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5年第24期
一、行业热点
1、直播间深夜出现大量违规内容,快手发布公告称平台系遭到黑灰产攻击
12月22日晚间,有网友反映,快手直播间出现大量色情内容,随后大量直播间被封禁,23日0点之后,有网友发现快手APP的“直播”板块已无任何内容。针对22日晚平台异常情况,快手回应称,当晚22时左右,平台遭到黑灰产攻击,目前已紧急处理修复中,平台坚决抵制违规内容,相应情况已上报给相关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12月23日午间,快手(01024.HK)在港交所公告称,公司快手应用的直播功能于2025年12月22日22:00左右遭到网路攻击,公司已第一时间启动应预案,经全力处置与系统修复,快手应用的直播功能已逐步恢复正常服务。公告称,快手应用的其他服务未受影响。公司始终严守合规底线,坚决反对任何违规内容及行为。公司强烈谴责黑灰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已就上述事宜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将视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保障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来源:澎湃新闻)

图片来源:港交所官网
2、字节跳动与Meta在美遭遇集体诉讼,涉嫌非法抓取YouTube视频训练AI模型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争议愈演愈烈,社交媒体巨头Meta Platforms Inc.与字节跳动(ByteDance Ltd.)正面临来自内容创作者的新一轮法律挑战。12月23日,多名YouTube内容创作者向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指控这两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规模抓取其原创视频用于开发AI视频生成工具。
本案原告方由多家知名内容创作机构组成。根据诉状,原告方认为字节跳动和Meta涉嫌绕过YouTube平台的技术防护机制,非法获取海量视频数据,以此支撑其“文生视频”AI模型的迭代训练。通过这些模型,用户只需输入简单的文字描述,即可生成高质量的视频内容。原告方认为,这种商业模式建立在非法榨取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基础之上。
这已不是该创作者群体第一次向科技巨头“宣战”,就在今年11月,这批原告曾以几乎完全相同的理由将芯片巨头英伟达告上法庭。值得关注的是,原告方并未采取常规的“版权侵权”案由,而是选择以《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为核心武器,指控两家公司故意绕过YouTube为保护内容而设置的技术防护措施——DMCA明确禁止破坏或绕过此类技术手段来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原告方表示,这一选择是基于现实情况的考量:根据美国版权法,提起版权侵权诉讼通常要求作品须在版权局完成正式登记,而绝大多数YouTube视频并未进行官方登记。通过DMCA框架下的“反规避”条款,创作者能够绕过登记门槛进行维权。“创作者在作品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技能与资源,他们信任并高度依赖YouTube的技术防护措施来确保原创内容不被滥用。”诉状直言,两家公司的行为是对创作者生存土壤的侵蚀。
随着生成式AI技术迈入大规模商业化阶段,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合法性边界已成为技术治理的焦点。目前,该案原告正寻求代表成千上万名拥有相似处境的YouTube创作者发起集体诉讼,致力于向科技巨头索赔、并寻求禁令停止相关抓取行为。截至目前,Meta与字节跳动尚未对此诉讼发表官方评论。(来源:知产前沿、Bloomberglaw)

