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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二)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5日 作者:梁秀秀

三、信托公司的商业模式——信托公司开展该模式需要构建什么样的服务体系?

 

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特别是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架构下,信托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意味着债权人对原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已极度不信任,这也是他们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直接原因。债权人期望借助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全面盘活债务人的部分资产。通过信托公司高效、专业的管理与处置,实现信托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进而凭借信托受益权获得切实有效的受偿。​而债务人通常背负着巨额债务,法律关系盘根错节。一旦重整失败步入破产清算,大量职工失业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人数甚至可达数万名。这不仅会使债权人遭受巨额损失,还可能在区域范围内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威胁地区经济的稳定。​鉴于此,信托公司在整个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被赋予了极高的期望,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尽管部分信托文件明确规定受托人仅承担事务管理类职责,但重组过程中涉及大量资产的运营与处置,管理事务极为繁杂,且涉及众多利益诉求各异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如何安全、高效地履行受托职责,避免被受益人追究赔偿责任,成为其必须高度重视的关键问题。

 

在当前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尤其是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大背景下,信托公司若要开展这类业务模式,究竟需要构建怎样的服务体系呢?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作为一种创新型服务信托,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仅有少数信托公司涉足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参与这类业务,尚未出台相关资质要求。从理论上来说,全国68家信托公司都具备参与此类业务的资格。然而,正如前文所述,这类业务与传统信托产品有着本质区别,对信托公司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标准。尽管目前监管部门暂未对信托公司开展该业务提出进一步要求,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或债务人的管理人会依据自身业务需求等,对信托公司提出相应要求。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即便没有监管层面的明确限制,也需要主动提升能力,以满足实际业务中的多样化需求。

 

例如,2021年8月5日,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发布的招募公告中,参选受托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报名公司应为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信托从业金融许可证的企融机构。报名公司不符合该等要求的,中科建设、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该公司报名;

2、报名公司应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并能出具相应材料证明;

3、信托公司需承诺:处于存续状态;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一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过处罚措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再如,2022年1月26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的信托计划受托人招募公告中,参选受托人应当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参选受托人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2021年报(如未技露则以2020年报为准)载明的信托资产规模大于人民币2000亿元,且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大于人民币400亿元;

(2)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小于10%(含);

2、参选受托人应当具备信托计划设立、管理和运营的资金实力与经验,具有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参选受托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4、参选受托人不存在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职务的情形。如组成联合体参选,应具有牵头方:其中联合体牵头成员应符合上述全部标准,联合体其他成员均应符合上述第2项以外的全部标准,各成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再如,2022年4月16日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管理人发布的信托计划受托人招募公告中要求,参选受托人应当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参选受托人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高于人民币30亿元;

(2)2020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高于人民币10亿元且净利润高于人民币5亿元,信托资产规模大于人民币1000亿元且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大于人民币500亿元,资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ROE)高于10%;

2、参选受托人应当具备信托计划设立、管理和运营的实力与经验。具有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参选受托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应经营稳健,无重大风险事项和重大负面舆情;

4、参选受托人不存在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职务的情形。

 

再如,2024年9月14日,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项目信托计划受托人招募公告中显示,参选人资格条件如下:

1、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信托从业金融许可证目证件有效存续;

2、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处罚;

3、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4、具备信托设立、管理和运营的资金实力与经验,具有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能;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6、不存在临时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职务的情形;

7、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否管理委员会规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2025年1月14日,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服务信托受托人招募公告显示,受托人需要具备以下资格:

1、参选机构应当是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信托从业金融许可证且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报名公司不符合该等要求的,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该公司报名;

2、参选机构应当具备信托设立、管理和运营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重整案件服务信托实务经验,具有提供相关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

3、参选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贵任感,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审慎的风险管控能力;

4、参选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职务的情形;

5、如为联合体参与服务信托受托人招募,需书面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联合服务信托受托人中任一方均应符合本公告的条件要求。

 

同时,考虑到当代集团债务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为提高工作效率,兼顾公平公正、比选择有原则,本次选聘同时提出以下各项因素予以优先考量:

