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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5年1月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3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国家知产局出台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近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办法》共五章八十五条,明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程序及条件,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请求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自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绝、阻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国家知产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行政复议规程

近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程》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复议工作的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受案类型和前置范围;明确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要求,并规定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渠道提出复议申请;完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不同处理的情形,并细化材料补正要求;明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情形以及审理的程序要求;明确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明确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及效力;对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完善,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来源:国家知产局)

 

3.两部门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

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规定》共十条,明确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两部门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于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

 

《规定》共二十四条,明确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上述主体的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具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拥有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具有出具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辨认意见主体资格。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不得仅以权利人辨认意见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没有权利人辨认意见也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湖南零食很忙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收购宜春赵一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

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湖南零食很忙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食很忙”或“鸣鸣很忙”)收购宜春赵一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一鸣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零食很忙在合并赵一鸣公司过程中存在未事先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罚款175万元,同时认定,该起并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云浮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云浮市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广东省云浮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亮路灯公司)收购云浮市恒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丰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明亮路灯公司收购恒泰丰公司股权的交易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明亮路灯公司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具有多项罚款下调因素。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对明亮路灯公司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4年4月至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领域中社会反映强烈、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广告违法行为。此次行动中,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部分违法企业被处以高额罚款,最高达150万元。其中,武汉某公司因发布含有“代妈招聘”“挑选代孕妈”等违法广告内容被罚款80万元。此次专项行动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也为广告行业的规范发展敲响了警钟。(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对浙江、内蒙古查处整治羊绒衫虚标含量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对两地查处整治羊绒衫虚标含量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覆盖生物医药、中医药、芯片、算法、数据、锂电池、新能源、互联网等多个科技创新领域,涉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通过这些案例,人民法院从依法确定技术成果权益归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明确侵权赔偿标准、严厉打击离职泄密行为等多个角度,彰显了依法严格公正保护科技创新的决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下游市场间接竞争约束对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知识产权行使与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

扬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称扬某公司方)诉称,合肥医某药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扬某公司方只能向其购买涉案原料药,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药价格,以停止供应涉案原料药为要挟,强迫扬某公司方接受与涉案原料药交易无关的其他商业安排,给扬某公司方造成的巨大损失,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最高院二审认为:1.判断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经营者面临的实际竞争约束既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如果下游市场的间接竞争约束能够对中间投入品经营者的行为产生足够影响,则在中间投入品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亦应充分考虑间接竞争约束。2.当被诉垄断行为涉及有效知识产权的行使时,对被诉垄断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析需要考虑依法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所必然带来的效果。如果所谓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依法正当行使特定知识产权的必然结果,且未超出法律赋予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效力范围,则其并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3.对于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应当特别审慎,一般可以先分析高价行为所处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明确需要考量的因素及其重点;继而借助收益率分析、利润分析、价格比较分析等经济分析手段,初步认定被诉价格是否属于不公平高价;最后从竞争效果、消费者福利两个方面复验初步结论并最终作出认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涉针灸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某医疗器械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20631644.0、名称为“一种高效自发电化学电流联动揿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某医疗科技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6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二审认为:本专利所属针灸领域是传统中医药学中的分支领域,该领域与现代科技手段的结合途径较为有限,对现有技术资源的整合难度较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构思、路径、手段较为局限。因此,在涉针灸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审查中,应审慎甄别此类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手段、功能、效果、背景技术、发明目的、解决问题等多个维度考察相关权利要求是否显而易见,避免简单套用针对现代医学领域新兴技术的评价方法,警惕因“事后诸葛亮”低估针灸技术的创新程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生物电子等排原理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

