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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软件著作权侵权风险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4日 作者:朱丹 刘艳

一、问题引入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曾遇到这样一则案例:A公司收到某软件开发公司(下称“B公司”)知识产权部的《最终告知函》,载明因为A公司未及时解决涉嫌安装未经B公司授权的软件,故其将采取进一步升级措施并要求A公司承担维权合理开支。面对此种侵权风险,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二、具体分析

 

(一) 规范分析

从上述案情可知,A公司或涉嫌侵犯B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但是否确实构成侵权,需要在确定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与类案中涉及的考量因素后,再带入个案中进行检视,具体而言:

从法律规定角度,认定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须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等相关规定,若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至少需满足权利方享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且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等条件。

 

从实践案例角度,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法院一般支持权利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求。其中,针对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会考虑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具体包含了侵权方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企业规模,侵权软件数量、使用目的、软件的性质、正版软件的许可使用价格、主观故意状态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多个考量因素。

 

(二) 案情分析

就本案而言,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核实此份函件是否确实为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因目前函件落款处章为“B公司知识产权部”,一般而言,部门章仅能代表职能部门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权代表B公司这一法人主体的意志需进一步结合其是否有B公司授权等因素进行最终确认且此份函件并未提供A公司使用B公司产品的具体证据,故此份函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存疑。

 

2、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及相应的责任人

实践中,B公司一般通过执法部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取证,以证明侵权方所有的电脑上安装了侵权软件,但经我们与A公司人员初步核实,A公司发放给员工使用的办公电脑并没有安装过相关产品,虽然存在部分A公司员工私人的电脑上安装过B公司相关产品并带到A公司使用的情况,但该现象并不普遍,影响有限且侵权软件安装在员工个人电脑上,B公司的取证难度亦较大;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若侵权复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生纠纷,A公司亦可抗辩在A公司员工私人电脑上安装侵权软件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非A公司强制要求,A公司自始不知情亦无法从其他渠道获悉,不应承担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员工确实为了完成工作而使用,除非A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明令禁止使用盗版软件,否则由于最终的受益方为企业自身,因此,侵权的最终责任仍可能应由企业承担。至于员工确实因自身过错造成了损失,可以另行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根据检索的相关案例可知,B公司及其他类似公司多数诉讼案件均以撤诉终结,结合以往处理经验,我们有理由认为,B公司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索取赔偿,更多是想借助诉讼的手段迫使相关方购买正版软件。

 

三、应对措施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建议A公司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步,要求员工删除私人电脑内B公司相关软件或避免将私人电脑带至公司作办公之用,以避免被对方搜集到更多的侵权证据;

 

第二步,要求B公司提供相关产品的版权有效证明文件及公司侵权证据;

 

第三步,根据确认情况,如A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则后续可不再理会B公司;如存在侵权行为,建议直接在官方网站购买正版软件;

 

第四步,建议A公司在日后办公中使用正版软件,并督促员工避免将侵权软件做办公使用,具体可采取会议宣讲、要求员工签署使用合法软件承诺书、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软件使用规范及相应罚则等多种方式。

 

四、实践建议

 

据我们了解,维权实践中,B公司会自行或通过外部第三方,甚至有外部第三方未获得B公司授权自行向有可能使用软件的企业广泛发函的方式进行维权。发函人可能是根据企业对外招聘广告、宣传资料等公开信息推测企业可能使用了相关软件从而发函求证,尽管其在发函时可能并未获得有效充分的侵权证据,但企业收到函件后的反应及应对措施也会是发函方证据收集的一环。

 

根据过往项目经验,如果发函方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函,企业方在接到函件后不予理会,则发函方大概率会不再跟进该家企业。若发函方第一次发函时有初步证据,或即使没有初步证据但企业主动与发函方接触,则会第二次发函,并根据企业反馈情况,第三次发送函件。其中,第一次函件名称一般为“《告知函》”,第二次函件名称一般为“《紧急告知函》”,第三次函件名称一般为“《最终告知函》”或直接发送律师函,在措辞上逐步严厉,以达到威慑企业的效果。

 

综上,建议企业在首次收到函件时保持冷静、克制。对外,不与发函方主动接触;对内,则对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摸底,为后续可能的谈判进行前期准备。如果发函方后续仍发函且提供了侵权证据,则需确定发函方是否具有版权方授权(一般指授权该方处理侵权及销售),在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与其协商购买一定数量的正版软件;若发函方无版权方授权,则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正版软件。

 

 


部分参考规定及案例

1、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参考案例

[1](2013)苏知民终字第0222号:欧特克公司,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民事案

[2](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00号: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与水木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案

[3](2021)最高法知民终1203号:澳汰尔工程公司、南京维思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4](2021)最高法知民终413号:重庆世博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欧特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5](2021)最高法知民终171号:重庆世博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欧特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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