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5年第7期
一、行业热点
1、三只羊推出“小杨臻选”APP
4月8日,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羊”)自营品牌“小杨臻选”APP在多个应用市场上线,会员费一年99元,包含会员配套专属优惠、优先服务,并承诺“省不够包退差额”。目前,该APP内上架的产品主要为食品、日用品和美妆产品等。
三只羊相关负责人表示,小杨臻选APP的上线并不意味着放弃原有的直播带货渠道,未来三只羊仍将在抖音等公域平台开展直播业务。此举是为了进一步确保产品品质,拓宽购物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的购物选择。(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App Store
2、国家电影局:将适度减少美国影片进口数量
4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了针对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关税,引爆全球贸易战。4月10日傍晚,就近期有记者询问美国对华加征关税一事是否会影响到美国电影进口,国家电影局发言人表示,“美国政府对中国滥施关税的错误行径,势必会令国内观众对美国影片好感度进一步降低。我们将遵循市场规律,尊重观众选择,适度减少美国影片进口数量。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我们始终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将引进世界更多国家优秀影片,满足市场需求。”(来源:财新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国家电影局官网
3、华晨宇方回应“黄霄雲翻唱版权争议”:未能达成共识,拒绝音乐版权擦边
近日,歌手黄霄雲在演唱华晨宇原唱词曲授权歌曲《烟火里的尘埃》时,未经华晨宇方授权擅自加入了另一首歌曲《孩子》的吟唱片段,引发版权“擦边”热议。黄霄雲工作室对此发布声明称“全程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4月2日,华晨宇工作室发文回应近期与歌手黄霄雲的版权争议。华晨宇方表示:“经过昨日一天的主动沟通,很遗憾双方未能达成有效共识。我方坚持立场:避重就轻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同时拒绝音乐版权擦边行为。我们一直秉持开放的心态欢迎优秀音乐人交流共进,但与此同时希望音乐作品能够多一些纯粹原创,少一些模糊“借鉴”。尊重音乐创作者的作品创意是原创音乐人的基本职业道德素养,每一份饱含心血的成果都应该被认可和保护。”(来源:九派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华晨宇工作室
4、多家电商平台共同助力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
特朗普政府关税政策冲击出口贸易之际,国内多家电商平台宣布出手帮助外贸企业。
4月11日,京东宣布,将在未来一年内大规模采购不低于2000亿元出口转内销商品,帮助外贸企业快速开拓国内市场。京东方面表示,依托自营模式和供应链能力,京东将安排专业采销队伍驻点办公,直接采购外贸企业的优质产品,并开设外贸优品专区,通过流量倾斜、全渠道营销支持,加快打开销路,防止低价内卷。针对入驻京东的外贸商家,京东也将提供密集培训,加大补贴及各类资源支持,帮助商家快速拓展国内市场。
同一天,盒马宣布,面向中国外贸企业开放入驻通道,绿色通道24小时专人加急处理,简化认证流程,缩短审核认证周期。此外,盒马表示将开放“云享会”频道作为进驻快车道,主要面向百货品类(家居用品、户外运动、宠物、美妆、母婴、康养等)外贸企业,后续还将在频道内上线“外贸专区”。
除此之外,拼多多、美团、抖音、快手等10余家电商平台也在近日表示,将依托供应链能力和直采等优势,帮助外贸企业加快打开国内销路。(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京东黑板报微信公众号
5、特朗普宣布将再给予TikTok禁令75天宽限期
当地时间4月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宣布,他将再次推迟执行TikTok禁令75天。特朗普表示,其政府一直在努力推动一项协议以“挽救TikTok”,并“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达成协议还需要“更多的工作”。
4月5日凌晨,字节官方发文回应:字节跳动公司尚在与美政府商谈之中,未达成任何协议,双方在很多关键问题上仍存分歧。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任何协议均须经有关审查程序。(来源:九派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字节跳动微信公众号
6、腾讯QQ宣布调整短视频业务
腾讯QQ正式对外宣布,因运营策略调整,QQ短视频业务自2025年4月2日起(若遇特殊情况可能延后调整),不再支持用户发布个人作品和浏览他人的作品等体验,用户过往的短视频作品将自动保存至QQ空间。
此举被内部人士解读为QQ为实现革新而做的一次主动“瘦身”,目的是优化用户体验,聚焦核心优势,探索其他更具潜力和用户价值的方向。一位长期观察腾讯产品的分析师也表示,本次QQ短视频业务调整并非是一次孤立的动作,而是QQ坚定推进“瘦身”计划的其中一环。(来源:封面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微信公众号
7、网红“四川芬达”向杨坤道歉
4月11日,日常模仿歌手杨坤的网红“四川芬达”发视频向大众以及杨坤道歉,“四川芬达”表示过去一段时间中自己的直播和短视频可能冒犯到杨坤,对于因此给杨坤带来的困扰并非本意。“四川芬达”表示对杨坤很尊重,从小就听着他的歌长大。但因为自己给杨坤造成较大舆论,“四川芬达”称自己深感害怕和内疚,就此向杨坤真诚道歉。他们还表示以后网名改为“四川芬达(阿芬阿达)”,该承担的责任自己都会承担,希望杨坤能给一次机会。
此前,“四川芬达”发视频称遭到杨坤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道歉。(来源:四川日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四川日报微信公众号
二、新规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布
3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文件修改的内容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网络运行安全的法律责任。结合实践中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况,增加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和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形,并参照《数据安全法》调整了现行《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罚款幅度,增加相应处罚规定;新增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法律责任;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置处罚措施。
(二)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为防范新形势下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结合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执法实践,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新调整,完善现行《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针对的违法情形,调整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情形的法律责任,明确对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情形的处置处罚措施。
(三)关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鉴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现行《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新的专门规定,明确转致适用的规定。
