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合规要点及风险分析
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员工意愿,经公司自主决定,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涉及股东权利的让渡,使员工以股东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来,是一种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捆绑的纽带,是公司留住人才、促进公司发展的重要手段。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平安就曾推出过员工持股计划。但2008年12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保险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2009年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因此被叫停。直至2015年6月,原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保险机构的员工持股计划才再一次被放开。
一、保险机构股权激励合规要点
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首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具体监管要求,比如56号文、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 〔2010〕97 号)。如果保险机构属于上市公司,还应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如果涉及国有类公司的,则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参照《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和《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办法。
(一)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通用规定
保险机构若要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不论是否上市或者是否属于国有保险机构,都应当接受56号文的监管,56号文具体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下保险机构的条件、参加对象、资金来源、股权来源、持股比例、持股方式、持股期限等,为保险机构设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提供了指引,具体来说:
1. 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
(1)连续经营3年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最近1年公司盈利。
(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3)上年末以来分类监管评价为B类或以上。
(4)近2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
(5)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稳健,与风险合规管理有效衔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可以不受第(1)款的限制。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原则上应为本机构正式在岗且工作满2年以上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
(2)在岗时间少于2年,但确需列为参加对象的关键人才,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可以包括本集团成员公司员工,但同一集团内部成员公司员工不得参加另一成员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3.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1)员工持股计划所需资金可来源于员工薪酬及其他合法收入。
(2)保险机构不得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担保等各类财务支持,不得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额外增加员工薪酬。
4.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来源
(1)股东转让
(2)股东自愿赠与
(3)公司增发股份或增加注册资本
(4)根据《公司法》回购本公司股份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5. 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
除股东自愿赠与、转让或保险机构根据《公司法》回购本公司股份奖励员工外,股权来源于其他渠道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认购价格。
6.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比例
(1)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成为公司最大股权持有者,不得改变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进行评估。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2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5%。
7.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方式
持股员工可成立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员工持股企业应主要从事员工所持股权的管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8.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
(1)保险机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年,自标的股权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或标的股权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算。
(2)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间,保险机构实现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员工所持股权锁定期不少于3年。锁定期满后,每年度减持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
9. 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及权益处置
(1)保险机构应合理确定员工所持股权分红率,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资金积累的关系。保险机构及其股东不得在持股计划中向员工承诺持股的年度分红回报。
(2)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明确持股期限届满后的权益实现方式。非上市保险公司员工持股期限届满后,员工所持股权应当进行整体处置。非上市保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期限届满6个月内未按约定方式完成权益处置的,主要股东应当承诺予以收购,收购方式、比例应当事先约定,股东赠与股权的除外。
(3)权益处置时原则上应当以公允价值对股权进行定价。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发生退休、死亡、调任、辞职、辞退以及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况时,其所持股权及相应权益依照《公司法》及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非上市保险公司员工所持股权不得向社会不特定第三方转让。
10. 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1)对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5%及以上的员工持股,保险机构应当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5%以下的员工持股,保险机构应报监管部门备案。保险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及变动情况。
此外,保险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还应遵照56号文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还可以看出,56号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的监管条件进一步放宽,例如此类机构可以不受持续经营期限和近1年盈利的限制,同时相比一般保险机构对员工持股总额以及单个员工占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10%和1%的限制,此类机构分别放宽至了25%和5%。
(二)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特别规定
针对保险机构可能涉及的特殊企业类型,56号文还规定了与其它政策的衔接规则,即上市保险机构、国有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还应分别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国家关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1. 上市保险机构的特别规定
