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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6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1日 作者:糜志彬团队

一、行业热点

 

1、单依纯因未经授权演唱《李白》发文向李荣浩致歉

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发文称,自己曾拒绝歌手单依纯的版权邀约,但单依纯仍在28日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演唱其曲作《李白》。李荣浩认为,单依纯是翻唱《李白》而非改编,己方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反映侵权。随后单依纯发文致歉,表明会和团队查清情况,重申重视版权红线。李荣浩再度发博,晒出音著协未予授权单依纯于演唱会翻唱《李白》的邮件,四连质问单依纯。

 

此外,《路一直都在》作词人吴向飞发文喊话李荣浩,要求其就多年前未获授权演唱该歌曲道歉,李荣浩迅速回应,要求对方举证,并承诺若属实愿意承担责任。

 

律师指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商业性演出不属于法定许可情形,必须获得著作权人个别授权。若李荣浩所述属实,单依纯方构成故意侵犯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风险。虽然单依纯回应并道歉,但这不能改变侵权的事实,无论单依纯本人及其经纪公司、演唱会主办方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艺人不能仅以“公司安排”为由免责。作为专业歌手,单依纯有义务知晓演出曲目的授权状态,尤其是在已收到明确拒绝通知后。(来源:中国新闻网)

 

图片来源:微博@李荣浩

 

2、韩国MBC电视台诉B站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胜诉

韩国MBC于23日宣布,在针对中国大型视频平台哔哩哔哩(BiliBili)运营方提起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最终通过中国法院的终审判决获得胜诉。

 

在韩国,由于韩国广播电视内容曾通过哔哩哔哩平台大量外流,此事甚至在韩国国政监察中受到关注。面对旗下节目在该平台遭未经授权流通的情况,MBC于2021年向中国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一审虽然认定了侵权责任,但MBC认为赔偿金额未能充分反映实际损失,随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法院认定,涉案内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且在平台内以数千条的数量长期流通,平台运营方对此类侵权内容的广泛传播理应知情,却未采取适当措施,因此需承担侵权帮助责任,并大幅提高了赔偿金额。判决指出,考虑到算法推荐、频道构成等平台运营结构实质上助长了侵权内容的扩散,平台运营商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水平绝不能低,难以将其视为单纯的中立中介者。

 

此次判决具有多重意义。一方面,作为《伯尔尼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缔约国,中国通过此次判决切实履行了对外国著作权人提供与本国国民同等保护的原则。另一方面,判决也为大型平台运营商试图以“用户上传”为由规避责任的惯常做法划清了法律界限。(来源:韩联社官网、奋斗在韩国订阅号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韩联社官网

 

3、4月1日起广电总局将强制下线未备案的动漫微短剧

2025年11月,国家广电总局已下发专项治理工作提示,直至2026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良动画微短剧和动画短视频网络传播专项治理。此次治理首次明确将基于漫画、网文、表情包等图文故事视频化再创作的动画微短剧纳入监管,特别是AIGC生成的动画内容被列为重点审核对象。“此次专项治理的核心,在于将AIGC等类别的动画微短剧正式纳入分类分层审核体系,这是应对技术快速迭代的必要举措。”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科技创新研究室主任王兴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AIGC等技术的低成本特性导致此类内容呈爆发式增长,已成为当前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根据规定,各类动画微短剧将按重点、普通、其他三类实行分类分层审核,并全量纳入“白名单”制度,审核标准和把关尺度较以往更为严格。对于动画短视频,新规要求平台严格落实先审后播制度,属地管理部门将持续督导核查。对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的内容,平台需在展示前进行显著提示;以未成年人为主角或受众的作品,必须符合《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的内容标准和适龄提示要求。(来源:澎湃新闻、新腕儿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4、社媒巨头Meta与Google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判赔600万美元

2026年3月25日,美国洛杉矶陪审团裁定Meta和谷歌对一名20岁女性的社交媒体成瘾及心理健康损害承担责任。陪审团裁决Meta赔偿至少210万美元、谷歌赔偿至少90万美元,涵盖治疗等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金额为300万美元,由Meta支付210万美元,YouTube支付90万美元。两家公司均表示将进行上诉。

 

