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5年2月
一、立法动向
1.药品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构建药品领域全链条监管体系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针对药品领域突出垄断问题,覆盖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全药品领域的生产、经营行为,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
《指南》在垄断协议章节进一步细化药品领域典型垄断协议行为,明确禁止药品经营者之间联合定价、划分销售市场、限制药品生产或者投放数量等,从而对相关问题予以有效规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明确对层层过票不当推高药品价格、延迟或者停止药品供货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等行为进行禁止规定,并对相关经销环节分工协作参与不法行为的当事人一并追责,增加执法针对性和权威性。《指南》的出台有利于药品领域经营者深化和统一对反垄断法在本领域适用的理解和认识,规则全面、明确、清晰,有利于药品企业有效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共同营造药品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发布
2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编制的《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发布。
《指引》从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推广、保护、服务等方面,对电商平台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商会),提出了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着力引导规范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行为,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来源:国家知产局)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全国反垄断工作会议
2月20日,全国反垄断工作会议召开,总结2024年反垄断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具体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
会议总结,2024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立案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2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43件。会议强调,2025年要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加强反垄断执法办案、制度建设和统筹协调,推进反垄断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大力提升反垄断工作能力和本领。(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623件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43件,其中无条件批准623件、受理后申报方撤回申报19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JX金属株式会社收购拓自达电线株式会社股权案。总体来看,国内投资并购市场稳中有增,民企投资信心明显回暖,水电燃气、金融等行业交易较为活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四部门启动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
近日,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
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聚焦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三个关键环节,通过加强重点作品预警保护、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加大线上线下监测监管、依法查处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案件,尤其是重点查办诱导、教唆未成年人进行偷拍盗录和网络传播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加强院线电影版权全链条保护,进一步维护良好的电影市场版权秩序。(来源:公安部)
4.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谷歌公司
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表示,因谷歌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谷歌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此前,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监管机构均对谷歌在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方面展开调查。其中,在2024年8月,一名美国联邦法官裁定,谷歌因在搜索领域维持了垄断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在2024年11月20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官员还建议联邦法官强制谷歌出售Chrome浏览器。(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2024年,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加强和优化审判管理,以严格公正司法做实定分止争,不断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用心办好人民群众关切的“民生案”,积极服务、融入相关领域治理工作,助力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1800余万件,同比增长。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近45万件,同比下降,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取得新成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院:网络用户侵害著作权行为可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行为的认定
某网络股份公司诉称:其经合法授权,独家取得《喵斯快跑》(“Muse Dash”)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广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葫芦侠3楼”安卓应用软件上有一个名为“【CTG】风哥哥”的网络用户发布链接,通过百度网盘分享了去除付费验证的“Muse Dash喵斯快跑”游戏软件。
最高院二审认为,判断网络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能否视为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行为,可从网络平台的性质、网络用户的身份及其与网络平台的关系、具体的被诉侵权行为内容等事实进行分析。如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网络用户基于其管理员身份长期、稳定地从事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发帖等行为,可以视为网络平台实施了该行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并不影响该行为性质的认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院:第三方发货网络销售行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卫浴公司)诉称:某卫浴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20371883.7、名称为“出水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6月15日,其委托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淘特”APP,进入由汾阳市某美甲店经营的“某园艺馆的小店”点击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同年6月29日,公证人员代收圆通速递邮包一件,该包裹单载明被诉侵权产品寄自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并有“拼多多”字样及标识。某卫浴公司因此以某美甲店为被告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美甲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最高院二审认为,在网络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具体到本案,某卫浴公司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某美甲店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商,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该发货地并不以作为网络购买者某卫浴公司的意志为转移,故该发货地构成本案管辖连结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院: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协调配合关系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镇江某山源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20594810.4、名称为“一种散热基体及密封型PTC热敏电阻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1月3日,郭某显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第453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维持本专利权有效。郭某显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最高院二审认为,如果区别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区别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其他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前提,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于其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所对应的技术特征不可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不会产生改进的动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显而易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院: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需警惕秘密性认定与侵权同一性比对环节“两头得利”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在此类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审查用来作侵权同一性比对的商业秘密是否与权利人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或范围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权利人在主张构成商业秘密时,通过增加秘密点内容来提高认定秘密性的概率,而在侵权比对时,通过减少秘密点内容来提高认定构成实质性相同的概率。
最高院二审认为,关于侵害技术秘密,博某方主张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内容实为对涉案软件系统中软件模块名称及相关功能的简单罗列,缺乏明确、具体的技术信息,且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已为公众所知悉,不能构成技术秘密,故对博某方主张高某方侵害其技术秘密,不予支持。
关于侵害经营秘密,博某方主张的441家客户信息(以下简称涉案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客户采购的商品品种。涉案客户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且无法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博某方对能够接触、获取涉案客户信息的员工提出了保密要求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客户信息具有价值性、秘密性和保密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经营秘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院:使用“白皮袋”销售侵权种子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构成财务混同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侵权人未经许可生产并使用“白皮袋”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基数,并在此基础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改判构成财务混同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侵权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利辛县光某公司明知皖某公司享有“淮麦44”在安徽省内的独占实施权,仍然未经许可生产并使用“白皮袋”包装销售“淮麦44”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赔偿基数。二审判决指出,在品种权的许可使用中,标注了品种名称的包装袋往往由许可人提供,由于包装袋涉及种子标签,其中使用的品种名称与品种权许可密切相关,对标注品种名称的包装袋收取费用也是实现品种权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在确定品种权的许可使用费时,可以将品种权人就包装袋收取的费用和约定的品种权使用费,折合为整体许可费。本案许可使用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且按照种子重量收取,较为客观地反映品种权的经济利益,可以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予以参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院: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认定及部分共同侵权人就责任分担不服提起上诉的处理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权利人未提出上诉、仅有部分侵权人上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二审在准确界定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身份的基础上,改判其他被诉侵权人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虽然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制造者没有进行接触,没有实施物理意义上的制造行为,但其通过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对产品的外观、图案进行审核以及防伪标签数量的控制,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实施了控制。其次,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为达到销售杯子的目的,由他人处获取商标授权、选择生产厂家、确定产品式样及技术方案,并且负责全部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其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的整个链条中具有中枢地位并起到组织作用,应当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第三,本案是在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的组织安排下,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永康某工贸公司按照各自分工,与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共同侵害了某家庭制品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最高院: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客体和投入商业利用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涉及布图设计图样在不含有源元件时是否属于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客体的判断以及布图设计投入商业利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12层布图设计图样中虽不含有源元件,但展示了有源元件与线路的三维配置关系,从而能够明确其与有源元件的接口,在使用晶圆厂标准化元件的情况下,权利布图设计已经能够实现相应的电路功能,故可以认为权利布图设计属于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本案中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10月13日内持续委托和某公司制造含有权利布图设计的芯片,从委托次数和芯片数量上看明显超出了测试流片所需,故应当认定权利布图设计于2015年10月24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因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故在本案中不能获得保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9.上海高院发布2024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近日,上海高院于官微公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第二批(总第二十六批)参考性案例,主要为涉知识产权专题案例。
本批参考性案例共3件。在参考性案例175号中,上海高院明确,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其注册商标抗辩,而原告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区分被告商标使用形态确定原告商标驰名的时间节点。被告原样使用注册商标的,应以被告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之时认定原告商标是否驰名;被告非原样使用注册商标的,则应以被告非原样使用行为发生之时认定原告商标是否驰名。(来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