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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新闻敲诈与新型舆情敲诈的法律路径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4日 作者:张云泉

前言

 

党的二十大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确立为重大战略部署,健康清朗的舆论生态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随着媒介渐趋平台化与去中心化,以及AI技术的应用,网络虚假信息生成与传播成本骤降,靠涉企负面舆情施压牟利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假记者、假冒新闻机构及网络黑灰产借机实施敲诈的案件高发。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9月“打假治敲”专项行动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假新闻犯罪案件159件423人,其中涉企案件占比超六成[1]

 

2026年7月,党中央部署启动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将“舆情敲诈”与裸聊敲诈、恶意索赔、网络水军滋事并列,纳入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软暴力”的涉网黑恶(涉网络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范畴,这标志着涉企舆情治理从既往“打假治敲”“净网”等专项行政、刑事打击,转向更高层次的常态化扫黑除恶治理,对企业识别风险、移交线索、合法维权的能力提出了更精准的要求。但高压打击之下,仍有部分企业因为不了解涉网黑恶治理规则、不清楚舆情敲诈的判断标准,陷入“花钱消灾”的误区,通过支付“封口费”等方式应对,不仅变相滋养网络黑灰产生态,还容易引发额外的违规和刑事风险。现有研究大多侧重新闻伦理规制和公权监管路径,很少从企业合规角度提出能落地的实操方案。本文结合司法实务案例,梳理全流程应对方法,既为企业提供合法可行的维权指引,也为涉企舆情治理规则完善提供参考。

 

一、新闻敲诈、虚假新闻与舆情敲诈的法律边界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新闻敲诈”“假新闻”设置独立罪名,二者均为多种违法行为的集合,需从行为本质和法律性质两个层面加以区分。

 

(一)新闻敲诈的核心定义

“新闻敲诈”概念最早由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时提出[2],但当代语境下的定义已由政治批判转向具体行为界定。学界普遍采纳陈力丹教授的界定:新闻敲诈是指传媒或其从业人员以发布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含内参)相威胁,强行索要钱财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

 

根据威胁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可将其划分为三类:一是以完全属实的事实为要挟的敲诈;二是以部分属实的事实为要挟的敲诈;三是以完全虚构的事实为要挟的敲诈。无论事实真伪,只要符合“以舆论威慑力换取不正当利益”[4]的本质,均构成新闻敲诈。

 

(二)虚假新闻的类型区分

“假新闻”并非严格法定术语,而是对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失实信息现象的统称。参考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出政发〔2011〕14号),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虚假新闻,即完全凭空捏造、无事实依据的信息。此类行为主观恶性强,常以“曝光”为伪装。

 

第二,失实报道,即存在事实基础但因采访不深入或主观臆测导致的信息偏差。此类多属业务过失工作失误,但若明知内容不实,仍以“曝光”相要挟索取“撤稿费”,则转化为新闻敲诈。

 

实践中,这两类情况常和新闻敲诈同时存在。依据“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六条及最高检2024年典型案例精神,无论前置信息真假,只要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负面舆情作为要挟索取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发布主体既包括正规媒体,也包括自媒体、假媒体、网络黑灰产,这些主体混杂在一起,大大增加了企业识别和应对的难度。

 

(三)舆情敲诈的界定

舆情敲诈是新闻敲诈的“网络化延展”。 数字传播环境下,信息生产主体多元,在利用负面舆情对企业施压牟利的传统模式下,逐渐催生出有别于传统新闻敲诈的“舆情敲诈”形态。2026年7月部署的常态化扫黑除恶深化行动,首次将“舆情敲诈”与裸聊敲诈、恶意索赔、网络水军滋事等并列纳入涉网黑恶重点打击范畴,明确其属于依托网络平台实施“软暴力”的有组织犯罪的新形式。

 

