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董监高职工债权认定分析
引言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的认定始终是平衡职工生存权与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关键环节。而董监高作为兼具“管理者”与“职工”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其薪酬结构复杂、收入类型多元,债权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将从实务角度拆解董监高职工债权认定的核心问题,梳理裁判规则与操作要点,为破产管理人、董监高及债权人提供清晰指引。
一、“董监高”身份认定的法律标准
认定董监高的职工债权,首先要明确“董监高”的法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务中,对于董事和监事的身份确认并无争议,而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则需结合公司章程、公司各种文件、公司组织结构、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职责范围、福利待遇等方面综合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也即,实务中审查身份时,不能只看“名头”,更要兼顾形式与实质两个维度:
1.形式要件:重点核查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会/董事会任职决议、劳动合同、正式任命文件等书面材料,这是认定身份的基础依据;
2.实质要件:核心看是否实际行使管理权,比如是否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审批财务支出、管理核心团队等。
此外,特别提醒两类争议情形:
1.“名义董监高”“挂名高管”:如果仅在工商登记或章程中记载,未实际履职、未接受企业管理、未提供劳动,一般不认定为法定董监高,不适用董监高的债权限制规则;
2.退休返聘董监高:若已享受退休待遇,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相关报酬属于普通债权,不纳入职工债权范围。
另外,董监高与企业必须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才能主张职工债权。判断劳动关系需满足三要件:主体适格、接受企业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属于企业业务组成部分,具体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佐证。
二、董监高收入可纳入“职工债权”的范围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范围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但这一范围对董监高并非完全适用,需区分“可纳入”与“需排除”的项目。
(一)可纳入职工债权的项目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类收入属于劳动对价或法定保障范畴,与普通职工的认定标准一致。除工资外,董监高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均属于职工债权范畴。
(二)需排除职工债权的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据前所述,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得的收入不能被认定为职工债权,而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当依法追回。
三、“董监高”职工债权认定的注意事项
(一)如何认定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时间
根据前述《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界定“非正常收入”的前提是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仅关系企业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至于破产原因何时出现则未予深究,这就使得在确认董监高“非正常收入”时存在挑战:董监高凭借职权获取的收入通常具备长期连续的特征,仅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之后取得的部分,才应当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而若破产原因出现的具体时间节点无法明确界定,正常收入与非正常收入的划分便陷入困境。对此,部分法院以债务人资不抵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无法履行等事实为依据,倒推破产原因的发生时点(如(2024)沪7101民初471号力沃健身管理(上海)有限公管理人与王某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另有法院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以债务人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时间为准,将其确定为破产原因成立的基点(如(2023)苏04民终2774号吴某某、科技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二)破产前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董监高的劳动报酬,在破产程序中能否直接确认
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明确:不必然直接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认定为职工债权,并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顺位清偿。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并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破产应负有责任,对其较高的工资收入的清偿应进行一定限制,以体现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清偿顺序上的公平性。为此,《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虽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合法劳动报酬,但应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将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因此,即便董监高的劳动报酬已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合法性,仍需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先将其工资按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折算,该部分可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而超出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则需按照《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调整为普通破产债权,仅能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参与分配。
四、债权认定的流程与救济途径
董监高职工债权的认定有明确的程序要求,相关主体需关注关键节点:
1.无需主动申报:职工债权不同于普通债权,无需董监高主动申报,由管理人主动调查核实并编制债权表;
2.专项核查公示:管理人需单独梳理董监高的薪酬明细,区分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编制的职工债权表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异议与救济:董监高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可先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拒绝更正或未答复的,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需对劳动关系存在、债权金额、收入合法性等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五、实务建议:不同主体的应对要点
1.对破产管理人:制定董监高薪酬专项核查方案,重点核查非正常收入;强化证据收集,向人社部门、银行等调取工资台账、社保记录、流水信息;规范公示程序,明确异议处理机制,减少争议。
2.对董监高: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工资条、社保记录等核心证据;理性主张债权,避免将绩效奖金、分红等纳入优先债权诉求;对管理人的追回决定有异议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3.对债权人:关注董监高债权认定情况,若发现管理人未依法追回非正常收入,可向法院申请监督,保障自身公平受偿权。
结语
董监高职工债权的认定,核心是平衡董监高的合法劳动权益与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实务中,无论是管理人的核查、董监高的维权,还是债权人的监督,都需紧扣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精准认定。同时,相关主体需关注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与典型裁判案例,不断完善应对策略,确保债权认定过程合法合规、结果公正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