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出轨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挥霍的独立评价 —— 以出轨方与婚外第三人资金流逆差场景为中心
摘要
婚内出轨纠纷项下,出轨方与婚外第三人资金往来呈现多元化样态,除出轨方向婚外第三人单向转账外,还大量出现婚外第三人向出轨方反向转账、出轨方大额现金取现现金给付婚外第三人、第三人贷款后资金流转至出轨方由出轨方对该贷款还本付息、碎片化婚外共同消费等复杂交易模式。传统司法实践将无过错配偶方的维权重心置于赠与合同无效,主张婚外第三人返还财产这一对外救济路径,而该维权路径高度依赖出轨方向婚外第三人单向输出资金的完整证据链条。一旦当账面呈现婚外第三人资金净流入、婚外第三人与出轨方资金出现逆差、出轨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以现金交付无直接证据、婚外第三人和出轨方共同消费难以逐笔举证,大量司法裁判以婚外第三人并未实际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为由,驳回无过错配偶针对婚外第三人的返还诉请。但该实务裁判极容易陷入 “唯账面净差额论” 的误区,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忽略无过错配偶的对外之诉虽然无法向第三人追回财产,但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未遭受不当减损无法在夫妻内部之间向出轨方进行主张。
本文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2 条规范体系,提出针对婚外第三人与出轨过错方资金逆差情况,应在离婚诉讼中将出轨过错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害无过错配偶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和财产权利进行法律评价。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认定,不以财产实际交付、由第三人保有控制为必备要件,同时应当结合家庭收入、消费水平做相对化判断;只要出轨方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单方处置、消耗夫妻共同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观放任共同财产价值减损,即可成立挥霍行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依据第 1092 条对过错方在其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少分或不分财产。针对现金取现交付、第三人借名贷款、婚外碎片化共同消费、往来资金账面逆差四类疑难案件,本文区分对外法律关系与夫妻内部法律关系,厘清两类诉讼待证事实、证明标准差异,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运用事实推定、书证提出命令规则破解举证困境,划定挥霍认定的裁判边界,破除形式化账面差额裁判逻辑,为同类疑难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落实夫妻共同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出轨;民法典第 1092 条;挥霍;举证责任;内外法律关系区分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2 条规定,构建起婚姻关系内部,规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基础裁判规范。在婚内出轨涉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无过错配偶主流维权路径是提起对外赠与无效之诉,请求婚外第三人返还受领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数据库可见,绝大多数支持婚外第三人财产返还的生效裁判,证据链条均体现为出轨方持续向婚外第三人单向转账,其中包含 520、1314、5200 等特殊寓意金额,亲属卡绑定消费,辅以聊天记录、亲密照片、录像、出轨过错方自认的录音、悔过书、保证书等,证实双方婚外不正当关系,资金呈现出轨方单向流出给婚外第三人的状态。但近几年出轨过错方和婚外第三人,为规避配偶追查,出轨方与婚外第三人会刻意构造复杂资金闭环:1、 婚外第三人对外贷款后将款项转入出轨方账户,再由出轨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以现金方式给付婚外第三人,偿还婚外第三人全部贷款本息; 2、出轨方频繁大额取现,以现金方式给付婚外第三人再转回,或取现后交由婚外第三人保管,出轨方有资金需求时再由婚外第三人转还,刻意制造婚外第三人与出轨方资金逆差;3、出轨方和婚外第三人不符合常理的多笔双向互相转账,最终账面统计第三人转入总金额高于出轨方向外转出金额;4、夫妻共同财产资金留存于出轨方账户,出轨方用于与婚外第三人的约会、餐饮、住宿、旅游等碎片化婚外消费,但相关消费凭证由出轨方实际掌控,即便无过错配偶调取其消费记录,客观上也无法完成逐笔消费事实举证。
