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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返还之诉的裁判规则——附条件赠与与一般赠与的司法界分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9日 作者:冯锋

现在结婚的人越来越少,结婚也越来越晚,而“只恋爱不结婚”的越来越多,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最常见的一类:恋爱期间的转账、花销,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

 

这件事看着简单,司法实践里却藏着不少“关键知识点”。同样是转钱,定性不同,结果可能天差地别:有的全额驳回,一分要不回;有的法院划一条线,线以上的部分返还;有的甚至因为对方一句“有钱了还你”,就绕开了数额和期间的种种限制。

 

本文结合数十份各地方中院二审判决,把这套裁判规则拆开讲清楚。

 

一、先把钱分清楚: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其实是四种

 

第一类,共同生活的花销。吃饭、租房、旅行、水电,你出一部分我出一部分。这类支出是共同消费,不是单方给付,原则上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第二类,特殊含义的转款。520、1314、666、8888.88,情人节、生日的红包。这些数字本身就是意思表示,法院几乎一致认定为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第三类,表达情感的主动赠与。这一类最容易被忽视:转账备注里写着“高温福利”“千金买你一笑”“都怪我惹你生气”,或者在聊天里说“这钱你拿着花,不用还”。这些表述构成对赠与性质的自认。分手后再解释“其实是借款”“是为了结婚才给的”,法院一般不买账。(2024)粤01民终25251号判决中,广州中院就是按转账备注“节日快乐”“永远爱你”认定款项系情侣间赠与;至于“结婚基金”“放你保管”的说法,因为是分手阶段一方单独提出、对方没有同意,未被采信。可见事前、事中的意思表示才是关键,事后的单方定性的认可度有待商榷。

 

第四类,附条件赠与。以结婚或者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谈婚论嫁阶段买房、买车、彩礼式的重礼、奢侈品采购、大额转款等。恋爱关系终结,条件不成就,赠与失去法律基础,这部分才存在返还的空间。

 

问题在于,现实中的转账很少自带标签。法院怎么判断一笔记款属于哪一类?

 

二、法院怎么判:三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经济实力雄厚,“没超出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范畴”——一分不还

▶(2025)鲁15民终5254号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杨某与桑某恋爱期间,微信转账11万余元(其中520、1314等特殊数字合计19937.66元,单笔最高1万元),农行转账6万余元(单笔最高18000元),扣除桑某回转的4万余元,杨某主张返还15万余元。杨某主张这些转账附有“长久共同生活”的解除条件,依据民法典第158条,条件成就合同失效。

 

聊城中院没有支持。判决说理很值得细读:虽然存在单笔10000元、10800元的大额转账,但均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且聊天记录显示杨某自称收入丰厚、奖金数百万,“上述转账金额相对于其声称的资产而言,并未超出维系恋爱关系的一般范畴”。再加上杨某说过“以后你想结婚我也不会阻挡和干涉,爱你并非一定要得到你拥有你”,转账未曾以结婚或长久共同生活为条件,其主张“缺乏事前或者事中的证据支持”。

 

这个案子给出一条重要规则:划线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跟着双方经济实力走的。月薪五千的人转一万,和自称奖金数百万的人转一万,在法官眼里不是同一件事。

 

情形二:对方承诺返还的——不区分数额大小

▶(2024)云03民终3424号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子一审、二审走了两条完全不同的路。一审按附条件赠与处理:5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14138元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予以扣减,戒指、大额转账等判返还35201元。

 

曲靖中院二审推翻了一审的法律适用:恋爱期间的给付不是彩礼(双方尚未进入谈婚论嫁阶段),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不能撤销,“赠与的财物在法律层面上无需返还”。按这个逻辑,受赠的何某本可以一分不还。

 

转折在于何某自己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原物返还两个戒指和手机,愿意返还2万元转账和6480元押金。法院的表态是:“对于当事人自愿承担返还责任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还加了一句很有温度的话——明知对方赠与具有特定目的,恋爱不成分开后尽量退还,“亦是人格尊严的彰显”。

