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新风向: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要点全解析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于2024年12月31日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围绕自动驾驶行业的发展需求,对推进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自动驾驶上路通行管理、安全发展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为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条例》共7章48条,围绕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模块进行了规范,旨在助力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发展,同时兼顾公共安全以及社会治理需求。
本文将结合《条例》对比其征求意见稿和草案修改稿的关键变化,并参考自动驾驶相关规范,尝试对《条例》的要点进行解读。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1、地域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2、适用场景范围:涵盖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
3、适用对象:聚焦于L3以上的高阶驾驶自动化汽车。
相较于2022年8月1日施行的覆盖L0-L5所有智能网联汽车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深圳条例”),《条例》将适用对象聚焦在了L3以上的高阶的驾驶自动化汽车。
根据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条例规范的自动驾驶汽车包括有条件的自动驾驶(L3)、高度自动驾驶(L4)及完全自动驾驶(L5)。[1]
《条例》突出针对高阶自动驾驶汽车,反映了立法的针对性,即旨在为L3级以上自动驾驶汽车市场提供清晰、透明、可预期的制度规范。[2]
二、鼓励技术创新、提供产业政策支持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北京市在鼓励自动驾驶技术创新方面的政策导向:
1、推动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链,支持产业生态优化和发展。
2、明确支持产学研协同攻关关键核心技术。
3、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安全评价、自动驾驶地图等地方标准,以及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测试评价和认证规范,确保规范化实施和安全保障。
4、鼓励相关数据服务产品的开发与商业化应用。
三、明确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自动驾驶技术的落地,也需要配合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建设。《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1、统筹管理要求:通过统一规划和动态调整机制,为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提供弹性支持。
2、设施规划要求:鼓励通过改造现有路车基础设施的方式推进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设计和使用应当兼顾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要求。
3、平台建设要求: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存储、监管的平台化。
4、数据管理要求:
《条例》明确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向平台上传车辆运行数据,但并未规定具体上传数据的类型和内容要求。
根据2021年施行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深圳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结合国家规范并参照深圳条例,企业可能需要储存和上传的车辆运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信息、车辆运行状态、车辆驾驶模式、环境感知数据等。
5、政策鼓励方向:鼓励建设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和高精度地图应用,同时鼓励市场化主体参与自动驾驶基础设施建设。
四、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管理规则
《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应用场景、道路测试要求、示范活动要求、道路应用试点要求等。
1、《条例》明确了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场景
相较早期的征求意见稿,《条例》正式稿进一步拓展了自动驾驶应用的场景,增加了“个人乘用车出行”这一应用场景,涵盖个人乘用出行、公共交通、货运和城市运行保障等场景,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市场化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和产业还处于发展的过程中,《条例》明确将把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除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场景之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坚持安全保障和社会责任的原则。[3]
条例正式稿 | 条例草案修改稿 | 条例征求意见稿 |
第二十三条本市支持开展下列场景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改善驾驶和乘车体验,提升出行便利和行车安全水平: (一)个人乘用车出行; (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 (三)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四)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五)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场景落地计划。 |
第二十条 本市支持开展下列场景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 活动,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改善驾驶和乘车 体验,提升行车安全水平: (一)个人乘用车出行;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 (三)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四)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五)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市交通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控制总量,制定相关场景落地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创新活动场景】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以下场景: (一)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城市出行服务;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管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有序制定相关场景落地计划并组织实施。 |
2、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的三阶段:道路测试活动 ➤ 示范应用活动 ➤ 道路应用试点
道路测试活动 | 示范应用活动 | 道路应用试点 | |
适用范围 |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需要在本市测试自动驾驶功能的,可以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 | 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可以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 | 完成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可以申请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后可申领自动驾驶车辆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
办理流程 |
(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部门组织开展论证、确认,并确定活动的具体区域、道路; (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
(一) 完成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二) 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安全评估。 (三) 通过安全评估的,可以申领自动驾驶车辆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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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流程 | 在其他行政区域已经或者正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在北京市开展类似创新应用活动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条件和结果简化确认程序。 | ||
运营限制 | 无正式号牌,仅适用于测试阶段。 | 可以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但是仍属于测试阶段,不具备运营资格。 | 通过安全评估后,申请自动驾驶车辆牌照,可以依法开展自动驾驶商业运营服务。 |
3、强调自动驾驶汽车出现故障的人工接管义务