一是为准确判断参选机构为信托设立、管理和运营的资金实力,将考量参选机构近三年在用益信托网上等权威榜单上的行业排名情况及参选机构公布的最新年报中载明的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

 

二是将考量参选机构近三年参与的湖北地区及全国范围内大型破产重整案件服务信托的实务经验及根据资产类别设立双层信托结构的项目经验;

 

三是将考量参选机构拟派出成员人数是否充足、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的相关资历及业务情况、获奖荣誉情况、是否具有近三年湖北地区及全国范围内大型破产重整案件经验及根据资产类别设立双层信托结果的项目经验等;

 

四是将考量参选机构工作方案是否全面、合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与可落地性、是否对本项目具有针对性,包括是否有对信托财产归集和收益分配的合理安排,是否有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建议,是否有对子公司担保求偿权的行权规划或建议、是否有对不同类型资产的处置或管理经验或建议、是否对预计难点有充分研判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

 

五是将考量参选机构的报价及费用构成是否合理,是否有参选机构其他独特优势等;

 

六是将考量参选机构及拟派出团队成员近三年是否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是将考量参选机构是否有完善的服务信托的线上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可以应对人数众类型多样的复杂项目,是否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统以满足特定化求。

 

可见,目前实操中对受托人从事该类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仍在摸索中,尚未达到统一的标准。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不能因此认为只要具有信托牌照,就完全可以胜任这类业务。传统的信托业务更多的是追求短平快,但对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而言,其追求的是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需要信托公司悉心筹备、精心规划、贴心服务和创新运作。基于此,建议信托公司从长计议,主要以下几个方面全方位构建、完善其服务体系,增强其同业竞争力及综合服务能力:

第一,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信托公司的传统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和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

 

在传统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中,信托公司仅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除此之外,信托公司仅履行日常事务管理了类工作,如资金划付、账户管理、信息披露。即使发生交易对手违约等风险事件时,信托公司也不会主动采取任何风险管理措施。因此,在这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甚至尚未毕业的实习生也可完全胜任。

 

在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如果是融资类业务,业务经理基本是在成立前对融资方、融资项目进行常规的尽职调查,而且这些尽职调查措施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因为这类融资项目的交易结构大体相同,无需业务经理另行钻研;而且这类项目的成功落地很大程度上也会取决于信托公司与融资方集团的战略合作安排,因此针对具体项目的前期尽调程度和后续管理程度也会远远落后于资本市场(如IPO、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要求。当然在投资类业务中,尤其是股权投资类业务,需要信托公司的专业人员对投资标的的主营业务、产业政策、发展前景、上下游企业等各方面能够全方位了解并且具有前瞻性的独到眼光,但这正好就是信托公司的一大短板。正因为如此,虽然各地监管部门三番五次压缩非标融资类业务规模,各家信托公司也纷纷表示将转型大力发展投资类信托业务,然实际效果差强人意。

 

而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对信托公司专业人才的要求完全不同于传统信托业务中的要求,其工作贯穿于信托的设立和存续过程中。

 

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设立的过程中,信托公司的工作主要集中于资产的筛选、资产的整合和资产的置入。具体工作如下:

1、资产的筛选。具体需要考虑哪些资产可以装入信托、哪些资产不适合装入信托、哪些资产需要在设立时就装入信托、哪些资产需要在后续装入信托或分阶段装入信托、装入信托的资产类型为资产所有权还是资产收益权,在资产装入信托时如何消除其已存在的权利负担,等等。

 

2、资产的整合。如何根据重整投资人的要求、原股东继续经营的意愿和债权人的偿债需求将资产分门别类,选择性的将资产整合到信托框架内。在资产整合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不同资产所处行业、资产之间互相的依赖性、资产之间的上下游链条关系,等等。

 

3、资产的置入。因为破产债务人的资产经常会分布于不同的公司名下,并且涉及到的资产类型也非常丰富,具体可能会包括股权、债权、在建工程、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生产资料、知识产权等等。

 

