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关税政策(二): 从美国关税豁免看美国原产地规则
前言
我们在本月初的文章里谈到,特朗普的关税政策变化莫测,调整幅度之大是历史上都罕见的,毫无逻辑可言,难以评估未来走向。果不其然,在上篇文章发布不久后,美国政府又出台了新的豁免政策。本篇文章就从豁免政策为切入口,分析解读美国的原产地规则,继续助力中国企业的出海应对之道。
一、豁免关税概述
在特朗普政府4月9日对中国的“对等关税”加到125%后,又突然在4月11日晚宣布对智能手机、电脑、芯片等电子产品免除所谓“对等关税”,这意味着125%的关税随即失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不等于完全免税,只是恢复到原来设定的正常关税。接着在4月15日,特朗普又宣布由于中国采取了报复性措施,将对中国关税加至245%。当地时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晶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的终裁税率,两项税率叠加,部分柬埔寨光伏企业面临的双反税率最高达到了3521%。这一行为看似针对东南亚,实际是意在中国,因为自2012年遭遇美国“双反”制裁后中国企业已将产能大量转移至东南亚,美国此举是想把中国光伏产业彻底挤出美国市场。
先前的文章里有简单提过,即使最开始的关税政策也并非覆盖所有行业,有特殊商品被豁免,是通过产品清单来实现的。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求“美国成分不低于20%”,根据这一原则,不管商品原产于哪一国家,只要其中的“美国成分”占该进口商品海关报关总价的20%及以上,则“美国成分”不加征额外关税,只对“非美国成分”加征“对等关税”。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成分”占比越高,需要缴纳的关税就越低,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供应链及产线布局,从而改变产品原产地,让产品含有“美国成分”,这是避免被加征高额关税的一个路径。关于如何认定“美国成分”,就不得不提到美国原产地规则,下文将通过介绍让企业了解美国复杂的原产地规则体系,并结合自身生产流程制定合规策略。
二、美国原产地规则
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美国与其他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建立的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定的,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自由贸易协定》等,通过这一规则让区域协议缔约国之间进出口商品能够享受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协定税率,以此加强经济联系和促进贸易。比较常见的是区域价值增加(RVC),例如根据《美墨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若轻型汽车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增值比例达到75%,则该汽车可被认定为北美原产。
但这一规则通常和中国企业的关联性不大,美国也设置了苛刻的原产地认定标准来防止第三方利用加拿大和墨西哥作为跳板,以“搭便车”的形式利用协定税率进入北美市场。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性则更为广泛,只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商品都执行这一标准。海关通过对商品原产地的判定,来对应实施政策,例如是否涉及反倾销、反补贴关税措施以及最惠国待遇关税等。这一规则又细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适用于原材料或商品完全在某一国家获得的情况。根据这一标准,商品的原产地就是其生产、开采或制造所在的国家,不涉及跨国生产环节的复杂判定。例如中国的某商品完全在中国内生长、生产或制造,则该商品的原产地就是中国。这一标准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在当今全球化贸易的背景下,很少有什么商品是完全在某一国境内生产制造,因此适用情况不多。
2)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某国的商品含有的材料全部或部分由来自于另一个国家或区域,但经过一些工艺变化后已实质上转变为新的,与原来相比其名称、特征或用途已经发生变化,此时可以视为原产地也已经变化。我们可以通过几个经典的海关判例来感知这一判断标准:
案例一:对于在加拿大使用中国制造的斧刃和美国制造的斧柄组装的斧头,美国海关认为,在中国生产的斧刃不会因为在加拿大安装了原产于美国的斧柄而成为具有新名称、新特征或新用途的产品,因此斧头的原产国为中国。
案例二:对于进口原产自中国的布料到菲律宾进行裁剪、刺绣和加工为成品的书包,美国海关认为,将织物切成各种碎片以及将碎片缝制成书包的操作构成了一个实质性的转变。中国原产的面料在经过裁剪和缝纫操作后不再是单纯的面料,而是加工成了书包,变成了不同的商品,因此书包的原产国是菲律宾。
案例三:对于某品牌手表,其机芯和手表电池在日本生产,表壳在中国制造,表带在缅甸制造,机芯、电池和表带进口至中国并与表壳组装在一起。美国海关认为,手表(不包括表带、表带或表链)的原产国是手表机芯的组装国。虽然增加指针、表盘、表壳或表带可能会增加手表的价值,但并不会实质性地改变手表机芯的特性或用途,而机芯才是手表的本质。因为手表的机芯在日本组装,因此成品手表及其部件(包括机芯、表壳和电池)的原产国将是日本。