结合最高检、最高法涉网黑恶典型案例及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文件,我们可将“舆情敲诈”界定为数字传播场景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涉企不实信息或滥用舆论监督之名,以“拒付费即扩散传播”“签无实质对价协议方终止炒作”“缴费方清理负面内容”为要挟,通过AI伪造、账号矩阵、恶意控评、热搜操控等网络软暴力手段给企业造成经营、商誉、融资方面的压力,强行索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判断是不是舆情敲诈,核心不看负面信息本身的真假,而是看对方是不是把舆情热度变成了非法敛财的工具。

 

相较于传统新闻敲诈以假记者、媒体采编人员或冒充正规新闻机构为主体,以“发稿曝光—有偿不闻”为核心牟利模式,舆情敲诈的实施主体早已突破身份限制,除表现为传统新闻敲诈主体如媒体记者等通过数字化途径进行舆情敲诈外,更多表现为无新闻采编资质的垂直领域内容创作者、签约MCN机构、头部意见领袖,以及为其提供技术支撑的流量操盘团队。其作案逻辑也不再是单一的“以稿换钱”,而是形成了“内容造假—流量放大—胁迫交易”的完整黑灰产链条:内容端通过AI批量制作不实内容、搭建跨平台账号集群批量发布内容、恶意刷量控评制造一边倒的舆论风向、滥用平台举报规则发起恶意投诉挤占正常内容展示位、通过违规手段干扰热搜排序放大负面影响;交易端则以“品牌全案服务”“舆情维护协议”“内容推广合作”等名义签订无实际服务内容的阴阳合同,将非法索财包装成正常的商业交易,借公众关注给企业施加经营、商誉、融资层面的压力,迫使企业就范。

 

这类负面舆情越来越成规模、成链条,让企业处理的合规红线,从“核实真假”扩大到了“识破借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的软暴力(即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网上施压让人屈服的胁迫方式)”。企业在应对时,既要提防那些打着公益旗号敛财的勾当,也要小心因为误判形势而“花钱消灾”,反而惹上违法的麻烦。

 

二、涉事主体的多元法律后果

 

新闻敲诈、虚假新闻与舆情敲诈的实施者以及应对不当的企业,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主体的刑事与行政责任

1、传统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涉新闻敲诈与假新闻的行为,责任不止一种,而是根据主体身份、行为结构、危害程度,分别对应刑事犯罪、行政违规、民事侵权三类责任。

 

新闻敲诈以媒体曝光、“有偿不闻”为由强迫对方交付财物,通常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为主罪;实施者具有公权力属性的采编身份的,可能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例如某传媒公司借企业拟上市敏感期,以刊发或暂缓刊发负面报道为筹码,通过“广告费”“赞助费”等名目勒索钱财,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并判处罚金近千万元,对主犯数罪并罚;无合法采编资质的假记者团伙搭建仿新闻平台,炒作企业负面信息实施勒索,以敲诈勒索罪追责,主犯最高获刑十余年;官方媒体新闻采编人员借舆论监督权索贿的,以受贿罪论处,身份与职权属性直接决定罪名适用。

 

假新闻的责任轻重取决于虚构程度与损害后果:完全捏造且无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若损害商业信誉并达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如某电视台自导自演“纸馅包子”虚假报道,涉案人员被以该罪判处实刑;网上捏造自然人名誉事实并广泛传播的,多构成诽谤罪,如取快递被造谣案中,两被告人因捏造聊天记录导致信息大范围扩散,最终被判处缓刑;同一行为同时损害企业与自然人名誉的,按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规则处理,如某网络造谣者捏造企业“监控员工隐私”“资产外逃”等不实信息高频传播,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有余;因采访疏漏、引用过时信源导致的失实报道,通常仅触发更正、道歉及新闻出版行政处分,如某行业报刊发药品审批失实报道,仅对责任人作出停办栏目、罚款等处理,未进入刑事评价。

 

2、舆情敲诈的法律后果

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明确将“舆情敲诈”纳入涉网黑恶犯罪评价体系,针对无新闻采编资质的自媒体、MCN机构、水军团伙以AI伪造、流量操控、软暴力施压等方式实施的涉企敲诈,除按敲诈勒索罪从严惩处外,若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恶势力认定标准,或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将分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适用更高的量刑档次与财产刑执行标准,同时对涉案黑灰产工具、违法所得予以全额追缴,彻底铲除犯罪土壤。