 

▶(2023)豫03民终6351号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阳中院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这一点。尹某与李某恋爱期间大额转账48万余元,其中一笔190000元的转账备注“存钱买婚房嘿嘿”。分手后尹某多次交涉,李某均表示同意还款,也实际返还了44500元。二审据此认定:“尹某与李某结束恋爱关系后,已经多次与李某交涉过还款事宜,李某亦表示同意还款,尹某已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李某主张的除斥期间抗辩,不成立。

 

一句话:一旦受赠方承诺返还,数额大小、构成分析都退居其次,意思自治说了算。对承诺方来说,分手谈判时的每一句"我会还你",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情形三: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的——法院酌定划线,部分返还

还是(2023)豫03民终6351号。洛阳中院认定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恋爱结束未缔结婚姻,"赠与的贵重财物,应予返还"。具体划线标准是:以2000元为界,2000元以上的转账按附条件赠与处理,2000元以下不问。判决专门说明了这条线的来历——"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并结合双方转账频率"。

 

▶(2025)黔01民终862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子展示了同类逻辑的精细化操作。李某涛恋爱期间向陈某音转账13万余元,二审判决分层处理:

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一般性赠与,不返还;

疫情期间在上海共同居住三个多月期间的转账,属共同生活开支,不返还;

用于缴物业费、看病的3000元、1000元,系维系异地恋情的给付,不返还;

两笔各1万元的转账,"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一般赠与的合理范畴",酌定返还2万元。

 

类似地,湖北(2025)鄂0984民初526号(二审维持)中,一审法院把小额转账和520等特殊含义转账归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把金额较大的转账和金手镯(24679.2元)归为附条件赠与,判返还31429.2元;二审补充了一个维度:双方交往仅两个月、没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转账加赠与共五万余元超出日常消费水平,且聊天记录显示索取财物的意图明显。

 

总结这条裁判路径:先排除小额和特殊数字,再排除共同生活开支,剩下的按当地经济水平、双方收入、消费习惯划一条线(2000元、5000元、1万元都有,经济能力越强线越高),线以上部分返还。

 

三、时间问题:一年除斥期间,还是三年诉讼时效

 

上定性不同,期间制度也不同,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踩坑的地方。

 

一般赠与:赠与物交付,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原则上不能撤销。民法典第658条的任意撤销权只存在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第663条的法定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权利消灭——这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2025)鲁15民终5254号二审就明确:本案不属于第658条、第663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不涉及除斥期间的问题"——定性为一般赠与,撤销权根本无从谈起。

 

附解除条件赠与:依民法典第158条,条件成就(分手、确定不结婚),赠与合同失效,受赠方继续占有款项没有法律依据,由此产生的返还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条件成就、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

 

两者的实务差异非常大:一年除斥期间是刚性红线,过了就没了;三年诉讼时效则可以因主张权利而中断。(2023)豫03民终6351号里,洛阳中院把"分手后多次交涉、对方同意还款"认定为已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抗辩就此被挡了回去;而(2025)鲁15民终5254号一审也指出,杨某2023年3月分手,直到2025年1月才起诉(此前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被驳回),已超过一年。这两个案子对照着看,"分手后尽早书面主张权利"这条建议的分量就很清楚了。

 

四、即便要返还,也不是全额

 

绝大多数法院处理附条件赠与时都是酌定部分返还,考量的因素大致有四:

恋爱与同居时间的长短。同居数年的转账和交往两个月的转账,法官的容忍度完全不同;

 

双方经济能力。既看受赠方是否索取,也看赠与是否超出赠与方自己的负担能力、是否导致其生活困难;

 

消费用途。钱花在奢侈品、贵重金属、名牌包上,和花在两人吃饭租房上,命运不同;

 

过错程度。一方隐瞒婚姻、伪造身份、诱导式PUA使对方大额支出的,法院会在酌定中给予否定性评价。

 