案例四:对于某晶粒形式的微控制器单元,该晶粒在中国台湾地区完成晶圆制造后,其测试、背面研磨和切割等工艺在韩国和菲律宾完成,但美国海关认为后续加工环节并未改变晶粒的本质或其设计目的,因此认定原产地未在后续加工地发生实质性转变,最终裁定晶粒的原产地为中国台湾地区。
通过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原产地规则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想要通过“实质性转变”改变原产地,并不是简单增加海外生产组装环节或在海外工厂添附产品价值就能实现的。在不同行业的具体产品中,美国海关评估产品发生实质性转变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有些企业曾尝试通过简单的转口贸易或者将货物运往第三国仅经简单加工包装后出口至美国,这种“洗产地”的操作一般不会被美国海关认可为原产地变更,甚至还可能受到处罚。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简单转口被罚,我国某企业将一批电子产品通过马来西亚转口至美国,在更换包装和标签后称其原产地证为马来西亚,试图适用更低的关税,最后的结果是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不仅货物全损,还被罚款50万美元。
案例二:未达成实质性改变被罚,我国某床垫制造商将货物运至新加坡进行贴标和包装更换,并向美国海关提交了包括新加坡原产地证书、工厂流水线照片、检测报告及收付汇凭证在内的齐全文件,表面完成了交易合规。但美国海关在核查时要求企业提供了新加坡至美国的全程运输提单及中转仓拆柜记录、原材料采购合同等文件,经比对发现这批床垫的税则号未改变,新加坡工厂的本地附加成本低于美国的规定。最终货物被认定在新加坡 “洗产地”应予以扣留,该企业被要求缴纳200%关税或退运,整体损失数百万。
“洗产地”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只有严格按照原产地规则,做到合法合规,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三、企业关注的要点和应对措施
1、密切关注政策,灵活调整布局
由于特朗普关税决策变动的频繁性和不确定性,企业需密切关注关税变动趋势和进展,从而确定更加适合的供应链布局调整安排。根据相关媒体消息,特朗普后续计划公布半导体关税细则,可能对AI芯片、先进制程设备加征25%-50%关税,形成“豁免旧税+新增关税”组合拳。
本次多数东南亚国家也被征收了高额关税(如越南、泰国、柬埔寨),因此此前较为普遍采用的东南亚设厂、产线迁移北美(墨西哥、加拿大)的模式,也将在“对等关税”措施下面临新的变化。但对英国、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关税仅为10%,符合美加墨协定(USMCA)要求的产品将继续免于对等关税的影响。因此企业可结合自身产线情况,灵活调整生产布局,通过在低关税国家生产加工及改变原产地,从而降低关税成本,并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本次针对东南亚的光伏产业征收双反税,多元化市场布局的企业展现出更强大的韧性值得各个企业学习借鉴:将中东、北非、土耳其作为新的制造基地,晶科能源在沙特建设15GW组件工厂,直接对接欧洲市场;天合光能则与埃及政府合作打造北非最大光伏产业园,最大程度避免了突发政策的影响。
2、合理利用美国海关原产地预裁定制度
原产地规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实务操作中,企业若选择通过改变原产地来降低关税成本,可以通过对生产流程进行量化评估,特别关注关键加工环节的价值增值比例是否达到"实质性转变"。
特别是建议企业利用好美国海关原产地预裁定制度,预裁定是美国海关根据《美国联邦法规》出具的正式书面裁定,具有单次交易约束力,企业可凭此对抗海关后续质疑,该裁定涵盖原产地判定、税则归类、关税优惠资格等核心事项,可以帮助企业提前数个月明确货物通关待遇,避免因原产地争议导致清关延误。
企业若把握不准,建议委托外部律师团队进行把控,专业涉外律师团队对美国海关发布的原产地判定细则有着系统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处理经验,与美国海关保持着良好沟通,能够协助企业更高效地处理相关事宜。
3、积极提交排除征税请求
当企业认为某项进口商品不应被征税或存在其他税收争议时,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排除征税请求,详尽说明理由和依据,以争取税收减免或调整。例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301调查中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后,允许企业提交排除申请。这些排除申请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比如产品是否只能从中国获得,加征关税是否会导致严重经济损害等,USTR公告规定商品范围与申请条件,联邦法规相关条款明确了程序细则。还有其他的法规规定的排除征税申请在此不一一举例,企业可以自行研究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等专业机构来执行这一操作。
综上,企业可以深入学习和理解国际贸易法规和政策,提高合规意识,确保在进出口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密切关注关税趋势和最新动态,及时调整市场策略,应对国际贸易环境的波动和挑战。
注:近期相关政策变化较快,本文中援引相关政策截止至2025年4月21日,后续若有更新我们将持续跟进分析解读,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