原告是一名来自美国加州的20岁女性,她指控无尽滚动等功能导致自己在青少年时期对社交平台上瘾,从而引发抑郁、焦虑等健康问题,要求平台修改设计,做出经济赔偿。经过几周审议,陪审团最终裁定科技公司需支付总计600万美元的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但Meta和谷歌旗下的YouTube表示不服判决,将采取法律行动。这是加州审理的数千起社交平台成瘾案中的首起。在美国,年轻网民、家长、学区和州检察长等都在推动让互联网企业承担相关责任。在另一起案件中,新墨西哥州一个陪审团于3月24日裁定,Meta未能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并助长性剥削,需赔偿3.75亿美元。该州检察长还将追加赔偿和平台修改设计。两起案件均发出信号,即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等保护互联网公司的法律机制正在失效,这些公司未来将面对更多类似法律诉讼。但也有评论称,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和使用社交平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这是美国陪审团首次认定社交媒体应用程序应被视为缺陷产品,因为它们被设计用来利用儿童和青少年正在发育的大脑,这一判决可能会为成千上万起类似的诉讼定下基调。哈佛大学法学院讲师蒂莫西·埃德加将这些结果描述为“一个重大的分水岭事件”,它“代表着美国人看待大型科技公司方式的巨大转变”。(来源:第一财经、澎湃新闻)

 

图片来源:纽约时报,CEO扎克伯格2月在向陪审团作证是法院外的未成年人父母

 

5、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AI生成内容版权纠纷

2026年3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拒绝审理一起涉及由AI生成的作品能否受版权保护的案件。此举维持了美国司法体系将版权保护限定于人类创作作品的一贯立场,也让AI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再遇法律挫折。

 

据悉,这场AI版权纠纷由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Thaler提起,其为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生成的一幅视觉艺术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申请版权登记,并在申请中将该AI列为作者。但是,美国版权局以作品缺乏人类作者为由拒绝登记申请。随后,Thaler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在Thaler v. Perlmutter一案中支持版权局决定,认为根据《1976年版权法》的文本结构与既有司法解释,版权保护以存在人类作者为前提。2025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确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完全由人工智能独立生成且无人类创作参与的作品不具备版权保护资格。为推翻上述判决,2025年10月,Thaler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调卷令申请,请求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Thaler在请愿书中指出,版权法条文本身未明文限定作者必须为自然人,版权局将“人类作者”作为登记前提的做法扩大了法律解释范围,并与既有关于版权法应随技术发展演进的司法原则不一致。

 

2026年3月2日,最高法院决定拒绝受理此案。对于该结果,Thaler及其律师团队表示:“即便最高法院日后在其他案件中推翻版权局的审查标准,也为时已晚。在AI发展至关重要的这几年里,版权局的做法已经对创意产业中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来源: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华社

 

6、热播剧《逐玉》全集泄露,视频平台发布严正声明

3月21日,由张凌赫、田曦薇主演的古装剧《逐玉》被曝全集40集片源大规模泄露,盗版资源远超平台当前更新进度。3月22日,在播视频平台及出品方联合发布声明,表示将严查盗版来源,保留追究刑事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与官方媒体均发文提醒,就上述泄露行为,对泄露源头者,将未公开的全集内容擅自复制并传播出去,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网络传播行为,任何个人或账号上传、分享盗版资源链接,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同样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如果泄露和传播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出于欣赏目的观看盗版,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被认定为直接侵权。然而,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为盗版网站带来了流量与广告收入,助长了侵权产业链的生存。观众选择正版,是对创作的基本尊重。(来源:微博@网剧逐玉、中国新闻网、京观司澜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微博@网剧逐玉

 

7、娱乐公司签约AI艺人引争议

3月19日,耀客传媒官宣签约两名AI数字艺人——秦凌岳、林汐颜,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指出,AI男艺人秦凌岳样貌酷似演员翟子路,女艺人林汐颜则被指融合了梁洁、赵今麦、张子枫、王楚然、秦岚等多位演员的面部特征,“撞脸”现象明显。与此同时,另一家经纪公司聿潇传媒也于3月20日官宣签约数名AI演员,其中包括知名网红韩安冉,并在评论区回应称“签约均为真人建模哈,绝对尊重肖像版权”。对此,有网友表达了强烈的抵触情绪,认为AI数字艺人表情僵硬、表演没有感染力,暂时难以替代真人。也有部分网民表示,AI数字艺人在高难度拍摄等方面有优势,能帮行业降低成本、缩短周期。有业内人士援引消息称,部分剧组计划在男二、女二以下的配角及群演身上尝试AI生成技术,“男二以下演员都用AI”的词条旋即引发热议,其中不乏大量抵制。这一事件的背后,是影视行业发展的双重矛盾:一边是影视行业拥抱AI、寻求降本增效与产业升级的必然趋势,一边是部分公众对AI演员的情感排斥、法律层面的权属模糊,以及行业生态的潜在冲击。对此,法学专家提醒,AI数字艺人的创作绝非“无拘无束”,创作者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撞脸”“融脸”等可能侵权的行为,若确实需要参考真人形象,必须提前获得他人的合法授权。AI技术为演艺行业带来了新的可能,它打破了传统创作的局限,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技术创新不应以侵犯人格权益为代价, AI数字艺人的创作与使用,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兼顾合规与创新。(来源:微博@耀客传媒、央视新闻、光明网)

