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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6年7月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31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划,并就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作出部署,包括抓紧补齐制度短板,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深化权益分配改革,加强政策支持和市场服务,提升转化运用效能;建立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会议同时听取服务业扩能提质和“六张网”规划建设督查情况汇报,研究优化社会保障体系等工作。(来源:中国政府网)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四起旅游行业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

2026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四起旅游行业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

 

四起案件涉及酒店住宿、景点旅拍、酒店直播营销及珠宝促销。连云港一酒店因客房图片与实景不符、未按订单提供带窗房间,被合并罚款2万元;上海一旅拍公司因宣传服装及化妆工具“一客一洗”与实际不符,被罚1万元;海南文昌一酒店分公司未参与星级评定却宣称为五星级酒店,被罚3000元;黑龙江一珠宝店在有奖销售中擅自变更奖项设置、以内定中奖等方式诱导消费,被罚20455.6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市场监管总局与泰商业部签署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备忘录

7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泰王国商业部关于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备忘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泰王国商业部签署,内容聚焦知识产权执法领域合作,主要包括加强双方知识产权保护协同配合,开展交流对话,共享执法信息,培养执法人才等安排。文件明确通过上述合作机制增强双边执法协作,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携程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5日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并处以罚款35.21亿元,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同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强制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1.22亿元,要求企业全面整改并公开整改措施。(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案件(第一批)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第一批案例,重点整治招投标领域不当信用评价形成的区域壁垒。案件集中在建筑施工、监理、公路养护等领域,涉及吉林、西藏、河南、广西、浙江、宁夏六省区住建部门,以及宜宾、南京、乌鲁木齐、钦州等地相关主管部门。主要问题包括:信用评价偏向本地项目、本地荣誉、本地产值、本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外地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不畅;新进入企业被赋低分或最高等级受限;信用结果被直接用于资格审查、评标加分、政府采购优先等。上述做法缺乏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涉嫌或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立案调查、行政建议、执法约谈、“三书一函”等方式督促整改,推动废止问题文件、清理存量政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恢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三、司法动向

 

1.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检印发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本次印发10件检察典型案例,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合同诈骗、商业秘密侵权、涉企行政处罚监督、涉企执行监督、长期冻结资金监督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例内容涵盖追诉漏罪漏犯、审判监督抗诉、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打击、纠正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和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解除企业账户长期冻结、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推动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等。(来源:国家发改委)

 

2.最高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期间的确定

瑞士某公司系专利号为0010****.7、名称为“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保护期于2020年3月10日届满。瑞士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浙江某甲集团公司、浙江某乙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某丙工业有限公司(该三公司为关联公司,以下统称为三关联公司)与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三关联公司连带赔偿瑞士某公司经济损失2.3亿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等。

 

最高院二审认为,原则上,法院裁判的基准时应截止于该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而且一般应当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因为法院客观上只能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事实,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后发生的事实一般难以审理。但是,对于当事人争议的持续性侵权行为,为减少诉累,一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持续行为一并处理。具体到本案中,第一,瑞士某公司基于前案起诉前发现的侵权事实起诉,提出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没有提出新的侵权事实,也没有增加诉讼请求,不能认定瑞士某公司在前案中针对前案诉讼期间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出了赔偿请求,故不应将前案诉讼期间可能发生的事实当然纳入前案审理范围。第二,前案中和本案中瑞士某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三关联公司在前案诉讼期间有持续侵权行为,法院也未查明该类事实,前案中查明的侵权事实仅发生于2007年。据此,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前案一审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涵盖前案一审诉讼期间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截至2013年5月3日),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计算期间应当从2013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日)止,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法律推理有失严谨,应当予以纠正。但是,鉴于瑞士某公司未举证证明三关联公司在前案诉讼期间有持续侵权行为,本案一审法院的上述错误认定并不影响其对本案损害赔偿等判决处理结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违反保密审查义务的判断

美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32****.8、名称为“一种体外医疗诊断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6月14日,广州某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本专利技术方案系广东省某科研项目成果,美国某公司未报请保密审查,擅自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美国申请专利,违反了专利法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而本专利系美国某公司以同样的技术方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最高院二审认为,(一)关于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的确定。首先,关于审查基础。判断已经授权的专利是否因违反2009年施行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而应当被宣告无效,需要审查的是先于中国专利申请而在外国提起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在中国完成。因此,原则上应当以向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本为审查基础。在能够确认中国专利申请与外国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以中国专利申请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其次,关于技术方案。前文已述,保密审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因申请专利被公开。因此,保密审查的内容应当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并不限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最后,关于实质性内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进行保护的基础在于其对技术创新的贡献。报请保密审查义务所涉“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内容,这种改进使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其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在“实质性内容”判断中,作为对比对象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也可以是专利权人或发明人陈述的作为发明起点的现有技术。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如果发明人陈述的现有技术相较于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更接近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可以以发明人所陈述的发明点作为主要依据,判断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二)关于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是否在中国完成。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完成地的认定,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审查技术方案的形成过程、发明人完成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时的所在地等,结合所属领域的技术研发规律,进行综合判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某公司)诉称:两公司拥有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核心技术,研发形成了用于设计、开发离心压缩机的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以下简称基本级数据)和案涉软件(以下将基本级数据和案涉软件统称案涉技术秘密)。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机械公司,并统称两斯某公司)是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统称三自然人)参与设立并控制的企业,共同实施了非法获取、使用案涉技术秘密的行为,制造并低价销售离心压缩机,获得巨额非法利益。故请求判令:两斯某公司和三自然人停止侵害案涉技术秘密和案涉软件著作权,删除、销毁案涉技术秘密(包括案涉软件)及其载体,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亿元(含惩罚性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

 

最高院二审认为,(一)关于侵权认定。根据在案证据以及沈某集团、透某公司主张的反推证明方式,足以初步证明沈某集团、透某公司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证明责任,而两斯某公司未能完成“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举证责任。关于案涉软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软件与基本级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斯某公司亦明确主张不存在将基本级数据用于其他软件进行选型设计的情形。据此,基于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两斯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了案涉软件和基本级数据,实施了侵害案涉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两斯某公司的行为同时也侵害了沈某集团、透某公司对于案涉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二)关于赔偿责任。本案可以二审法院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的两斯某公司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作为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并相应确定惩罚性赔偿。(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茉莉奶白被判赔千万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主体公司及涉案门店侵害LV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主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涉案门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显示,茉莉奶白还需在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小红书及抖音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7月2日,茉莉奶白创始人表示将上诉。公开信息显示,其申请的相关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来源:中国经济网)

 

6.深圳中院等三单位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共8件案例,涵盖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及行刑衔接。案例涉及源代码、算法、技术图纸、客户交易信息、硬件设计方案等,明确以非法复制、电子侵入、翻拍转存、披露使用等方式获取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涉及算法构成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保护范围应以载体图纸为限、竞争对手员工内外串通获取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后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等处理路径。(来源: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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