如果将这些资产直接装入信托,其涉及的装入方式(也就是过户方式)不尽相同。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权需要至当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在当地相关机构托管的,需要至当地托管机构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房产需要至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在建工程需要至土地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人变更手续,并且应办理其他各项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如果是车辆的话,需要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如果是知识产权的话,需要办理产权人变更手续。

 

因此,如果资产种类及数量相对较少的情况,上述手续办理相对比较简单,但是一旦资产种类繁多、数量众多且位于全国各地不同地方,这对信托公司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人员数量配备、各部门人员之间的配合和协同将会提出极大的考验。

 

当然,为了避免这种麻烦,实操中也会选择先构建新的持有平台,并将拟装入信托的各项资产直接或间接装入该持股平台。但构建一个还是多个持有平台?持有平台的股东如何选择?持股平台直接持有资产还是间接持有资产?在债务人将其各项资产装入持股平台的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如何向税收征管部门进行沟通和解释?如果需要缴纳税费且税费金额较高,如何解决这类资金来源?这些需要信托公司专业人士能够具备扎实的税务知识和丰富的税务经验。

 

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存续过程中,信托公司的工作主要集中于资产的运营处分、信托计划的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具体工作如下:

1、资产的运营处分。作为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等都希望能够沟通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构建和运作,提高债务人资产的运营处分效率,最大化实现债权人的有效清偿。因此,信托公司对装入资产的运营处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但众所周知,信托公司擅长的向企业提供融资,但是对于如何运营企业资产、如何处理不良资产,如今却是信托公司的一大短板。与以四大AMC为代表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相比,信托公司的业务经验和市场资源明显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也正因为如此在,在渤钢集团破产重整项目中,信托公司同时引入了资产管理公司,由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资产的经营处分。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渤钢集团的破产重整相对比较简单,因为其置入信托计划的资产非其核心资产,故信托计划仅为归集和整合这类非核心资产的临时管控方式,目的在于“以时间换空间”,主要管理方式在于变现,无需过多地考虑长期运营的问题。但在海航集团的破产合并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将除航空板块和机场板块(这两大板块引入了战略投者)外的全部资产通过总持股平台和业务管理平台公司的搭建全部统一纳入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担任了海航集团内部既往股权调整、未来业务规划重整等综合性平台,信托公司在底层资产的管理运用中需要综合考虑运营、处分和拆债效果,以综合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如果单纯的将底层的管理运用仍单独交给原管理团队进行运营,是否还会发生监守自盗、管理不力等问题,也需要信托公司及时监督和核查。

 

2、信托计划的管理。在信托计划管理机制层面,可能会存在受托人、第三方管理顾问、受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各专项委员会、债务人的原管理层等,如何确定各方之间的管理职责和边界,如何协调各方之间利益关系和权力冲突,这对信托计划内部管理架构的设计提出了非常高的创新要求。要知道,如果管理机制设计的不科学、不合理,很容易使得信托计划陷入管理冲突或者管理僵局。

 

3、信托利益的分配。破产债权根据其债权发生原因和受偿顺序不同,可以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相应的,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也会相应的将信托受益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中间级受益人、劣后级受益人,或者优先级受益人、劣后级受益人,或者A类受益人、B类受益人、C类受益人,诸如此类。关于具有担保安排的资产,如何与优先级受益人对应?如何向优先级受益人优先分配?剩余部分如何分配?各类信托受益权之间是否可以转换?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转换?各受益人的信托份额如何计算?信托份额在何种条件进行注销?受益人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细节复杂等,对信托公司专业人士的产品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不同以往的要求。

 

综上,可以看到,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并非是简单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在产品设计、资产调研、后续管理、资产运营处分、受益人管理等各方面均具备相当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信托公司配备的专业人士具备深谙信托法、破产法、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还要求信托公司配备的专业人士能够透彻理解并熟练掌握税务、财务、公司治理、相关产业、投融资、产业并购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备非常丰富之实操经验。也就是说,信托公司需要打造一支复合型的专业人才队伍,这支队伍需要集合上述提到的各个专业的人员,需要具备高超、全面、综合、系统的风险资产管理能力和处置能力,才足够支撑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从成立到存续、再到终止的各环节专业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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