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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4年2月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7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部署以下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二)建立统筹协调的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三)建设地理标志重点保护资源名录。(四)强化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控制。(五)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力度。(六)加快促进地理标志全面发展。(七)夯实地理标志基础保障。(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公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3月9日。

 

《修订意见稿》主要做出如下修改:一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二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最新修订内容,对《规程》受理、审理和决定等部分进行适应性修改;三是配合知识产权法规规章的修改,就有关新增制度实施过程中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可申请复议,在《规程》中进行明确;四是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和实践需要,增加相关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23年修订)》

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了《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11条,奖项设置为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权重为专利质量25%、技术先进性25%、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权重为专利质量25%、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0号)同时废止。(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4.深圳市监局修订《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近日,深圳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规程》共四章四十五条,资助和奖励项目由29个减少至26个。主要取消将资助条件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的表述,取消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培育资助并纳入“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取消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并纳入“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提升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工作奖励、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的资金投入,新增知识产权保险资助、地理标志资助等等。(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江苏印发《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印发《江苏省专利代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裁量基准》规定了十一种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专利代理机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等。(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6.重庆知产局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月7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是在全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指从事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拓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渠道、创作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宣传作品等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办法》包括总则、申报与评审、管理与考核、建设与支持、附则共五章17条内容,主要明确了基地申报、评审、考核等相关工作。《办法》印发旨在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营造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环境。(来源: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二、执法动向

 

1.2023年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取得积极成效

2023年,反垄断二司坚持“监管为民”执法理念,切实加强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预防性监管。

 

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中,共计受理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申报378件,涉及医药制造、供暖供气、超市零售、食品制造、房地产、建筑装修、服装纺织等;审结民生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328件,高效快速放行没有竞争损害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依法稳慎处理有竞争问题的经营者集中,对2起案件附加保障供应、降低价格等限制性条件,维护市场竞争活力,保障了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着力防范和化解市场垄断、行政性垄断风险,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15起典型案例中,有1起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4起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5起为垄断协议案件,还有5起与反行政垄断有关,涵盖群众关切、经营主体关心热点问题,充分发挥重大典型案件的规范引导效应。(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

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提出丰富提示场景,增强提示精准性,强化政策指引,推进线上线下联动,加强数据整合,深挖数字赋能潜力等工作举措。(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辽阳市白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辽阳市白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委托服务中心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依法承担受委托单位有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服务中心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利用行政权力,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需取得第三方平台公司出具的确认书,限定或变相限定气站使用其指定的平台提供的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滁州市凤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6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两家企业进入凤阳县共享单车、助力车市场运营,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进入该县主城区经营共享单车、助力车服务,妨碍了该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发文件直接指定两家企业分别为兴隆台区和大洼区二界沟街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唯一经营企业,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在相应区域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上海发布指导意见 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

2月6日,上海市知产局、上海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三方面10项措施,包括加大知识产权金融资源供给,加强知识产权信贷政策支持,强化知识产权金融工作保障。《意见》支持各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险贴费、担保贴补等政策措施功效,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应不低于贷款利率的50%。支持银行机构用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有效降低银行机构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成本。(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发布知产法庭2023年度报告

2月23日,最高法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3)》,分六部分介绍知产法庭2023年工作要点。

 

《报告》包括前言、案件基本情况、能动履行审判职责使命、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高队伍能力素质、结束语六部分,明确2023年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7776件,新收5062件,审结4562件,未结3214件,结收比为90.1%,其中侵权案件持续增长,行政案件大幅上升,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持续增长;法院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妥善审理信息技术领域新型纠纷,强化对授权确权实质条件司法审查,加强司法反垄断与技术秘密保护,以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代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2023年最高法知产法庭裁判要旨摘要发布