如上文所述,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都是公司以其股权为标的,用以实现保留人才和技术、促进公司发展的重要手段,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是股权激励的模式之一。但员工持股计划较其它股权激励模式而言,在参与对象、实施条件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台了专门的指导办法。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遵循的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遵循的是《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员工持股披露的相关规定。
较56号文的规制而言,《指导意见》在股票来源、持股期限、持股计划规模、披露要求、行政许可等方面存在着不同规定,因此,当一家上市公司同时属于保险机构时,应同时兼顾56号文和《指导意见》等相关监管规则,若存在冲突,则应选择遵循更为严格和细致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合规。56号文和《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对比如下:
(1)股票来源。除56号文规定的股票来源外,上市保险机构拓宽了在“二级市场购买”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来源渠道。
(2)持股期限。《指导意见》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值得关注的是,56号文针对保险机构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对于上市保险机构而言,应选择56号文对持股期限的规定,以确保合规。
(3)持股计划的规模。《指导意见》规定了与56号文相同的持股计划规模限制,同时还规定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计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总数。
(4)披露要求。在披露的时限和程序方面,《指导意见》规定了较56号文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要求,具体体现在:
①上市保险机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③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应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此外,上交所与深交所于2022年分别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为上市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披露工作提供了更具细化的指引。
(5)行政许可。《指导意见》仅要求上市公司应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及禁止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对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的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许可。但此规定只适用于一般上市公司,对于上市保险机构而言仍需遵守56号文的规定,即对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5%及以上的员工持股,应当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 国有保险机构的特别规定
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国有保险机构的规定,仅能通过相关部门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类企业、金融企业的监管规定来探析国有保险机构的员工持股计划监管口径。以下为笔者整理的相关监管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对比:
由上表可知,自财金2号文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虽然相继出台了多部指导意见鼓励国有金融机构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但目前并无文件对国有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具体的监管指引。同时截至目前财金2号文仍然是有效的,且结合实践来看我国国有保险机构自财金2号文出台后均未再次启动员工持股计划,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曾在2015年时欲重塑其在2004年推出的员工持股计划,但后续官方也未再有相关消息。综上,可以认为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具体政策指引前,国有保险机构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仍存在一定阻碍,依然待观望政策的后续监管口径。
二、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的案例及合规风险
(一)员工持股计划典型案例
自56号文出台后,包括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保险机构推行了员工持股计划。笔者分别选取了在上市与非上市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两家保险机构的案例,以供参考。
1. 中国平安的两个员工持股计划与百亿回购计划[1]
中国平安分别于2015年公布《中国平安: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该计划只针对A股,存续期限为6年,持股计划每年一期,所持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并设立不少于12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结束后,基于中长期业绩考核机制,挂钩业绩结果,分三年、分批次,由计划持有人提出申请后归属至计划持有人。购股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收入与业绩奖金额度。因业绩考核、员工离职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未来归属对象的股份,每年由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变现后将资金归还公司。截至目前,该计划已推行至第八期。
中国平安又于2018年公布了“长期服务持股计划”。本次长期服务计划与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相比单期总金额更大,人数覆盖面更广,非高管占比更高。长期服务计划购股来源不限于A股,可以是公司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库存股、协议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流通股票等。长期服务计划参与人从公司退休时才提出归属申请,获得计划权益。
除此之外,平安在2019、2021年还公布了2期百亿回购计划,单次都拟回购50~100亿,用于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目前,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和长期服务持股计划稳步推进。2022年3月27日,中国平安发布公告称,公司2022年度长期服务计划于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完成购股,共购得公司A股股票9331.44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10%,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约44.39亿元(含费用),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47.56元/股。上述购股资金均来源于员工应付薪酬额度。2022年3月28日,中国平安发布公告称,公司2022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于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完成购股,共购得该公司A股股票1251.85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68%,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约5.956亿元(含费用),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47.56元/股。
2、泰康人寿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
泰康人寿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了《泰康人寿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6年]1号》,公布披露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该持股计划显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份,涉及股票总量不超过128,015,625股,涉及的资金总量不超过28.90亿元,并按份额进行管理。存续期为36个月,自该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并登记于股东名册时起算。此外,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设立了“泰康人寿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泰康人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合法合规基础上,结合本公司实际需求,进行了如下方案设置:
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本公司库存股,其中员工认购与公司奖励的比例为8:2。公司奖励将在计划存续期到期时确认归属,实际归属数量与存续期内公司业绩以及持有人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主要面向公司管理职位和核心技术职位的员工,并明确了工作年限和绩效考核的要求: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满3 年及以上且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为良好等级及以上。
