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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5年第20期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作者:糜志彬团队

一、行业热点

 

1、“榜一大哥”起诉网红旺仔小乔要求全额返还80万元打赏款,旺仔小乔已掉粉696万

10月15日,网红旺仔小乔的“榜一大哥”发视频称“已经委托律师正式起诉旺仔小乔,结果和钱并非最重要,无法忍受多次被欺骗。一切交给法律。”

 

此前,其账号“别难过”向旺仔小乔发律师函,称要求旺仔小乔全额返还充值打赏款80万元,若律师函送达起5日之内不履行义务,将起诉旺仔小乔。据“别难过”7月31日公开发布的律师函显示,他于2024年10月加入“旺仔小乔”粉丝团,因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声称“消费升至20级灯牌可添加私人微信”诱导打赏,他基于对添加私人微信的合理期待持续向平台充值并打赏。二人聊天记录显示,“别难过”基于对旺仔小乔方承诺的信任以及对获得签名、线下见面、演唱会门票等的合理期待,累计向平台充值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50余万元充值款项全部用于在主播直播间打赏消费(打赏至账号“旺仔小乔”“小乔旺仔”)、剩余30余万元充值款项用于语音厅的打赏消费。截至发函日,“旺仔小乔”方未履行任何一项承诺。(来源:大象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抖音

 

2、市场监管部门就App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执法

近日,《中国市场监管报》报道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一起新型App“跳转陷阱”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本案中,App开发者通过将App设置为与知名App相同的唤醒策略,在支付等关键环节设置“跳转陷阱”,实施“搭便车”式流量攀附。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新型不正当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作出了创新性的认定:第一,市场监管部门指出,知名企业的URL Scheme应得到尊重和适当保护。行业内已普遍遵循“使用自有标识”的商业惯例,即善意App开发者通常选择其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等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作为URL Scheme。因此,URL Scheme虽然不是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但在实践中已成为承载特定服务、引导用户流量的重要商业标识,应受到保护;第二,涉及App唤醒策略的新型不正当行为,无法直接落入“强制跳转”“误导欺骗”“恶意不兼容”等典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设置跳转陷阱”已实质性妨碍和破坏支付宝App支付功能的正常运行,市场监管部门据此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9月1日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更进一步将“流量劫持”行为作为典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定。(来源:TMT法律论坛)

 

图片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数字报官网

 

3、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按照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打赏管理,中央网信办自2025年10月29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网信办将聚焦娱乐性团播、私域直播等易滋生直播打赏乱象的重点领域,通过专项整治,从严打击低俗团播引诱打赏、虚假人设诱骗打赏、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和刺激用户非理性打赏等4方面突出问题,督促平台完善直播打赏运行规则,健全直播打赏管理功能,加强直播打赏营利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直播生态,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4、中国消费者联名举报苹果垄断行为,要求开放第三方支付及降低佣金费率

10月20日,一封《关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信》在网络曝光,引起业内广泛关注。这份由55名中国消费者联合署名的举报信被递交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信以王琼飞、田军伟为代表,指控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举报人称,中国消费者相较欧美迄今仍被苹果封锁,禁止像欧美一样使用除IAP以外的第三方数字商品及服务支付渠道,禁止像欧盟一样使用除App Store以外的第三方应用商店/网站等应用获取渠道,被剥夺了支付渠道与应用获取渠道选择权,同时被迫承受远高于欧美的最高30%的苹果税负担,已经严重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此,55名消费者联名请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苹果公司前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来源:网络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诉讼圈微信公众号

 

5、360旗下AI产品陷版权争议,AI创作者指控其“盗用”多张图片,称将起诉360方面不正当竞争

近日,AIGC创作者DynamicWang发帖称360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创作的多张AI图片作品。2024年6月19日,DynamicWang发现360智绘首页、自定义模型页中展示的5张图片,都是他此前创作的AIGC作品,均为其发布的AWPortrait、AWPainting模型示例图片。直到2025年9月28日其公开发帖质问后,360智绘才撤换这几张图片。目前,DynamicWang正准备起诉360方面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公开道歉和赔偿。在其发帖质疑的两天后,360智绘在首页发布了一则下线提醒,称因业务发展需要,360智绘产品将于2025年10月31日正式停止运营。其中,文生图、AI抠图等功能将自动升级至AI图片服务;而AI写真、局部重绘、照片转卡通形象等权益将于2025年11月1日停止服务。(来源:新浪微博@九派新闻)

 

图片来源:网络

 

6、短剧《姐姐的三条簪》编剧署名争议,编剧在微短剧中没有获得署名已是“行业惯例”

近日,短剧《姐姐的三条簪》在红果APP上线后迅速走红,上线仅一日其红果热度值已达到4643万,一波精彩的剧情背后,牵扯出一桩编剧与公司之间的署名纠纷。小红书用户“小撒撒撒撒009”在社交平台发文“《姐姐的三条簪》,还我编剧第一署名”,表示《姐姐的三条簪》这部剧的剧本是她从零开始,策划故事大纲、撬动平台的项目书、到人设、剧本、非遗内容、宣传文案,每个环节都是她主创的,第一编剧的署名本应是她,然而在短剧播出后显示编剧第一署名为“冬漫社编剧团队”。 目前,该内容在平台上已被删除。随后,小红书用户“制作人兼监制汤二丫”在社交平台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回应。她表示署名已经给了小撒,但第一署名不会给。并在长文中指出小撒剧本不过稿,能用的比例低。对项目有贡献但不是剧本部分最大贡献者。