 

图片来源:微博@耀客传媒

 

8、中央网信办指导网站平台全面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工作

当前,网站平台关于短视频内容标注的标准和尺度不一,一些含有虚构演绎、摆拍营销、AI生成等内容的短视频未进行规范标注,严重误导公众认知,扰乱社会秩序,污染网络生态。对此,中央网信办近期指导网站平台全面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一是对短视频内容标注使用的标签进行规范,明确必须设置的标签种类。二是将内容标注设为短视频发布的必经环节,引导用户对发布的短视频内容进行标注。三是对存量短视频内容进行分批回溯和补充标注,推动实现应标尽标。

 

近一个月以来,中央网信办指导抖音、快手、腾讯、小红书、哔哩哔哩、微博等6家重点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深入清理虚假摆拍等违规短视频3.7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3400余个,补充标注短视频60余万条,并累计发布治理公告18期,曝光一大批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各重点平台先行先试,对短视频内容标注功能进行优化,将内容标注入口提至短视频发布一级页面,方便用户进行标注。

 

中央网信办将继续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安排,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推进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工作,并同步开展巡查取证,严惩未按要求进行标注的账号和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网站平台,公开进行曝光。(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9、北京网信办启动“清朗京华·AI向善”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五类涉AI领域网络乱象

为进一步整治AI技术滥用乱象,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北京市网信办启动为期一个月的“清朗京华·AI向善”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五类突出问题:一是严厉打击利用AI生成合成色情低俗信息,重点整治利用AI生成合成传播色情低俗、暴力血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AI“脱衣”恶意应用程序引流、售卖AI“脱衣”违规服务等违法违规信息。二是坚决整治利用AI生成假冒他人侵权信息,重点整治未经权利人授权,利用AI换脸、声音合成、深度伪造技术手段,假冒运动员、演员、主持人、企业家等公众人物形象,用于商业营销、广告推广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坚决查处利用AI生成虚假谣言信息,重点整治利用AI技术,拼接篡改、恶意编造涉时政、民生、灾情、突发事件等信息,借热点事件移花接木、恶意伪造现场、伪造官方通报、恶意炒作等虚假不实信息。四是从严整治售卖、教授“去AI标识”等行为,重点整治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论坛贴吧、网盘群组等渠道,售卖、教授用于去除、篡改及隐藏AI标识的工具、软件、教程及服务。五是督导平台强化AI生成合成内容识别、审核、处置能力。督促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AI生成合成内容技术监测、智能识别、溯源检查、快速处置能力。(来源:网信北京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信北京微信公众号

 

二、新规速递

 

1、《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将于2026年4月10日正式施行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印发通知称,为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三部门制定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该规则将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三部门于2025年8月就行为规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着力规范价格行为、推动公开透明、增强各方协同,构建良好平台生态。一是规范价格竞争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实化监管要求,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明确的价格行为指引,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来源:网信中国、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2、三个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获批发布

由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3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均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而言,《数据安全技术基于个人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要求》规定了基于个人信息主体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的适用范围、前提要求、流程要求以及特定情形的其他要求;适用于指导个人信息处理者响应个人信息主体转移个人信息的请求,也适用于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网络安全技术网络空间安全图谱要素表示要求》规定了网络空间安全图谱要素分类、代码与图形符号表达;适用于网络安全监管者、行业主管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网络空间安全图谱构建和可视化表达;《数据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原则,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总体要求、实施流程、内容和方法;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和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

 

与此同时,今年2月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计划制定新推荐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涉及未成年人应用安全指南》,预计2027年7月28日报批;计划修订《数据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预计2027年5月28日报批。上述国家标准将与《网络安全法》协同发力,筑牢我国网络安全防护屏障。(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

 

三、司法案例

 

1、美国最高法院: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主动诱导侵权,或其服务本身就是为侵权而设计时,构成帮助侵权

