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5年第21期
一、行业热点
1、网红“柴怼怼”被判赔胖东来260万元
今年4月,在短视频平台拥有20余万粉丝的玉石领域网红“柴怼怼”公开称,胖东来高价销售低成本玉石获取暴利,并造谣胖东来偷税漏税,一时引发舆论关注。11月5日,央视《法治在线》节目披露,其目的正是由此吸粉引流,后在直播间销售伪劣玉石产品牟利。目前,他与妻子肖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浙江平阳警方正式逮捕。11月11日,胖东来发布关于侵权行为的处理结果,包含“柴怼怼”在内的6人因侵犯胖东来权益,被判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其中“柴怼怼”须赔偿胖东来和于东来合计260万元。
此外,公示结果显示,还有四位侵权人在社交平台店铺上使用“胖东来”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合计被判处80万元。胖东来指出,近期,多家网络店铺在名称及商品标题中,擅自使用“胖东来”“东来”“DL”等与胖东来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此类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误认为其与胖东来存在关联,已涉嫌侵犯胖东来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上述行为,胖东来已完成取证,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来源:大象新闻)

图片来源:抖音@胖东来
2、网信部门从严整治利用AI仿冒公众人物开展直播营销问题乱象
近期,有网络账号利用AI技术仿冒公众人物形象,在直播、短视频等环节发布营销信息,误导网民,涉嫌虚假宣传和网络侵权,严重破坏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网信部门严厉处置“百货超市小店”“娜娜好物联盟”“环球护肤美妆甄选”等一批违法违规网络账号,同时督促网站平台发布治理公告,举一反三,开展集中清理整治,目前已累计清理相关违规信息8700余条,处置仿冒公众人物账号1.1万余个。下一步,网信部门将继续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对利用AI仿冒公众人物开展直播营销问题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对恶意营销账号,发现一批、处置一批、曝光一批,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此前,据央视新闻法治在线11月5日报道,演员温峥嵘自曝刷到AI盗播自己的直播间,上前质问竟被秒拉黑。温峥嵘直言,“我现在就很难证明我是我。” 据报道,当前有多个直播间同时出现 “温峥嵘” 的影像,但这些均非其本人出镜。(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界面新闻)

图片来源:网络
3、《繁花》剧组工作人员曝光内部对话录音引发大量舆论,《繁花》剧组回应
11月8日晚,剧集《繁花》官方微博@繁花BlossomsShanghai 发布声明,称原《繁花》剧组工作人员程骏年(网名“古二”),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大量未经证实的非法录音引起网络舆论争议,并造成巨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程骏年发布的录音不仅未经当事人同意,且存在大量失实、蓄意剪辑和恶意解读的情况。
此前,电视剧《繁花》近日陷入编剧署名争议风波。今年9月,一位自称“古二”的编剧发布长文并曝光多段录音,控诉其在参与《繁花》剧组工作期间被压榨劳动力、剥夺编剧署名权,最终未能在作品中获得应有署名。自2023年起,古二一直在微信公众号上发文控诉此事,但一直没有获得多少回响。直至今年古二公布了多条录音,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后引发公众关注。(来源:澎湃新闻)

图片来源:微博@繁花BlossomsShanghai
4、微短剧行业22家头部机构签署依法纳税倡议书
近日,爱奇艺、快手、抖音集团、丰行文化、三笙万物、听花岛等微短剧行业的22家头部机构在北京签署《微短剧行业依法纳税倡议书》。倡议书提出,微短剧从业者从自身做起,从每一笔业务做起,推动形成“依法纳税、合规经营、良性竞争”的良好氛围。
倡议书提出要厘清从业者纳税责任边界,严禁个人以“税后片酬”“税后分成”变相转嫁纳税义务,要求企业落实代扣代缴法定责任,强化企业票据与资金管理,严把业务真实关,反对以“阴阳合同”“私户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入。倡议书同时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税务合规体系,鼓励建立内部税务审核机制,并将税务合规作为合作的必要前提,抵制用逃税等违法违规手段博得收益的恶性竞争行为。倡导全行业参与共治,要求从业者主动学习最新政策、配合监管、对风险提示及时核查整改,加强依法纳税培训与税务合规经验共享。(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
5、2025年中国游戏IP市场实际销售收入预计超2750亿元
11月7日举行的2025年度游戏IP生态大会上发布的《2025中国数字娱乐产业IP发展报告》显示,2025年中国游戏IP市场实际销售收入预计达2753.9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原创游戏IP占据49.2%的市场;引进授权IP占据43.6%;跨领域IP虽然仅占7.2%,却是今年增长最迅猛的领域之一,预计规模同比增超70亿元。
报告指出,游戏产品无论作为IP来源还是IP改编载体,变现潜力仍值得认可:作为IP来源,游戏IP在品类、题材等方面持续创新,占据市场近半份额;作为IP改编载体,小程序游戏等新兴领域的IP承载能力也持续被发掘,使游戏改编变现渠道更为丰富。从长期来看,IP产品依然会是中国游戏产业的核心构成。
IP衍生品市场同样表现亮眼。2025年中国数字娱乐产业IP主要类型衍生品市场规模预计达753亿元,同比增长62.8%,已连续两年大幅增长。不同于2024年由收藏卡驱动,2025年增长主力转为盲盒类产品,且游戏、动漫、影视等多领域IP衍生品均实现增长,显示市场机遇未被个别IP独占,整体发展势头向好。(来源:财联社)

图片来源: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微信公众号
6、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全国首张“职业弹幕人罚单”,涉事企业因雇佣网络水军发布虚假弹幕被罚款10万元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间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普通食品时,评论区充斥着大量相似话术,“7天暴瘦10斤”“喝酒夜宵也能瘦”等夸张表述不断刷屏,宣称该产品具有减肥功效。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数十个账号IP集中分布于2个地址段,以场均50条以上频次高频发送该产品存在减肥效果的评论,最高单场发送弹幕300条以上,初步判定当事人涉嫌雇佣“职业弹幕人”发送虚假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掌握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对雇佣“职业弹幕人”在直播电商平台编造用户评价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该公司自2024年5月16日起从第三人处购买直播间增加人气、编造用户评价等服务。