近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摘要》系最高法知产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并进一步提炼而成。《摘要》共包括104条裁判要旨,其中包含“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等29个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要旨,“限缩性陈述对于引用被限缩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诱导取证的认定和影响”等29个专利权属、侵权案件裁判要旨,“商业秘密合同债权的侵权救济及法律适用”等12个技术秘密案件裁判要旨,“垄断协议固定价格的认定”等9个垄断案件裁判要旨,“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理者的原告资格”等4个计算机软件案件裁判要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认定及处理”等4个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裁判要旨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2月22日,最高法官网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本批案例从最高法知产法庭成立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产和垄断案件中评选而出,所涉领域广,牵涉利益大,国际性强,权利种类全,案件类型多,处理方式多样。

 

本批案例案件既包括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领域,也包括中医药、机械、材料等传统技术领域,不少案件涉及国内甚至全球市场头部企业的核心技术;超过1/5的案例具有涉外因素;既有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又有权属、侵权、合同民事纠纷,既有民行程序交叉案件,又有刑民程序交叉案件,在技术类知产和垄断案件中有较强可借鉴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权利人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并限缩一审主张的技术信息的应予准许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佛山某模具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模具公司、某贸易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李某峰等八人侵害商业秘密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因一审法院并未对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苏州某模具公司等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查和作出认定,故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再一次明确技术秘密内容的归纳本身是相对主观和渐进的过程,技术秘密信息不具有公示性,基于技术领域、信息具体内容的不同,其表现形式各异,不应对当事人总结归纳的技术秘密内容提出过高的要求。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以编造的发明创造为标的的专利代理合同无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涉案370件发明创造系虚构、编造,且双方对此均系明知,双方签订并履行涉案合同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还扰乱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基于涉案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合法之债,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不应当给予司法救济。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驳回中山某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对于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本案二审判决依法确认以编造的发明创造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对因此产生的债权不予法律保护,同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专利制度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决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原则上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拆分诉争专利的权利要求并分别确定不同权利要求归属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对于一项专利申请而言,一般只能存在一项专利申请权,该专利申请权既可以由某一主体单独享有,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虽然在一项专利申请中可以存在多项权利要求,且每一项权利要求均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但是专利申请具有整体性,如果这些权利要求在同一主题下,符合单一性要求,原则上不能将不同的权利要求分别赋予不同的专利申请权,否则就会在一项专利申请上产生多项专利申请权。一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有误,并在一审程序中作出错误释明,致使原告放弃诉争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权属主张,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错误地将诉争专利申请的多项权利要求进行人为分割,从而导致在一项专利申请上产生了两项专利申请权。鉴于广东某动力公司因法院的错误释明放弃有关诉讼主张且未提出上诉,本案宜发回重审。

 

该案裁定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支付主体的确定

近日,最高院审结了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天津某食品公司、被上诉人某集团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发明创造,并推动发明创造的实施。一方面,单位向发明人支付工资薪金,故将发明人在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归属于单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将发明创造归属于单位亦被认为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用。另一方面,发明人在原有工资薪金的基础上,可以向单位请求支付奖励,并在单位实施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还可以向单位进一步请求支付报酬,参与利润分配,这可以极大提高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任职天津某食品公司期间参与研发“生物保鲜包馅面食制品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后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天津某食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应用该方法并取得了经济效益,因此,根据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十六条的上述规定,天津某食品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合理的报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最高法:我国首例非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垄断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Proterial(原日立金属)与宁波科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专利许可反垄断诉讼案,最高法驳回了四原告的索赔并宣布Proterial胜诉。

 

最高院二审认为,华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日某凭借其烧结钕铁硼专利在全球烧结钕铁硼生产技术市场或者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市场上,具有能够控制交易条件或者影响市场进入的市场力量,即不能证明日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根据本案证据难以认定日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华某公司以日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进一步提出的日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自然也难以成立,本院不作进一步审理。至于华某公司主张日某与获得其专利实施许可的企业之间存在轴辐(垄断)协议的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本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的审理范围,华某公司如果有相应证据等事实与法律依据,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另行寻求救济。

 

本案为我国首例非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垄断案,具有重要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最高法:某(中国)公司组织限制投标、投高价行为构成组织实施横向垄断协议

