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5年第13期
一、行业热点
1、“周杰伦概念股”,一度涨超160%
7月9日,周杰伦宣布入驻抖音平台,账号以其官方二次元IP形象“周同學”命名,头像也是“周同學”IP化身,认证身份为歌手。受该消息的提振,“周杰伦概念股”巨星传奇(6683.HK)9日收涨94.37%,收盘价为12.44港元,总市值106.95亿港元,单日成交量9.34亿股,成交额达114.85亿港元;盘中一度拉升涨165.62%,两个交易日暴涨146.34%。(来源:澎湃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抖音@周同學
2、抖音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出镜直播
7月3日,抖音启动“共建文明直播·2025暑期未成年人”专项行动,禁止主播诱导未成年人打赏消费,且明确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镜直播。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开播,需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违反该规范实施上述行为的,抖音将回收账号直播权限。据抖音直播相关负责人介绍,抖音直播日均最高拦截未成年人打赏消费40万次,2025年至今,全国共有1.5万个账号因涉未成年人打赏被暂停充值、消费功能,已回收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直播权限8441个。此外,因利用未成年人形象牟利,共有372个账号被无限期回收直播权限。(来源:澎湃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
3、抖音治理直播机构不良经营行为,与54家违规公会终止合作
7月2日,抖音直播发布了《抖音直播机构治理处置结果公示(2025年6月)》。本次公示中,共涉及存在不良经营行为公会194家,其中终止合作54家公会。终止合作的54家机构中,7家存在传播色情低俗信息违规行为,4家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经纪服务违规行为,3家存在诈骗相关违规行为。(来源:抖音平台公告)
图片来源:抖音
4、哇唧唧哇致歉,永久下架微短剧《偷偷藏不住之许你》
7月4日,哇唧唧哇发布关于《偷偷藏不住》影视改编相关事宜的联合声明称,哇唧唧哇始终珍视与晋江文学城及竹已女士建立的合作关系。哇唧唧哇对在推进《偷偷藏不住》影视化过程中存在的疏漏郑重向晋江文学城、竹已女士以及广大关心爱护《偷偷藏不住》的读者和观众致以最诚挚的歉意。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哇唧唧哇决定于2025年7月3日永久下架网络微短剧《偷偷藏不住之许你》。(来源:南方都市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哇唧唧哇
5、鹿晗多个社交平台账号解封
7月5日,艺人鹿晗的新浪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多个账号均呈现可关注状态,其微博账号二十分钟内粉丝增长量过万。此前,鹿晗在某社交平台直播中,因出现爆粗口、竖中指等不良行为引发争议。今年1月,其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账号均被发现禁止关注。(来源:潇湘晨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M鹿M
6、《哪吒之魔童闹海》密钥到期,国内最终票房为154.4亿
6月18日,据猫眼专业版数据,截至6月30日中国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密钥到期,国内累计总票房共计154.4亿元,总观影人次3.24亿,共打破113项纪录,获得308项里程碑成就。其中包括:中国影史票房榜冠军、中国影史观影人次冠军、全球影史票房榜第5位、全球影史动画片票房榜冠军等。(来源:中国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猫眼电影
7、侃爷上海演唱会主办方致歉,其本人发帖感谢中国粉丝
7月13日23时许,YE上海演唱会主办方@上海星珀文化StellarAmberGroup发布声明,就美国说唱歌手“侃爷”(Kanye West)7月12日的“YE LIVE IN SHANGHAI”演唱会未按原定时间准时开演致歉。声明中称:对因天气原因,导致舞台核心视觉元素和烟雾效果无法按标准呈现深表遗憾。但为了17年回归之旅,YE团队坚持艺术完整性优先,经紧急调试后延迟开场时间以确保最佳体验,尽量不让到场的观众失望。
7月14日,美国说唱歌手“侃爷”(Kanye West)发帖感谢中国粉丝:“感谢我的中国粉丝,气氛太棒了,会一直爱你们所有人,等不及下一场演出了。”(来源:第一财经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上海星珀文化StellarAmberGroup
8、微信、快手、红果治理违规微短剧,百余部微短剧被拦截或下架
7月8日,微信发布公告称,部分微短剧存在不良价值观导向内容或存在侵权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微信下架了百余部违规微短剧,其中包含部分剧情雷人、导向不良、宣扬封建迷信的剧目,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小程序也进行了处置。
7月10日,快手发布的违规微短剧治理的最新公告显示,平台累计前置拦截、整改、下架违规微短剧百余部,处置相关违规账号70余个;同时,已将违规情节严重的剧目上报至网络微短剧“黑名单”。
7月10日,红果短剧发布最新违规内容治理公告称,2025年6月,红果短剧累计拦截下架《奶***娃》《婚***易》《妈***生》等违规微短剧153部,主要为审核阶段拦截并未上线播放,部分为回查下架。(来源:新腕儿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腕儿微信公众号
二、新规速递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领域涉企执法行为,有效区分商业广告和其他商业营销宣传,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指南一》聚焦“何为商业广告”这一核心问题,在《广告法》第二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对《广告法》调整范围作出阐释,明确指出商业广告应当由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发布,并同时具备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为科学区分广告和其他商业信息提供了理论分析路径。此外,《指南一》针对广告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广告与其他商业信息难以区分等疑难问题,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列举了广告法律法规适用的“负面清单”,以进一步厘清广告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明确广告监管职责边界,为广告监管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明确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规定》提出,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适用情形。规定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深圳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
