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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6年3月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0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国知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2026年立法工作将重点推进以下方面:加快推动《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条例研究;加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论证;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中,《商标法(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第一次审议,2026年将继续配合立法机关推进后续审议工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改草案主要涵盖完善登记注册和确权程序、加强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促进布图设计实施和运用等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6年度重点立法任务,推动修订《价格法》

3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6年度重点立法任务。

 

在完善市场运行规则,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推动修订价格法、禁止传销条例,制修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在细化网络交易监管规则,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方面,制定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在完善质量治理体系,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规章。在严守重点领域安全底线,筑牢“三品一特”风险防线方面,推动制修订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修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6年反垄断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

3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在福建厦门召开2026年反垄断工作会议。

 

会议指出,2025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全年办结市场垄断案件22件,审结经营者集中706件,推动市场竞争环境不断优化,有力支撑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源头把关;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96件,切实规范政府经济促进行为,营造良好竞争生态。(来源:人民网)

 

2.2025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27万件

3月24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指出,2025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27万件,罚没5.13亿元;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强化,46个试点地区发布制度性成果434个。2026年重点工作包括深化价格监督检查、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创新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来源:中国新闻网)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山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0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2018年4月26日,当事人联合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会发布《山西省工程监理服务计费规则》(下称《计费规则》)。《计费规则》规定了工程监理服务行业标准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并列明惩戒措施,涉嫌构成垄断协议。该局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在2026年3月依法作出20万元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发布,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布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2025年,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9.6万件,同比增长0.3%。坚持依法有力保护。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9万人,同比增长6.2%。发挥保全措施、先行判决、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功能,及时救济权利、惩处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某数控机床技术秘密侵权案,判令恶意侵权人及其公司连带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3.8亿元。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指引,以调解促推合作、规范发展。两家低空经济头部企业因专利权引发系列纠纷,一判可能两伤,法院以“先许可使用、后协商费用”促成双方和解、专利转化运用。维护良好创新秩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

 

本批典型案例以民事和行政案件为主。其中民事侵权案件9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案件1件。民事案件涉及“套牌”侵权、“白皮袋”侵权、存储侵权、进口侵权等多种侵权行为。案例涉及品种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又有番茄、苹果、石榴等蔬菜水果品种。通过本批案例,最高法强调将加大保护力度,创新保护举措,不断完善种业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持续拓展保护范围。(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发布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专题指导性案例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本次发布的7件指导性案例,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技术秘密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多个领域。(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技术发展进程对改进动机和技术启示的影响

香港某大学系申请号为20088010****.1、名称为“利用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的申请人。本申请系使用孕妇生物样品(如孕妇血浆等),通过大规模并行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申请日为2008年7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7月23日,公开日为2010年9月29日。本申请涉及生物医药领域前沿技术问题,发明人包括该领域国际著名科学家。

 

最高法二审认为: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非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性的研究方向,仅依据尚不成熟的想法或者研究方向,即认定现有技术给出具体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而且,如果某一技术在申请日前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于该阶段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可借鉴的现有技术信息很少,不确定性更多,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缺乏成熟的认识,需要其自身进行更多的独立摸索、思考和尝试,在此过程中,对于其所作出的智力贡献是否属于创造性劳动,亦应结合申请日前的技术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予以综合考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仿制药申请人于专利信息登记前作出一类声明的处理

瑞士安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20061013****.4、名称为“(+)-2-[1-(3-乙氧基-4-甲氧基苯基)-2-甲磺酰基乙基]-4-乙酰氨基异吲哚啉-1,3-二酮、其合成方法及其组合物”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作为涉案原研药的相关专利,其专利信息已于2021年9月13日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了登记并于同日公布。2021年9月10日,涉案仿制药的上市许可申请被受理。针对涉案仿制药,石某药业有限公司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作出了一类声明。该一类声明系错误声明。故请求:确认石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涉案仿制药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16、22-27的保护范围。