最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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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虚假营销认定方法”正在讨论
第一财经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市场监管总局正在讨论“虚假营销认定方法”,后续可能会针对汽车行业的夸大及虚假宣传进行治理。记者了解到,目前认定虚假营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随着市场的变化,新型营销方式层出不穷,行业呼唤更完善的“虚假营销认定方法”来保障相关方的权益。今年9月,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开展为期3个月的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目前汽车行业存在的夸大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攻击等问题。(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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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杭州、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分别发布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公告。《规定》虽然主要调整的是三家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但在其先导示范效应下,也将会有利于推动提升全国互联网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充分发挥集中管辖网络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网络案件的资源优势,率先以专业化裁判为数字新业态司法保障、人民群众数字权益保护提供可推广规则,为如何以司法之力规范引领、促进保障数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经验。二是充分发挥审判机制创新的技术优势,深化探索人工智能、算法等与司法的融合应用,持续完善在线审理模式、异步审理模式等,进一步释放互联网司法创新的功能辐射效应,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三是充分发挥数字法治人才的培养优势,强化院校合作,深化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智库作用,持续擦亮“数字法治青年说”“互联网法治大讲堂”等自主培训品牌,努力推动互联网法院成为数字法治人才“蓄水池”和“输出地”。(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2、《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5年11月1日,《《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目前,在数据合规领域三部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称“《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均规定了责任主体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的答记者问,本次发布的《办法》作为明确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要求的规定,其实施目的主要在于明确《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网络运营者的报告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办法》中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减轻情形。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已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有效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和危害且及时报告的,可视情从轻或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可以看出,网络运营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是否投入了足够的注意、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等,都会影响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严重程度。(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三、司法案例
1、余杭法院认定违规兑换海底捞“捞币”变现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被告朱某购买大量海底捞代金券,通过在涉案线上店铺被控侵权链接中登录其所控制的海底捞会员账号为消费者订单代付的方式,以优惠价格吸引去海底捞门店消费的消费者在其涉案线上店铺下单,同时通过订单代付的方式获取大量捞币,并在后续为消费者订单代付时将该些捞币兑换成代金券以获取差价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通过登录其所控制的海底捞会员账号为消费者订单代付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捞币等会员账号权益集中到其所控制的会员账号中,后将该种方式累积的捞币兑换成代金券进行牟利并完成店铺经营和盈利的循环,该通过订单代付累积会员账号权利并进行利用牟利的行为既突破了原告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于会员账号所作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限制,又会使得消费者原本无法达到兑换门槛的捞币在经过被告朱某的集合后突破原有的会员制度所规定的兑换门槛限制,实际上起到了将捞币变现的效果,同时,虽然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消费者到海底捞门店消费后可以在不注册海底捞会员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点单付款,但被告朱某上述行为也会使得消费者注册、持续使用海底捞会员账号的积极性降低,降低海底捞会员账号注册和使用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从而降低原告的用户粘性,侵害了原告基于会员制度享有的竞争权益,增加其维护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也必然损害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被告朱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利用本应属于消费者在海底捞门店消费所能累积的捞币等会员权益已取得了消费者的同意,故上述行为也可能造成消费者在捞币等会员权益上的损失。