考克斯通信公司(下称“考克斯”)是一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各用户账户对应唯一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仅能实现IP地址与用户账户的对应,无法区分具体使用者,也不能直接控制服务的使用方式,且在服务协议中禁止用户利用网络连接实施版权侵权行为。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下称“索尼”)作为音乐版权方委托马克蒙托公司追踪版权侵权行为,该公司通过软件检测到受版权保护作品的非法上传、下载行为后,会将侵权行为溯源至具体IP地址并通知对应互联网服务商。在本案所涉的约两年时间里,马克蒙托公司共向考克斯发送了16多万份侵权通知,列明了与侵权行为相关用户IP地址。考克斯针对侵权通知建立了相应的回应机制,在收到用户账户的第二份侵权通知后会发送警告,后续收到更多通知会暂停对应IP地址的服务,累计收到13份通知则会终止该用户的全部互联网服务,同时称该套机制制止了98%的已查明侵权行为,但索尼指出,考克斯仅因侵权终止了32名用户的服务,远少于因未付费终止服务的用户数量,还存在考克斯员工对侵权通知不满、为保障收入不愿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的情况。索尼就此向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考克斯提起诉讼,主张考克斯构成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地区法院陪审团支持了索尼的两项主张,认定考克斯的侵权行为系故意为之,判令其支付10亿美元法定赔偿金,地区法院亦在相关范围内驳回了考克斯的审后法律审动议。随后考克斯提起上诉,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作出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判定,该法院维持了考克斯构成帮助侵权的认定。考克斯就随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提审申请并获得批准,本案由此进入最高法院审理阶段。

 

2026年3月2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决,以全体一致意见推翻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否定了针对考克斯的10亿美元版权赔偿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内部形成了多数意见和协同意见,二者均认可考克斯无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这一最终结果,但在裁判理由和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存在显著分歧。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关于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考克斯既没有通过任何行为诱导用户实施侵权,索尼方也未提供任何证明考克斯“明确宣传、营销并具有推动侵权的意图”的证据,相反考克斯制止版权侵权行为不符合“诱导侵权”的构成要件;考克斯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显然“具备实质性或商业上重要的非侵权用途”,考克斯仅单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该服务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法的网络活动,并非为版权侵权量身定制,也不存在“除侵权外无任何其他用途”的情形,因此也不符合“服务专为侵权定制”的构成要件,仅知晓侵权行为存在且未采取充分措施阻止,不足以认定帮助侵权,也不能据此认定存在故意侵权。此外,针对索尼方提出的“若考克斯无需担责,则《数字千年版权法》安全港规则将失去效力”的主张,法院认为《数字千年版权法》并未明文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已知侵权者提供服务需承担责任,该规则仅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设立了新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且该法明确规定,未遵守安全港规则“不得对服务提供者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产生不利影响”,考克斯虽因未合理执行反侵权政策无法适用安全港抗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必然构成侵权。综上,考克斯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责任。(来源: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代拍平台明知其平台商家利用技术手段提供不正当的抢票服务,仍协助制作发布抢票信息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运营的某代拍服务平台宣称“国内首个代拍服务平台,专注代拍行为,能够解决代拍成功率低的问题”。原告为某知名票务平台运营主体,其主张被告平台组织、参与平台内商家针对原告平台实施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抢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并主张被告平台宣称“平台成功率高达90%”“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法官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平台内商家存在利用技术手段针对原告平台进行不正当抢票的行为,被告乙公司明确知晓平台内商家会基于平台对于抢票成功率的要求,实施技术手段抢票等不正当抢票行为,仍制作发布涉及原告平台的抢票信息,并在抢票操作流程中将原告平台设定为可选择的代拍平台,主观上具有妨碍原告平台正当运营的意图,客观上与代拍商家分工合作,参与了不正当抢票行为,妨碍了原告平台正常运行秩序,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诉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易导致消费者对被告平台抢票能力产生误解和错误信赖,进而选择在被告平台“委托代拍”,而非通过原告平台等票务平台直接购买。这种宣传行为易使诚信经营的票务平台经营主体丧失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损害公平竞争的票务市场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75300元,被告高某某对于被告乙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目前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

 

本案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丽泽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的第一件涉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规范票务市场秩序、界定平台经营边界具有参考价值和导向意义。(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3、超出未成年人年龄与智力范围的演唱会合同在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时应被认定无效

原告小禾系一名初中在读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母亲手机号注册的票务账号,购买了两张演唱会门票,观演人信息均填写为未成年人。后因同行人行程变动,小禾先申请退票退款,随后重新购买一张供自己单独观演的门票。因考试时间与演出时间冲突,小禾再次申请退款。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票务平台运营方)依据服务协议中“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活动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格式条款,拒绝退款。小禾遂将某文化传媒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并判令该公司退还购票款项。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购票行为确系小禾本人实施,其下单时年仅14周岁,涉案演唱会门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且演唱会门票属于娱乐性非必需消费,不同于一般生活必需支出,未成年人对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缺乏足够的理性认知能力。因此,涉案购票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涉案“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活动票后不再享有退票权益”合同条款同样无效。

 

关于退还门票费用的具体数额,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小禾的家长监护责任未尽到位,未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进行必要引导与约束,也疏于对其可支配钱财的管理,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平台作为专业票务平台,仅通过服务协议条款规定未成年人购票视为获得监护人准许,既未采取有效身份识别措施,也未设置合理机制确保监护人知情同意,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酌定被告平台退还原告部分门票费用。(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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