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权益的处置分成两大类情况进行了规定:存续期内的权益处置与存续期满后的权益处置。
在存续期内,又以12个月为时限进一步予以规定:持有人员工在持股计划起始日后的12个月内离职的,由持股计划按原始出资金额回购其所持份额;持有人员工在持股计划起始日后的12个月后、存续期内离职的,以自筹资金认购及按在职时间已确认归属的份额不作变更,其余部分由持股计划收回。
存续期满,又以届时公司上市与否及/或国家政策变化进一步予以规定:如公司在存续期满前实现上市,及/或国家政策允许将员工持股计划下的股份归属到员工个人名下,公司将在存续期满后统一安排将相应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份归属到持有人个人名下;如公司在存续期满前未能实现上市,或国家政策不允许将员工持股计划下的股份归属到员工个人名下,则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由计划管理人对所涉及份额进行核算,在存续期满后的6个月内完成相关股份的一次性或分批次的整体转让,并在转让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按持有人持有份额兑现收益。
2022年7月25日,泰康人寿公布披露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东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其中显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骨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128,015,625股股份(代表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的 4.69060%)。本次回购完成后,员工持股计划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形成公司“库存股”。本次回购系泰康人寿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正常到期。根据泰康人寿披露公告来看,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运行顺利,未出现影响员工持股计划持续实施的经营及风险事件,其分红也较为可观,在2020年和2021年,泰康集团每年都向所有股东按照每股约2.1984元派发股利。[2]
(二)员工持股计划合规风险点
1.未按监管规定进行披露
56号文规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及变动情况。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时较为关注保险机构条件、资金来源、持股比例、持股期限等实体要素的设置,却容易忽视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以致于保险公司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披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银保监会在2018年向某保险公司出具的监管函中显示,该保险公司在未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情况下,修改了员工持股计划分红条款并向持股人分红;此外,其在通过对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价格等条款的修改方案后,也未向监管机构报备、未提交持有人会议表决的情况下实施了新的方案。因此保险机构应重视向监管部门备案与披露的规定,在严格执行56号文的前提下,若保险机构同时属于上市公司,还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的管理。
2.未设置完善的退出机制
保险机构除了设置完善的员工持股计划进入机制还不应忽视其退出机制。此处所指的退出机制主要包含两大类情形,一是员工持股期限届满时,二是员工发生退休、死亡、调任、辞职、辞退以及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况时。结合56号文及《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及公司自身利益的考量,建议保险机构在设置退出机制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在员工持股期限届满时,若保险机构为未上市公司,应当将该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权进行整体处置,在持股期限届满6个月内未完成权益处置的情况下,还应当设置主要股东的收购条款予以衔接。
第二,在员工发生退休、死亡、调任、辞职、辞退以及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况时,虽然56号文及《指导意见》未对此作特别强制性规定,仅要求依照《公司法》及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给保险机构一定的灵活处置空间,但若忽视此情形下的退出机制,使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的员工继续享有相关权益,届时股东身份完全剥离于员工身份,尤其对于非上市企业而言可能导致员工持股计划背离公司初衷,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
落实到方案设置的操作中,首先对于退出条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条件,例如要求员工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时,取得的股权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次对于回购对象,应当注意非上市保险机构员工所持股权不得向社会不特定第三方转让。最后对于退出价格,公司应尽可能设置详尽的退出情形下的价格,例如对行权与否、出资与否、员工过错与否等情形下的退出价格进行区分。
3.未按规定设置回避制度
为加强保险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内部利益输送,56号文及《指导意见》均设置了表决回避制度。具体来说,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表决时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方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表决时回避。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上述回避制度,避免因违反监管规定被认定为相关决议无效。
4. 董监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点
56号文仅约定了对于保险机构的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也未禁止上市企业的董监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但实践中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较为关注,上市保险机构也应予以关注,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均在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的规定中,要求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下,除了应披露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外,还应披露相关人员姓名。并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还要求披露预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与董监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此外,若董监高参与程度较高,可能会被质疑存在利益输送、规避减持、规避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限制的情形。例如某上市公司披露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显示,该计划未设定考核指标,其董事长及4位高层认购9.68%。为此深交所对该上市公司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员工持股计划未设定考核指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向激励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形”等问题。因此,保险机构若将董监高纳入员工持股计划中,应尤为关注相关监管要点,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与报备,设置适当的董监高认购比例、设定具体合理的考核指标。
三、结语
保险机构能否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合规要素、实施程序及披露要求的设置需要结合56号文相关规定与自身企业情况予以考虑,同时保险公司可能有着多重身份——国有/非国有、上市/非上市,相关的行业监管政策也相互交织。因此还需根据保险机构是否涉及国有背景(国有保险机构能否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仍需观望)、是否属于上市公司等综合判断。保险机构还可参照中国平安、中国康泰等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并吸取实践中的相关经验教训,对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点予以重视,确保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开展。
[1] 《完整梳理中国平安的三个计划:百亿回购与员工持股计划历年回顾》,http://k.sina.com.cn/article_2183570524_8226a45c027015t7d.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