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5年7月
一、立法动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三方面内容。(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相关法律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合并审理等问题,细化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规范审判与执行的协调;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作出详细规定,明确通过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国家版权局发文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25年7月17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到2030年完善版权法律制度,提升版权社会服务能力,强化版权保护,推动版权国际合作;重点包括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完善版权登记和交易机制,推进版权质押融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深化国际版权交流,创新版权宣传方式,提升版权保护水平。(来源:中国版权协会)
二、执法动向
1.公安部发布专项意见 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日前,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意见》明确,重点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制造业和消费品领域的侵权假冒犯罪,深入开展防范打击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犯罪,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多发性犯罪,消防器材、建筑材料、电气设备等领域危害生产生活安全的假冒伪劣犯罪,涉种子、化肥等套牌侵权犯罪,以及制售假烟犯罪,严格执行接报案与立案、跨省涉企案件管辖、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异地办案协作等规定,促进产业和文化发展。强调完善打击模式,推行主动警务,强化国际合作,提升执法水平。要求构建高效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体系,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提升保护工作智能化水平。(来源:公安部)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江苏、浙江、重庆、云南等地,旨在整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一:江苏镇江微枫公司未经许可爬取电商平台数据,罚款53万元。案例二:浙江杭州谷邦公司通过退货手段影响店铺声誉,罚款20万元。案例三:浙江湖州凌迈公司搭建刷单平台,罚款39万元。案例四:重庆潮玩秒拍公司擅用知名软件名称,罚款50万元。案例五:云南瑞丽璞赢公司直播虚假宣传,罚款20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通过侵权假冒实施“内卷式”竞争的典型案例
为更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并于2024年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现选取一批通过侵权假冒破坏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1.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白月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梁区侯氏鞋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音王派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销售侵犯“MARTELL”“Henness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4.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卡牌案;5.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查处天津精粮等公司侵犯“小站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列案。(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通过保健品虚假宣传进行“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重点打击通过虚假宣传加剧市场竞争的行为。本批公布的案例中,江苏南京市查处李桧芳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罚款10万元;江苏张家港市德积徳优迪斯超市因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上海静安区伦伦食品店因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浙江宁波市宁海县宁波星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北京市萱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直播虚假用户评价被罚10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梧桐之家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潍坊中源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通报,潍坊中源医药有限公司在三硅酸镁原料药销售市场中,实施了不公平高价销售、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合计罚没金额达3765.22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潍坊金凯盛等4家公司拒绝、阻碍调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市场监管局7月18日通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转办,于2019年10月对潍坊中源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潍坊中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2014年-2019年9月,潍坊中源滥用中国三硅酸镁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此举有违反垄断法的规定,执法机构依法对潍坊中源作出罚款,合计约3765.22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7.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等5家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等5家企业涉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6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0 年 7 月 14 日,五单位相关人员在诸暨联通会议室召开协商会,讨论诸暨一住宅建设项目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即驻地网)的投标问题,提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与 3 家电信运营企业分别按每户 350 元、200 元、200 元的模式签订合同的建议。7月21日,达成垄断协议。(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8.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庆市铜梁区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对重庆市铜梁区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5年7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家驾驶员培训企业均被处2022年销售额1%的罚款,未被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罚款为172,496.12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9.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东宏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收购广东宏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投资)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广州建筑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12月20日,广州建筑就其收购宏业投资股权的交易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申报。然而,申报后第二日就完成了宏业投资的股权变更登记,属于典型的“抢跑”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10.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大庆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组织3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大庆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组织3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庆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不 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被处行政处罚30万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三、司法动向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发布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7月14日发布。意见指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
意见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来源:新华社)
2.最高法:管辖权异议的先行裁定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仁某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仁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仁某资讯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仁某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仁某数码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出口、使用、进口实施ITU-TH.265以及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2.案件诉讼费由亚某公司、亚某服务公司、亚某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最高院二审认为,在一案具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各被告可以分别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在不影响其他部分被告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就部分被告在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8号民事裁定中认为该案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应予撤销并应由该案一审法院重审,主要理由在于该案一审法院在尚未完成向该案全部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情况下即作出将全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并仅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将该案原告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列为当事人,由此导致未能保障其他未收到应诉材料的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且该程序缺陷在二审阶段无法弥补。换言之,在(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8号民事裁定中的核心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如认为全案应当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则在作出移送裁定之前,须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程序权利。(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相关的专利”的认定;与登记专利的原研药仅存在规格差异的仿制药申请人应如何作出声明
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某制药有限公司作出的一类声明是虚假、不准确的,其针对涉案专利曾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故其真实意思表示是4.1类声明。请求确认某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涉案仿制药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
最高院二审认为,首先,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之“具体衔接办法”。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的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药品相关专利信息”;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药品与相关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可见,根据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登记的专利,应当与已在中国上市的药品相对应。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化学仿制药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照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的专利信息,针对被仿制药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作出声明”。其次,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专利法第七十六条以及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所建立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一种兼顾原研药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机制。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并非解决药品专利纠纷的唯一途径,对适用于这一特殊机制的药品专利范围原则上不能随意作扩大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依申请启动的品种权无效的审查;品种权特异性的审查认定
