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民法典》处理劳动争议案例的大数据分析
前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的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原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至(四),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系根据《民法典》等法律作出,从而确认了《民法典》具有直接适用于劳动争议审判的效力。《民法典》生效已近一年,审判实践中不乏有将《民法典》直接适用于劳动争议的案例。本文将从《民法典》生效后的审判实践出发,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对《民法典》如何适用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践进行分析。
一、适用《民法典》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概览
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全国法院2021年受理劳动争议100000余件。使用高级检索功能,裁判依据为“民法典”,案由为“劳动争议”,年份为2021年,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检索到有关判决10000余件,占全部劳动争议的10%左右。案件分布上,绝大部分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共7000余件),其余的从多到少依次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劳务派遣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等,具体见下表:
二、《民法典》被高频援引的十大法条及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
法条原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共被约1300个案例所援引,其案由分布见下图:
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民法典》颁布前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旧法。虽然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实际上,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援引该款而直接适用《民法典》的案例,亦未发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中的某些条文可具体适用于劳动争议,该条规定对劳动审判实务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影响。
2. 《民法典》第579条
法条原文: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该条共被约1200个案例所援引,具体案由分布见下图:
可见,援引该条的条文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主。法院常援引该条作为判决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依据。此外,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保险赔偿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中所负的合同义务,亦须依照此条承担责任。
3. 《民法典》第509条
法条原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该条共被约1000个案例所援引,具体案由分布见下图:
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外,援引该条款的案例还包括劳动者垫付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后的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务派遣工资的责任承担及未依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承担等。
4.《民法典》第577条
法条原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条被500多个案例所援引,具体案由分布见下图:
援引该条的仍以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为主。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常与《民法典》509、579条一起在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中适用。
5.《民法典》第176条
法条原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被约500个案例所援引,具体案由分布见下图:
在上图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中,法院多援引该条作为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的赔偿责任。
6.《民法典》第118条
法条原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该条是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的原则性规定。该条被近300个案例援引,绝大部分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7. 《民法典》第7条
法条原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该条被近150个案例所援引,具体案由分布见下图:
与前述条文不同的是,该条多被用于驳回劳动者在图示案由中的诉讼请求。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欠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主张代垫了本应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1],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陈述前后不一致,法院将援引此条,作为驳回劳动者诉讼请求的依据。因此对于意欲维权的劳动者,在起诉时须保留充分的证据,且务必基于真实的法律关系。
同时,保留充分证据对于用人单位亦十分重要。在贾某某与南京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公司通过手写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但未能留证,法院援引该条认定对于双方有争议的约束性条款,因不符合书写习惯,故本院不予采信,联东公司单方面在合同上添加的约束性条款,对于贾某某没有约束力。
8.《民法典》第465条
法条原文: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被约150个案例所援引,绝大部分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审判实践中法院多援引此条确认不违法的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特殊安排。此前在实务中存有争议的企业内退协议的效力问题,也通过此条得到了肯定。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
法条原文: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该条文被90余个案例所援引。该条虽然规定了在部分情况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并没有依据该条将《民法典》直接适用于劳动争议。但是,2021年有1例案件,法院依据该条适用了《民法典》。在北京某公司与景某某劳动争议中,法院认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该规定意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景某某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发生在景某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前,亦未就景某某的工伤待遇问题进行约定,应当认为对景某某一方显失公平。故景某某有权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援引《民法典》第147条认定有关协议显失公平。
因此,对于《民法典》生效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绝大多数仍适用该法之前的法律。只有在极个别、极特殊的情形下法院才会赋予《民法典》以溯及力。
10. 《民法典》第179条
法条原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该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实际上并未对审判结果产生太多实际影响。该条被90余个案例所援引,具体分布见下图:
三、 劳动用工流程中的《民法典》
在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进行检索,发现适用《民法典》审判的劳动争议多集中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解除、经济补偿、薪酬发放、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带薪年休假工资等方面,而在集体合同、企业内部管理、劳动保护等方面适用较少。
四、结语
1. 目前《民法典》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虽未产生根本影响,但从较长的时间维度看,其影响的广度及深度,均值得进一步关注。
总体上,适用《民法典》的劳动争议案件占比仍较少;对于《民法典》生效前产生的劳动纠纷,绝大多数仍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赋予《民法典》溯及力的案例较为罕见;而在《民法典》生效后的劳动纠纷中,法院援引的《民法典》的条文多集中于总则部分、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原则性规定,援引实体性规定较为少见。这一方面体现出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特殊属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法典》在实施之初,尚存在一定的需要被逐步认知和适用的空间。尤其是在人格权编、个人信息保护条款、防治性骚扰条款等方面,由于《民法典》实施时间较短,直接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案例较少,但我们预计,未来相关的法律适用将会越来越丰富。
2. 在新旧法交替之际,请求权基础体系尚未完全成熟架构,这就更要求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起诉及当庭陈述时务必理清事实及思路、加强说理,准确、合理地援引法条。
后续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将结合《民法典》实施一年来的案例,对《民法典》中的个别重点条款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作出更详细的分析及解读。
[1] 见(2021)渝0105民初1735号、(2021)渝0105民初1733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