▶(2024)桂09民终1600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综合酌定的典型。四年网恋,宁某锋向林某辰转账1000余次共16万余元,绝大多数单笔不超过500元,最大一笔也只有5000元。如果机械划线,似乎很难支持返还。但二审综合了几个因素:转款频次极高、总额不小;受赠方有主动索要行为,部分金额系其直接指定;双方从未形成共同生活状态;受赠方在交往期间与他人举办婚礼,"客观上给被上诉人造成情感上的伤害"。最终酌定返还8万元,约为总额的一半。

 

五、一个真问题:能不能把所有转款打包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有人会问:反正恋爱大多是奔着结婚去的,能不能把一段时间内的全部转款整体认定为附解除条件赠与,分手就一起算账?毕竟也没法说每一段恋爱都一定以结婚为目的,偶尔有的大额转款只是讨人欢心——还能反悔吗?

 

玉林中院在前述案件中明确回答过:应否返还"不能仅以单笔转款金额大小或固定统一的数额评判",对"应明确以一定数额标准评判赠与性质"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郴州中院(2026)湘10民终220号更是直接驳回:几十笔、由数百元到一万元不等的零散转账,贯穿恋爱全程,部分备注"自愿赠与""医院复查",不符合彩礼"一次性、大额性"的给付特征,属于表达爱意和关心的一般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反过来说,讨人欢心的大额转款确实可能要不回来。这提醒赠与方:转款那一刻的真实意思,才是决定性的。想让给付附条件,事前就要有动作——备注写清楚、聊天里谈到婚嫁购房、见父母的安排留痕;什么都没说,事后靠"我当时的想法"去补,很难。

 

六、给双方的实务建议

 

如果你是想把钱要回来的一方

1. 起诉状写简单点。诉讼请求直接写"要求被告返还某某期间款项合计××元"即可,不必急着把请求权基础钉死为赠与、附条件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定性是法庭辩论和法院依职权查明的问题,写得太满反而作茧自缚。

 

2. 金额全部罗列主张。把恋爱期间所有转账、代付、购物支出列全,交由法院酌情扣减。法院大概率只支持部分,但不主张的部分,法院不会主动帮你算。

 

3. 证据向"目的"倾斜。单纯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给过钱,能证明"为什么给"的才是关键:谈婚论嫁的聊天、看房选车的记录、见父母的安排、转账备注。(2023)豫03民终6351号里一句"存钱买婚房嘿嘿"的备注,价值胜过千言万语。

 

4. 尽早主张,书面留痕。无论是适用一年除斥期间还是三年诉讼时效,分手后及时通过微信、函件主张返还,并保存对方的回应——对方一句"有钱了还你",可能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如果你是被要求返还的一方

1. 先打性质抗辩。逐笔核查转账背景:是不是借款(有借贷合意的,法院会另行处理,如黔案中六笔被认定具有借贷性质的款项)、是不是共同投资经营、是不是资金周转后又回转、是不是代为支付(黔案中的物业费、医药费均未返还)。

 

2. 用好备注和特殊数字。520、1314和对方留存的你方含情感表述的聊天记录,都是赠与性质的自认。

 

3. 共同生活开支单独剥离。同居期间的房租、水电、餐饮,提交支出凭证证明用于双方开销——贵阳中院对该部分明确不予返还。

 

4. 时间抗辩别忘了。对方主张撤销赠与的,核查是否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主张附条件赠与返还的,核查是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5. 恋爱时长、双方经济状况、对方过错(隐瞒婚姻、身份造假、诱导式索取),都可以作为酌减返还数额的理由。

 

结语

 

恋爱期间的每一笔转账,都是当时的感情刻度;分手后的每一场诉讼,都是对这段感情的清算。法律不评判感情,只处理财产:小额的、示爱的、共同花掉的,给了就给了;大额的、奔着结婚去的、对方承诺还的,还有讨回的余地。

 

对正在恋爱的人,只有一句务实的话:钱和情,最好在转出去之前就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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