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新仲裁收费规则对中国仲裁制度国际化的影响
2019年7月15日,根据北仲官网宣布,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的修改内容(“下称北仲新规”),北仲新规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一时间,几乎所有的仲裁人士都在集体为北仲点赞。究其原因,就在于北仲是第一个明确把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开规定的中国仲裁机构。
乍一看,这不过就是一个增强仲裁收费透明度的作法,一不改变仲裁审理程序的规则,二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为啥大家伙都嚷嚷着认为这是一个重大举措,更有不少权威人士认为这将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事件。
本文就想顺着北仲的仲裁机构收费和仲裁员报酬改革的思路,从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角度,对北仲新规对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重要性进行说明。
目前,我国仲裁机构的收费方式大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7月28日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将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但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这和根据争议合同标的收取一笔费用没有区别。至于这笔仲裁费中哪些是仲裁员的报酬,哪些是机构管理案件的费用,当事人无从知晓,就连仲裁员也不清楚自己将在本案中获得多少报酬。
这里就会引发第一个问题,仲裁员报酬到底是由机构发放,还是当事人支付?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解决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的问题。
1. 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之间地位平等,属于契约性合作关系
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之间只有地位平等,才能保证仲裁员独立于仲裁机构,仲裁员才可以真正独立,公正地办理仲裁案件。反观我国的仲裁实践,时至今日还有不少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依旧是由仲裁秘书起草,仲裁员不过是走个形式,过个过场的橡皮图章。一个案件无论A仲裁员办理还是B仲裁员办理都没有关系,最重要的是看仲裁机构,甚至仲裁秘书的意见。这显然与仲裁的本质南辕北辙。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目前一些仲裁机构内存在的所谓“驻会仲裁员”实质上处于一种非法地位。也就是说,即便不考虑仲裁本质和国际先进的作法,而仅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仲裁员也应当且只能是独立于仲裁机构的平等主体,并不存在任何隶属,领导或上下级关系。因此,仲裁员报酬由仲裁机构发放就无从谈起。
在仲裁事项中,仲裁员独立享受仲裁权,仲裁员的仲裁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和一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司法赋权,而不是依附于仲裁机构。以我国《仲裁法》为例,其第53条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第58条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权在人民法院,而不是仲裁机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权其实是由仲裁员完整,且独立的行使的,并不存在仲裁机构向仲裁员的另行授权问题。仲裁机构也无权向当事人代收仲裁费,再按照自己的意愿或规则向仲裁员发放报酬。
再次,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服务,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法律服务中其实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契约型法律关系。目前,无论实务界还是学界,都对仲裁的实质是一种法律服务的意见没有争议。因此,作为仲裁服务中各有分工,并相互协作的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分别独立地向当事人收取服务报酬则是仲裁的应有之意。
中国目前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员不能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下接触,当然也包括不能为报酬问题而私自洽谈。除了仲裁机构根据本机构的规则向仲裁员支付的案件报酬之外,仲裁员不能另行向当事人议价,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久而久之,包括仲裁员在内的整个仲裁业务环节的人士都会天然的认为仲裁员的报酬是由仲裁机构支付,仲裁员和当事人如果也认为仲裁员报酬是由仲裁机构支付,就会让当事人和仲裁员误判他们之间与仲裁机构的关系。这种误判,就是长期以来影响中国仲裁进一步国际化,市场化,民间化和专业化的绊脚石。
2. 北仲新规增强仲裁员独立性的重要意义
其实早在2015年,北仲的《仲裁规则》第八章第64条就已经允许仲裁员自报价,仲裁员自主与当事人协商价格,不过这样的规定仅限于其“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范畴。而本次修订的北仲新规,则打破了“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的潘蓠,将仲裁员单独收费的内容应用到了广大的国内商事仲裁市场。这就为仲裁员独立性打下了制度性保障的基石。
首先,这有利于减少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的矛盾,激发仲裁员办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仲裁员自己单独和当事人收费,收多收少,仲裁员自己内心会对提供的服务有一个时间上的衡量,如果服务的不好,下一次当事人完全可以不选这名仲裁员,只有性价比高的仲裁员,才可能不断被市场认可,这就可以极大激发仲裁员的的主观能动性,大幅度提高裁决的质量和效率,并从性价比的层面降低仲裁费用。
其次,北仲新规有利于促成一个富有生机,多层次,又可持续发展的独立仲裁员法律服务市场。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的仲裁机构掌握了财权,仲裁员的报酬依附于仲裁机构,使得中国仲裁市场上出现了独有的大机构,小仲裁员现象。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没有真正通过报酬这一直接关系连接起来,不利于不同层次的仲裁员在整个仲裁服务市场中按照自己的能力和实际,向不同的当事人收取合理的报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过去的仲裁机构发放仲裁费用的模式下,一个很大标的额但是被申请人缺席的案件,会被机构收取一笔较大的固定仲裁费用,而该案的仲裁员可能并没有付出什么时间,即可获得一笔可观的服务报酬。但是,一个标的较小但案情极为复杂,三次开庭后才能勉强作出裁决的案件,却因为不能自由协商仲裁员报酬,而忽视了仲裁员的大量脑力和时间付出。
所谓的“多层次又可持续发展”指的是,在北仲新规的安排下,不同背景,不同能力水平的仲裁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向当事人作出不同的报价,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案件和需求,在市场中匹配符合自己具体情况的仲裁员。利用市场无形的手,将那些高难度,特别复杂的疑难案件推送给相关领域收费较高的专家仲裁员,同时将一些标的小,争议少,案情简单的案件匹配给一些新仲裁员。这个多层次,有可持续发展的仲裁员服务市场,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无形之手,将仲裁员和案件资源进行最有效率的分配和组合,这样通过市场进行分配和组合的效果,相信一定能比过去仲裁机构垄断性的强制分配和组合的效果好。
结语
作为中国领先的仲裁机构,北仲此次根据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内容作出的重大革新,势必会在中国仲裁机构中刮起一阵春风。一定会有越来越多,同样抱有国际化目标,对商事仲裁有使命感的中国仲裁机构响应这一改革趋势。作为仲裁业务的执业律师和仲裁员,我们当然乐于看到更多的仲裁机构可以共襄盛举,最终在国内形成一个更富有生命力,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仲裁员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