 

最高法二审认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规定期限内正确登记专利信息,但仿制药申请人于专利信息登记前已先行作出一类声明的情况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有机会在合理期限内要求仿制药申请人及时申请变更其声明类型。如仿制药申请人申请将其一类声明变更为四类声明,或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申请变更,或申请变更为其他错误声明,则对于专利权利人提起的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技术效果的认定

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营公司)系专利号为0313****.1、名称为“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7月7日,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第5648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某农业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最高法二审认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了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前提是这样的技术效果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并且,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献记载的内容或者现有技术能够合乎逻辑地明确得到的技术效果。而且,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技术特征本身,也不应当包含对区别技术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本专利说明书和证据1说明书分别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

 

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工具书等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不宜仅凭原理相同即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显而易见 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时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

衡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莹某公司和宏某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8日和9月6日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合并审查,并于2025年2月5日作出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以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衡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衡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衡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创造性时,即使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源于相同的自然规律或科学原理,二者的具体实现方式仍然可能存在实质性差异,技术效果也可能各有千秋。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避免仅凭“原理相同”即直接或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属于显而易见,而应当注重审查和判断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即使二者基于同一原理,但为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了不同的具体技术手段,并取得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证明或充分说明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亦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可用于解决该技术问题时,不应轻易地以“容易想到”“易于获得”等为由,否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审判决中特别指出,针对同一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审查过程中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的相关认定。针对每一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均为独立的法律程序,且后续程序所依据的证据与理由必须与在先程序不相同且非实质相同,每案中应依据该案证据与理由独立作出判断,不受在先决定的当然约束。此系程序正当原则与个案审查原则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先决定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在后续程序中亦具有一定法律意义。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专利审查档案可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在先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权人陈述等内容的记载,属于审查档案的组成部分。其次,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存在裁量空间的相关争议,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水平的界定、技术启示是否存在的判断等,在先决定对这些问题的认定,虽不产生绝对羁束力,但会客观展现审查标准,让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形成合理预期。当后续审查面对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与法律争议时,若作出与在先决定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认定,应当更加审慎,全面谨慎评估偏离既有裁量标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确保理据充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最高法:专利新产品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江苏万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名称为“一种分子筛涂层铝箔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万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分子筛涂层铝箔侵害涉案专利权,某地市场监管局受理了万某公司处理请求并对金某公司多次开展现场检查及口头审理。

 

2024年12月5日,某地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裁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2相同,与技术特征3等同,但缺少技术特征4中部分技术内容,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遂裁决驳回万某公司的请求。万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理由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4涉及方法专利,其已举证证明涉案专利产品是新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相同产品,故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万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科技查新报告、新产品判定咨询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的分子筛涂层铝箔属于新产品。结合涉案专利授权审查文件分析,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增加的技术特征来看,涉案专利产品的制造方法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涉案专利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并无明显区别。万某公司合并原申请中多项权利要求后形成的新权利要求虽然获得授权,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未引入足以形成新产品的技术特征。万某公司仍负有进一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举证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最高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审查本国优先权

孙某系名称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宁波某科技公司就本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1、3、12-14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后、申请日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依职权调取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并经审查后,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不成立,在此基础上,依据对比文件认定本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孙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但基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和确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对象的需要,必要时可以对专利权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严格限制。尤其是,专利权存在依据视为撤回且没有公开的在先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否构成评价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需要以本专利是否享有优先权为前提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引入优先权文件对本国优先权进行审查核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0.大英百科全书起诉OpenAI侵犯版权

3月,大英百科全书对OpenAI和Perplexity AI提起版权侵权诉讼,指控两家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受版权保护的百科全书内容训练人工智能系统。该案是全球范围内版权方针对AI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资料训练AI模型发起的重要维权行动,其判决结果可能对AI行业的版权合规产生深远影响,也引发了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广泛关注与讨论。(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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