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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5年12月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9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最高法拟发布《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三)》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2日。

 

征求意见稿共31条,明确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资格、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不侵权抗辩、情势变更、恶意诉讼、赔偿等规定。重点包括:销售行为的界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提交要求、权利要求无效及修改后的处理、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诉讼权利、技术方案比对标准、现有技术抗辩、恶意诉讼及赔偿责任、专利权无效判决执行影响、赔偿数额认定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市场监管总局修正《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修订后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固定或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及交易相对人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份额均低于5%,且协议商品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其他纵向协议市场份额标准为15%。如涉及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合并计算市场份额和营业额。第十八条细化了经营者举证程序和材料要求,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标准的协议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查,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不适用不予禁止规定。(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审议商标法等多部重要草案

12月1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2月22日至27日在京举行。

 

会议建议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等重要法律草案。还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托育服务法草案、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关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等,以及中央预算执行、财政资金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城乡融合发展、灵活就业权益保障等报告。(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4.最高法新修民事案由规定:新增标准必要专利、数据纠纷等多个案由

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及《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正中,知识产权类案件案由的调整成为焦点,包括新增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数据纠纷等新兴领域案由,细化完善专利类型与商业秘密保护分类等,引发知识产权界广泛关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食品经营许可未变更、销售过期食品、无证经营散装食品、食品标签不合规、餐饮卫生规范不符等情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对首次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教育指导。涉及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江西、河南等地企业。(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三批行政垄断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5年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2025年1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发布了第三批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案件。

 

这些案例揭示了地方政府在分布式光伏、建材、建筑、中介服务等多个民生领域通过指定交易、设定歧视性资质或评审标准、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内容的政策文件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浙江省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浙江省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人才)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众)设立合营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统计,这是今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公开查处的第4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

 

浙江人才与浙江公众设立合营企业的交易,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评估,该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两家公司存在主动报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发现违法事实后积极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不同情节进一步下调罚款金额,分别对浙江人才和浙江公众处以80万元和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布第三十三批精选答问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三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

 

答疑意见明确:1.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作为专利侵权纠纷证据,但不能仅凭负面报告驳回起诉;2.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在先使用行为、时间、影响及原有范围使用等要件;3.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域名权益需域名注册在先、知名度高、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易混淆;4.不正当竞争案件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字号”需综合知悉程度、销售及宣传情况、被诉人主观状态等;5.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部件行为,若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标准,可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涉品种审定的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的认定

某育种科技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CNA2008****.4、名称为“金系865”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发现某农业股份公司利用“金系865”作为父本生产玉米杂交种,故起诉请求判令某农业股份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最高院二审认为:某农业股份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重复使用授权品种“金系865”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金系865”品种权,主要取决于其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首先,对于新育成品种而言,育种者完成育种活动,形成品种选育报告和品种比较试验报告是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品种审定的前提。本案中,某农业股份公司虽然证明该公司进行了一些育种活动,但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该杂交种的育种行为已经完成。其次,在品种审定过程中,对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等每一阶段的试验点数量、种植面积等都有要求。育种者依据上述规定,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一定数量的杂交种,用于提供杂交种品种审定中品种试验用种,属于为品种审定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系科研活动,不构成侵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以他人泄密为由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期限及其起算点

美国海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83040****.2、名称为“振动按摩枪”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9年7月24日,案外人苏州菠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证据包括NBA比赛中一名工作人员使用一款振动按摩枪为骑士队球员詹姆斯按摩膝盖的视频画面及“新浪NBA”、美国海某公司官方微博利用上述视频gif图进行产品宣传推广所发布的微博,称所展示按摩枪产品为“詹姆斯同款”并配有相关产品照片。

 

最高院二审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中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得知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超过上述期限的,不能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规定两个月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主张新颖性宽限期权利的同时,及时履行必要的声明义务,既保障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就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也为社会公众提供稳定的预期。该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因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所处审查阶段的不同而有区别。《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提出期限的规定仅以申请日为界限,并未限定仅适用于授权“初步审查”程序。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才得知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泄露了发明创造内容,同样符合该条规定中“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情形,应当适用《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前述规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惩治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公信

东莞某公司向法院提起专利权权属诉讼,主张严某高作为其公司原职工,离职后1年内即申请了五项专利,该五项专利属职务发明,应归东莞某公司所有。在东莞某公司提起专利权属案诉讼后,何某耀向另一法院提起本案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其系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人,严某高将其接触到的涉案技术图纸申请专利,侵害何某耀著作权。

 

最高院二审认为: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虚假诉讼,一般需要考量如下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表现为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三是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干扰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对于如何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具有参考意义。更重要的是,本案对构成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从重处以罚款的司法处罚措施;同时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及时移送犯罪线索。从本案后续的执行效果看,当事人服判认罚,且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二人立案侦查。该案的处理有效震慑了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彰显了人民法院弘扬诚信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厉打击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鲜明态度和坚决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增强司法权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产品及其配套软件组合使用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确定