对此类疑难案件,不少法院在无过错配偶对婚外第三人和出轨方赠与行为无效返还之诉中,因无法证实婚外第三人已经无偿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无过错配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但部分裁判由此延伸出错误推论:既然不能从第三人处追回财产,出轨方即不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纠纷案件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亦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2 条认定出轨方挥霍并判令过错方少分财产。该裁判误区混淆夫妻对外法律关系与夫妻内部财产处分评价关系,将第三人是否保有财产作为评价出轨方是否构成挥霍的前置条件,不当限缩了第 1092 条的适用空间。
叶名怡教授提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是独立于转移财产的侵害类型,其核心在于财产价值被不当消耗灭失,而非财产权属被移转至案外第三人手中。[1]杨立新教授在研究婚内赠与第三人财产效力时同样提示,司法应当区分 “第三人是否负有返还义务” 与 “夫妻一方内部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可非难性” 两个不同层面问题,不能简单混为一谈。[2]王雷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与家事代理权的研究进一步说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非服务于夫妻共同利益的单方处分,即便财产没有流向第三人,依然侵害配偶的共有权益。[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释义书[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 6 条、第 7 条的精神亦明确将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而不当消耗共同财产纳入规制范围,为区分内外双重评价体系提供规范基础。[5]
基于此,本文核心论证命题为:即便因出轨方与婚外第三人的往来资金出现逆差,导致对外赠与无效之诉因资金流向反向、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但在离婚诉讼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夫妻内部仍然可以独立评价出轨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犯无过错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满足一定的要件时,应当认定出轨方在夫妻关系内部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评价,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环节对出轨的过错方予以惩戒。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疑难资金模式,梳理裁判分歧,辨析挥霍的构成要件,构建适配家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划定制度适用边界,提出司法完善路径。
一、婚内出轨资金往来疑难样态与当前司法裁判困境
传统赠与无效返还诉讼的裁判模型建立在 “出轨方→第三人单向资金输出” 基础之上。一旦资金模式脱离单向转账范式,现有裁判规则即显现适用盲区。结合威科先行、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大量家事案例,可以归纳出四类高频疑难交易模式,同时梳理对应裁判困境。
(一)大额现金取现、线下实物交付:仅有取现流水,缺少直接交付第三人证据
为规避银行电子留痕,大量婚外交往资金以现金形式流转。出轨方从本人银行卡中大额提取现金,用于向婚外第三人给付或者二人共同线下消费。银行流水仅能够证实 “资金被取出”,但现金属于种类物,取现记录本身无法直接证明现金实际交付给婚外第三人。
无过错配偶能够提交的证据通常限于:双方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聊天、录音证据,少量特殊寓意转账记录,以及过错方在婚外交往周期内多笔大额取现流水。对此,出轨方往往抗辩取现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个人合理消费;婚外第三人则直接否认收到案涉现金。在对外起诉第三人的赠与无效返还诉讼中,司法裁判对现金交付事实采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多数法院认为,仅有取现记录叠加婚外关系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现金交付第三人,取现之后资金存在多种去向可能性,“取钱” 不等于 “无偿赠与婚外第三人”,并不会进一步查明婚外第三人购置房产、车辆、高额消费的资金来源,无过错配偶针对婚外第三人的赠与无效返还诉请因证据不足难以获得支持。
对婚外第三人的财产返还问题采取审慎裁判思路并无不当,但部分裁判将对外之诉的证据标准直接平移延展至离婚诉讼案件内部,认为既然不能证明现金给到第三人,那么就完全不能评价该笔取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的损害,直接排除转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可能性,忽视夫妻内部纠纷中举证规则的差异化适用空间。