7月3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了《深圳市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政策显示,深圳市将从鼓励优秀剧本创作、鼓励来深取景拍摄、支持微短剧发行播映、鼓励精品微短剧创作、支持技术研发创新等方面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其中,对入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剧本创作扶持计划,经评审认定优秀并成功上线播出的微短剧剧本,按照不超过制作成本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出品质量高、传播效果好、社会反响佳的微短剧出海企业或项目,支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文化贸易基地,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来源: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
图片来源: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第九条提到,推动数字内容产业在沪集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区建设数字内容产业集聚区,推动数字游戏、数字影视、数字音乐、网络直播、短剧、短视频等领域内容生产、产品服务与运营发行,创新孵化、登记、交易、融资阶梯式服务模式,适时开展外资游戏企业在沪研发的游戏产品视同国产游戏的政策试点,支持数字内容项目开展版权质押融资试点。从此次措施的措辞来看:“视同国产游戏”意味着,落地上海的外资游戏企业研发的游戏产品,将有条件按照国产游戏版号条件进行审批,对在沪外资游戏企业显然是一次重大利好。(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图片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三、司法案例
1、上海金山法院:录音制品使用费标准第一案,广播获酬权性质获明确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上海莹典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纤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此案首次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了电商直播间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付版权使用费费率标准。
本案中,原告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包括被告传播的11首录音制品在内的超160万首录音制品,曾在官网公布了《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使用费协商标准》,确定了由电商类直播间按照年度使用费/直播ID=1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的费率标准。二被告为淘宝电商直播号“简溪旗舰店”的实际运营方,也是录音制品的具体传播者。根据原告固定的证据:2024年7月到2024年12月之间,被告在淘宝直播平台上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直播,为活跃其直播间气氛、促进用户消费,被告在其网络直播活动中长期、持续、稳定地以播放背景音乐方式公开传播利用录音制品,但未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相应使用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及报酬的计算方式。对此,法院认为,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本院要特别说明的是,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上述权利为录音制作者所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专有权利,录音制作者有权基于上述专有权利获得报酬。但录音制作者基于使用者将录音制品公开传播或者公开播送所获取报酬的权利,是一项无许可内容的具有法定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利,该获酬权并非以公开传播或公开播送录音制品作为专有权利而产生,录音制作者也不得对使用者公开传播或公开播送录音制品进行限制,即这种单纯获酬请求权具有法定债权的性质,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仅限于基于使用者公开传播或公开播送录音制品而请求其支付报酬。本案中,淘宝电商直播号“简溪旗舰店”在其直播过程中公开播送案涉录音制品,“简溪旗舰店”的经营者为二被告。二被告的行为虽未侵犯案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相关专有权利,但二被告仍应就其使用案涉录音制品的行为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原告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了案涉录音制品的相关授权,故二被告应当向原告音集协支付使用案涉录音制品的报酬。关于报酬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二被告并非侵权人,其向原告音集协所支付的使用费报酬亦非赔偿款,但关于报酬的计算方式,本院仍可参照相关权利使用费予以酌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二被告所经营的淘宝电商直播号“简溪旗舰店”在跨越5个月的20个不同日期、不同时间段内均从事直播活动,故可以认定二被告所经营的淘宝电商直播号“简溪旗舰店”长期、持续、稳定地从事直播活动,系电商类直播间。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收费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原告音集协制定了《互联网直播录音制品使用费协商标准》,该标准约定电商类直播间的一个直播ID年度使用费为10,000元,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收费标准经过了与使用者代表协商,或经过了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裁决,又或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但原告音集协使用该收费标准与大量从事电商直播的企业签约,其中包含多个在电商直播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故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关于电商类直播间的收费标准在电商直播行业内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条件和应用基础,故本院参照该收费标准酌情确定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音集协的报酬。本院参考在电商直播行业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原告音集协与使用者签订使用费协议时系以年为单位收取,故二被告作为长期、持续、稳定地从事直播活动的经营者,其向原告音集协支付使用费时亦以年为单位计算为宜。综上,被告莹典公司、纤驿公司应当向原告音集协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使用费报酬10,000元。(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