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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实用指南|机构仲裁的崛起(一)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04日 作者:袁培皓

香港因其便利的地理位置、独立且支持仲裁的司法体系以及语言、文化的相近性,一直是中国企业所青睐的仲裁地之一。香港目前最主要的三大国际仲裁机构分别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HKIA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ICC”)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Hong Kong Arbitr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IETAC”)。得益于发达的仲裁文化和仲裁立法,除了机构仲裁外,在香港,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更为灵活和自主的临时仲裁。香港法律第609章《仲裁条例》就是香港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因为历史的原因,这个《仲裁条例》大量吸收了1985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的内容,因此该《仲裁条例》也更多地围绕如何在香港开展临时仲裁活动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鉴于现行中国法并不允许在中国内地开展临时仲裁(但自贸区内是否可以有条件地开展临时仲裁还在讨论中,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众号《域外仲裁机构与临时仲裁在我国自贸区内的新发展——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解读文章),作为“香港仲裁实用指南”系列文章的开篇之作,本文将首先介绍中国内地读者更为熟悉的机构仲裁,而关于香港临时仲裁的情况将在后续的系列中另作细致的介绍与分析。


顾名思义,机构仲裁指的就是当事人选定了一家仲裁机构作为仲裁程序的管理人,通常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推进并组织全部仲裁程序的仲裁方式。机构仲裁的好处在于每一个仲裁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则,且有一个第三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协助推进仲裁程序,在一方赖诉时,能更好地保证争议解决的效率。


因此,选择机构仲裁最关键的因素就在于,如何确定最适合自己的仲裁机构?本文将从便利性、时间、费用三个角度出发,对上述三家仲裁机构作一个对比介绍,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选择思路。


一、哪家仲裁机构较便利?


我们对便利性的分析主要从仲裁申请的提交与送达方面展开。提交与送达仲裁申请为仲裁程序开始的第一步。HKIAC、ICC、CIETAC均将收到仲裁申请书(通知)之日视为仲裁程序开始之日,但三家仲裁机构在提交与送达仲裁申请方式的规定方面则有所区别。就机构仲裁而言,首先,HKIAC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其《2018机构仲裁规则》的第3条和第4条,仲裁在HKIAC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启动,申请人自行负责向HKIAC和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并需在仲裁通知中确认仲裁通知及附件已经或正在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除了采取寄送至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外,还可通过上传到当事人同意使用的在线存储系统进行送达;使用在线存储系统的,收件人收到上传通知的收取地的当地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其次,ICC的相关规定同样体现在其《2017仲裁规则》的第3条和第4条, ICC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即为仲裁开始的日期。与HKIAC由申请人进行送达的做法不同,ICC规则下由仲裁院秘书处进行送达,但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必须向ICC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其份数足以保证每方当事人、每位仲裁员及秘书处各有一份,秘书处在收到足够份数的申请书后,才会向被申请人进行相应送达。实际案件中,尽管申请人可通过电邮等方式向ICC提交仲裁申请书,并在ICC收到该仲裁申请的当天视为仲裁程序开始,但申请人仍要准备纸质版申请材料并当面递交或寄送给ICC,以供ICC向被申请人进行送达。


最后,CIETAC也规定仲裁程序自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与ICC的做法相同,CIETAC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进行送达,前提是其已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并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2015版仲裁规则》第13条)。与其余两家仲裁机构不同的是,CIETAC并没有明确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效力,而仅规定仲裁有关文书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实际案件中,申请人往往需要向CIETAC当面递交或寄送多份纸质版仲裁申请书(根据《2015版仲裁规则》第21条,仲裁文件“应一式五份;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应相应减少两份”),CIETAC收到该纸质仲裁申请才视为仲裁程序开始,且CIETAC也将向被申请人送达纸质申请材料。


以下表格为对于各仲裁机构提交与送达仲裁申请相关要求的简单对比:

 

因此,尽管HKIAC规则下当事人需负责送达,但由于相关送达均可采取电子手段,对仲裁当事人的负担也就最小,提交与送达仲裁申请最为便利;ICC的便利性次之,申请人可以以电子手段提交仲裁申请,但后续仍需提交纸质材料以供仲裁机构送达;CIETAC则在提交与送达仲裁申请时均要求纸质材料,便利性相对较差。仲裁申请提交与送达的便利性:HKIAC>ICC>CIETAC。


二、哪家仲裁机构较省时?


根据HKIAC在其官网上公布的仲裁程序平均费用和时长的最新报告(下称“报告”),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根据2013年版《HKIAC 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的案件的仲裁时长中间值为14.3个月,平均值为16.2个月。由于ICC以及CIETAC并未公布其案件仲裁时长的相关数据,在此,我们仅就三家仲裁机构最新仲裁规则中有关仲裁时长的规定做出对比,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见,一般程序中,答辩及反请求提交时间:HKIAC=ICC<CIETAC。作出裁决的时间方面,因为HKIAC自仲裁庭宣布仲裁程序审理终结之日起算,该时间点较难确定,所以难以和另两家仲裁机构进行比较;而ICC与CIETAC的时长限制都为6个月,但CIETAC的起算时间点较ICC更早(后者多出了审理范围书制定的30天时间),作出裁决时间:CIETAC<ICC。


此外,对于简易程序(ICC称为快速程序)中仲裁时长的相关规定,三家仲裁机构的对比请参见下表:

 

