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开始征个税:90天窗口期,我们该做什么?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日出台《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配套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分期缴税备案等操作事项。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从政策到征管一次配齐。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把政策考虑概括为三点:依法征税、规则明确、合理负担。前两点容易理解,第三点常被忽略——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相关税款可以依法抵免,已按规定申报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换言之,新规要解决的是不申报的问题,不是否定信托这个工具。这一点,决定了接下来该做的事:在2026年10月22日前,把历史问题申报清楚。
一、征管范围:看实质,不看名目
21号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及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后一类是这次的重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BVI持股公司、代持安排、境外家族基金会,即便没有一份名为“信托”的文件,也可能落入范围。判断标准是实质,不是名目。只有受所在国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开展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产品(如境外公募基金)被排除在外。
装入财产的情形同样写得宽:直接转移给信托或受托人的,算;转移给信托持有、控制的境外实体的,也算;通过他人转移、但财产由本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本人装入。
二、征税环节:装入、存续、终止
先看装入。居民个人将股权、房产等财产装入信托,以装入时市价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申报缴纳后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价——这一条既补了历史税,也给了规范申报的架构一条不重复征税的通道。
再看存续。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的境外实体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委托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计算、不能跨类互抵,受托人报酬、管理费等服务支出也不得抵减。
最后是终止。信托终止、委托人转为非居民或死亡的,分别按清算收益、当日市价计税,各段独立计算、互不抵减(第五至七条)。
三、过渡期:宽限不等于终局
第十七条的过渡安排是本次最受关注的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财产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2026年前产生的历年信托收益,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此前年度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打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申报。有三处需要正视:
一是追征期可能比过渡期长得多。“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征管法上,不缴或少缴税款累计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五年,倒算可至2020年1月1日。
二是持有收益的追缴没有年限上限。装入环节的追征期是五年,从2020年1月1日起算,存续收益则从信托设立第一天起就在累积;逾期未缴的按征管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还要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三是虚假申报的风险。如果已在境外所得汇算中申报过其他所得,这次却漏报信托收益,有可能被定性为虚假申报,后果比单纯未申报更重。
窗口期的价值不在省税,而在以最低成本了结历史状态。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年化约18.25%,拖到窗口关闭后再处理,代价完全是另一个量级。
四、身份判定:移民不改变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是规则上的最大突破: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就全球所得纳税。
这条规定终结了“移民即脱税”的模糊地带。此前,所得来源地与居民身份是两条线——在境内任职的香港高管,其工资薪金无论是否在境内支付都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但本人未入境的,身份上仍是非居民。新规在信托口径上把两条线并拢,身份判断回归实质:户籍、家庭、主要经济利益在哪里。
实务中的判断分三步:先看有住所,再看183天,最后审查是否存在身份筹划安排。已经做了身份规划的家庭,建议按新规重新做一次税务居民测试,而不是沿用移民顾问当年给出的结论。
五、反避税:四道防线,举证在纳税人
公告对反避税也作了相应的安排:设立环节,通过他人装入财产但实际由本人出资、负担、控制的,穿透认定;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受控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终止清算环节,对转为非居民等情形作税收清算;再加上移居境外但主要经济利益在境内的身份判定。四道防线共同指向实质重于形式。
六、申报怎么落地
按15号公告,主管税务机关按序确定: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地;没有生产经营企业的,境内财产所在地;再没有,经常居住地。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的,继续以汇算清缴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考虑到事项复杂,目前以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为主,电子税务局渠道后续开放。
申报资料方面,居民个人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收益分配等资料;首次申报还要提交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等文件。办理终止清算的,另报清算相关表格。
非居民个人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等其他附报资料。
时间安排上:装入财产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收益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税款;终止清算在完成清算次月15日内申报;确有困难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总之,对纳税人而言,90天窗口是一次成本最低的纠错机会。主动申报与被动查处的差距,从来不止于滞纳金。建议先做架构盘点与定性,判断哪些安排落入新规范围;再做税务居民身份测试;然后集中准备原值证据链——早年装入的股权、房产往往缺乏原始凭证,出资凭证、评估报告要尽早收集,为税基测算和沟通留出空间。定性存在争议、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的,宜在申报前完成陈述,不要拖到逾期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