(四)关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统筹考虑《网络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专门新增一条衔接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明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2、《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推动构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统一入驻标准、统一运营规则、统一退出机制、统一数据报送标准”的“四个统一”管理框架,提高网络交易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管理规范》共八章、四个附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的要求。一是统一入驻标准。在入驻环节,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集信息的范围,便利自然人网店市场准入。二是统一运营规则。在运营环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运营检查、网店展示、信息公示、消费者投诉、合规管理、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督促自然人网店依法依规经营。三是统一退出机制。在退出环节,细化落实法定信息公示要求,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统一数据报送标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3、《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行为,发挥数据在平台经济治理中的关键要素作用,引导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提升网络交易监管效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一是明确网络交易合规数据范围。明确为产生于境内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违法行为线索数据、行政执法协查数据、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数据等网络交易监管相关数据。二是规范网络交易合规数据报送行为。明确4类数据的报送时限、报送层级和报送内容。三是规范网络交易合规数据的利用和管理。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网络交易合规数据依法用于监管执法和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应依法保障数据安全并对履职中知悉的数据保密。四是支持政务数据服务与社会共治。明确总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或标准提供政务数据服务。鼓励社会各方合法利用网络交易合规数据参与网络市场治理。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指导平台企业落实合规数据报送主体责任,探索开展穿透式监管,持续推动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能力和水平,构建平台经济良好发展生态。(来源:网络法前哨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
三、司法案例
1、未成年人45万天价直播打赏案终审:平台家长各担责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高额打赏消费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平台审核措施存在严重疏漏,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平台虽采取过消费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审核方式过于简单,仅依赖电话确认,并未采用更严格的身份核实手段,导致未成年人得以规避限制,继续高额消费。同时,未成年人本人及监护人均负有相应责任。未成年人本人长期沉迷打赏,并通过欺骗手段规避平台限制,监护人对其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因此退款责任应由各方合理分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各方分别所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
2、美法院驳回音乐出版商针对AI公司的禁令动议
3月2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驳回了大型音乐出版商针对人工智能(AI)初创公司Anthropic提出的禁止该公司使用其歌曲歌词来训练AI模型的禁令动议。
2023年10月,环球音乐、康科德等几家大型音乐出版商起诉 Anthropic,起诉状称,Anthropic在构建和运营其AI聊天机器人Claude的过程中“非法复制和传播大量版权作品”,包括歌曲歌词。在请求禁令动议时,出版商们申明其“不是要求Anthropic必须重新训练现有模型”或“从市场上撤回模型”。此外,该请求不会包括“任何目前正在开发中的模型”。Anthropic辩称,从其训练语料库中排除“数量不明的未知材料”是“几乎不可能的”。
法官Eumi Lee表示,尽管出版商们试图阐明拟议禁令的范围,但细节仍然“定义不清”。起诉状中提到了500首歌曲,但在听证会上,原告确认禁令扩展到“出版商的所有作品”。此外,出版商既无法证明Anthropic 所谓侵权行为对其声誉造成的损害,也无法证明Claude对其作品的利用如何降低其在市场上的价值。
法院驳回了出版商关于间接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替代侵权(vicarious infringement)及故意移除版权管理信息(removal of CMI)的全部指控,但允许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修改诉状。(来源: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官网
3、配音员诉AI语音大模型侵权案判决书近日生效
近日,配音员孟某诉成都某AI语音生成公司声音保护权益纠纷案判决结果生效。
法院认为,认定权利人的声音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首先需要认定的即是声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问题,而是否具有身份可识别性应当以社会一般的标准加以判断,即如果社会一般公众不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或识别方式而仅仅通过聆听声音即可对应、联系至特定个人,则应当认定该声音具有身份识别性,如基于该声音并不能直接联系至权利人,则无法认定对声音的不当利用会构成对权利人人格权益的侵害。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本人声音和被诉侵权声音都不具备可识别性,针对被诉侵权的软件中的“孟某”的声音,本院认为在未见到附有原告肖像的视频情形下,通过聆听“孟某”的多个声音文件并不能使一般大众将该声音与原告产生联系,也不能达到通过该声音即可识别出声音的主体为原告的程度...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声音权益的行为。
于本案而言,原告声音具备经济价值不仅体现在声音的音色、音调等物理层面,更体现在其能够根据不同的内容表达出的人类感情方面,而这一点正是被告配音软件中配音包所不具备的特质,在仅存在相似性而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人工智能配音技术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原告应当对合理范围内的相似声音予以一定的容忍。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知产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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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知产法院确立AI特效模型权益保护新标准——抖音诉B612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胜诉
2025年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审结“抖音诉B612特效模型抄袭不正当竞争案”,首次将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参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畴,探索了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场景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权益保护规则。北京知产法院在该案中所采取的保护思路与审判经验,对同类人工智能产品权益的法律保护具有判例意义。本案明确以下规则:
1、模型结构与参数的可保护性:通过大量数据训练优化的模型结构及参数,属于经营者投入形成的竞争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技术抄袭的认定标准:模型参数的高度一致性可作为抄袭的直接证据,被告需承担独立研发的举证责任。
3、商业道德边界:直接复制他人技术成果打破市场竞争平衡,构成对创新激励机制的破坏,应予规制。
本案为人工智能模型产品保护首案,法院否定了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最终从模型抄袭行为构成实质替代性损害的角度,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160万元的高判赔额。其探索出的保护思路与维权经验,对未来公司同类人工智能权益的保护具有借鉴与复用意义。(来源:互联网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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