 

(二)企业应对不当的额外法律责任

企业应对这类风险必须按规矩办事,通过行政举报、刑事控告等法定通道维权,不能用给钱删帖、找黑客删帖等非法方式处理舆情。被害企业处置不当可能由受害人转为违法者:以支付“封口费”换取删帖的,依相对方身份构成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雇佣黑客非法删帖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某门户网站编辑收受十万余元违规替换负面链接,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追责;某网络公关通过木马程序控制论坛后台非法删帖牟利,被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刑。尤其在舆情敲诈场景下,企业若向境外账户、虚拟货币钱包支付“合作费”“删稿费”,还可能触发反洗钱监管调查,进一步扩大合规风险。

 

三、企业维权的现实困境

 

尽管法律提供了多元救济路径,但企业在实操中仍面临“五难”困境,导致多数案件无法进入正式追责程序。当前企业应对新闻敲诈、舆情敲诈与假新闻时主要面临五个方面的困境。

 

1、性质区分难。在行为人未明示要钱意图的阶段,很难分清对方是正当舆论监督还是恶意敲诈,企业仅凭负面报道内容没法判断性质,容易陷入“过度维权引发新纠纷”或者“妥协纵容助长违法”的两个极端。

 

2、管辖协调难。涉新闻敲诈、舆情敲诈与假新闻案件多存在异地采编、跨域传播特征,行政执法跨区域协同机制还不完善,刑事立案的证据要求和管辖衔接规则也抬高了企业维权成本,企业普遍缺少常态化的执法沟通渠道。

 

3、监管适配难。既往涉企舆情治理存在“重政轻商”的倾向,监管资源多倾斜于涉政及意识形态安全,对商业性不实信息的规制相对薄弱。尽管近年来专项行动密集发力——如“秋风”行动剑指“三假”,“清朗”行动聚焦涉企谣言,“检察护企”强化司法打击,但常态化、精细化的长效治理机制仍待完善,监管层面的覆盖深度和响应速度还跟不上复杂多变的敲诈态势。

 

4、证据留存难。企业对电子证据的存证意识弱、也缺乏固定保存电子证据等的专业能力,像沟通时的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这些关键证据,极易灭失,导致大量案件因为证据瑕疵不符合立案标准。

 

5、内部合规难。部分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历史遗留问题未化解等内部漏洞,如某知名酒水生产企业曾因原管理层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面对负面舆情时倾向于“花钱消灾”,客观上助长了敲诈行为的反复发生。

 

上述多重困境叠加,导致企业维权意愿与实际成效之间存在显著落差。鉴于此,本文拟从法定程序衔接、规范证据收集、合规机制构建等维度,探索涉企舆情敲诈、新闻敲诈与假新闻的系统性应对方法。

 

四、全流程合规应对的路径构建

 

涉企新闻敲诈、舆情敲诈与假新闻的应对需构建“甄别—处置—固证—长效防控”的四步走路径。

 

1、甄别

性质甄别是起点,需在舆情发酵初期精准区分正当舆论监督、新闻敲诈与舆情敲诈、虚假新闻与失实报道的边界,避免因性质误判陷入“过度维权”或“妥协纵容”的误区。

 

在实践中,应坚持以公益导向为核心判断标准,综合考虑行为动机、是否有胁迫行为、交易是否异常、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内容[5],以区分正当舆论监督与恶意敲诈。前者立足公共利益,坚持真实性核查,可以多源印证,保障当事人申辩权,旨在通过客观公正的报道推动问题解决,并通过合法平台公开发布。后者则假借公益之名,通过捏造或夸大事实、规避公共监督渠道等手段,实施胁迫性私下牟利,其实质是披着舆论监督外衣的敲诈勒索。信息真假不影响行为定性,就算打着合法监督的名义非法敛财,仍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等犯罪[6]

 