辉某公司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FL218”品种权无效。主要理由为:“FL218”品种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大量生产、销售,不具备新颖性。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2021年第37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认为涉案品种未丧失新颖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品种丧失特异性,维持涉案品种权有效。辉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最高院二审认为,关于本案无效理由的审查:品种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授予的品种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有权依自身职权直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在依请求而启动的品种权无效程序中,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原则上仅需依据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所阐述的理由为基础,针对授权品种是否符合授权条件予以审查,并无承担全面审查即审查授权品种是否符合品种权全部授权条件的责任;关于特异性的判断: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强调的是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与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在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需要明确授权品种的已知品种,并通过DNA鉴定结果或者田间测试结果等证据证明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不存在明显区别,并对此予以举证证明,该证明责任由无效请求人承担。第一,在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需要首先确定在先的已知品种,固定比对对象。。第二,辉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较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确定
芬兰某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20101011****.9、名称为“筛分、粉碎或搅拌铲斗”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玛某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铲斗涵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最高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落入其保护范围。关于玛某公司主张的第3个技术争议即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挡泥板及对应特征。首先,玛某公司虽主张公证照片中的盖板不是挡泥板,但从整个铲斗结构以及该盖板在铲斗中位置可知,当公证照片中的铲斗工作时,盖板确实能够防止一部分待粉碎物料进入工作鼓与料斗壳体之间缝隙,即盖板客观上能够起到挡泥板的作用,并不因为其被命名为盖板就与涉案专利中的挡泥板产生实质性差异。其次,玛某公司虽主张一审法院证据保全中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挡泥板,但该证据中清楚显示其铲斗壳体上预留有安装螺孔,从技术上完全可以用来安装挡泥板。最后,一审法院证据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最终成品,其最终成品应当是玛某公司在宣传册、展会上展示的筛分破碎铲斗产品。而玛某公司在宣传册、展会上展示的筛分破碎铲斗产品的照片和实物中均设置有挡泥板,且一审法院证据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在铲斗的框架板(5)上亦预留有可以用于安装挡泥板(10)的安装螺孔。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挡泥板及对应特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为名称为“一种深紫外线风干牙刷消毒盒”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某百货店未经许可,在1688平台擅自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DB805的牙刷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是,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有关事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审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中,某百货店在接到某电子公司的订单后,向案外人某五金公司下单,由某五金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直接发货至购买方某电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系来源于某五金公司。虽然某百货店未提起上诉,但是其在二审期间已依据736号专利提出抵触申请抗辩。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662号判决且该判决的相关认定与本案密切关联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662号判决的有关认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662号判决已认定736号专利公开了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该案中的抵触申请抗辩成立,且该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的662号判决的情况下,应当确认某百货店提出的抵触申请抗辩同样成立,其销售的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亦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电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的利益平衡保护
某环境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吸隔声屏障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某公路路段隔离防护设施(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不得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遵循。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时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是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但是,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对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稳定的权利基础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判令侵权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前提。如果专利权人明知其请求保护的专利权稳定性存疑,仍然坚持提起或者拒不撤回其侵害专利权之诉,最终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时,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专利权效力的确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仅仅囿于涉案专利权尚未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专利权尚属有效而简单裁判,对专利权稳定性存疑状况以及可能因此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视而不见,则在实质上有违公平原则,也无益于鼓励真正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因此,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审理认为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利益平衡措施。比如,主动释明被诉侵权人可以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后视情中止侵权诉讼,也可以引导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针对涉案专利权经无效宣告程序可能被宣告无效或者维持有效的情况分别向对方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调整认定构成侵权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期限,以督促被诉侵权人针对涉案专利及时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积极依法寻求对自身权益的有效救济。(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最高法:植物新品种侵权最高额判赔案落锤 明确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
恒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金苑玉304”“金苑玉171”“郑品玉597”“金苑玉181”“郑原玉777”“郑原玉887”等七个杂交玉米审定品种均系未经许可使用“NP01154”品种作为亲本生产而来,请求判令其停止侵害,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6亿元并赔付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取扩大位点加测,必须符合加测的前提条件,且选择加测位点应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加测位点的引入能够提高鉴定准确性。具体而言,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并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为条件。否则,就不具有扩大位点加测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原则上,被选择用于加测的位点应该已被广泛用于分析品系和品种间的基因型差异,作为该领域普遍使用或认可的方法,能够有效用于检测品种真实性及品种纯度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最高法:修改专利权利要求未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专利权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冠某公司不构成侵权。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叠某公司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10月14日的口头审理中当庭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叠某公司显然知晓其在无效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并且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事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对叠某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具有重大影响。但是,直至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判决,叠某公司未将该基本事实告知一审法院,导致一审法院错误依据修改前的有关权利要求(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裁判。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时,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即已生效,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准。叠某公司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接受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后的合理期间内,将有关事实告知一审法院,本案并不存在叠某公司所谓的难以提交修改后生效的权利要求书的问题。在二审期间,叠某公司亦始终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叠某公司的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属于隐瞒案件基本事实,构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且直接导致一审判决被改判撤销,情节较为严重,二审法院依法对专利权人叠某公司进行处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0.北京首例AI制图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7月16日,北京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公布一起案件,北京市通州法院近期就北京首例AI制图侵犯著作权案公开审理并宣判。
2024年3月至7月,姚某在罗某指导下,利用AI工具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并通过电商销售侵权拼图,非法获利27万元。2024年7月,警方抓获姚某等人,罗某自首。法院判决某电商公司罚款10万元,罗某、姚某各判刑一年半并罚款6万元,李某、王某各判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罚款2.5万元。(来源:通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