 

短剧行业编剧署名权问题长期存在争议。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大部分平台并不会为编剧署名,行业普遍“只看分账,不看署名”。某头部短剧公司创始人坦言,不署名是平台的保护机制,担心编剧被抢;平台即便承诺署名,也常未兑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编剧价值提升,“幕后”地位或将迎来转变。(来源:新腕儿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小红书

 

7、抖音默认视频允许AI二创引争议,平台致歉称会如实记录反馈

近日,众多抖音原创博主发现,在平台发布视频的页面高级设置中,“允许作品被他人AI创作同款” 选项处于默认开启状态,该设置引发广泛争议。许多原创作者对此普遍不满,认为自身辛苦创作的作品未经主动授权就可能被用于AI二创,担心作品沦为AI资源库,此前抵制作品被AI 滥用的努力“徒劳无功”。10月23日,抖音平台作出回应,一方面表示用户在视频编辑页面关闭该选项后,后续将默认保持关闭状态;另一方面称相关功能正持续优化中,会如实记录用户关于“是否侵权原创作者” 的反馈,并就给用户带来的不良体验致歉。(来源:九派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抖音

 

8、第十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2025国际版权论坛在青岛开幕:吸引1100余家单位参展,集中展示全球版权领域在出版、影视、音乐、动漫、游戏、人工智能方面的创新成果 

由国家版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山东省版权局、青岛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2025国际版权论坛16日在山东青岛开幕,主题为“数智引领未来,版权创新发展”。版博会是我国版权领域唯一的综合性、国际性、国家级专业博览会,自2008年创办以来,已成功举办9届,成为集中展示展览版权作品、活跃版权交易贸易、促进版权价值转化、推动中外版权交流的重要平台。

 

2025国际版权论坛以“数字时代的创意产业:版权助力发展的再构想”为主题,汇集境内外400余名版权领域嘉宾参会。论坛期间,中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颁发了2025年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国家版权局对重点版权工作进行展示。(来源:新华社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版权局

 

二、新规速递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法条聚焦数字经济时代“内卷式”恶性竞争(如平台强制低价、拖欠账款、数据侵权等),强化事前预防与公平竞争价值导向。其中,明确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新媒体账号、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规范搜索关键词滥用行为,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自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在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办法》一是明确了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二是明确了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三是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考虑到很多拟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对这类失联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四是规定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五是为避免异议程序被滥用,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

 

3、《网络安全法》修正案获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将提请于10月24日至28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今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至10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共收到108人次提出的162条意见。一审后,根据各方面意见,拟对修正草案作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二是回应人工智能治理和促进发展的需要;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图片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三、司法案例

 

1、上海三中院发布8起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

10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服务保障上海深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通报并解读8起服务保障上海深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数据权益等重点和新兴技术领域。

 

在优某公司与瑾某工作室、顾某辉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一典型案例中,优某公司发现瑾某工作室对外低价、拆分出售88VIP会员权益中的视频平台年度会员权益,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88VIP为联名运营,优某公司对其中的视频权益享有竞争利益,而瑾某工作室、顾某辉的行为使得用户可能不再正常购买优某公司的VIP会员,破坏了优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正常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亦不利于公共利益和网络账号安全管理,最终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来源: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公众号

 

2、宁波中院审结一起未经授权将网络小说改编为微短剧并上线传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2023年底,作者“六月”在原告鼎甜公司运营的小说网站上首发网络小说《桃花马上请长缨》(下称“涉案小说”),鼎甜公司享有涉案小说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的独家授权。2024年7月,鼎甜公司发现,被告广州三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改编为微短剧《将军!夫人她请旨和离了》(下称“被诉短剧”)并上线传播。鼎甜公司认为,被诉短剧各集之间的情节逻辑、人物关系及情节递进顺序与涉案小说前46章高度一致,剧中主要人物在小说中均有对应角色,遂以侵犯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短剧于2024年7月开机拍摄,晚于涉案小说的连载及成名时间,因此可以推定其编剧存在接触原作的可能。同时,被诉短剧在主线背景、人物关系、情节推进等关键内核的表达上与涉案小说高度相似,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基于此,宁波中院认定被诉短剧的创作来源于涉案小说,侵犯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宁波中院酌定广州三某公司赔偿鼎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三家关联公司在3万元、2万元及5千元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来源:中国宁波网)

 

图片来源:网络

 

3、新反法隐性使用首案一审宣判,“混淆可能性”是核心

原告蝶某网公司、被告逸某科技公司在同行业中是多年的竞争关系,被告擅自在百某搜索上将原告的企业名称设置为其官网的搜索关键词,屡犯不改,原告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搜索结果页面首位是清晰标注“广告”的逸某科技公司链接,紧随其后即是蝶某网公司的真实链接。这种并列、连续的呈现方式,客观上为相关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可即时对比的信息。标注“广告”的链接与未标注广告且包含蝶某网公司品牌信息的自然结果链接同时展现,使得两者的来源和性质差异一目了然。在此情境下,相关公众完全有能力和机会清晰辨识商业广告信息与自然搜索结果信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不存在因逸某科技公司使用关键词投放广告而导致用户无法找到蝶某网公司,或将逸某科技公司误认为蝶某网公司以及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的客观基础。法院强调,判断使用商标标识作为关键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与“损害后果”。新《反法》第七条明确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字,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因此,认定本案中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实质性风险,以及是否实际损害了蝶某网公司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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