图片来源:部分判决原文
3、Manus官宣被Meta收购
12月30日,Manus在官网发布消息称,“Manus即将加入Meta”,Manus将继续通过App和网站为用户提供产品和订阅服务,同时公司将继续在新加坡运营。Manus称,根据12月初统计的数据,上线至今,Manus已处理超过147万亿个 token,并创建了超过8000万台虚拟计算机。“我们深信AI Agent的发展前景。此次与Meta的携手,将进一步巩固Manus在AI应用层的战略位置——将先进的人工智能能力转化为可规模化、可靠的系统,在实际使用场景中端到端出色地执行用户交给的任务。”Manus首席执行官肖弘表示:“携手Meta使我们能够在不改变 Manus 运作方式和决策机制的前提下,在更强大、更可持续的基础上发展。我们对Meta与Manus合作的前景充满期待。我们将继续迭代产品,为用户提供超预期的服务——这是Manus从上线至今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今年3月,Manus的“横空出世”让不少用户惊呼神奇。当时,初创公司Butterfly Effect(蝴蝶效应)发布AI助手Manus的早期预览版,将其称为“全球首款通用智能体产品”。从介绍来看,使用者只需要给Manus一个简单的指令,它就能自动完成复杂的任务。由于在当时需要内测邀请码才能体验Manus,一度在社交平台上掀起“求邀请码”的热潮。今年5月,有外媒报道称,Manus背后的公司蝴蝶效应在由美国风险投资公司Benchmark领投的一轮融资中筹集了7500万美元,估值达到5亿美元。今年12月,根据外媒报道,Manus最新的年化收入达到了1.25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Manus投资人真格基金合伙人刘元30日发文称,“这是 Meta 自成立以来第三大的并购,仅次于WhatsApp和Scale AI。合并完成后,蝴蝶效应将在公司、团队和产品层面继续保持独立运营,同时与Meta旗下核心全球消费级产品进行深度整合。”(来源:澎湃新闻)

图片来源:推特@ManusAI
4、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不仅是对当前AI伴侣、虚拟偶像等新兴业态的及时回应,也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合乎伦理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在当前技术快速迭代、应用场景不断拓展的背景下,《办法》的加快制定,旨在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范,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的福祉,而非成为异化人类情感与认知的工具。(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5、鞠婧祎解约风波再起,前经纪公司丝芭传媒披露其8年收入近1.4亿元,并指控其涉嫌经济犯罪引热议
近日,艺人鞠婧祎与此前合作的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丝芭传媒”)之间的合约纠纷事件引发关注。鞠婧祎方发声明,称与丝芭传媒的经纪合约已于2024年6月终止,同时指控丝芭传媒伪造艺人签名及授权,并称其截留侵占演艺收入。丝芭传媒随后公开披露了鞠婧祎近些年的收入情况,称曾出资人民币1.6亿余元为鞠婧祎单飞发展后规划影视发展路线,截至2024年5月,已向鞠婧祎结算支付税前金额共计139044543.5元,均有本人签收凭证,并按月支付固定收入25万元(税前),还提供专职司机、房车供其使用多年,提供上海高级公寓供其居住。12月18日,丝芭传媒又通过微博等社交平台喊话鞠婧祎称,“将就你本人和你的关联人涂某某等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的行为,择日向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全网公开实名举报。”
值得一提的是,丝芭传媒与旗下艺人合约纠纷频发。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巅峰时期旗下有17个偶像团体。天眼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涉及多个法律诉讼案件,案由多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合同纠纷等。此外,丝芭传媒与多位SNH48原成员存在合同纠纷诉讼,涉及的成员包括黄婷婷、冯薪朵、林忆宁、张语格、金莹玥、杨惠婷、戴萌等,十年时间,已有20余人与丝芭打解约官司。另外,丝芭公司还注册有多枚“鞠婧祎”商标,国际分类包括广告销售、教育娱乐、日化用品、乐器等,这些商标申请于2016年、2020年,并分别于次年完成注册,此外丝芭还备案有鞠婧祎相关的多个域名。(来源:红星新闻、封面新闻)

图片来源:微博@丝芭传媒
6、OpenAI获迪士尼10亿美元融资和热门角色等内容授权
2025年12月11日,华特迪士尼公司与OpenAI达成为期三年的授权协议,迪士尼将成为Sora(OpenAI短视频生成式AI视频平台)的首个主要内容授权合作伙伴。根据协议,Sora平台将能够调用200多个来自迪士尼、漫威、皮克斯和《星球大战》世界的经典角色、服装、道具及标志性场景,供粉丝进行短视频创作。此外,迪士尼将向OpenAI注资10亿美元股权投资。迪士尼还将成为OpenAI的主要客户,利用其API开发新产品、工具和体验,包括Disney+,并为员工部署ChatGPT。(来源:Open AI官网)