针对手段更为隐蔽、情况更为多变的舆情敲诈案件,企业不能仅停留在核验传统媒体采编身份、核查纸质稿件真伪的层面,需要在紧扣对法律保护的权益侵害的本质基础上,重点核查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审查非法占有目的,重点核实行为人索要的“服务费”“合作款”是否对应真实的舆情处置、品牌宣传等实际内容,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收了费仍持续炒作”的牟利现象。

 

二是审查软暴力施压属性,重点核实是否存在批量账号矩阵控评、恶意滥用平台举报规则等手段的痕迹,把公众流量变成足以压制企业意志、让企业产生恐惧恐慌、影响正常经营的压力。

 

三是核实交易价格是否虚高、合同是否真实,重点看所谓的“宣传合作协议”“舆情维护合同”是否有真实的服务条款、交付标准和验收机制,是不是掩盖非法索财目的的“阴阳合同”。

 

四是为响应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还要审查其组织化、产业化程度,重点核实实施主体是否由具有稳定的团伙组成、是否针对多家市场主体反复实施同类行为、是否形成固定的黑灰产盈利模式,是否符合涉网黑恶犯罪的认定标准等。

 

2、差异化处置

针对不同性质的舆情事件,要建立分类处置、流程规范的应对体系。

 

第一,针对正当舆论监督,重在实质回应与问题整改。在属地党委宣传部及网信部门统筹下,秉持公开原则主动披露信息,推进实质性整改,依托官方媒体渠道回应社会关切,将舆情压力转化为治理提升的动力。

 

第二,针对新闻敲诈、舆情敲诈行为,坚持刑事打击、行政规制与扫黑除恶专项打击并重。无论涉案信息是否属实,都要同步启动行政举报与刑事控告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据《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可以“住所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等为管辖依据,遵循“取证便利与权利救济最大化”原则择地控告,若符合涉网黑恶认定标准的,同步向属地扫黑办移送线索;涉嫌行政违法的,向行为发生地监管部门举报,并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第三,针对失实报道,适用分情况处理的机制。对完全捏造的虚假信息,参照前述敲诈路径处置;对因采访或核实等疏漏导致的过失性失实,则优先采用柔性救济。实践中(如某行业媒体因信息来源审核不严刊发药品审批失实报道案例),多通过主管部门督促更正、内部追责或相关平台申诉管控等方式予以纠正。此类情形原则上优先沟通促改,仅对拒不更正的,方启动行政举报或民事侵权诉讼,以平衡言论自由与权利保护。

 

3、规范证据收集

证据规范化固定是权利救济的核心前提。刑事立案、行政查处与民事侵权诉讼均以证据为核心要件,企业应在专业律师指引下,通过截图、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方式固定主体身份信息、舆情沟通记录、资金流转凭证、删帖撤稿记录等关键证据,按一定顺序整理成卷后提交相关机关,避免因为证据不全、不符合要求导致程序受阻。针对新型舆情敲诈案件中出现的虚拟货币转账、境外账户收款等隐蔽性支付行为,需同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链上交易记录、跨境资金流水,夯实非法占有目的的举证基础。

 

4、建立长效防控机制

长效合规与外部协同是防范风险的治本之策。企业应通过完善合规体系,主动排查内控漏洞,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从源头降低被敲诈风险;在外部协同方面,大型企业应依托现有政企沟通渠道对接属地宣传、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扫黑办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则需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同时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良性互动,主动做好信息披露,遇舆情时可依托既有渠道发布权威回应,引导舆论正向发展。针对2026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企业还可将“舆情敲诈风险识别”纳入全员合规培训,明确“一律不得私下向不明主体支付删稿费、合作费”的红线,从内部管理上杜绝次生违法风险。

 

 


[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 年《全国检察机关新闻敲诈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458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3] 陈力丹、周俊、陈俊妮、刘宁洁:《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138页。

[4] 参见骆正林《社交媒体时代虚假新闻的社会危害与治理路径》,载《未来传播》,2022年第1期。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假借监督之名实施的犯罪行为》,载《检察日报》,2024年12月26日。

[6] 参见刘静坤:《网络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法律适用》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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