(二)出轨方用婚外第三人之名义贷款,资金闭环流转,出轨方使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本息
该模式多属于当事人刻意设计的规避追查的资金闭环:婚外第三人作为借款人,向银行、消费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贷款发放至婚外第三人账户后直接转账进入出轨方账户;后续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均由出轨方使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按期向金融机构偿还。账面流水直观呈现 “第三人向出轨方转入资金”,从形式上看第三人属于资金输出方。
诉讼过程中,过错双方通常将该交易包装为民间借贷关系,抗辩款项是婚外第三人向出轨方出借的借款,出轨方与婚外第三人之间的转款属于还本付息,属于履行正常合同义务,且尚欠尾款未还,不存在无偿赠与行为。从对外法律关系层面,无过错配偶起诉婚外第三人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财产因资金逆差存在多重障碍:贷款资金最终进入出轨方账户由其支配,款项本息实际支付给金融机构,第三人并未持续占有、保有案涉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合同相对性,贷款债务名义上归属于第三人,无过错配偶无权向金融机构调取出轨方是否是代婚外第三人偿还本金利息,亦无权向金融机构主张返还本息。因此对外赠与无效、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大多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而从实质层面观察,整套贷款发起、资金流转、还本付息安排,服务于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偿还本息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并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但不少裁判受限于合同相对性与账面形式,仅仅评价外部借贷关系,回避夫妻内部视角下共同财产被不当消耗这一实质问题。
(三)资金留存出轨方账户,用于二人碎片化婚外共同消费,消费事实举证障碍突出
在上述情形中,婚外第三人转账进入出轨方账户后,资金不再二次转账给婚外第三人,留存于出轨方银行卡内,分次用于二人共同旅游、酒店住宿、餐饮娱乐、购置礼物等消费。该类消费具备小额化、高频次、碎片化特征,大量使用扫码支付、现金结算,订单记录、消费票据、聊天凭证均掌握在出轨方手中。
无过错配偶通常仅能证实婚外关系客观存在,获取零星消费记录,客观上无力区分每一笔支出究竟属于家庭正常开支、个人消费,还是二人婚外共同消费。出轨方在诉讼中一般笼统抗辩全部支出属于家庭或者个人消费,拒绝做进一步区分。
在针对婚外第三人确认与无效返还之诉中,赠与无效请求权要求证实第三人无偿取得财产;但该场景下财产价值在消费行为中即时灭失,第三人并未接收转账、没有持续保有对应财产权益。据此,法院通常认定不成立对第三人的赠与,驳回无过错配偶诉请。
此时司法实践容易产生逻辑跳跃:婚外第三人没有拿到钱,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遭受侵害。却忽略: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因为过错方为婚外关系开展的消费而发生整体性价值减损,该损害后果由无过错配偶共同承受。要求无过错方逐笔举证每一笔消费属于婚外用途,实质上设置了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举证门槛。部分地方法院在直播打赏类家事案件裁判说理中已经反映了该类困境:外部交易安全层面无法向平台追回款项,并不妨碍夫妻内部评价财产不当消耗行为。
(四)双向互相转账,账面第三人净流入,滋生 “唯账面净差额论” 裁判盲区
在双方互相转账场景下,既有出轨方发出的 520、1314、节日红包等情感属性转账,也存在第三人反向向出轨方的资金给付。汇总全部往来流水后,账面统计第三人转入总金额高于出轨方转出总金额。部分裁判直接以 “净资金流向为第三人给付出轨方,出轨方不存在净对外支出” 为由,全盘驳回无过错配偶对婚外第三人的返还请求。
应当承认,该裁判结论在对外赠与返还之诉中有其合理性:赠与无效的要件是婚外第三人无对价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当整体资金互有往来,总账呈现净流入,法院难以认定婚外第三人终局无偿获益。但总账账面差额仅仅是统计结果,不能直接消解单笔情感给付行为的法律意义。520、1314 类款项,本身承载情感示爱、维系婚外亲密关系的表意,区别于普通商事往来款项。第三人的反向转账,可能属于第三人基于婚外关系的回馈赠与、临时拆借,二者法律性质相互独立,不能直接互相抵销。
实务误区集中体现为:将对外之诉的裁判结果直接作为离婚诉讼内部的预决事实。只要对外案件以账面净流入驳回对第三人的起诉,离婚案件就直接得出结论,出轨方不存在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能适用第 1092 条挥霍规则。该裁判逻辑混淆两套请求权体系,将第三人是否获益,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受损。
