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中断险理赔纠纷仲裁中近因原则的运用
笔者团队最近成功代理完成了据称为中国第一起营业中断险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案件,英文程序,笔者代理申请人。申请人(被保险人)为一家位于中国的外资企业,其母公司为法国一家知名医药化工跨国集团;被申请人为一家国内头部保险企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19年6月受理,历经两年多,终于2021年10月底做出了裁决,可见案件的疑难程度。案件涉及到营业中断险范围的解释和近因原则的应用,势必对国内保险业保险条款的制订产生深远影响。
一、保单条款
案涉保险合同的主险为财产险(Property Damage Coverage),附加险为营业中断险(Time Element Loss Coverage)。由于被保险人是一跨国集团在中国的子公司,该跨国集团就其在全球的资产统一向一家全球性的保险公司投保,而限于各国对保险业务的准入政策,该全球保险公司对一些国家资产的保险是分给当地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但保险条款与全球的总保单保持一致。案涉保险合同就属于这样的分保合同,因此其中的保险条款(英文书写)大部分拷贝于全球保单,尤其是本案争议焦点所涉条款。
案涉保单在“营业中断险”一章中规定有如下条款:
LOSS INSURED
This Policy insures TIME ELEMENT loss, as provided in the TIME ELEMENT COVERAGES, directly resulting from physical loss or damage of the type insured to property described elsewhere in this Policy and not otherwise excluded by this Policy or otherwise limited in the TIME ELEMENT COVERAGES below or in endorsements attached to this Policy…”
其译文为:
承保损失
本保单承保因如下财产所受承保类型的物质损失或损害所直接导致的如“营业中断险”一节所约定的“营业中断”损失:本保单别处约定的且未被本保单另行排除或者在以下“营业中断险”一节或者本保单粘单所另行限制的财产……
TIME ELEMENT COVERAGES
Insured Option
The Insured has the option to make claim based on either GROSS EARNINGS and EXTENDED PERIOD OF LIABILITY; or GROSS PROFIT, as described in the TIME ELEMENT section of this Policy and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may be shown elsewhere.”
其译文为:
营业中断险
保障选项
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基于如下选项之一提起索赔:“毛收益”以及“加长责任期限”;或者
“毛利润”。以上两个选项的内容如本保单的“营业中断险”一章所约定,且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保单还有一条“Crisis Management”条款:
“This Policy covers the Actual Loss Sustained and Extra Expense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during the Period of Liability if an order of civil or military authority limits, restricts or prohibits partial or total access to an insured location, provided such an order is the direct result of:
- A violent crime, suicide, attempted suicide, or armed robbery; or
- A death or bodily injury caused by a workplace accident;
At such insured location.”
二、保险事故
保单签发后,申请人工厂1号车间的一个氢气气罐(氢化釜)于2018年5月3日发生了爆炸(“爆炸”),气体冲出该气罐(“事故气罐”),损坏了气罐的压力表,炸死了一名操作工人,还损坏了1号车间屋顶。工厂共有两个车间,1号车间有四个氢化釜,2号车间有7个,2号车间未受损坏。
由于事故,当地安监局于当日即对申请人下发了停产令,要求申请人整个工厂停产整顿。申请人从2018年5月4日(“停工日”) 起停止了整个工厂(包括两个车间11个气罐)的生产,开始查找事故原因,并制定整改办法。
在此期间,申请人内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找事故原因。经审查整顿措施,安监局于2018年7月25日下发了复工许可决定。
复工许可日前后,申请人对受损屋顶和事故气罐进行了修复,物理修复总计耗时14天(“物理修复期”)。