近日,最高院审结了呼和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

 

最高院二审认为,某公司通过对授权经销商的纵向控制,在涉案四项目中,在授权经销商之间来回穿梭,一方面与指定授权经销商合谋对特定销售对象固定价格或变更价格;另一方面,限制非指定授权经销商参与针对特定销售对象的品牌内竞争,使得某指定的授权经销商以合谋的价格获得特定销售对象的相关项目。某上述协调、组织授权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制投标、投高价等行为,限制了该品牌工业润滑油品牌内竞争,损害了该品牌工业润滑油下游市场用户的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行为,以及第三项规定的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由于某系经销商之间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协同行为中的组织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某与相关经销商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关于2008年反垄断法缺乏轴辐协议相关规定,本案不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审查判断某公司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其行为属于纵向关系因而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主张,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0.最高法:发明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三步法”

近日,最高院审结了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及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最高院二审认为,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通常第一步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请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第二步应确定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应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1.最高法:西电捷通诉苹果判赔1.4亿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电脑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捷通通信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最高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是一种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涉及移动终端、无线接入点、认证服务器三个物理实体相互配合实现全部技术方案。由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为提供一种以双向认证机制保障移动终端接入安全性的方法,移动终端、无线接入点、认证服务器均为参与认证的主体,故在移动终端、无线接入点、认证服务器中固化的相关技术内容均为使得双向认证机制得以实现的实质内容,对于完成整个技术方案而言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正是因为移动终端、无线接入点、认证服务器各自的制造商都固化了涉案专利的相关实质技术内容,使得终端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在移动终端的正常操作,启用WAPI功能,触发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自动执行。并且,涉案专利的最终目的是为移动终端提供一种安全的、高保密性的接入无线局域网的方法,移动终端是触发技术方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部分,移动终端的固化方应当是实施涉案专利技术的最大受益者。至于终端用户下载证书的行为,只是正常使用终端设备的行为。因此,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中固化涉案专利中移动终端相关技术内容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2.国家知产局发布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理解与适用

2月6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第三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9-11号)理解与适用》。

 

《理解与适用》从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案件要点的解读与说明两方面对三个指导案例进行解读。其中,对于指导案例9号,理解与适用认为,行政裁决是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途径;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以申请中止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但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长期处于中止程序对被请求人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案件通过先行裁驳的方式审结案件,有效避免了长期中止导致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实现了通过行政途径对专利侵权纠纷的高效处理。(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13.全球首例!AIGC平台著作权侵权案判决发布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某AI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1.案涉奥特曼作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其可在爱奇艺等各大视频网站进行访问、查阅及下载,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接触案涉奥特曼作品的可能性。原告所提供的、由Tab网站生成的案涉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了案涉奥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2.案涉生成图片部分保留了“迪迦奥特曼复合型”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改编了案涉奥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权;3.对原告关于另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考虑到本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生成物侵权的新情况,且本院已支持了其复制权、改编权侵权的主张,在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已经纳入复制权、改编权控制范畴的情况下,本院不再进行重复评价。

 

本案为中国法院作出的全球首例AIGC平台侵权责任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14.浙江公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系统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依法严格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涌现一批典型案例。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现公布如下:一、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裁决的何某(请求人)与宁海某电塑厂(被请求人)“伸缩手电筒”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二、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裁决的黄某(请求人)与温州某烟具公司(被请求人)“电动卷烟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三、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裁决的绍兴某缝制设备公司(请求人)与绍兴某针纺公司(被请求人)“摇粒绒机蒸汽输入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四、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解的周某(请求人)与舟山某科技发展公司(被请求人)“鱼片蘸料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五、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裁决的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请求人)与台州某光电科技公司(被请求人)“点亮校验组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六、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德清某通讯设备商行销售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七、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杭州某实业公司销售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桐乡某服装厂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九、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永康某五金制品厂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的网络交易平台下架非地理标志产品案。(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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