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规范构成:不以第三人保有财产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2 条将 “挥霍” 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并列,表明挥霍属于独立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类型,不能等同于 “向第三人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释义书中明确,挥霍是指对夫妻共同财产非理性的浪费、消耗,财产价值减损是其核心结果要件,财产最终流向何人,并非认定的必要要素。
(一)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四项核心构成要件
结合学界通说、司法解释与家事审判裁判要旨,成立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同时满足四项要件:
第一,处分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未订立书面分别财产制约定的前提下,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工资、经营收入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资金存放、登记在一方个人账户名下,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婚内第三人转入出轨方账户的款项,除非明确约定仅归出轨方个人所有,资金进入婚内账户之后即汇入夫妻共同财产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二,处分行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家事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0 条)仅覆盖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实施的各类支出,受益主体是出轨方与婚外第三人,并不服务于家庭共同利益,显然已经超出家事代理权边界。该类处置,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构成单方越权处分。
第三,主观上放任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减损。需要注意,民法典第 1092 条仅针对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明确要求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的主观目的;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并未设置该目的要件。挥霍并不要求过错方主观上具备 “侵占配偶财产” 的直接故意。主观要件为明知该支出无益于家庭共同生活,仍然主动实施处分行为,放任共同财产价值减少。司法实践已经形成共识:挥霍行为既包含物理意义上故意毁损财物,也涵盖非理性消费、无对价情感给付、为维系婚外关系进行高额开支等情形。只要过错方知晓支出与家庭利益无关仍主动为之,即满足主观要件,无需证明其具有隐匿财产的目的。
第四,客观层面造成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减损。最为关键的一点:财产减损的结果,并不以财产被第三人占有、保有作为前提。财产价值可以通过消费支付、偿还贷款本息、现金消耗等方式直接灭失;款项支付给酒店、旅游服务商、金融机构,同样会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减少。只要共同财产价值发生不利益变动,即满足客观损害要件,款项最终接收主体在所不问。
据此得出核心裁判命题:挥霍评价属于夫妻内部法律关系评价。审查对象是夫妻一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行为本身,审查要素聚焦财产属性、支出目的、是否超出家事范围、是否造成共同财产减损。至于案外第三人是否取得财产、是否负有返还义务,属于对外法律关系评价,二者评价对象、请求权基础完全区隔。对外起诉第三人败诉,不代表夫妻内部层面当然不成立挥霍。
(二)挥霍、转移财产与婚外赠与第三人的概念界分
为消除司法混同,需要在规范层面厘清三组概念的边界。

转移财产,重点在于财产位置、占有状态发生变动,财产实体仍然存在;赠与第三人,是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核心考察婚外第三人受领财产的正当性,被告为案外第三人;
挥霍,则聚焦财产价值的灭失与不当消耗。例如,出轨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二人共同的酒店、旅游费用,钱款支付给经营商家,婚外第三人并未取得转账款项,无过错配偶无法向商家追回财产。但是在夫妻内部,该支出服务婚外关系、无益于家庭,完全可以成立挥霍。