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全面恢复未受损气罐的生产,而受损气罐的生产于2018年8月8日才全面恢复(“完全复工日”)。从停工日起至完全复工日的前一日止这一期间称为“停工期间”。
三、双方争点
双方的争点在于申请人是否有权就全部停工期间停工所造成的利润损失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主张应该,而被申请人主张只应赔偿“物理修复期”内因停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最多退让到根据“Crisis Management”条款赔偿30天的利润损失。
双方立场的差异主要来自于对营业中断险条款中对承保损失的定义“loss directly resulting from physical loss or damage of the type insured to property” 的不同理解。
被申请人约略地指出,只有物理修复期内停工导致的利润损失才是由于对被保财产的物理损害所“直接导致”的,而其他停工时间内的利润损失(“超额损失”)则是由于政府停产令所直接导致的,而政府停产令是由于爆炸事故所导致,因此超额损失的近因是爆炸事故(“近因原则”),从而不属于承保损失。被申请人没有详细阐述物理损害与爆炸、停工令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只是暗示是不同事件。
申请人则主张,爆炸事故、氢化釜和车间屋顶的物理损坏、政府停工令、停产是同一因果链条上前后相接的事件,是事物的必然发展进程,没有其他独立事件(比如非政府机关的第三方行为或者非因前事件自然引起的另一独立事件)的介入,因此彼此之间属于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理论”),这一链条上的诸事件只有爆炸为独立事件(起因事件),其他事件均为起因事件所必然引起,并非独立事件,因此并无近因原则适用的余地,因为近因原则是用来在损害结果可能由于多个独立事件引起(或在先发生)的情形中归因并鉴别保险责任的,而无需适用于只有一个独立事件为保险损失起因的情形。为了加强这一理论的说服力,申请人还出具了著名法学专家的专家证言。
申请人另外还主张,如果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那么应适用Contra Proferentum 原则,即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案涉保单为被申请人的格式合同,因此应作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解释。
四、仲裁结果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申请人提出的“直接因果关系”理论,但是指出,爆炸事故与物理损害是有区别的,只有存在物理损害,之后停产期间的利润损失才符合营业中断险的定义,才能获得赔偿。因此,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对于1号车间全部停工期间的利润损失(因为1号车间有一个氢化釜发生了损坏,车间屋顶也遭到损坏),而对2号车间(未有物理损坏),则适用了 “Crisis Management” 条款,支持了30天的利润损失。
五、思考与点评
本案中,存在“爆炸”、“氢化釜损坏”、“车间屋顶损坏”、“操作工死亡”、“政府停产令”、“停工”、“停工期间利润损失”等诸多不同概念和事件,精准地厘清彼此之间的区别和关系,方能准确认定保险责任范围。
氢化釜损坏和车间屋顶损坏显然属于物理损害,这一点并无争议。而爆炸只是指气体冲出氢化釜那一瞬间的事件,产生了物理损害和操作工死亡两个直接结果。因此,仲裁庭将爆炸与物理损害这一对概念区分开来,是敏锐而正确的。
在中国的安全生产实践中,一般而言,只有产生了人员伤亡的事故才会导致安全部门下发停产令,当然也有少数例外情形性下,财产损失严重而没有人员伤亡,安全部门也会下发停产令。
被申请人貌似随意地指出了停产令是由爆炸引起的,而不是物理损害引起的,但并未进一步区分爆炸的两个结果,即物理损害和操作工死亡之间的不同,并详细论述停产令的下发是由于操作工死亡而非物理损害所导致,因此后续的停工并非由于物理损害所直接引起,从而超额损失并不符合营业中断险的定义。如果被申请人就此详加阐述,是否结果会有所不同?
申请人成功之处在于着意强调爆炸、物理损害、政府停产令、停工等诸事件为同一因果链条上的前后事件,前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故意不提操作工死亡的影响。申请人甚至力图将爆炸与物理损害等同起来。从结果来看,可以认为申请人的策略是基本成功的。
有趣的是,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都未提及1号车间和2号车间的区别的情况下,仲裁庭主动对二者作出了区别对待。这一区分是否合理,似仍有探讨余地。仲裁庭在作出这一区别对待前,并未进一步了解1号车间和2号车间是否相连、1号车间的屋顶损坏面积大小及其是否影响生产等信息,从而使得此种区分有失随意,并无本质区别加以支持。不知仲裁庭是否有意寻求了一条中间路线,不想让任何一方赢得或输得太多?
无论如何,本案对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如果意图排除超额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更加清楚明确地制订保险条款,尤其是其责任排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