《条例》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尽管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依赖人工智能算法、传感器及自动控制系统实现自主操控,传统意义上的驾驶员在某些场景中已不再参与驾驶决策,但是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基于驾驶人操作机动车的模式设立,强调“驾驶员”的责任承担义务。[4]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即便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汽车,仍必须配备安全员或者远程监控人员,确保必要时履行接管义务。
五、专章规范安全保障义务
《条例》第五章专章规范了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了安全保障能力要求、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测绘安全保险保障义务等,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运营提供了制度保障。正式稿在安全保障方面,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稿,更为全面和细致,也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明确了安全义务主体及相关安全管理义务,要点分析如下:
主体 |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 | 解读 |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
● 具备的功能安全保障、预期功能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软件升级管理、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等能力; ● 加强产品测试和安全评估; ● 建立用户告知机制; ● 承担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 ● 严格履行自动驾驶功能变更、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 |
明确了生产企业作为产品和技术服务提供商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硬件和软件服务的保障能力,并强调了企业在产品批量生产过程中要确保量产的自动驾驶汽车与已批准的设计标准一致。 |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 |
● 建立健全车辆、人员等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安全员和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 ● 具备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监测平台,实时动态监测车辆、人员、网络等运营情况; ● 强调全流程监管; ● 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定期安全检测。 |
强调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全流程的安全保障责任。 |
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 |
● 掌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并在必要时接管车辆; ● 配合事故处理和后续的调查; ● 定期参与培训和考试,确保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力。 |
明确安全员的责任。 |
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 |
网络安全义务 ● 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建立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及时优化升级自动驾驶系统软件。 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数据收集要求:收集的数据应当与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相关,不得采集无关信息; ● 数据安全分类与分级保护要求; ●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处理个人数据; ● 建立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和报告机制; ● 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提供查阅数据的工具和路径; ● 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响应机制,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和报告义务; ● 确保数据跨境安全活动的合法合规等。 |
要求相关企业落实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及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测绘安全责任主体 |
测绘资质要求: ● 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 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 具有相应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利用非本单位所有的自动驾驶汽车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保障自动驾驶汽车传输到车外进行存储和处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 ●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制定相关制度,防止不具有相应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地理信息数据活动。 |
测绘活动要求符合安全和合规要求,保障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 |
保险保障责任主体 |
●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其他补充商业保险。 ● 鼓励保险机构自主开发或者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合作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
鉴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复杂性,传统保险难以覆盖系统故障或软件缺陷等新技术原因导致的责任风险。《条例》鼓励开发自动驾驶保险产品,有助于为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和落地提供覆盖更多应用场景的金融保障体系。 |
六、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衔接,规定了违反条例处罚与责任追究机制
《条例》规定了擅自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未履行运营车辆日常维护和检测职责的,以及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或者未履行相关人员日常管理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此外,《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量了《立法法》对于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相较早期的征求意见稿,草案修改稿和正式稿中均删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条款。这一调整应该是基于立法权限的考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产品责任、数据安全等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事项,地方立法无权对此作出突破性的规定,只能进行“有限立法”。[5]
结语
自动驾驶技术正在不断的发展,技术的落地不仅依赖成熟的产品,也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支持。《条例》将在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也将为自动驾驶的研发、测试和商业化提供制度依据,为政府规范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和应用场景逐步扩大,后续《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可能会出台适合自动驾驶技术特性的责任认定制度。地方层面,也将探索更为科学的、细化的责任认定制度。
[1]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正式发布》. 中汽中心官网, http://www.catarc.org.cn/xinwen/show-3334.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5-01-04)。
[2] 北京日报.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施行,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个人乘用车出行. 北京日报, https://www.beijing.gov.cn/ywdt/yaowen/202501/t20250101_3978661.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5-01-04)。
[3] 新京报. (2024年12月31日). 北京为自动驾驶立法,立法者解读法规看点. https://mp.weixin.qq.com/s/XDgmhHZKg3cC_aTByHjUrw(最后访问日期:2025-01-04)。
[4] 孟昕. 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出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2024年12月31日发布. 微信公众平台. https://mp.weixin.qq.com/s/AF3BFkBgoiIAT9NL4GpoWg (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月3日).
[5] 新京报. (2024年12月31日). 北京为自动驾驶立法,立法者解读法规看点.https://mp.weixin.qq.com/s/XDgmhHZKg3cC_aTByHjU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