简言之:对外赠与返还之诉,看婚外第三人有没有拿到财产;挥霍认定,看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一方不当处分而遭受损失。两套体系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法律后果相互独立,不能绑定。司法解释精神亦区分两类后果:既规定赠与行为无效后第三人返还财产的对外效果,同时明确该类情形下可以依据 1092 条在离婚中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印证内外评价并行的规范立场。
(三)内外两套诉讼程序的既判力边界
从民事诉讼程序法视角,对外起诉第三人的赠与无效纠纷,与夫妻之间离婚诉讼(或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不同的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66 号[6]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判对象为夫妻二人之间存款转移行为,并未涉及案外第三人及对外赠与诉讼,该案并未直接确立 “对外案件裁判不约束离婚内部事实评价” 规则;该结论系民事诉讼既判力一般法理推导而来:前后两案当事人、诉讼标的不同时,前案判决的既判力原则上不及于后案。
笔者认为,对外案件判决驳回无过错配偶对婚外第三人的返还请求,该裁判既判力仅仅约束婚外第三人是否承担返还责任,原则上不能预决离婚案件当中出轨方是否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内部争议事实。但存在例外:若对外诉讼中当事人已将 “出轨方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争议争点,法院已经对该夫妻内部事实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并作出裁判,则该已裁判争点对后诉产生争点效,后诉法院应当受该事实认定拘束。
据此,无过错配偶在起诉婚外第三人败诉之后,离婚诉讼当中依然有权主张出轨方成立挥霍,请求依据第1092条对其少分财产;离婚之后发现婚内挥霍事实,即便对外诉婚外第三人失败,仍然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三、特殊资金模式下挥霍认定的证据规则构建
家事案件证据普遍存在隐蔽性、证据掌握状态不对等的特征。在上述四类疑难资金模式中,不能直接套用对外赠与之诉的证明标准,应当区分待证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审慎运用间接证据与事实推定,同时引入书证提出命令规则(《民诉法解释》第 112 条)平衡双方举证地位。
(一)特殊寓意转账的证据定位:证明情感交往合意,而非直接等同于赠与成立
520、1314、5200、13140 等特殊金额转账,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定具备情谊示爱属性,区别于普通借款或者商事往来,该类转账是证实双方存在婚外亲密交往、具有情感给付合意的重要间接证据。
需要澄清:即便总账统计显示婚外第三人转入出轨方账户总金额更高,也不能当然否定单笔特殊寓意转账的性质。总账资金差额来源于婚外第三人的给付,该给付是婚外第三人处分自身财产,而出轨方对外的情感转账,是过错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二者法律来源相互独立,不能直接抵销。
在对外赠与返还诉讼中,法院基于整体双向资金往来事实,有可能认定不足以证实第三人终局无偿获益,进而不支持返还诉请。但在离婚诉讼内部,该类特殊转账可以作为基础性证据,证实婚外不正当关系客观存在,证明出轨方存在为维系婚外关系主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当然,特殊金额转账仅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认定挥霍。需要结合聊天记录、录音、出行入住记录等,形成证据链条,以此提升 “资金用于维系婚外关系” 这一待证事实的盖然性,不能仅凭几笔小额特殊转账,直接推定全部取现、还贷、消费均属于挥霍范畴。
(二)大额现金取现场景:内外诉讼待证事实区分与举证责任转移
对外起诉婚外第三人的案件,待证事实是 “现金实际交付给婚外第三人”,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仅有取现流水与婚外关系,通常不足以完成举证义务。
但是离婚诉讼内部认定挥霍,待证事实并非 “现金给到第三人”,而是:过错方在婚外交往时间段提取大额现金,结合全案间接证据,该笔取现对应的共同财产有较大可能性被用于婚外关系相关给付或消费,而非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两项待证事实并不相同,对应的举证门槛自然应当有所区分。
无过错配偶完成初步举证义务的证据组合为:①婚外不正当关系证据;②特殊寓意转账等证实双方情感交往的材料;③大额取现发生时间与婚外交往周期高度重合。
当无过错方完成初步举证之后,资金去向、消费用途相关书证由出轨方实际控制。此时无过错配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12 条申请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出轨方提交能够证明取现资金用途的凭证。书证提出命令不等于直接发生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要件事实的本证仍由无过错配偶承担。若出轨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该书证,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效果,认定申请人所主张书证对应的不利内容为真实。再结合全案间接证据综合评判,法院可以区分情形认定全部或部分取现金额构成挥霍;不能在无任何其他佐证的情况下,直接推定整笔取现全部属于挥霍。
