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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6年4月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9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2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增加“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等可以认定侵权故意的情形,并明确“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在赔偿基数方面,《解释》明确以被告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公布的同期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利润率计算。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应予考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二、执法动向

 

1.三部门:印发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

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2026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

 

行动方案将专利造假黑灰产业链、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编造专利、以“加盟”“代报”“挂证”等方式出租专利代理资质、违规发布业务招揽信息、恶意抢注或囤积商标、伪造地理标志史料等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于提交或代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和商标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行动分为4月动员部署、5月至9月集中整治、10月至11月巩固提升、12月总结评估四个阶段。(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质量强国办:发布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

4月24日,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报告(2025)》。

 

《报告》以中英文发布,围绕“十四五”时期及2025年工作,分统筹推进、法治保障、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监管服务、宣传引导、国际合作七方面总结打击侵权假冒进展。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惩罚性赔偿、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认定、网络交易与版权保护、食品药品等重点产品治理,以及“清朗”“剑网”“昆仑”“铁拳”等专项执法和跨境执法合作情况。(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十四五”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21.89万件

4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白清元介绍,“十四五”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21.89万件。同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持续开展“铁拳”“清朗”“昆仑”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据介绍,全国版权部门共查处实体市场侵权盗版案件1.28万件,海关共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28.2万批次、4亿件,连续五年举办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涵盖30大类200多个品种,货值27.9亿元。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侵权假冒伪劣犯罪案件17万起,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8万件9.2万人,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277万件。(来源:新华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举行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及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会介绍,2025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5.26万件,审结53.96万件。其中,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4万件,审结商标民事侵权、刑事犯罪一审案件分别为11.53万件、8033件,审结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25.64万件。在竞争秩序维护方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27件,审结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10135件,依法审理“恶意挖角”等不正当竞争案,规制“内卷式”竞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共10件,涉及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芯片发明专利侵权、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爬取网络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假冒注册商标民刑衔接、“网络黑嘴”商业诋毁、网售盗版电子书著作权侵权、反复恶意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等。

 

其中,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案明确,同业经营者违反此前就员工聘用达成的和解约定,持续招募竞争对手核心员工并为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提供应对措施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爬取网络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则体现了商业数据权益分层保护思路,区分公开数据、附条件公开数据和不公开数据,明确数据获取与使用的法律边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年度报告》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5个法律适用问题,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刑事审判、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等九个审判实务领域,覆盖一审、二审、再审及申诉审查等程序。

 

《年度报告》汇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司法实践,重点展示知识产权案件在法律适用、裁判标准统一和新类型纠纷处理方面的最新动向,对专利侵权判断、商标授权确权、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及证据规则等问题具有参考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摘要》从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3146件案件中筛选132件案件,提炼159条裁判要旨。

 

《摘要》涵盖专利授权确权、专利权属及侵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程序性案件等八个审判实务领域,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除个别案件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印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实施方案》明确“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审判重点,包括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著作权、商业标志、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人工智能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出加大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先行判决、惩罚性赔偿适用,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方案还部署优化技术类案件管辖、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程序衔接,研究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健全技术事实查明、统一法律适用及虚假恶意诉讼治理机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

4月21日,最高检公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

 

白皮书披露,2025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341件25160人,起诉9135件19102人,不起诉5105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检察1251件、行政检察1795件、公益诉讼线索741件。重点包括依法惩治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强化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民事行政监督,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恶意诉讼监督,并完善跨区域、涉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机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7.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22日,最高检公布《关于印发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通知》。

 

本次发布10件典型案例,覆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涉及商标无效宣告抗诉、著作权虚假诉讼监督、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工业软件和药品赋码软件著作权侵权、服务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全链条制假售假打击以及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等事项。案例集中体现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和商业价值认定、商标与字号权利边界、软件技术措施保护、服务商标案件办理、地理标志规范使用与监管等规则的处理。(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8.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及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

佛山某智能装备公司系专利号为20192141****.0、名称为“一种混合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23年1月以无锡某机械科技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侵权之诉,请求无锡某机械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300万元。无锡某机械科技公司反诉佛山某智能装备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最高院二审认为,恶意诉讼的本质是滥用诉权,对恶意诉讼施以否定性评价是民法诚信原则与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内在要求。诉权是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逾越权利正当行使的边界。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恶意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不仅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并且其诉讼行为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该类恶意诉讼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提起法律上或事实上缺乏根据之诉,两者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关联。诉讼在客观上越是缺乏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根据,越能够说明原告提起诉讼并非正当维权,而是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同时,原告是否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提起诉讼,还可以通过法律和事实根据之外的其他因素获得补强证明。因此,判断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机器设备组装调试地构成侵权行为地及相关侵害方法专利发明案件的管辖

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20****.0、名称为“抛光垫修整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北京晶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研发、生产、销售化学机械抛光机(以下简称涉案抛光机)的企业,其《招股说明书》中记载涉案抛光机需要在客户生产线上进行安装、调试,其客户包括中某国际集成电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天津公司)。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方法专利被固化于涉案抛光机中,华某公司在中某天津公司处安装、调试涉案抛光机的过程中,必然使用到涉案方法专利,构成侵权。

 

最高院二审认为,对于与被诉侵权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方法专利,被诉侵权人在组装、调试被诉侵权设备的过程中实施被诉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所需的可争辩程度,被诉侵权设备组装、调试行为的发生地可以作为确定侵害该方法专利民事案件管辖的依据。本案中,晶某公司《招股说明书》记载:“涉案抛光机需要在客户生产线上进行安装、调试”,晶某公司亦自认“由于涉案抛光机体积过大,重量过重,故将其拆分成三大模块运输至中某天津公司后进行组装”。这表明晶某公司将涉案抛光机拆分运至中某天津公司后进行组装,组装后才形成完整的整机产品。晶某公司的组装、调试等行为与前期的制造行为具有紧密联系,是制造行为的延伸。因此,涉案抛光机的最终组装地即天津市可视为制造行为地。(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0.不能基于不同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而否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

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诉称,其是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英文简称为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孙某从艾某公司离职后,成为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艾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取非法利益,将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号为20181045****.7、名称为“一种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导致涉案技术秘密被公开,严重损害了艾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二审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术信息,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即使其中的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艾某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涉案技术信息被侵犯。虽然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但其中涉及大量的具体步骤和顺序,也至少涉及试剂及其含量,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需要经过反复实验、修改、优化、调整后才能得出可用于实际生产并具有良好效果的标准操作流程,要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的研发成本。因此,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综上,博某公司、孙某关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主张不能成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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