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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5年第15期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9日 作者:糜志彬团队

一、行业热点

 

1、赵露思控诉银河酷娱!助农翻车到深夜注销微博!

8月2日晚,赵露思发长文控诉经纪公司银河酷娱,称在她抑郁住院期间,银河酷娱划走工作室205万元并收回工作室账号。随后,银河酷娱发声明称自身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在赵露思生病期间充分考虑其意愿并积极协调事务,希望她停止发布易误导公众的内容。赵露思迅速回击,连发“八问”,指责公司种种不当行为。该事件不断发酵,引发热议。

 

8月3日至10日,赵露思连续直播,并推出“陕西延安冰雹果”助农专场,声称帮助4000多户果农消化600吨滞销苹果。网友却发现:苹果汁售价10元/罐高于市价3倍;负责销售的公司5月才成立,股东与其好友同名;品牌方晒出的“助农大使”证书被质疑造假,官方回应称“未向个人颁发”。争议声中,赵露思在直播间哽咽回应“做什么都是错的”。8月13日,赵露思再次发文:“真的助农 也要注销的 拜拜”,正式宣布启动微博注销流程。(来源:潇湘晨报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赵露思的微博

 

2、傅首尔离婚言论引发温情动画《浪浪山小妖怪》口碑雪崩

8月13日,暑期档黑马动画电影《浪浪山小妖怪》遭遇口碑断崖,豆瓣评分从9.8分骤降至8.9分,大量观众高呼退票。这场风波的导火索,竟是宣发团队邀请争议人物傅首尔站台,她在映后交流中以自身离婚经历为切入点,提出"13岁孩子有独立人生观""90%的父母都低估了自己的孩子"等观点",与《浪浪山小妖怪》温情合家欢主题形成尖锐对立。随后,影片评分暴跌0.9分,话题#浪浪山宣发 傅首尔#冲上热搜,大量观众吐槽"看早了想退票"“原本对电影充满期待,结果被嘉宾的言论毁了观影心情,感觉电影的美好被破坏了”。(来源:新浪新闻)

 

图片来源:网络

 

3、红果将对短剧演员实行「分账制」

8月9日消息,月活超过2亿的免费短剧平台红果短剧将和演员尝试分账制。新腕儿就此事和业内知名公司求证,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已经接到红果方面的通知,但还在考虑中,此事属实。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红果已经在这几天跟少数公司发送内部通知演员分账事项,尚属于内测阶段,目前合同还没有给到,估计下周才会通知。知情人士表示,这段时间各家短剧公司都在签约演员,由红果负责演员的底薪+分账,据说分账比例不低于10%。红果平台上部分演员账号显示“已入驻”,有的并没有显示。(来源:新腕儿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新腕儿微信公众号

 

4、携程、同程、抖音、美团、飞猪被约谈,要求不得干预商家定价

8月5日,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反垄断处发布消息,该局集中约谈了携程、同程、抖音、美团、飞猪等五家涉旅平台企业,要求相关平台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坚决制止价格乱象,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约谈会上,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针对相关平台企业可能存在的实施“二选一”、利用技术手段干预商家定价、订单生效后毁约或加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提示了违法风险;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律和合规建设;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图片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5、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

8月1日,为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提升“自媒体”规范开展医疗科普行为意识,支持专业医疗科普内容生产传播,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通知》共八条,明确需分类核查认证账号资质、清晰展示账号资质信息、严格标注医疗科普信息来源、认真做好资质核验工作、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强化网络行为规范、严禁违规变相发布广告、严处违法违规信息及账号。(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6、工信部通报23款侵权APP及SDK

8月4日,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对APP、SDK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开展治理。近期,经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共发现23款APP及SDK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予以通报。包括《保卫萝卜2》《末世背包》《恐惧迷宫》《贪吃蛇大作战》《果玩游戏联运SDK》等多款游戏及SDK。上述APP及SDK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工信部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7、破90亿!2025年暑期档电影总票房再创新高

截至8月13日15时28分左右,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2025年暑期档(6月1日-8月31)总票房(含预售)达到90.02亿元。总出票2.40亿张,总场次3089.5万。从票房地区分布来看,上海市位居城市票房第一,广东省位居省份票房第一,华东地区则位居大区票房第一。从影片来看,《南京照相馆》《浪浪山小妖怪》《长安的荔枝》暂列暑期档票房榜前三名。(来源:界面新闻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界面新闻微信公众号

 

二、新规速递

 

1、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

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广告的定义、发布主体、认定原则、具体情形以及部门协同等方面的规定。《指南》对不构成医疗广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同时列举了借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形,并对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间的线索移送、情况通报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施行《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7月31日,为了规范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施行《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佣金、抽成、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收费行为。《指南》明确了平台收费应遵循的原则,倡导降低平台内经营者负担,强化平台合规自律,规范平台收费行为。《指南》明确平台收费规则公示义务,要求平台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收费服务协议内容、交易规则信息等。明确平台修改收费规则需依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收费规则历史版本保存时间,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指南》规定平台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重复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不得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不得利用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三、司法案例

 

1、广州知产法院:《率土之滨》VS《三国志·战略版》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8月11日,《三国志·战略版》通过游戏内公告向广大玩家公布了《三国志·战略版》被《率土之滨》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最新的二审判决。公告称,关于《三国志·战略版》被《率土之滨》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我们今日收到二审裁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三国志·战略版》并未侵犯《率土之滨》著作权,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比对方法错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裁判要旨如下:第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案中网易雷火公司主张构成作品的是以相关游戏规则和玩法设计为具体内容的《率土之滨》游戏,该部分内容本质上仍然属于思想、系统操作方法之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表达,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客体。