若出轨方仅仅笼统抗辩用于家庭、个人消费,但无法提交有效凭证佐证,则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全案间接证据,认定该部分取现中相应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被不当消耗,成立挥霍行为。对于取现中确有证据证实用于家庭合理开支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不得纳入挥霍评价范围。
此处并非整体降低证明标准,而是变更待证事实:不再强求证实现金交付婚外第三人,转而审查共同财产是否被过错方为婚外关系不当消耗。
(三)出轨方借用婚外第三人名义贷款资金流转回出轨方,出轨方直接向金融机构偿还婚外第三人贷款本息的模式下的证据评价
婚外第三人对外贷款、出轨方偿还本息的闭环模式,受制于合同相对性,对外层面难以向第三人或者金融机构追回款项。但夫妻内部评价,应当穿透形式合同关系,考察资金使用的实质目的。
判断要点包含:第一,全部偿还本息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整套贷款发起、资金流转安排发生于婚外交往存续期间,有证据证明还本付息行为服务于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第三,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没有从中获得任何财产收益。
只要满足前述事实,即便贷款资金首先流入出轨方本人账户、没有直接支付给婚外第三人,出轨方持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本息的行为,属于为婚外关系承担成本,客观上持续侵蚀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挥霍构成要件。
过错方常见抗辩理由为:钱进入本人账户由自己支配,没有给到婚外第三人,因此不存在侵害配偶权益的情况。该抗辩混淆 “直接接收资金的主体” 与 “支出行为服务的目的”。挥霍的成立,不要求资金必须直接支付给婚外第三人,只要支出是维系婚外关系所产生的成本,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该成本,就会造成共同财产价值减损。
(四)碎片化婚外共同消费:有限事实推定,减轻无过错方逐笔举证负担
要求无过错配偶逐笔证明每一笔零散消费属于二人婚外共同消费,属于苛以过重举证义务。消费订单、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由出轨方控制,无过错方客观上无法完整收集。对此可以采用有限事实推定规则。
无过错配偶完成基础事实举证组合:婚外不正当关系证据、特殊寓意转账、二人共同出行、共同入住记录,资金变动时间与婚外交往时间重合。完成初步举证之后,应当由持有证据的出轨方对该部分资金的家庭合理用途作出说明;无过错配偶可以申请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出轨方提交消费凭证。如果过错方仅仅笼统抗辩属于个人消费、家庭开支,但不能提交消费明细、对应凭证,法院可以结合全部间接证据,推定对应资金中与婚外交往相关的部分用于婚外交往消费,成立挥霍;不当然推定全部支出均属于挥霍。
同时推定规则必须保持审慎,防止无限扩大适用范围。推定仅仅适用于:资金变动时间和婚外交往时间重合、金额明显超出普通个人合理消费水平、有聊天记录等旁证线索指向婚外活动的部分。对于完全无法和婚外交往建立时间、事实关联的资金支出,不得推定为挥霍。不能仅仅因为证实存在出轨,即将过错方全部个人消费一概认定为挥霍。
四、对反对观点的回应及挥霍认定的制度边界
司法实践当中存在若干反对认定挥霍的观点,有必要逐一回应,同时划定清晰裁判边界,避免第 1092 条被滥用,防止将普通经济往来、单纯情感不忠随意升格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一)对典型反对观点的回应
反对观点一:账面婚外第三人转入金额更高,出轨方属于净收款,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减损,因此不能认定挥霍。
回应:账面净差额不能直接抵销出轨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非难性。婚外第三人转入出轨方账户的资金,法律性质是婚外第三人自有资金的给付(赠与或者借款),该款项进入婚内账户后归入夫妻共同财产池;而出轨方对外的情感给付、还贷、取现消费,是从共同财产池当中支取财产用于婚外关系,两项行为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不可以直接互相抵销。
举例:婚外第三人向出轨方转账合计 10 万元;出轨方对外支付各类情感转账合计 6 万元。账面呈现出轨方净流入 4 万元。不能用净流入 4 万元直接否定 6 万元支出的违法性。婚外第三人给付的 10 万元固然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整体规模,但出轨方处分 6 万元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该处分行为本身依然侵害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总账资金往来可以作为法官裁量少分比例的酌定情节,但不能直接否定挥霍本身是否成立。
