改革、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印发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提升贸易便利度、提升投资便利度、提升国际物流便利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便利度、探索司法对贸易投资便利的保障功能、推进协同改革协同开放等六个方面共19项措施。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提升投资便利度”提出: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利用川港、川澳合作会议机制,推动旅游业开放合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四川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四川自贸试验区。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发〔2022〕10号)
(1)公布日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5月18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要求,更大力度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出台了《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提出了十五个方面共19项措施。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提出了“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旅行社”: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将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陕西自贸试验区,优化审批流程,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和陕西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20号)
(1)印发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6日印发。
(2)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提升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云南省人民政府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并出台了《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赋予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大改革自主权,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集成创新,不断提升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建设自贸试验区,引领示范全省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该方案的主要任务分为五个方面共15项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提升投资便利度”中提出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严格落实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赋权业务指导培训,落实落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按照权责一致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强化审批和监管联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2号)
1、公布日期及施行日期:
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8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是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两年,国家先后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相关制度,明确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为制定实施办法预留了空间。
湖北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市场主体投诉等营商环境工作,湖北省近两年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制定《办法》创造了条件。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湖北省稳外贸、稳外资、稳外企的压力持续加大,需要明确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离简政便民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减材料、减时限、减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和方式。《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制定,是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清、减、降”、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现实需要。
3、主要内容: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五章共30条,内容涵盖投诉工作适用范围、体制机制、投诉受理、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
1)投诉工作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外商投诉工作部门申请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不包括投诉人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同时,对投诉人申请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给予协商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路径指引。
2)投诉工作体制机制。《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投诉工作协调机制,即省级外商投诉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办法》第八条明确了投诉受理、处理范围,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处理涉及本级政府部门、下一级政府或者下一级外商投诉工作部门行政行为等四个方面的投诉事项。
3)关于投诉受理工作。《办法》第十条明确了投诉渠道,即投诉人申请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应当向被投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外商投诉工作部门投诉,可以依照湖北省有关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的规定(即《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进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投诉的方式,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公示受理投诉的多种方式(包括通过现场提交、通过信函等其他方式提交),方便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受理时限,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投诉处理工作。《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投诉处理时限,即被投诉人自收到投诉材料复印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和初步处理意见;外商投诉工作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投诉处理意见;《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投诉处理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简单投诉事项的处理,即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对简单投诉事项采取简便方式处理,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处理时限。
5)法律责任。《办法》没有创设新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责任部分与上位法做了技术衔接,规定被投诉人、外商投诉工作部门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商环境优化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40号)
(1)公布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6月17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不懈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打造办事效率高、开放程度高、法治保障高、宜商宜业宜成的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力争更多指标进入全国前列,努力实现“争创一流”目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2022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该方案着力于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自主便利的投资环境”、“开放包容的涉外环境”、“更具活力的创新环境”、“公平审慎的监管环境”、“优质普惠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科学规范的法治环境”,并明确了实施保障措施,包含九个方面共41项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提出的相关措施如下:
1)优化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管理服务。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投资负面清单,提高制造业领域实际利用外资占比,充分发挥“桂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和广西“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作用,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不断提升“走出去”综合服务水平。
2)优化外资企业和国际人才管理服务。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广西国内外高层次和创新人才引进项目、引进国(境)外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等引才引智计划,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开展“在桂外国专家安心计划”,为海外人才在桂营造安全、高效的创新创业环境。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83号)
(1)公布日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6月1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最低市场准入、最简权力清单、最优审批服务、最有效监管的“四最”目标,聚焦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市场环境、贸易投资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生态环境和强化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要素保障,实施一批优化营商环境“领跑行动”,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和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2025年)》,提出了七个方面共35项具体措施。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构建自由便利的贸易投资环境”中提出要强化外商投资服务和保护: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提高外资行政许可办理效率,在符合外资安全审查要求前提下,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之外,推行外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定期更新和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指南》,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国际服务水平。完善外资企业投融资、人员出入境等便利化举措,降低外资企业运营成本。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建立健全外商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五)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
1、《<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京商总部字〔2022〕8号)
(1)公布日期及施行日期:
北京市商务局于2022年7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北京市商务局于2021年2月公布了《关于印发<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商总部字〔2021〕4号)(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内容需要调整、完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工作,北京市商务局对文件《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意见(修订)》”),《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3)主要内容:
1)明确“告知承诺”的涵义。《意见(修订)》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北京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对符合要求的直接作出同意的方式。同时,申请人可自由选择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通过一般方式办理。
2)优化审批服务程序。坚持“减环节、减材料、增加透明度”的原则,《意见(修订)》明确了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及需履行的法律责任。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跨国公司总部认定有关事项的,当场办结;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认定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更换证书、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证书注销,时限为2个工作日。
3)增加网上办理方式。在《意见(修订)》修订之前,企业只能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现增加了网上提交材料的方式,企业可通过“首都之窗”线上提交申报材料,办理时限与线下方式相同。
4)推行电子证照。在《意见(修订)》修订之前,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发纸质确认证书;现推行电子确认证书,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发电子确认证书;如必要,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纸质证书或申请人到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领取纸质证书。
5)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在作出行政确认后,北京市商务局将通过资料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情况将被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
