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反垄断法速递 2019年第三期——2019年4月反垄断法动态
一、 法律、政策动态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2019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与此同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避免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制度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件规章和《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组织召开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立法座谈会
4月24日,为了做好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法制审查工作,推进市场监管法制融合,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在江苏省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制止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进行了深入讨论。来自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江苏等十二个省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条线和反垄断执法条线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参会。下一步,法规司将根据各方意见,对上述规章进行修改完善,争取规章早日出台。
4. 反垄断局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
4月24日,反垄断局组织在浙江杭州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3个建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会、15个省级建材水泥混凝土行业协会、6个水泥生产企业、10个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参与了该会议。会议宣讲了《反垄断法》,通报了近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协会以及企业建材领域垄断案件的特点以及典型案例,并部署各参会单位依据《反垄断法》开展自查。此次告诫会的召开,将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建筑材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守法经营,促进建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执法案例选摘
1. 伊士曼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遭处罚
2017年8月16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系伊士曼集团中国区经营总部,负责“Texanol”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单异丁酸酯(以下简称“Texanol醇酯十二”)、TXIB品牌增塑剂、Optifilm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业务。在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及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的基础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经查,2013—2015年期间,当事人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当事人与国内相关涂料企业签订并实施了含有限制最低采购数量条款和照付不议条款的排他性协议,同时当事人还以最低采购量为生效条件,签订并实施了含有“最惠国待遇”等条款的排他性协议。上述协议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进而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了严重的市场封锁效果。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市场管理局考虑到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自2017年1月4日起,当事人在长期协议中删除了照付不议条款),且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当中没有严格追究客户照付不议的违约责任,未对签约方造成明显的经济损失。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24,378,711.35元。并于2019年4月29日对伊士曼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沪市监案处字〔2019〕第00020171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2. 咸宁市3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实施垄断协议遭处罚
2018年11月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咸宁市蓝盾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湖北鸿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咸宁市顺通机动车辆安全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三当事人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事宜进行价格意思联络,在此基础上保持价格行为的基本一致,排除、限制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最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三家涉案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蓝盾没收违法所得513400.00元,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121012.50元;对鸿达没收违法所得121300.00元,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104082.40元;对顺通没收违法所得334400.00元。并于2019年4月4日对三家涉案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鄂市监罚处字〔2019〕001号、鄂市监罚处字〔2019〕002号、鄂市监罚处字〔2019〕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3. 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垄断案中止调查
原江苏省工商局于2015年10月起对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机构改革后,此案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继续调查。经查,2008年11月以来,当事人在办理燃气工商团体用户开户业务中,与用户签订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合同,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盐城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2017年8月24日,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表示要及时整改,希望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能够中止调查,并向执法机构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书》,提出整改措施。2019年2月2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本案中止调查。2019年3月25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4. 广东9家KTV业者诉音集协垄断案开庭
2019年3月21日,9家来自广东的KTV公司起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上述系列案件的原告包括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捆绑交易行为等焦点问题发表了观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合理、同等条件与原告签订著作权作品使用许可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KTV歌库正版著作权作品使用服务等。目前,上述系列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