当然需要严格甄别交易实质:如果双方往来具备完整借条、借据、还款计划、资金用途说明,能够证实属于真实民间借贷,交易目的并非维系婚外亲密关系,则不能认定挥霍。对于婚外第三人向出轨方的资金,应当结合聊天记录、款项备注、款项发生背景区分属于第三人赠与,抑或是真实借贷。520、1314 等特殊金额转账的证据价值,正在于区分普通经济往来与情感给付。
反对观点二:挥霍只能是一次性大额浪费,零散多笔小额红包,金额不大,不能认定挥霍。
回应:挥霍并不限于一次性、单笔大额毁损财产。持续性多次小额非理性支出,长期叠加形成较大总金额,全部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同样满足挥霍要件。同时应当建立相对化判断标准,挥霍认定必须结合夫妻家庭收入、资产状况、日常消费水平等综合判断。普通收入家庭,持续多笔 520 红包叠加大额取现,累计数额可观,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对于高收入家庭,同等金额的小额示爱转账,综合全案可能不构成挥霍。如果单笔、累计金额均显著低微,属于日常生活可忽略范畴,则不宜认定挥霍。
反对观点三:钱款是出轨方个人赚取的收入,本人有权自由支配。
回应:在没有书面夫妻分别财产制约定前提下,婚内一方工资、经营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不因收入来源归属于哪一方而有所改变。超出家事代理范围、非服务于夫妻共同利益的单方大额处置,即侵害配偶共有权益,该观点已为学界通说与司法解释确认。
(二)挥霍认定必须恪守的裁判边界
为避免第 1092 条被泛化适用,防止裁判过度干预夫妻财产自主安排,挥霍认定应当严守四项边界条件:
第一,必须首先证实婚外不正当关系真实存在。仅有互相转账流水,没有证据证实婚外亲密关系,不能直接推定挥霍。520 等特殊转账属于间接证据,需要和聊天记录、录音、当事人自认等证据互相印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资金支出时间与婚外交往时间具备时间重合性。发生在婚外关系开始之前、关系终结很久之后的资金支出,不能纳入挥霍评价范围。
第三,严格区分单纯个人消费、家庭正常开支与婚外目的支出。不能将出轨方全部个人消费一概推定为挥霍。必须结合交易场景、金额、时间、聊天线索综合甄别;存在混合用途的,仅对能够认定用于婚外关系的部分评价为挥霍。
第四,区分 “婚外情感过错” 和 “挥霍共同财产过错”。单纯出轨、情感不忠,本身不等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挥霍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共同财产减损结果。仅有感情背叛,不存在财产处置消耗行为的,只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规则,不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2 条。
当案件同时满足离婚损害赔偿(第 1091 条)与第 1092 条挥霍要件时,两项制度功能相互独立,可以并行适用。但法官在裁量时应当避免双重惩罚,综合全案过错程度、财产损失、当事人经济现状,统筹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财产分割倾斜比例。
五、内外路径的法律后果与程序适用逻辑
对婚外第三人返还诉讼与离婚内部挥霍认定这两条维权路径相互独立,可以并行主张,也可以择一行使,法律后果各不相同。
(一)对外起诉婚外第三人(赠与无效、不当得利返还)
该诉讼属于对外法律关系,审查婚外第三人是否无正当理由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在现金交付证据不足、资金反向流动、财产已经被消费灭失等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驳回无过错配偶针对婚外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该裁判文书说理应当明确:本案仅评价婚外第三人是否负有返还财产义务,裁判结论不影响当事人后续在离婚诉讼中另行主张一方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避免产生预决误导效力。
实务中部分裁判在驳回婚外第三人返还诉请时,直接作出 “不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的概括性否定评价,该表述不妥当,超出对外案件审理范围,对后续离婚诉讼造成不当预断,裁判文书应当予以修正。
(二)离婚诉讼内部认定挥霍的法律效果
离婚案件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出轨方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2 条,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条使用 “可以”,属于授权性裁量规范,并非只要认定挥霍就必须大幅倾斜无过错方。法官应当综合裁量要素包括:挥霍金额占夫妻共同财产整体比例、家庭收入水平、过错程度、子女抚养安排、双方现实生活状况等,个案确定少分比例。
挥霍与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并行适用:出轨行为本身符合离婚损害赔偿要件(与他人同居等),同时又构成挥霍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在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两项制度功能不同,可以叠加。