由此可见,简易(快速)程序中,HKIAC与ICC对被申请人提交答辩及反请求时间的规定与一般程序相同,CIETAC则将一般程序中45天的期限缩减为20天,因此,简易(快速)程序中,答辩及反请求提交时间:CIETAC<HKIAC=ICC。而作出裁决时间方面,CIETAC的期限规定最短,为3个月,HKIAC与ICC规定的期限均为6个月,但ICC的起算时间晚于HKIAC(前者多出了案件管理会议的15天时间),因此,作出裁决时间:CIETAC<HKIAC<ICC。综合前述两个时间规定,简易(快速)程序仲裁时长:CIETAC<HKIAC<ICC。

本部分对于仲裁机构案件仲裁时长的分析仅限于各机构仲裁规则对答辩、反请求提交时间以及作出裁决时间的规则规定,而实际案件中,仲裁时长很大程度上受仲裁庭组庭的时间、仲裁院秘书/仲裁庭的勤勉程度等因素影响,仲裁庭也有权多次延长审理期限,这也解释了为何HKIAC公布的案件平均仲裁时长(16.2个月)会超出基于其仲裁规则对案件时长的一般预估。作为仲裁服务的消费者,相信律师和广大企业对于HKIAC主动公开其平均办案时长的行为肯定是完全支持的,也欢迎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可以加入到HKIAC的行列中,向市场公开办案效率,方便当事人进一步选择符合其需要的仲裁机构。


三、哪家仲裁机构较经济?


HKIAC与CIETAC均提供了两套仲裁员报酬和费用收取办法:一是以争议金额为基础,二是以小时费率为基础。但不同之处在于HKIAC在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庭收费和开支方式达成合意时,即采取按小时费率收取的方式;CIETAC规则下则一般采取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方式,以小时费率为基础的方式需当事人各方书面协商确定或仅用于确定紧急仲裁员的报酬。至于ICC,其只提供了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方式。


此外,各仲裁机构之间的收费差异还体现于ICC为一般程序与快速程序设置了两套仲裁员报酬收费标准,而HKIAC与CIETAC均没有对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收费标准进行区分。


下面我们对于各仲裁机构的费用作出进一步的比较。首先,在封顶费用的设置方面,各仲裁机构的对比如下表所示(以下货币单位均为港元,以美元/港元汇率7.85为基准计算):

 


由此可见,无论是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或是以小时费率为基础,HKIAC均设置了仲裁员的最高费用。而由于ICC仅有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方式,因此最高仲裁员小时费率对其不适用。在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方式下,ICC和CIETAC都未规定仲裁员的最高费用。仅就最高管理费的设置而言,CIETAC<HKIAC<ICC。


费用方面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在于,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秘书的使用和收费。HKIAC与ICC均就此发布了专门指引,分别为“HKIAC Guidelines on Use of Secretary to Arbitral Tribunal”(下称“HKIAC Guidelines”)和“ICC Note on the Appointment, Duties and Remun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ecretaries”。其中,HKIAC Guidelines的第2.1条规定在与当事人协商后,仲裁庭可于仲裁的任何阶段委任或移除仲裁庭秘书。仲裁院秘书可从事包括传递文件、组织庭审、进行庭审记录等在内的组织管理性事务(HKIAC Guidelines第3.3条),并可向仲裁庭提供法律检索、准备判例摘要、起草仲裁裁决非实质性内容部分等协助,前提是仲裁庭必须确保仲裁庭秘书不履行任何决策职能且不影响仲裁庭的决策(HKIAC Guidelines第3.4条)。

 

至于仲裁庭秘书的收费,在仲裁庭按小时收费的情况下,HKIAC明确仲裁庭秘书的报酬也应按小时支付,且仲裁庭秘书的费用开支不构成仲裁庭费用的一部分,当事人需另行支付(HKIAC Guidelines第4.2条)。HKIAC官网公布的使用仲裁庭秘书服务的小时费率在700至2,200港币不等。而由于ICC的收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当事人因此仅需支付仲裁庭秘书的合理开支,而仲裁庭秘书的报酬由仲裁庭成员承担。CIETAC就仲裁庭秘书的角色则未作出专门规定,且通常情况下,其收费已包含仲裁庭秘书的费用,当事人无需负责仲裁庭秘书的报酬和开销。根据HKIAC和ICC的内部工作人员在不同场合的介绍,使用仲裁庭秘书服务可以节省使用仲裁员的时间,而由于仲裁员的小时费率远远高于仲裁庭秘书的小时费率,从而可以大大节省整体仲裁程序的费用。

 


(HKIAC Guidelines第4.2条)

 


(HKIAC仲裁庭秘书小时费率,来源:HKIAC官网)


再者,根据HKIAC的报告,其仲裁费用中间值为62,537美元,平均值为117,045美元,且按小时费率收费的案件的仲裁费用普遍高于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收费的案件(尽管HKIAC表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HKIAC仲裁庭按小时收费,这可能与HKIAC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时即默认采取按小时费率收取的方式有关)。由于另两家仲裁机构并未公布案件仲裁费用的相关数据,我们在此以各仲裁机构官网费用速算的结果为基础,以适用独任仲裁庭和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方式为例,对最高仲裁费用(包含受理费,管理费以及仲裁员的最高费用)做出简单对比如下(以下货币单位均为港元,以美元/港元汇率7.85为基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由上表可见,整体来说,尽管ICC快速程序下的收费低于一般程序,但仍高于HKIAC以及CIETAC。在争议金额为一亿元港币时,ICC的最高仲裁费用甚至比CIETAC高出一倍。尽管上述费用统计是基于各仲裁机构官网的费用速算,且加以统计的争议金额有限,但仅就上表而言,除极个别情况外,仲裁费用:CIETAC<HKIAC<ICC。


以上,企业可参照本文对香港各国际仲裁机构便利性、时间、费用所作的对比分析,结合自身争议解决过程中优先的考量要素,选择于己最优的仲裁机构。
(张瀛天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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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香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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