6)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未履行承诺的失信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按照违诺失信记录修复标准,结合违诺失信等级,《意见》明确了事项修复渠道、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和修复程序,违诺主体修复信息将被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7)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意见(修订)》明确将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为申请人提供维权服务渠道,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穗金融规字〔2022〕1号)
(1)印发日期、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部门于2022年4月12日联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出台背景: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提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2021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部分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35号),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2022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作为首批4个试点地区之一。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于2022年1月24日印发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22〕1号),支持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提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是吸引境外资金投资的有效举措。为规范开展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文分为八章共33条,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申请、外汇登记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信息报备和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3)主要内容:
1)《暂行办法》总则明确了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依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和试点地区的定义;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认定企业试点资格及募集境外资金规模,试点工作窗口部门具体工作则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
2)《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三十三条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有限合伙人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广州市内外机构均可申请试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试点基金,视同境外合伙人。
3)《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试点基金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的规定,以及可在境内用于支出的范围和投资的领域。试点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
4)《暂行办法》第五章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后,应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QFLP规模外汇登记手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发起成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QFLP规模。各单只基金QFLP规模之和不得超过经联合工作机制获得的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规模。
5)《暂行办法》第六章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托管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完成QFLP规模外汇登记手续后,试点基金可凭所属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规模外汇登记业务凭证到银行开立QFLP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境外合伙人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的出资。试点基金可按本办法规定便利化办理清盘前跨境收支、外汇资金结汇等手续。
6)《暂行办法》还对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试点工作窗口部门及时报送季报、年报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试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试点基金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相关数据,试点基金资产托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营合规事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台资企业发展服务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8号)
(1)公布日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5月31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政策,促进台资企业发展,聚焦企业需求,强化有效服务,保障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黑龙江省促进台资企业发展服务措施》(以下简称:“《服务措施》”),系黑龙江省首次系统出台的帮助和支持台资企业平稳发展、转型升级的服务措施,旨在为台资企业增强发展信心,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到黑龙江省投资兴业加快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
《服务措施》共明确了15项具体措施,包括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强化项目服务保障、靠前开展公共服务、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信用支持、满足用工需求、支持融资贷款、提供税收服务保障、强化惠企政策落实、做好通关保障、提升办事的获得感、强化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便捷高效公共法律服务、加强互动交流以及强化宣传引介。
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陕商函〔2022〕177号)
(1)公布日期:
陕西省商务厅于2022年4月13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质量,提高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切实做好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根据商务部相关文件要求,陕西省商务厅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公布了通知,强调了“提高认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意识”“做好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工作部署”“依法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三个方面,并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
其中,就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年度报告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1)年度报告时间及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2021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2022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2)加强对企宣传。各地招商主管部门应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度报告提供具体指导,加强对年度报告报送时间、报送渠道、报送内容的宣讲,解疑释惑,引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填报数据。
3)排查未参报企业,异常数据核实、更正。年度报告参报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登记注册类型判断。各地招商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辖区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参加年度报告,排查未参报企业,确保实现“应报尽报”。
2022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2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
4)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招商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系统对接和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共同推动年度报告工作顺利实施。
5、《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2〕7号)
(1)公布日期、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于2022年5月24日联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进口设备免税政策,以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申请认定,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结合深圳市实际,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2条,主要涉及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的定义、认定机构、认定条件、申报材料、审核流程等方面,其中关于认定条件及认定机构的规定如下:
1)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2)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机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由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负责。具体免税工作由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四、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公布日期和征集截止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于2022年5月10日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
2、修订背景: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截止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是《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根据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部署,2021年11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在广泛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商协会、企业意见基础上,形成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3、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说明》,本次修订的总体考虑是在条目上实现“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与2020年版本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238条,修改了114条(主要是扩展原条目涵盖领域),删除了38条。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增加了50条,修改了62条,删除了 14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增加了188条,修改了52条,删除了2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了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条目;
2)持续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了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条目;
3)持续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中西部目录》根据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优势和招商引资需要,新增或扩展了有关条目。
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6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最早于1992年3月14日经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曾于2000年、2002年以及2010年被修订。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国家外资准入管理模式已发生重大变化。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经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被同时废止,上述《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与国家外资管理规定存在不一致。
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的决定,《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6月23日被废止。
君泽君外商投资法律服务介绍
多年来,君泽君在外商投资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自成立之初,君泽君就积极参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活动,为众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设立后的经营活动和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渐成熟及中国企业的成长壮大,君泽君也参与了众多的外资并购项目。君泽君服务的境外客户来自世界各地(包括北美、欧洲、澳洲、日本、中东、韩国、香港、澳门、台湾和东南亚等);在许多交易中,君泽君也为中方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君泽君服务的行业涵盖制造业、通讯、IT、能源、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商业、医疗卫生、教育、消费服务、传媒、房地产等。
君泽君提供的外商投资法律顾问服务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君泽君有一批熟悉外商投资业务、具有深厚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律师,部分律师还有着在审批机关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经验。君泽君曾受聘于来自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意大利、丹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和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就其在中国的投资事务提供法律顾问事务,包括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合并与分立、公司改制、反垄断审查、外汇、劳动关系等各个方面法律服务。
君泽君外商投资与公司事务部主要成员
李旸 高级合伙人 李振合 合伙人 沈申琰 律师 颜菼 律师 仇雨桐 律师 范晓华 实习律师 杨安妮 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