(三)离婚之后发现婚内挥霍行为的救济
离婚之后,无过错配偶新发现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即便此前起诉婚外第三人返还财产已经败诉,仍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2 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权利不受前案对外诉讼裁判结果约束。
六、完善婚内出轨财产纠纷司法裁判的制度建议
结合前述理论分析与实务困境,针对家事审判实践,提出四项完善建议。
第一,裁判文书说理层面有意识区分内外两套法律关系,破除 “唯账面净差额论”。审理无过错配偶起诉婚外第三人的赠与无效案件,裁判理由应当限定评价范围,只处理婚外第三人是否承担返还责任,不在对外案件中对夫妻内部是否存在挥霍行为作出终局性认定,防止对外案件裁判对后续离婚诉讼形成不当预决效力。在文书中可增加释明表述:本判决仅处理婚外第三人返还责任,当事人如在离婚纠纷中主张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在离婚诉讼中举证主张。
第二,细化挥霍认定的证据推定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负担。无过错配偶提交婚外关系证据、特殊寓意转账证据、资金变动与婚外交往时间重合的证据完成初步举证之后,应当将资金合理用途的说明义务分配给持有消费凭证的出轨方。过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掌握的消费记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书证提出命令规则推定其不利事实。同时严格限制推定的适用边界,杜绝仅依据出轨事实就将全部资金推定为挥霍的泛化裁判。
第三,统一特殊寓意转账的证据定位,区分内外诉讼中证明力强度。520、1314 等金额转账,其证据价值是证明情感交往的间接证据,不等于当然成立无偿赠与给第三人。该证据在对外返还之诉中,需要结合全部资金往来流水综合判断婚外第三人是否终局获益;在离婚诉讼内部认定挥霍时,可以作为基础事实,搭配其他间接证据综合评价处分行为的不当性。通过类案检索、家事审判纪要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第四,在诉讼服务与法律服务中向当事人释明双重维权路径。实务中大量当事人仅知晓起诉婚外第三人返还财产,一旦对外诉讼败诉,即认为全部维权途径已经穷尽。司法、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充分释明权利:即便无法向婚外第三人追回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仍然可以举证主张过错方构成挥霍,争取财产分割上的倾斜保护。两条路径可以同时提起,也可以分开择一行使,帮助当事人完整理解权利救济体系。
结语
婚内出轨涉夫妻共同财产纠纷,长期将维权重心局限于向婚外第三人追回财产,高度依赖出轨方单向输出资金的证据链条。但现实中,当事人会通过反向转账、大额现金取现、借名构造贷款闭环、碎片化共同消费等方式制造账面假象,规避赠与无效返还规则。此时对外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常常会因证据障碍而落空。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不能仅有向第三人追回财产这一条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2 条规定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为无过错配偶提供独立的夫妻之间内部评价维度。挥霍的评价聚焦夫妻内部,考察夫妻一方是否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单方处置、消耗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共同财产价值整体性减损。该评价不以婚外第三人实际保有财产、无过错配偶能够从婚外第三人处追回财产作为前置条件。520、1314 等特殊寓意转账是证实婚外情感交往的重要间接证据,总账账面资金净流入,不能直接抵销单笔情感给付行为的法律意义。
同时,挥霍的司法认定必须保持审慎克制,设置清晰适用边界。单纯的婚外感情不忠不等于挥霍,必须证实存在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并且发生财产减损后果,结合交往时间、家庭收入水平、全案证据链条综合判断。区分对外赠与返还诉讼与离婚内部财产分割两套独立评价体系,破除唯账面差额的形式主义裁判思维,才能够完整落实夫妻共同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妥当平衡婚姻当中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实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维护婚姻家庭伦理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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