杭州某技术公司系名称为“热像装置和热像拍摄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故请求判令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2750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何认定的问题,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括产品制造者一并提供的配套软件数据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基于相同的硬件基础,产品会因配套的软件不同而具备不同的功能,如果产品制造者将配套软件作为所出售产品的附件与产品一并提供给购买方,由购买方将产品与软件组合在一起使用,因组合后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产品制造者所主观明知并整体提供给购买方的,故可将产品本身的技术特征与软件技术特征组合后形成的技术方案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仅名称不同结构功能用途均无实质差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区别特征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奈某公司、名称为“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中某润天公司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奈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后,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证据4(系奈某公司在先专利)中的燃烧平台未公开本专利中的热解段炉排,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某润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表明,本专利无论是在热解段还是在燃烧段,其针对的物料及反应温度均相同,相同的物料如果在燃烧段能够燃烧,则在热解段也必然能够燃烧或者部分燃烧。虽然与证据4“燃烧平台”对应的结构在本专利中被命名为“热解段炉排”,但二者的工作原理相同,本专利与证据4的技术方案在结构上并无实质差异。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热解段是宽度范围为500-1200mm的水平平台,与证据4所述的燃烧平台相比,除平台是否水平及平台宽度不同以外,二者在其他结构上并无实质差异,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奈某公司所声称的热解段具有接触更少氧气的效果。而且,奈某公司声称的热解段比燃烧段更宽,实际上更多地与物料的处理规模相关,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物料处理规模设计不同宽度范围的平台,二者在用途上并无实质差异。最后,本专利在热解段炉排与证据4在燃烧平台的物料、反应温度、空气或氧气含量相关的工作原理及结构设置均相同或基本相同,本专利并未记载在其他技术手段不变的情况下将燃烧平台变更为热解段炉排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奈某公司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专利的热解段炉排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二者在功能及效果上并无实质差别。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燃烧平台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热解段炉排正确,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及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当,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缺乏创造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涉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

甲公司致力于开发一款指尖识别及点读单词的产品“某英语阅读伴侣”,即用手指指点书本上的文字并快速实现识别和翻译。甲公司主张,其在2019年4月前就已形成相关商业秘密,包括指尖识别技术相关代码构成的算法及图片数据库。张某曾是甲公司股东之一并担任公司CTO。李某、王某、黄某亦系甲公司前员工,均从事“指尖识别”项目相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且能够接触到涉案技术信息。2019年3月张某从甲公司离职,于同年5月下旬设立乙公司,李某、王某、黄某此后相继从甲公司离职并入职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股东或技术骨干。甲公司主张,张某、李某、王某、黄某未经许可,向乙公司披露并允许使用甲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乙公司利用该商业秘密为其他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其他公司继而推出带有指尖识别及点读单词功能的产品。据此,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张某、李某、王某、黄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首先,乙公司,从成立到给其商业合作伙伴提供能够实现“手指定位及识别”功能的技术,历时未超过两个月。在如此之短的研发周期或者说用如此之快的研发进度,从无到有推出一款具有人工智能视觉识别和定位功能的产品,有违日常经验法则;其次,乙公司就可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协助其商业合作伙伴优某某推出一款不同于双方合作前优某某产品原有功能、具有“手指识别和点读”新功能,且自称“完全不同”于甲公司“指尖识别和定位”技术之“指甲盖”技术的新产品,显然不符合常理;再次,根据甲公司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同时面对同一测试者和同一本测试素材时的比对演示视频,结合二审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在隐藏手指指甲盖测试场景下,显示由乙公司提供技术的被诉侵权产品仍能顺利识别、触发定位并能正确拼读和输出相关单词,这一事实恰恰表明乙公司关于被诉侵权技术采用的是“指甲盖识别”技术的说法缺乏说服力;“某英语阅读伴侣”系带有摄像装置的柱状产品,客观上存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将该柱状产品随意挪动摆放的可能性,故该产品在使用时后台需要作调整角度的工作以收集样本。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平板型产品,其使用特性基本不需要产品在后台调整角度,乙公司亦陈述其技术没有调整角度的功能,但根据其产品测试结果,被诉侵权产品在调整角度的情况(即平板与用户存在角度的非正常使用习惯的情境下)亦可以识别单词。基于以上分析,应认定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等五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主张成立。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五被诉侵权人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销毁承载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并承担5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上海法院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为彰显上海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梳理上海法院2024年以来生效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从中选取十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期发布的案例包括:抢注商标攫取重大交易机会情形下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网络游戏重复侵犯小说改编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及数额确定、查明的部分侵权获利可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商标无效后仍继续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使用构成恶意侵权的认定、对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侵权商品的赔偿基数确定等。(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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