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5年11月
一、立法动向
1.国常会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
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深入实施“两重”建设,部署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政策措施,听取教育强国建设汇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
会议要求优化“两重”建设项目审核,注重创新要素投入、无形资产投资,完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拨付,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消费政策方面,强调供需动态平衡,推动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支持企业扩大高品质消费品供给,完善认证体系,发展柔性制造和新消费场景。教育领域,提出健全教育科技人才协调机制,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会议原则通过商标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强调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市场监管总局拟发布《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
1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子商务平台协助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4日。
《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服务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核验并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交易等信息,15个工作日内反馈。收到涉嫌商标侵权通报函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措施。对经营者信息不实,48小时内标注预警并通知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反馈。未履行协助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跨区域案件需移送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国家知产局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强化人工智能等新业态专利审查标准
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完善人工智能、比特流等新领域专利审查标准,明确植物品种定义,优化同日申请处理、分案优先权声明、无效宣告请求等规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明确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专利代理机构需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2.分案申请未声明优先权视为未要求优先权;3.动植物品种专利保护范围调整,转基因动植物仍受限;4.同日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须放弃实用新型方可授权发明专利;5.创造性审查要求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对技术问题有贡献;6.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及商业规则相关专利,若违反法律或公德不得授权,说明书需充分公开技术方案;7.比特流专利审查新增专章,明确保护客体及权利要求撰写要求;8.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需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9.明确无效宣告请求非真实意思表示不予受理,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需提交替换页和对照表;10.明确按需审查、快速审查及相关流程。(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案件(第二批)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2025年整治滥用行政权力破坏竞争行为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包括:1.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金湾区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平市水利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济宁市科技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曲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5.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靖西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6.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陵县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智利国家铜业公司与智利化工矿业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反垄断审查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智利国家铜业公司(以下简称智利铜业)与智利化工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智利化工)新设合营企业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集中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一)继续遵守并履行现有中国客户合同项下的义务及所有商业条款,除非客户实质违反合同义务或合同依约定终止。(二)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继续向中国客户供应相关产品,不得拒绝、限制或延迟供应,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除非出现需求不足的情况,年度供应量不低于一定规模【保密信息】;年度平均价格不超过基准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保密信息】。(三)如果发生重大供应变化,尽合理最大努力继续向中国客户供应碳酸锂产品,成立专项问题解决小组,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相关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四)合营双方、合营企业与第三方锂市场经营者间保持独立竞争,除法律要求的情形外,不得交换可能影响市场决策的受限信息。(五)【保密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及五起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专利权人滥用诉权、诱导取证、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起诉时机与索赔金额畸高等情形。二审判决明确:恶意诉讼认定需审查权利基础、主观恶意、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对恶意诉讼行为,法院支持全面赔偿原则,包括合理开支、预期利益损失及消除影响。部分案件强调对上市企业的影响,判令公开声明消除负面影响。判决同时强调审慎认定恶意诉讼,保障正常维权权利。(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聚焦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发布精选答问
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一批)——植物新品种专题”。
答疑意见明确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鉴定时对照样品优先选用授权机关保存的标准样品或指纹图谱,必要时可用权利人自行保存并证明来源的样品。法院确定对照样品需听取双方意见并考虑作物特性。基因数据可用于同一性判断,须由有资质机构采用行业标准检测。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销售行为通常不导致品种丧失新颖性,特殊丧失新颖性情形以行政机关认定为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明确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的时点和能否相对独立执行某种功能的判断
本案涉及权利人为赛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登记号为BS.1250****.2、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
最高院二审认为,发现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裁决保护其布图设计专有权。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其与民事审判同样遵循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行政裁决同时具备了执法和司法的双重性质,既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裁决过程有法可依;又要做到居中裁判,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具体到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首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均未明确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在侵权案件中明确独创性部分的时机。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将布图设计权利人明确其独创性主张的时机确定为“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体比对实质性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主张并加以确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布图设计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某些独创性部分确非在创作或登记时所能预见,发生争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居中裁决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够全面阐述其权利主张,一般在实质审理结束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以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
此外,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到法律保护,受保护的独创性部分应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但并不要求该部分能够实现整体布图设计的核心功能。只要其能够基于独创性的设计,在元件和线路的结构、排列和布局等三维配置上发挥一定的作用,即可认定该部分满足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要求。(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认定
华某种业公司诉称:其系“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的排他实施被许可人。被诉侵权种子包装袋二维码扫描结果均指向丰某种业公司。华某种业公司在一审提交的《检验报告》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百农207”为同一品种。
最高院二审认为,关于丰某种业公司是否系被诉侵权种子生产者和销售者。种子包装袋并非仅具备密封、保存种子的单一功能,其上面标注的各类信息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子质量以及为用种提供指导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种子生产经营者是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责任主体,同时也是信息的提供主体以及质量责任主体,应当确保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种子的来源及其质量负责。种子包装标签上明确显示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是确定生产销售主体最直接的信息,而许可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指向的信息同样是识别主体的重要依据,通过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可进一步核实主体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以参数限定产品权利要求时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康某陶瓷公司、康某管理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8001****.2、名称为“通过无误差函数压缩应力曲线的离子交换玻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3月9日,王某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高院二审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以参数范围的形式对产品进行限定,对于以参数或参数范围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因为其要求保护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参数条件,故说明书充分公开实验数据的意义不仅在于验证产品取得的技术效果,更在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可以获得符合特定参数条件的该种产品。因此,只有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依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够获得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产品,才符合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要求。(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专利侵权“行行交叉”案件的衔接处理
张某荣系名称为“新能源茶叶摇青倒青热风炉”的实用新型(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10月12日,张某荣以联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为由,请求福建省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南平知识产权局)查处专利侵权事宜。南平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随后开展现场调查并制作笔录。2023年2月13日,南平知识产权局作出闽南知法裁字〔2022〕51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被诉裁决),认定联某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裁决责令联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联某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一审判决驳回联某公司诉讼请求。联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联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针对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张某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3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荣的诉讼请求,张某荣未提出上诉,无效宣告决定已确定生效。据此,二审认为,张某荣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在本案二审期间已经被宣告无效后,被诉裁决及一审判决据以作出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决。(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外观设计对比时对尺寸绝对值和相对比例关系的考量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座椅(EPP笑脸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戴某。苏州华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主要区别点(1)在于二者座椅主体高度不同。戴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要理由为:区别点(1)不是座椅的主体高度不同,而是座椅的主体高度与靠背高度的比例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通常并不记载和限定具体的长宽高数值,故一般无法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长宽高绝对值进行具体对比。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能够体现该外观设计不同部分之间的相对比例关系的,可以将该相对比例关系作为确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相同点或区别点的依据。本案中,一般消费者通过直接观察能够确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座椅主体高度与靠背高度的比例存在区别,应将此认定为区别点(1)。但涉案专利的座椅主体高度与靠背高度的比例关系属于惯常设计,在日常座椅类产品设计空间很大的情况下,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上海法院判决AI提示词不构成作品,原告著作权诉求被驳回
11月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裁定涉案提示词不具备作品独创性,原告不享有著作权,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六组AI提示词仅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和个性化表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无法主张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二被告使用提示词生成画作不构成侵权,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来源:上海高院)
9.欧洲首例生成式AI版权侵权案迎来一审判决
2025年11月11日,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案号:42 O 14139/24)就德国音乐演出和作品复制权协会(GEMA)诉美国OpenAI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OpenAI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OpenAI在训练ChatGPT模型时未经授权使用了GEMA管理的九首受版权保护的音乐歌词,该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来源: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