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涉外合规资讯速递|2021年7月21日
随着世界贸易格局不断演化,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加快了出口管制、制裁、反腐相关方面的立法、执法等行动步伐。为积极协助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的涉外经贸活动,充分发挥涉外律师在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中的公共服务作用,君泽君叶姝欐律师团队定期收集、整合世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主管机构近期动态及相关案例方面的最新资讯,以便有关部门及各类从业机构等及时了解相关动态。
本期内容:
中国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 【含解读】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美国
一、法律法规
- 美国参议院通过《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包含笔者重点风险提示】
二、近期动态
- 美国商务部更新实体清单及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 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 美国财政部发布第40号与委内瑞拉相关的通用许可证
- 美国国务院与多部门联合发布《新疆产业链商业咨询意见》【包含笔者重点风险提示】
- 美国国务院与多部门联合发布《香港商业咨询意见》
中国
法律法规及相关对等措施
- 【含解读】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在《20210624双周资讯汇总》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简读,其中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其上位法,《规定》的修订遵循了其上位法的精神及内涵。无论从企业法人的知法守法的基本义务而言,还是从企业自身良性健康发展而言,我们非常建议我国企业及时跟进和掌握这部基本法律规定。
2021年7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正式生效。与此前2017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2017年版《行政处罚法》)相比,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主要具有以下亮点:
1、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质内涵
2017年版《行政处罚法》并未对“行政处罚”进行定义,定义的缺失导致对“行政处罚”含义的理解仅停留在《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罚款、警告等各类处罚措施的形式层面,对于《行政处罚法》未列明的处罚措施则存在定性困难的问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均分别对“行政许可”及“行政强制”进行了定义,“行政处罚”的定义缺失也将影响我国行政法体例的完整性。对此,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新增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应当理解行政处罚的实质内涵,而不仅仅从行政处罚的形式措施层面理解行政处罚(例如仅将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各类措施视为行政处罚),这样也能便于企业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使得企业“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决定时,企业可以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并寻求相应救济途径。
2、完善了行政处罚种类
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在2017年版《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六项新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删除了2017年版中“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前述六项新增的行政处罚措施目前已在行政管理中被普遍适用,例如,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就已分别对“通报批评”与“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规定了“限制生产”、“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措施。结合《行政处罚法》的性质而言,作为一部对行政处罚进行全面规定的法律,新增行政处罚措施之举或可理解为是对目前行政管理秩序中所主要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的系统性整理以及整体性授权。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还包含一项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也属于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对此我们提示企业注意,行政处罚措施不仅仅为第八条所明确列举出来的六类行政处罚措施,企业还应当关注除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否对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
3、增设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便于灵活执法
我国法律制度按照位阶从高到低分别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分别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增设了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在其上位阶的法律制度未就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时,相关立法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同时,为防止前述权力的滥用,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还对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基于前述的规定,我们提示企业不仅应当了解目前已经出台的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的法律制度,还应当注意后续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是否有对此前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并且,考虑到目前的行政处罚主要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当地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因此企业尤其需要密切关注企业所在地、企业业务开展所在地等地的地方性法规的变化。
4、确立“三不罚”制度,贯彻通过教育实现法制目的
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延续了2017年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确立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同时,2021年版本《行政处罚法》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了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不罚”制度的确立,突出了在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非当事人主观过错情况下,以教代罚的法治理念,也将起到对公民、企业主动合法合规的正向激励作用。基于此,我们也建议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做好相应的合规工作以减少因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与损失:(1)经营活动开展前,了解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风险;(2)经营活动开展时,对得以证明企业不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留痕,以备行政机关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时进行举证,并对发现的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3)经营活动开展后,再次审查本次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可能诱发违法行为的风险点,及时排查解决。
5、强调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在2017年版《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不仅保留了事先告知制度(第四十一条)、听证制度(第四节)、重大处罚集体讨论(第五十七条)和权利救济制度(第七条),还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具有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第四十八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四十七条)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五十八条),并完善了执法人员利害关系回避制度(第四十三条)。此外,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应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作出,且作出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对执法程序以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完善化,不仅可以促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的实质性公正以及程序性公正。同时,2021年版本《行政处罚法》也明确了“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的无效性,以保障行政处罚作出的正当性。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要求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执法的透明度。基于前述规定,我们建议企业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规定在内的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保障、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和实体正当性的相关规定,以便在行政机关开展违法行为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时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6、灵活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