另外,涉案侵权行为呈现规模化的特征,该行为利用原告的会员制度以牟取利益,获利的基础系建立在原告运营的会员制度之上,原告却并未因此获得相应的用户量,反而加大了运营治理成本,提升了会员账号管理系统的风险。据此,被诉行为所获得的收益系原告支付成本所得,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朱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2、广州知识产权发布经典案例:利用技术手段突破平台功能设置并干扰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0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案例九腾讯公司等诉巧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涉及互联网经济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准确认定。腾讯公司等起诉称,巧某公司等专门针对微信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出“友个总管”“N+”等被诉软件,安装在华为等安卓系统手机上,并对外销售被诉营销手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巧某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微信软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巧某公司等作为同业经营者,擅自针对微信产品开发多项违反微信平台规定的营销功能,自动化、批量化地向不特定微信用户高频发送营销信息,且微信用户无法自动屏蔽或避免,上述功能的实际执行干扰、修改了微信软件的相关运行进程,突破了微信功能设置,对广大微信用户造成频繁骚扰,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巧某公司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综合考虑本案相关因素,一审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酌情判赔300万元适当,应予维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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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漫画《三毛流浪记》维权胜诉,改编作品须“双重许可”
张乐平是知名漫画《三毛流浪记》的作者,去世后,其子女等后人依法享有涉案漫画的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改编权、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等相关权利。2021年7月8日,获得张乐平继承人授权的长江文艺出版社发现成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出版的《三毛流浪记(电影阅读版)》未获得张乐平后人的授权,涉嫌构成侵权。被告辩称,首先,其出版被诉图书意在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且已获得涉案电影三毛扮演者王龙基以及导演之一严恭之子等人关于使用该影片制作并出版相关书籍的授权;其次,张乐平已经将摄制权售予涉案电影制片人之一韦布,其不享有对电影作品改编权的控制权利。加之,涉案电影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被告依据涉案电影制作图书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了公有领域的素材。再次,被诉图书中的文字内容是对涉案电影画面及其剧情的描述,并非直接来源于涉案漫画,也没有涉及漫画中的独创性表达。据此,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漫画的改编权及署名权,其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张乐平继承人4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其不构成侵权为由,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并在判决中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改编作品进行再改编,应当取得改编作品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会侵犯他人著作权。(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图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4、上海黄埔法院发布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未体现个性化智力投入的AI提示词不应当被认定为作品
原告系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2022年撰写了六组涉案提示词,内容涵盖画作的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原告使用涉案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二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及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原告生成作品近似。经在Midjourney平台搜索,发现二被告发表的画作系使用原告撰写的涉案提示词在该平台生成。
黄埔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来源:上海黄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上海黄浦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