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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贤思齐,因地制宜:绿色债券中外标准比较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1日 作者:刘嵘涛、邹安邦

绿色债券,即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债券。一般来讲,发行绿色债券需要得到认证机构或监管机关的认证,不同机构也都有各自的认证流程和标准。目前国际间已经建立起了一套通行的形式要件规则。至于何为“绿色产业”、“主要用于支持”换算成占比应达到多少、除了债券外还可以包括那些金融工具等实质要件问题,还尚无定论。

 

绿色债券国际标准介绍


国际上主要的绿色债券标准有两套,分别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以下简称“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GBP”)和气候债券倡议组织(以下简称“CBI”)的气候债券标准(以下简称“CBS”)。最新版的CBS采用了GBP的编篡结构,两者在整体上逐渐趋同,反映了国际上对绿色债券形式要件的共识。


GBP的四大核心要素为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报告。其中,“募集资金用途”为GBP的基石。GBP要求发行人明确提出项目的环境可持续效益并进行评估;如果有款项用于再融资,GBP还建议发行人提供融资与再融资的份额估计,尽可能阐明具体情况。最新的GBP更新于2018年6月,对涵盖的绿色项目范围做了一定修改,提出了气候变化缓冲、气候变化适应、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污染防治五大项目目标,和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污染防治、清洁交通、水资源与废水管理、生态多样性保护等项目类别。不过GBP并没有提出具体标准,而是强调要兼容其他国际规则以及各国法律。


“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要求发行人在申请认证时应释明绿色项目的三方面内容:项目追求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判断项目是否遵从绿色项目类别的内部评估流程、内部评估依据的相关准入标准。该要素还鼓励发行人基于以上三方面订立环保总体计划,对项目进行环保管理。GBP同时鼓励发行人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所选项目是否确实符合其出具的评估流程和准入标准。


“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发行人采取足够的措施追踪资金流向,确保所募资金能够专用于绿色项目,比如将资金记入独立子账户或转入独立投资组合。在绿色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该确保能够追踪所募资金的净余额,并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展定期分配调整。GBP也同样鼓励发行人引入第三方机构,更公开透明地进行资金管理。


“报告”要求发行人记录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并按年度公开记录,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在发生重大事项时也应该临时披露。GBP还鼓励有能力的机构同时披露预期效果的评估结果。


最新版的CBS是2019年12月公开的第三版。如上所述,该版CBS采用了和GBP一致的结构,有用途、评估、管理、报告四部分,体现了绿色债券形式要件的国际共识。但在具体内容上,CBS于两方面较GBP更为严格、细致、激进。其一,CBS强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前后引入CBI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就项目评估和资金管理出具独立的认证报告。其二,CBS自行提出了配套的实质要件要求,对许多绿色项目类别提出了一定的认证标准,其中以能源、水资源和废物废料三方面最为详尽,而工业方面最稀疏。其三,CBS对化石燃料极为苛刻,几乎不认可与之相关的项目。

 

我国规则与国际标准的异同


我国的绿色债券相关规则散见于《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等文件中,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单行法规,殊为可惜。注意,去年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征求意见稿,综合了2015年版的内容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体例,做出了较大改动。


综合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类似GBP的绿色债券发行规则,包括用途、评估、管理、报告四部分,覆盖发行前后两时段。例如,《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提出加强监管和披露要求,确保绿色债券所筹资金专用于绿色项目;《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要求,在发行前“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在发行后“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绿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也应当披露上述内容”;第六条则规定“对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符合要求的绿色产业项目”;上、深证交所的试点通知也规定有类似内容。


我国与国际规则的区别集中于三部分。首先,我国法规对绿色债券所筹资金用途的规定较为宽松。《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第二部分第(三)条“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上交所则将这一比例压缩到30%。但不论是50%还是30%都和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据媒体报道,国际惯例为5%,即应有至少95%的资金专用于绿色项目 。这也被认为是近年我国绿色债券总量增长,但符合国际绿色债券定义的总量占比却下降的主要原因 。鉴于我国巨大的工业和人口规模带来的环保压力,应该“取乎其上,得乎其中”, 进一步提高所筹资金专用于绿色项目的强制比例。


其次,尽管已经出台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我国尚不强制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绿色债券评估和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中多使用“鼓励”、“研究”、“探索”等字眼。然而,即使是严格的CBI,其认可的独立评估认证机构也多有中国业者 ,可见在我国大规模开展第三方评估的人员条件已经成熟,应在政策层面有所进取,要求政府机关为独立评估提供更大便利,逐渐扩大绿色债券评估业务,渐进要求强制评估。
最后,我国政策强调现有产业升级,与一般国际规则的重点不同。不论是GBP还是CBS均强调新能源开发和自然资源保护,CBS更是几乎不认可任何涉及化石能源的项目。这些规则并不完全适合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我国现行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及尚在征求意见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均把节能工业设备生产、现有产业节能改造和污染物处置列为第一顺位,强调降低现有产业能耗和污染,符合我国当下的经济运行结构和环境破坏来源分析,无需一味追求国际接轨。

 

结语


在绿色债券发行标准的形式要件上,以GBP、CBS为代表的国际间通行规则已经较为完备、先进,值得我国学习效仿。我国规则虽然能够涵盖绿色债券发行前后的各方面,但在资金用途和第三方评估方面仍有提高空间。在实质要件上,我国应该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我国地本地标准,解决“世界工厂”独一无二的环保难题,不必过分拘泥于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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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绿色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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