图片来源:CNBC
7、TikTok与投资者签署协议,成立新的美国合资企业
2025年12月18日,TikTok CEO周受资向员工发出内部信。内部信称:字节跳动、TikTok已与甲骨文公司、银湖及阿联酋技术投资公司MGX三家投资者签署协议,将成立新的TikTok在美国的合资公司。新合资公司名为TikTok USDS Joint Venture LLC,将负责美国的数据保护、算法安全、内容审核和软件保障。字节跳动将保留该合资公司约20%的股份。该交易的交割日期为2026年1月22日。由字节跳动全资控股的、TikTok在美国的其他实体将继续负责电子商务、广告、营销等商业活动,以及TikTok产品的全球互联互通。(来源:财新)

图片来源:网络
8、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民生领域私域直播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近期,部分不法商家通过“免费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直播领福利”等形式精准“围猎”老年群体,将其引流至私域直播间实施虚假营销,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针对私域直播乱象,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积极成效。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图片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二、新规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下称《批复》)。《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25年8月23日至9月22日就《行为规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行为规则》,着力规范价格行为、推动公开透明、增强各方协同,构建良好平台生态。一是规范价格竞争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实化监管要求,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明确的价格行为指引,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行为规则》将于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规范调整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将组织主要平台经营者对照《行为规则》各项监管要求开展自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
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变更个人信息出境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
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文称,GB/T 46068《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要求》国家标准已发布。为贯彻落实《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确保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37号)附件《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依据标准变更为GB/T 35273、GB/T 46068。(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三、司法案例
1、首例AI“幻觉”侵权案宣判:确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服务商无过错不赔偿
某AI应用程序,是被告基于自研大语言模型,开发并运营的文本生成、信息查询类通用型智能对话应用程序。2025年6月29日,原告在涉案AI应用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时,AI生成了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原告发现AI生成不准确信息后,在对话中对其进行了纠正和指责,AI仍继续回复称该学院确实存在这一校区,并生成了对该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用户提供10万元赔偿,并建议原告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后原告将某高校招生信息提供给涉案AI,此时AI认可生成了不准确信息。原告认为,AI生成不准确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诺对其进行赔偿,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99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AI 并非民事主体,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成的 “赔偿承诺” 既非自身也非被告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二,该案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引发的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AI服务不属于产品,适用无过错原则可能不当加重提供者责任。三,被告已在应用显著位置提示 AI 功能局限,其大模型完成备案并采取检索增强生成等行业通行技术提升信息准确性,尽到了注意义务。四,原告主张的损害缺乏实际证据证明,且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未实质介入其后续决策,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被告的行为无过错,未对原告权益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故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知产前沿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2、国内首例涉“加速器”软件向境外用户提供境内流媒体平台加速服务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系优某视频流媒体平台(下称“涉案平台”)的经营者。涉案平台通过识别用户IP地址的方式实现国内版和海外版的自动切换。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影视播放的不同规定以及原告在取得影视作品授权时的地域限制,涉案平台国内版影视资源明显多于海外版。被告经营的加速器软件产品宣传可以实现解除涉案平台版权限制,并收取会员费和广告费。域外用户下载安装该软件后,可通过该软件提供的加速通道,以架设VPN的方式向原告服务器报送国内虚拟IP地址访问涉案平台国内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其对不同地区区别投放视频内容的限制,损害了该视频平台海外版本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加速器产品以原告的经营资源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其行为具有市场竞争属性。被告知晓其加速器因采用VPN技术,使得用户IP在互联网中显示为国内服务器的地址而非其真实IP地址,由此可用于突破涉案平台地区版权限制。被告在明知被诉产品可用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宣传的方式鼓励、引诱用户使用被诉产品,以非正常渠道突破某某视频网络地域管制技术措施实现在域外访问国内版,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虽然原告可以通过拒绝VPN访问的方式来限制域外用户使用国内版,但无疑会增加其经营成本。被告将其提供的产品可用于加速某某视频查看作为重要卖点并据此获利,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仅需披露用户真实IP即可实现避免境外用户使用国内版,故应当由被告采取相关措施。被告违反了公认的互联网商业道德,妨碍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影响了某某视频海外布局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被告停止通过涉案VPN向境外用户提供可用于国内版的加速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因二审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