某遗传技术公司、某斯公司(以下称美国两公司)系申请号为201210105459.9、名称为“Hedgehog信号转导的吡啶基抑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2016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其原审查部门审查,决定驳回本申请。美国两公司不服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3466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美国两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二审认为:首先,技术启示应当基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判断,如果以对比文件8式I作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式I能够取得与式Ⅱ相当的技术效果。但是,被诉决定已明确选择以对比文件8中更下位的式Ⅱ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无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更上位的式I能够取得与式Ⅱ相当的技术效果。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常而言,探讨药物化合物中两个基团之间的替换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最常用的是电子等排原理,即:具有相似的立体形状和电子排列的原子或基团,它们的药物分子结构中互换时能保留原分子相似的或产生代谢拮抗的生物效应。同时,根据药物领域的研究进展,也发现了一些不符合经典电子等排原理的原子或基团,在药物分子设计的过程中相互替换以后产生等效替代的结果。生物电子等排体本就是经验法则,由于非经典的电子等排体之间的互换与该领域现有技术对于药物构效关系的研究进程有关,因而具体到某类药物,是否能运用生物电子等排体概念来进行药物分子设计,需要与该类药物构效关系相关的现有技术作为证据支持,不能任意扩大生物电子等排体概念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违反合同约定申请专利不应享有专利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化工领域的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认定在有合同明确限制的情况下,技术受让方未经技术提供方许可,擅自利用提供方提供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即使在提供方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改进,但由于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提供方的意愿,受让方也不能当然因其改进而享有专利权。

 

最高院二审认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安徽某公司在上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合同向其提供的整体技术方案基础上,进行了部分技术特征的改进后形成的技术方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获得了专利权,双方对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均做出了贡献。但是,根据在案证据,上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主要贡献,安徽某公司在其中作出的技术贡献所占比例较小。在有合同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安徽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上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即使在该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改进,但由于违背了合同约定和上海某公司的意愿,安徽某公司也不能当然因其改进而可以享有涉案专利权。对上海某公司而言,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被公开后,其已被动失去了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选择权,如果再与安徽某公司共享涉案专利权,权利行使上还会受到共有专利权人的牵制。判决权利共有不能充分保护上海某公司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技术成果的顺畅转化利用。安徽某公司违背了诚信原则,具有明显过错,且在整体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作出的技术贡献较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上海某公司为涉案专利权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最高法知产法庭作出首例支持行为保全复议裁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案,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利益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认定涉案行为保全申请符合准许条件。

 

最高院二审认为:首先,本案中泽某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布图设计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泽某公司起诉时提供相关证据,初步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布图设计与泽某公司涉案布图设计相似度较高。其次,芯某公司、驰某公司的涉案芯片即将交付,情况较为紧急,其流入市场可能损害泽某公司经济利益,带来交易机会减少、价格侵蚀等损害。而作出行为保全,则可立即阻止被诉侵权芯片流入市场,有效阻止被诉侵权行为及其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再次,泽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相对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泽某公司的损害而言,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芯某公司、驰某公司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最后,被诉侵权芯片在市场上有充足的可替代产品以供选择,且并不涉及公众健康、环境保护或其他重大社会利益,故是否准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驰某公司、芯某公司的复议请求。(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法: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不同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存在区别,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技术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最高院二审认为: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即便该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也不必然意味着该技术方案所体现的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本案中,案涉技术信息主要记载于案涉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例及附图中,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仅体现了案涉技术秘密部分内容,案涉专利无效决定中对案涉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并不必然影响对案涉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判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三部门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案例

1月17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案例的通知》。

 

本批典型案例共10件。在案例一中,上海市出台专项政策,在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中单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资金池,取消补偿门槛限制,补偿比例提升至55%;开发市融资担保基金“保证金”产品,在知识产权质押不良贷款核销前将净损失的80%划拨至“保证金”账户,保证核销完成后的政策兑现。(来源:国家知产局)

 

9.江苏高院出台十五条司法措施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江苏高院出台《全省法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十五条司法措施》,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十五条司法措施包括:1.加强涉中医药专利保护。2.加强涉中医药商业标识保护。3.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4.加强涉中医药著作权保护。5.加强涉中医药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保护。6.加强中药品种保护。7.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权益保护。8.维护中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9.妥善处理涉中医药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纠纷。10.妥善处理中医药成果权属纠纷。11.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12.完善中医药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13.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14.积极营造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氛围。15.服务保障中医药国际化发展。(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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