2017年版《行政处罚法》并未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而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限制,而仅是针对所有类型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两年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此种“一视同仁”的时效制度,不利于惩戒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也不利于促进和保障一个更加合规、清洁的营商环境。对此,2021年版《行政处罚法》在第三十六条补充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的规定,延长了对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从企业角度而言,前述时效在特定情形下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潜在的违规成本,因此企业更应当注意在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落实相应的合规工作,特别是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采取得以降低影响、减少危害后果的相应措施。
美国
一、法律法规
(一)美国参议院通过《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包含笔者重点风险提示】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4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围绕所谓的侵犯新疆少数民族等人员的人权、强迫劳动(以下简称涉疆问题)的预防进行立法。
针对此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态称,“所谓‘强迫劳动’完全是捏造出来的谎言”,并敦促美方“不要再浪费时间精力借所谓‘强迫劳动’问题抹黑攻击中国,停止推进有关法案,停止搞政治操弄的把戏”。
该法案共九个章节:
接下来该法案将提交美国众议院审议。我们将持续关注该法案的立法动态,并及时跟进。
二、近期动态
(一)美国商务部更新实体清单及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通过《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宣布将分别来自加拿大、伊朗、黎巴嫩、荷兰、巴基斯坦、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土耳其、阿联酋、英国和中国的共计44个实体或个人列入实体清单。
其中,本次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中国实体和个人包括:
除前述中国实体和个人外,本次被列入实体清单的还包括以下境外实体和个人。
依据该最终规则,BIS还将此前已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一个德国实体Maintenance Services International (MSI) GmbH从清单内移除,并移除了此前已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一个中国实体Kuang-Chi Group(中文参考译名:光启集团)条目信息中的别称“Guangqi Science Co., Ltd.”。此外,BIS将1个俄罗斯实体JSC Kazan Helicopter Plant Repair Service列入了军事最终用户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通过《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宣布为执行第14024号行政命令,将以下6个俄罗斯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1)Aktsionernoe Obshchestvo AST
(2)Aktsionernoe Obshchestvo Pasit
(3)Aktsionernoe Obshchestvo Pozitiv Teknolodzhiz
(4)Federal State Autonomous Institution Military Innovative Technopolis Era
(5)Federal State Autonomous Scientific Establishment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Specialized Security Computing Devices and Automation
(6)Obshchestvo S Ogranichennoi Otvetstvennostyu NEOBIT
对于上述6个实体,BIS采取的管制措施为:(1)对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控的所有物项施加许可要求;(2)对受EAR管控的所有物项采取推定拒绝的许可审查政策。建议企业提前筛查是否有与上述实体展开交易的计划,及时调整交易安排,并密切关注相关风险。
(二)美国财政部更新SDN清单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依据《香港自治法》(HKAA)以及第13936号行政命令,将7名中国人士列入SDN清单(以下中文姓名为OFAC公布):CHEN, Dong(陈冬)、HE, Jing(何靖)、LU, Xinning(卢新宁)、QIU, Hong(仇鸿)、TAN, Tieniu(谭铁牛)、YANG, Jianping(杨建平)、YIN, Zonghua(尹宗华)。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正式通过,依据该法第三条规定,美国OFAC将上述中国人士列入SDN清单的行为如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则依据该法,我国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限制措施:
(1)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2)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3)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4)其他必要措施。
(三)美国财政部发布第40号与委内瑞拉相关的通用许可证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2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第40号与委内瑞拉相关的通用许可证,授权相关主体在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2年7月8日凌晨12:01分以前开展为2018年11月1日发布的第13850号行政命令(经2019年1月25日发布的第13857号行政命令或2019年8月5日发布的第13884号行政命令修订)所禁止的、涉及委内瑞拉政府、委内瑞拉石油公司(Petróleos de Venezuela, S.A., PdVSA)或由PdVSA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以上权益的实体的、与直接或间接向委内瑞拉出口或再出口液化石油气有关的交易和活动。同日,OFAC还发布了两则与该通用许可证相关的常见问题及解答,主要内容为:
FAQ914:非美国人士不会因从事依据第40号与委内瑞拉相关的通用许可证授权美国人士的活动或为此类活动的交易或付款提供便利而面临美国制裁风险。
FAQ915:第40号与委内瑞拉相关的通用许可所指的“液化石油气”是指由通过原油精炼或天然气加工而成的碳氢化合物气体,主要包括丙烷、正丁烷和异丁烷,但不包括乙烷和烯烃。
(四)美国国务院与多部门联合发布《新疆产业链商业咨询意见》【包含笔者重点风险提示】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3日,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劳工部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联合发布了一份《新疆产业链商业咨询意见》(Xinjiang Supply Chain Business Advisory,以下简称《意见》),提示美国企业和个人注意评估在与新疆经营的企业、与新疆有关联的企业或使用新疆劳工的企业开展商业合作、投资、采购或提供其他支持时应考虑的风险。针对该《意见》,中国商务部发言人高峰表态称,“所谓新疆人权和‘强迫劳动’问题,与事实完全不符。美方的做法严重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不利于中美两国,不利于世界经济复苏,中方坚决反对”。
《意见》共计36页,除介绍、概述部分外,主要包含四个部分的内容:
《意见》还包括七个附件:
(五)美国国务院与多部门联合发布《香港商业咨询意见》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6日,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及国土安全部联合发布《香港商业咨询意见》(Hong Kong Business Advisory,以下简称《意见》),提示在香港经营的美国企业注意因中国政府在香港采取相关行动而可能产生的“风险”。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态称,美国此举“无端抹黑香港营商环境,非法制裁多名中国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官员,有关行径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对此坚决反对,予以强烈谴责”。
《意见》共计9页,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所谓的风险进行了描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国家安全法》实施后在香港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加重风险”、“关于数据隐私的加重风险”、“关于透明度和信息获取的加重风险”、“与受制裁的香港或大陆实体或个人相关的以及与实施美国制裁相关的商业加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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