 

第二,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权项项目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主体、保护期限、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构成侵权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等因素均有可能存在区别。由于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的兜底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认定构成新类型作品,无异于创设赋予一种具有新类型客体的绝对权,故应当是一个涵盖上述因素的体系性考量及认定的过程。据此,一审判决在未充分考量并分别认定以上体系协调因素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率土之滨》游戏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当,予以纠正。

 

第三,认定简悦公司经营《三国志·战略版》游戏是否对网易雷火公司经营的《率土之滨》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审查《三国志·战略版》游戏与《率土之滨》游戏比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简悦公司经营《三国志·战略版》游戏的行为是否损害网易雷火公司的合法权益、简悦公司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等要件。关于上述第一项要件,《三国志·战略版》游戏与《率土之滨》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仅应当审查网易雷火公司所主张的100多项游戏规则、玩法设计在两个游戏中相应部分是否实质相似,而且还应当结合该部分的游戏规则、玩法设计在两个游戏所包含的全部游戏规则、玩法设计的整体中所占的数量比例、在整体结构中的位置及地位、所发挥的功能作用、所产生的影响玩家选择的效果等方面予以体系审查,而非采取抽取片段、割裂整体的方式进行比对。

 

第四,本案二审中,既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三国志·战略版》游戏所涉被诉内容从上线至今从未修改过,即包含被诉内容的《三国志·战略版》游戏应认定于2019年9月20日已产生,同时,网易雷火公司也确认《率土之滨》游戏的 2015 年版本、2019 年版本和现有的游戏版本并不完全相同,即《率土之滨》游戏存在变化更新的情况(该情况合游戏不断更新的常理),因此根据前述以体系审查的方式进行比对,网易雷火公司在比对中应提交早于2019年9月20日的《率土之滨》游戏版本作为权利基础。但是在一审中比对的权利基础却是《率土之滨》游戏 2020 年的版本,反而晚于包含被诉内容的《三国志·战略版》游戏,存在比对对象有误的情形。基于此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来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知产手札微信公众号

 

2、杭州中院:开发AI写作工具为特定平台提供“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等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8月7日,杭州中院二审宣判一起涉AI生成虚假“种草”内容案。该案中,甲公司是某社交电商平台的运营者,通过吸引平台用户和优质创作者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产生和积累了大量优质“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乙、丙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种草笔记文案自动生成服务,丁公司则提供该工具的下载服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提供某社交电商平台种草笔记文案自动生成服务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基于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乙公司、丙公司通过AI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还侵犯了甲公司对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据此,甲公司将乙、丙、丁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认定乙、丙、丁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一审宣判后,乙、丙、丁公司就不正当竞争部分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杭州中院认为:乙、丙公司作为被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知晓被诉AI写作工具提供的服务系以涉案平台为特定场景应用层,对被诉功能的应用场景和实现效果均具有明确指向性和针对性,应当遵守平台规则;也应当预见被诉AI写作工具相关应用模块带有明显指向性和诱导性的宣传内容,乙、丙公司并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对其提供的被诉人工智能服务进行告知、提醒,将会诱导用户利用其提供的付费服务生成虚假种草文案并分享到该平台,可能冲击平台的真实种草生态。乙、丙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认定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被诉服务将严重冲击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甲公司对此将投入更高的运营成本。同时,消费者、品牌商家也会对涉案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或产生负面评价。因此,被诉服务对于甲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此外,被诉行为不仅会误导平台用户,对用户后续消费体验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干扰品牌商家商业决策,导致其营销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平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杭州中院最终判定乙、丙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来源: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

 

3、上海知产法院:京东汽车“震虎价”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判赔500万

8月4日,京东公司在其官方账号“京东汽车”发布《声明》称,针对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汽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三被告在涉及“震虎价”宣传活动中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现特此声明,以消除影响。

 

2023年9月,京东公司推出“震虎价”养车产品/服务品牌低价营销活动,并宣称“价格比友商低5%”。途虎养车认为该宣传涉嫌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于2024年1月提起诉讼,诉讼持续近两年。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但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辨别的。截至被诉行为发生之前,被上诉人的“途虎”商标,以及“途虎养车”品牌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且被上诉人在经营活动中亦使用了老虎头像图案。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在汽车维修保养行业中有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识中使用了“虎”字样或老虎头像图案,在被上诉人“途虎”商标及“途虎养车”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上诉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震虎价”及相关配图的行为,会使消费者认为系针对被上诉人。上诉人不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震虎价”一词,还配有相关图片,例如受伤的虎爪被高山压住,山顶站立着被上诉人品牌吉祥物;有以老虎形象拟制的汽车维修人员手持带有“虎”字标识产品的画面,其中“虎”字与被上诉人所采用的特殊美术字体的“虎”字字体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使用“震虎价”并配有相关图片,意在说明其产品或服务价格低于被上诉人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且配图中的内容明显具有贬损被上诉人之义。因此,上诉人实施了传播误导性信息,并损害被上诉人商誉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此外,本案中上诉人在使用“所有‘震虎价’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的宣传用语时,并未同时告知消费者如果价格高于友商则会退款。在这一宣传场景下,消费者会误认为上诉人推出的“震虎价”商品的价格一定是比友商低5%。即使上诉人所述“价高退款”属实,亦不影响消费者在特定场景下会产生误解。并且,如果上诉人同时告知消费者“价格比友商低”和“价高退款”,则消费者亦可能不会选择与上诉人进行交易。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

 

图片来源:网络法实务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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